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时间:2024.4.14

三皇桥居委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08-10-23 18:52:13 编辑:shq27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倡导居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促进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之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居民公约,对辖区内的公共事务进行议事、听证、决策、协调、服务和监督评议活动。

第三条 居委会接受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并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经居住本社区的居民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居委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综治委员会、民政救助委员会、文教卫生委员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社区事务管理委员会等6个专业委员会。居委会成员兼任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各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由3-5名委员组成,其委员应经居民会议确认。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任务: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义务;

(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争创文明市民,提高居民素质;

(三)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公共服务;

(四)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政府做好公共环境卫生、公共安全循序、社会救助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六)密切联系居民,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七)根据社区实际,制定居委会三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实事计划;

(八)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教育督促居民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

《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九)协调社工站与居民的关系,支持社区站开展工作,评议社工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评议街道办事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任务: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与任务:

1、做好居民信访接待登记工作;

2、参与居民矛盾的调解、社区单位与居民之间的纠纷协调;

3、分析社区成员之间不协调的因素及产生问题的主、客观的原因;

4、了解和掌握社区内不稳定的各种因素;

5、协助楼道组长抓好民事纠纷的调解,防止出现矛盾激化事件。

(二)司法综治委员会职责与任务:

1、负责社区治安的日常工作,结合治安防范管理的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落实治安综合治理;

2、分析社区治安状况,对社区成员反映的治安问题及发生突发性事件或暴力事件向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措施;

3、组织各类社区成员开展日防、夜防工作,组织志愿者联防队伍;监督物业公司社区保安工作;

4、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

5、配合社区民警与社工做好社区流出人口和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及暂住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三)文教卫生委员会职责与任务:

1、利用社区资源,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提高广大社区居民的文化素质,营造温馨祥和的社区氛围;

2、配合社区工作站开展社区教育,提高市民素质;

3、进行各类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培育居民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

4、组织群众搞好社区环境卫生,配合物业公司专业管理人员实现垃圾分类,保持楼道内外及外环境整洁卫生;

5、经常检查社区卫生,协助专业部门整洁社区环境,搞好社区内公益卫生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其清洁美化;

6、监督指导物业,管理日常卫生和绿化管理工作;

(四)老龄

工作委员会职责与任务

1、宣传有关方针、政策,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热心为老年人服务,帮助解决特困、独居老人的衣、食、住、行等实际问题;

3、组织和发动老年人参加社区各类文化、体育活动;

4、建立和完善社区老龄群团组织及为老服务网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5、举办老龄人的各类社区公共事业;

6、管理新民茶室、体育设施、图书馆、棋牌室;

(五)社区事务管理委员会职责与任务:

1、协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居民区重大事务调查和论证;

3、居民公约的研究和调研;

4、代表大多数居民利益,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和建议;

5、涉及大多数居民利益事情举办听证会;

6、制定居委会内实事工程或年内居委必定要完成的事项;

7、帮助居民解决各种生活困难,提供各种利民、便民服务;

(六)民政救助委员会职责与任务:

1、宣传民政福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辖区内各类困难人员和优抚对象的基本情况;

2、整合社区资源,筹集帮困资金和物资,及时开展扶贫帮困和拥军优属工作;

3、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评议小组,定期召开救助评审会。

4、协助社工站做好本社区低保居民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工作。

5、对社会救济对象、残疾人、“低保”对象做到经常看望,对生活有困难的组织单位和居民群众开展包户服务,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八条 居民小组长协助居委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开展居民自治活动;发动居民自愿订立小组公约,并督促居民自觉履行。

第四章 居民会议

第九条 居民会议是居民在社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形式。其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撤换居委会成员;

(二)制订、修改居民公约或居民自治章程,并督促居民自觉履行;居民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对全体居民具有约束力;

(三)讨论、决定居委会提请的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居民会议的决定对全体居民具有约束力;

(四)讨论、决定居委会三年工作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听取、审议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及资金筹集、收支的情况报告,评议、监督居委会成员的工作;

第十条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以上的居民,或每户派1名代表,或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3名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居民会议应当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户代表或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二条 居委会应当于居民会议召开一周前通知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并应当同时向社区党组织通报。

居民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居民会议作出决定,必须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知。

第五章 居民代表

第十四条 居民代表是指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每个居民小组推选1-2名代表,超过30户的可适当增加代表名额。居民代表与居委会同届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居民代表应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居民担任。其中在职人员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六条 居民代表应积极协助居委会及居民区内其他公益组织开展居民自治活动。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制度如下:

(一)工作例会制度。

居委会及各专业委员会每月应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居委会工作例会由居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请假的,可委托副主任或委员召集和主持。各专业委员会工作例会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召集和

主持。

工作例会主要讨论居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处理的途径和办法;传达和布置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意见;汇报和检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等。

工作例会讨论和决定事项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召开工作例会可邀请居民小组长、社工列席。工作例会应做好记录。

(二)值班接待制度。

居委会应安排好每周一到周日值班接待,并公布接待人员、时间、地点。

居委会值班接待人员可以由居委会成员,每天值班接待人员不得少于1人。值班接待人员应按时到岗,不脱岗,不在值班时间做与值班不相干的事情;耐心细致接待居民群众来访、来电,并做好记录;对值班时间辖区内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按街道办事处的预案程序办理。

(三)联系居民制度。

除了居民会议、工作例会等形式保持与居民的联系外,居委会成员应会同社区党组织专职人员、社工分块负责定期与居民联系,并做好记录。

(四)居务公开制定。

居委会应实行居务公开,便于居民的联系和监督。公开告知的内容包括居委会职责任务、成员分工、为民服务项目、接待时间、经费收支情况等。

居委会每年要定期定时召开居民群众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居民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五)公章管理制度。

居委会的公章由居委会主任保管,或者由主任授权委托他人保管。

居委会公章应依据法规规定在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使用;为做好用印登记,注明使用事由、使用日期、使用人姓名和地址、盖章人,以备查考。

居委会公章销毁、换新或变更,均应通过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

(六)财物管理制度。

居委会与社工站合署办公,共同使用办公用房、居民活动用房、街道办事处为之配置的有关物品、下拨的相关经费,居委会及社工站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对配置的房屋不得随意变更用途。

办公用房、居民活动用房由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调整统筹办公用房、居民活动用房,应事先征得居委会同意。

居委会对添置、自制、调拨、受赠、报损的物品应建立管理台帐,由居委会主任保管,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居委会换届时办理移交手续。

居委会经费包括街道办事处拨付的办公经费、活动经费以及受委托向居民、单位收取或自愿筹集、受赠用于公益事业的费用等。

街道办事处下设社区总站,对各居委会分设经费帐号,登记造册。居委会经费使用开支按有关预算规定办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对非兼任社工的居委会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适当给予工作补贴。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太保居委会工作制度汇编


太保居委会工作制度汇编

第一部分:制度类

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居民代表会议由居委会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提议时,应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二、参会人员为全体居民代表、居委会成员。本居委会党员和所在居委会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三、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范围:凡是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居委会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居委会干部报酬、居委会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应提请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居委会民主决策的形式。居委会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

五、居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由居委会党支部、居民委员会、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召开居委会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居委会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居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1

未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居委会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居民有权拒绝,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居委会财经委员会由居委会主任、财经委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组成。

二、主要职责:居委会主任负责财务收支的管理,财经委员负责算帐、结帐管理,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本居委会财务的监督管理。

三、居委会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居委会财务事项发生必须执行居委会财务计划;财务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财务发生后应交居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报经居委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由财经委员审核记账。

经居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四、定期公开本居委会财务状况,接受居民监督,同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对居委会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居务公开制度

一、完善居务公开的内容。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都应公开。适应居委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及时丰富和拓展公开内容,将新型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居民、资助居委会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居务公开的内容。

二、规范居务公开的形式、时间。一般的居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 2

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及时公开。推进居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居务公开通过居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三、实行居务公开监督制度。成立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居民代表会议在具有热爱集体、公道正派、具备一定的议事能力和财会知识的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居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并及时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四、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应督促居民委员会整改并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居委会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询问,居民委员会应予以解释和答复。

居民询问质询制度

一、居民询问质询制度,通过居委会“两委”接待日和定期召开会议来实现。

二、每月的25日定为居民询问质询集中接待日,由居委会“两委”负责人在本居委会办公室解答日常工作中居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询问。

三、在非接待日,居民如有特殊疑问题可直接到本居委会办公室找“两委”负责询问。

四、每季度召开一次居委会情民意沟通互动会,由居委会“两委”负责人解答居民群众的询问和质询。

五、居委会“两委”负责人对居民的询问和质询要做好记录。

六、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居委会接待日后的三日内由居委会“两委”负责整理出询问质询问题及其解答结果,通过居务公开栏予以公布。 3

七、对一时不能解答和处理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并指定专人协助。

居委会民主理财制度

一、居委会党支部和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居民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经居民代表会议从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选举产生。

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履行义务、遵纪守法、群众公认。

三、民主理财基本内容

1、居委会财务收支预(决)算情况;

2、居民负担归户落实以及收缴情况;

3、集体资源发包、合同签订及兑现情况;

4、居委会收入情况,主要审核三项资金、发包收入、土地征(占)用收入等兑现情况;

5、居委会支出情况,主要审核办公费用、居委会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费用、借款利息等支出项目标准和金额是否合乎政策规定,政策性以外的费用开支压缩情况;

6、居委会货币资金情况,主要审核现金是否账实相符、交乡(居委会)代管款是否账账相符;

7、集体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审核固定资产和长短期投资是否账实相符、债权关系是否明晰准确;

8、集体财务情况;

9、集体积累和收益分配情况;

10、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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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理财工作要求和纪律

一、民主理财活动必须有2/3以上的理财人员参加,方可开展工作。

二、民主理财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章办事,对不合法、不合理、不规范的经济事项要及时指出,并加盖“退回”、“作废”等印记。认真做好理财记录,参加理财的人员在记录簿上要签字或盖章。

三、理财人员要遵守请销假制度,规定的活动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居委会主要负责人请假。活动期间,要遵守作息时间,集中精力开展工作。

四、理财人员参加民主理财活动可实行误工补助,误工补助标准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理财人员如不能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或违法违纪,居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理财资格,并相应追究责任。

居委会集体资金的管理制度

一、居委会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补助收入; 居委会“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于居委会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以及居委会集体企业进行发包及上交的收入;属于居委会集体所有的资产统一经营的收入;居委会集体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及资产因国家或其他组织个人需要,征用租赁、拍卖使用权等而获得的补偿费等收入;因灾害由国家下拨及社会团体组织救助捐赠居委会组织集体的救济扶贫款;因建设等需要国家及省、市、县、乡镇(办事处)和其它部门对居委会组织集体的拨款;其他属于居委会集体所有的收入(含各种返还款、利息、奖金等)

二、居委会集体的所有现金收入,必须由居委会出纳统一收取并在3-5 5

日内及时上缴专户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现金。对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的支出单据不予核销。

三、居委会集体的财务支出坚持居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未经居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均不得入账。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

四、原则上居委会集体不得借款给私人,确有特殊情况的,1000元以下的由居委会主任审批:1000—5000元由居委会两委集体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必须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居委会财务情况按县、镇财务公开有关规定公开。

六、集体财产由报账员和保管员保管,要逐一建账登记,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人为造成丢失损失的要照价赔偿。

七、居委会除确因招商引资、集体经营等特殊需要接待的工作外,居委会组干部在参加居委会议事和工作时,不得从居委会集体招待费列支。对违反规定开支招待费,不得在居委会集体报支,否则谁招待,谁付款。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制度,实行差旅费包干,凭#5@p,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后方能报销。

八、 财务人员变动离岗时,必须结清账目,盘点现金、实物、档案,核对往来及债权债务,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并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财政所监交。居委会要建立财务档案柜,将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制目录清单,以便查阅。

九、居委会使用票据时,必须到财政所进行备案登记,并加盖票据监管章,不得私自使用未登记备案、加盖票据监管章的收据。如发现违规使用收据收费,所有资金没收,并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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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

一、居委会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居委会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居委会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居委会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居委会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居委会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居委会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居委会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二、居委会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报镇政府审核备案。

三、居委会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

四、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五、居委会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居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居委会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六、居委会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由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七、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居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项目要有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居民民主理 7

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居委会财会人员进行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八、居委会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必须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居委会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九、对居委会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时,必须通知镇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到场监督指导。

居委会集体资源的管理制度

一、居委会集体资源主要包括:居委会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等。

二、居委会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居委会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

三、居委会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镇政府有关部门派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年度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四、居委会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资源承包合同,报镇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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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职责类

居委会工作职责

居委会在居委会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并实施本居委会经济和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居委会财务。

二、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规划搞好居委会建设,改善居委会居容居貌,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和特困户,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五、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居民履行纳税,服兵役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六、办好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

七、召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八、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居委会主任的职责

居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在居委会党支部的领导和镇政府的指导下,按照居委会议、居民会议通过的决议,负责居委会的全面工作。

一、负责召集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及时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的指示,研究部署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对本居委会的社会经济发展和自治活动进行规划和指导。 9

三、根据工作内容,要求,向各委员,居民小组及有关人员分配任务,制定合理的工作程序和实施步骤;协调居委会内各方面关系,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对承担任务的组织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树立服务意识,经常听取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群众的生产、生活及群众的疾苦,热心地解决居民群众的问题和困难。

五、主动接受居民委员会其它成员和居民、居民代表的监督,按照居务公开的原则把群众应当知道的事项及时公布。

六、组织好居民委员成员的学习,带头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委会规民约。

七、与居委会党群组织和辖区内的企业单位加强联系,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八、把党支部的决议,通过自己的模范带头作用在居委会工作中加以贯彻;

妇联主任职责

一、向居委会妇女宣传党和国家在居委会的方针、政策、教育妇女拥护共 产 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引导妇女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代表妇女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发动组织居委会妇女搞好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发展居委会商品经济,勤劳致富。

三、教育引导居委会妇女,自尊、自信、自主、自强、组织发动她们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

四、教育居委会妇女,遵纪守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抵制封建和落后习俗,向拐卖妇女儿童、卖淫、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和残害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计划生育、教育妇女讲卫生、预防疾病, 10

关心妇女劳动保护

六、开展“五好家庭”评选活动,提倡勤俭持家,开展拥军优属,尊老爱动,邻里和睦,树立尊纪守法的文明新风。

七、做好妇女儿童的定期保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病治病工作。

八、发挥“桥梁、纽带、支柱作用,为党组织培养和输入妇女干部。

调解主任职责

一、负责调委会全面工作,组织调委会委员及调解员、调解小组组长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提高其业务素质。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带领调委会工作人员牢记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两个文明建设,遵纪守法,廉政勤政。

三、组织制定调委会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之处,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加强信息反馈。

四、组织对本调委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情况的讨论,制定实施方案,妥善解决好民间纠纷。

五、建立、健全本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制度管人。

六、带领本调委会工作人员积极完成镇调委会下达的年度目标管理任务和居委会(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居民代表工作职责

一、每年对居委会成员的德、能、勤、绩、廉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二、听取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审议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修改本居委会的发展规划、经济发展指标、涉及居民福利的有关事项;

四、审查批准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投资、集体资产的产权处置和其他 11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五、审议修改本居委会各项制度;

六、推选产生本居委会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七、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居委会文书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居委会各类文书、材料的起草、整理工作,上传下达有关材料、报告和各种通知精神;

三、负责管理各种文书档案、结转各种关系、函件、对本居委会的重大问题和决议、决定进行记载;

四、统计各种表册、数据、按时上报、下达、收集、汇总。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一、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居委会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权利;

二、参与制定本居委会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

三、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四、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受理居民对集体账目的质疑,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

五、民主理财小组向居民会议 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小组长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 12

二、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居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办好本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组居民的意见,建议的要求。

三、负责召开小组的各种会议和组织各组居民的各项活动,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汇报。

四、组织本组居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对居委会的经济发展、政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相应的建议。

六、参加居民议事或居民代表大会,积极参政议政。

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职责

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其职能是:监督居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审查居务公开的各项内容;征求并反映居民对居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居民委员会对居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出答复。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当月的收支情况;

二、监督基建工程和经营项目的发包程序,工程验收程序;

三、参与重大经济项目投资的讨论;

四、参与讨论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

五、对居委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居务公开的各项内容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监督由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居务工作的执行情况;

八、督促居民委员会对居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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