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因商务合作,现委托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 )为我公司的代理人,到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查询并打印 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包括公司设立、历次变更以及年检、股权出质查封、动产抵押登记等情况。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工商授权书等附件
附件1
关于申请将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登记等
行政审批项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请示
钦北区人民政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桂政发〔2009〕15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xx年钦州市扩权强县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钦政发〔2012〕26号)文件要求,凡行政许可项目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包括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必须进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为此,特请区人民政府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服务窗口,将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登记等行政审批项目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我单位将在本系统挑选3名在职在编业务骨干到窗口工作,确保服务窗口工作正常开展。
服务窗口进驻人员为李红梅、王艳玲、莊智华,其中:窗口负责人为李红梅。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钦州市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盖章) 20xx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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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钦州市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驻区政务服务 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授权书
钦北区政务服务中心:
根据政务服务工作的要求,我单位授权设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使用窗口印章,所签署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的文件和处理相关的一切事务,均代表本单位的行为,与本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授权上述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授权办事窗口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凡进入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校验、备案事项,均由窗口制作,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必须在区政务中心服务窗口盖窗口印章方才有效,其他各类审批专用章及单位公章无效。授权窗口配备的窗口印章只能用于区政务服务中心相关事项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校验、备案,不能用作其他用途。
授予李红梅同志为我单位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授予服务窗口对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受理决定权、承诺件的组织协调权、办理结果的送达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诉代理权等权利。并对授权项目具体明确如下:
一、授予本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对以下事项具有受理权、协调 - 2 -
权、送达权和应诉代理权。
1、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5、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7、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核准;
8、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歇业登记和验照;
9、户外广告登记;
10、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11、企业非登记事项(修改章程,董事、监事、经理变动,清算组成员及异地设立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或出资人变动)的备案;
12、企业(含公司、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营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检验;
13、动产抵押登记;
14、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本次窗口工作人员授权有效期限从20xx年5月28日开始。 若上级取消已授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发生政策性调整,或我单位变更窗口负责人、授权范围或 - 3 -
项目改变等,我单位将及时上报区法制办、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并配合调整好授权事项。此授权书一经授出,在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不要求进驻单位作出调整时,本单位承诺不做任何修改。
授权单位(章)
法人代表(签字)
20xx年5月28日
服务窗口(章) 窗口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4 -
附件3
钦北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进驻人员资格审核表
进驻单位(盖章):钦州市钦北区工商局 填报日期:2012 年 6 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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