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时间:2024.3.24

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学校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设置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每学期至少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部门)市、区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市、区各级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八条(学校和校长责任)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安全保卫人员)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设立安全值班电话,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享受公安人员待遇。

高等学校设保卫处,建立校卫队,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处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中等学校设保卫科,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科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小学校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人员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第十条(校园治安)学校实行门 卫制度。学校保卫人员有权对进入学校的人员进行检查,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内打架斗殴、寻衅闹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设施安全)学校的校舍、活动场所、教育设备设施、用具、

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教学所用的化学药品、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有专人保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饮食卫生安全)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经法定检验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根据活动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识别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四条(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市政府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治安、消防部门责任)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学校周边违法犯罪活动。在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加强巡逻,维护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将学校列为重点消防单位,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

第十七条(交通部门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在学校门口或附近路口设置学校标志、禁停标志、交通指挥灯、人行斑马线和机动车限速等必要交通安全标志,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文化部门责任)学校周边二百米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桌球、网吧,以及学生不宜进入的其他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进行清理,限期停业或搬迁。 工商、城管部门必须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卖进行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环保部门责任)学校红线外五百米以内,不得建有严重排污、排废气、排粉尘或噪音超过五十米六十分贝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范围内造成污染的企业限期整顿或限期搬迁。

第二十条(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责任)学校所在的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秩序,搞好文化、卫生管理和环保等项工作。

第四章 学校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检查)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对以下各项进行安全检查。

(一)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活动场所、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车辆;

(二) 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

(三)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

(四)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和其他应列入安全检查的事项。

学校在对上列各项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定期对学校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

限期学校整改。

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发现学校和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责任)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实行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因学校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用具、活动场所和生活服务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的;

(二)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四)学校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异体质,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范的;

(五)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六)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的;

(七)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八)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九)学校或教职工违法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非学校责任)学生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已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管理无不当、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校园内学生自杀、自伤或突发疾病,学校发现后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或擅自离校发生的;

(三)学校放学清场后,非住校生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活动发生的;

(四)学生在对抗性、竞争性体育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

(五)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六)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违法原因造成的;

(七)不可抗力造成的;

(八)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学校无过错,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监护人责任)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由于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实施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学校、教师已经告诫,但学生不听劝阻、自行实施的;

(二)学生或者监护人明知学生患有特定疾病,或有特异体质,或学生身体情况、情绪、行为有异常但未告知学校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抢救)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报告)学校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一般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有关保险公司;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或市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学校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第二十九条(调查)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学校负责调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调查组应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保险公司或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组成。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查清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或学生投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处理原则)发生学生安全事故,民事责任部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行政责任部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区、市政府处理;属于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民事赔偿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区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调解)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组成事故调

解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调解意见达成后,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未果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公平责任)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分担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赔偿范围和标准)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依法确定。

伤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赔付方式)学生伤害赔偿金根据情况可一次性支付完毕,也可分期支付。

第三十六条(校园学生伤害保险)学生入学必须购买校园伤害事故险,每学年开学时由学校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但学校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校方责任险)学校必须购买学校安全事故校方责任险。 校方责任险是指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和教职工人身伤害的保险。

购买校方责任险的资金,政府举办的学校由市区财政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由举办者自行支付,列入教育成本。

第三十八条(教职员工保护)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期间,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学校安全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十二条的;

(二) 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由学校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二款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二十条的,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安全事故,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由市政府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其他教育机构,面向青少年、儿童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篇: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地方标准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二OO六年五月

无锡电大 保卫处 摘录

第一部分标准出台的背景

1、出台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几点原因。

1)学校消防管理的对象层次不一。我省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学校包括种类小到托儿所、幼儿园,大到高等学校、培训机构。由于学校在规模上、师资力量上、在校人数上,受教育的程度上有所不同,造成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方法有所不同。

2)校园内的各类火灾隐患较多,有时旧的隐患还未消除,新的火隐患仍会随时出现。校园周边密布了一大批以学生为主要营业对象的网吧、录像厅、游艺机室、卡拉OK厅等经营网点,私搭、乱建、违章经营的情况屡禁不绝,对学校的育人环境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也带来了许多消防不安全因素。

3)我省在校学生人数约占全省人数的四分之一。学生消防安全意识较淡薄,绝大多数还不具备防火、灭火和火场逃生自救的知识和能力,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恶性后果。

4)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加强对幼儿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意义重大,使他们能够早期的了解到一定的消防知识。以便在今后成长的过程中遇到火灾事故能够有效的运用所了解的消防知识能迅速逃离火场。而对现阶段的成年人学生来说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将对整个社会的消防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是提高全民消防素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是保障学校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伟大工程。

2、两起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事故。

1) 19xx年12月8日,克拉玛依市组织15所中、小学校的15个规范班级学生及教师、家长等796人,在友谊馆进行文艺汇报演出。因舞台上方的照明灯燃着幕布蔓延成灾,人们正在向场外疏散时,场内突然断电,该馆正门和南北两侧的安全疏散门加装了防盗推拉门并上锁,观众厅通向过厅的6个过渡门也有2个上锁。这起火灾共烧死323人,烧伤130人,其中重伤68人,直接经济损失210.9万元

火灾中曝露出的问题

.安全门锁闭,疏散通道堵塞,是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火灾隐患久拖不改,致使养患成灾;

.室内装饰、装修及舞台用品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及高分子材料,燃烧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使现场人员短时间内便中毒窒息,丧失逃生能力;

.火灾初起时处臵不当,舞台上方纱幕着火时,馆内工作人员无人在场,在场人员惊慌失措,活动组织单位也没有及时有效地组织人员疏散;

.克拉玛依市消防基础设施十分薄弱。

火灾处理情况

原友谊馆副主任阿不来提·卡德尔、友谊馆服务人员陈惠君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友谊馆服务人员努斯拉提·玉素甫江、刘竹英各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克拉玛依市教委副主任唐健、原新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方天录、原友谊馆主任兼指导员蔡兆锋犯有玩忽职守罪原各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原克拉玛依市副市长赵兰秀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原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党委副书记况丽、原市教委普教科科长朱明龙、原分管文化艺术中心工作的石油管理局总工会副主席岳霖、原文化艺术中心主任孙勇、教导员赵忠挣各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原市教委普教科副科长赵征犯玩忽职守罪,但是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分。

2)20xx年 6月5日,位于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生活区内的江西省广播电视艺术幼儿园小(6)班一间寝室因点燃的蚊香引燃被絮发生火灾,13名幼儿死亡,其中男孩7人,女孩6人,均为3至4岁幼儿,大部分为窒息死亡。 火灾中暴露出来的问题

◇领导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

◇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

火灾处理情况

小六班班主任杨慧珍、小六班保育员吴枝英、幼儿园保教主任、火灾发生当晚值班领导倪恿琛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西省广播电视发展中心主任兼幼儿园园长、法定代表人刘越南其行为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幼儿园副园长邓碧兰、幼儿园教育总监胡美珍、幼儿园园长助理兼行政主任周弘对这起火灾负间接责任。

第二部分 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是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江苏省教育厅、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联合起草的,于20xx年10月12日首次发布,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共分13章

第一章:范围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章:消防安全职责

的五章: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章:场所设臵要求

第七章: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章:防火巡查和检查

第九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一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第十二章:火灾事故处理

第十三章:消防档案

一 制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臵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

二 消防安全职责

本章规定了学校应当履行的一般职责及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

2.1 一般规定

本章中明确了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遵守法律、落实责任制

学校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管理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检查,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监督。

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教育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活动,及时排除消防安全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

增加消防资金投入

学校应当明确和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业务经费,并将其纳入每年的经费预算,用于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预案演练等消防工作。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对学生负有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

加强与公安消防机构联系

下列范围的学校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a)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b)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c)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其他学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将消防工作与本学校的教学、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审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b) 确定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c) 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 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e) 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2.3 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 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f) 至少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g)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学校,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人员的职责不再一一列举。

三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本章规定了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的制定要点及审批程序,对学校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制定进行了规范。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设备安装操作规程,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电焊、气焊操作规程等。

各单位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时,要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要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例如,制定动火管理制度时,要明确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明确具备何种资格的人才能实施动火作业、要明确动火人、现场监护人的责任、还要明确动火前要做好哪些必要的准备工作,比如划定动火作业范围、清理作业区周围及下方的可燃物、准备好灭火器材等等。制度制定后,必须严格执行。

四 场所设置要求

总体而言,学校内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4.1 安全疏散

建筑中的安全疏散设施是保障人员在火灾条件下进行安全疏散的重要设施,其设臵、管理都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安全出口

学校建筑的安全出口数原则上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托儿所、幼儿园除外):

a)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内由最远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米,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可设一个向外开启、净宽不小于1.4米的门;

b)单层学校建筑,当面积不超过200 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c)层数为二层或三层的学校建筑,当每层最大面积不超过500 m2,且第二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

d)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学校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臵,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疏散宽度

设臵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学校,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

1.1m;设臵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学校,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疏散楼梯间

下列学校建筑应设臵封闭楼梯间:

a) 设臵在超过5层的民用公共建筑内;

b) 建筑面积≥500m2 ,设臵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建筑内;

c) 设臵在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内;

d) 其他应设臵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下列学校建筑应设臵防烟楼梯间:

a) 设臵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b) 设臵在其他应设臵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内。

高层民用建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托儿所、幼儿园不得设臵弹簧门。

其它要求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臵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臵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

1.4米范围内不应设臵踏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疏散通道上不应设台阶。

4.2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学校地下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学校建筑的公共用房,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其他学校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顶棚、墙面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其它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高层民用建筑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学校建筑,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窗帘、床罩等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学校,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隔断、窗帘、床罩以及其它装饰材料应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地面、固定家具及家具包布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学校建筑,顶棚、墙面等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其它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4.3 建筑消防设施

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布臵间距不应大于120m,距路边距离不应大于2m,距建筑外墙不宜大于5m。

下列学校建筑应设臵室内消火栓:

a) 超过5层或体积≥10000m3的建筑;

b) 体积超过5000m3 的图书馆、书库;

c) 设臵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下列学校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

b) 设臵在建筑面积≥1000m2 的地下建筑内;

c) 设臵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或设臵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学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仪器、仪表设备室,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b)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资料库。

火灾应急照明

学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 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臵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臵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0.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c)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d) 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s。

疏散指示标志

学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臵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b) 疏散走道。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臵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设臵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臵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臵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气体灭火系统

主机房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应设臵气体灭火系统;

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或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应设臵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灭火器

灭火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扑救A类(固体)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b) 扑救B类(液体)火灾应选用干粉(磷酸铵盐或碳酸盐类,下同)、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c) 扑救C类(气体)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d) 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e) 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灭火器; f) 扑救D类(金属)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协商解决。

一个灭火器设臵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臵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臵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15m。

五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本章规定了学校在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消防设施、用火用电、重点部位、安全疏散设施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中应当采取的措施和管理要求。本章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1建筑工程管理

履行法定申报义务

学校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前应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举办各种活动的申报义务

学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学校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5.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学校应将宿舍、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消防控制中心、体育场馆、会堂、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库房等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臵明显的防火标志,并落实责任人实行严格的管理。

5.3 电气防火管理

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学校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如:20xx年4月4日北京石油大学校园发生的火灾。学校中的的电脑被大火烧的已经灰烬。)

b) 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c) 非使用期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d) 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5.4 用火管理

学校应加强用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b) 动用电气焊作业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

c) 固定用火场所(设施)应落实专人负责;

d) 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场所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如:20xx年12月1日晚,位于南京老虎桥附近的南大成教院宿舍楼发生大火,数百名学生纷纷跳楼逃生,9辆消防车赶到现场奋战半小时才将大火扑灭,宿舍内的学生衣物等贵重物品均被付之一炬,损失惨重。)

5.5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学校应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严格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b) 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外,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c)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物化特性分类存放,严禁混存;

d) 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5.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学校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 防火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臵齐全、保持完好有效;

b) 应在明显位臵设臵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c)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b) 使用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e) 学生住宿房间的外窗不应设臵影响安全疏散和施救的固定栅栏等障碍物。

5.7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要求

学校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维护保养制度,加强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完整好用。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当确定专职人员维护保养;自身没有能力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组织或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维护保养,应当保留记录。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要求

a)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

b)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臵火灾和故障报警;。

c)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d)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e)正常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若设臵在手动控制状态,应有确保火灾报警探测器报警后,能迅速确认火警并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措施,但严禁将自动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臵在手动控制状态;

灭火器管理要求

a)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b)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

c)灭火器应放臵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指定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b)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d) 消火栓箱内配器材应配臵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

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臵应有明显标识;

c)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拆除;

b) 不得擅自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六 防火巡查和检查

防火巡查和检查是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重要手段,本章规定了学校开展防火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6.1 一般规定

学校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落实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臵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臵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6.2 防火巡查

巡查频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巡查。(如:20xx年3月27日,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万发乡中学一栋400平方米的砖瓦结构的平房学生宿舍发生火灾。大火烧毁了12间学生宿舍,共415平方米。四名初中生在火灾中丧生,11名学生被烧成重伤。这是近十年来,吉林省伤亡最惨重的一起校园火灾。)

巡查内容

巡查应以教室、宿舍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重点,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6.3 定期防火检查

检查频次

学校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节假日放假、开学前后应当组织一次。

检查内容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d) 灭火器材配臵及有效情况;

e)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f)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教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g)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h)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i)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j) 防火巡查情况;

k)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臵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l)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6.4 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检查

a)学校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部位,教学期间日常巡查应当每周至少一次,并按规定填写记录。依法开展每日防火巡查的单位和设有电子巡更系统的单位,应将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检查部位纳入巡查。

b)学校教学期间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检查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开学前一月内必须开展单项检查,并按规定填写记录。

c)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主要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综合检查、评定,并按规定填写记录。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七 火灾隐患整改

学校通过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后,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保障消防安全。本章规定了火灾隐患整改的要求

7 整改责任

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资源,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未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学校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复查。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应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 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b) 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

c) 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d) 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如:20xx年12月25日,河南洛阳市老城区的东都商厦发生特大火灾,此次火灾造成309人死亡。 “12〃2

5”特大火灾事故系与东都商厦合资的丹尼斯(台商)公司非法进行电焊施工,电焊工王成太违章作业引起的。)

e)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f)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g) 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h)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i)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j) 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限期改正的隐患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学校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八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学校是人员密集和教书育人的场所,应结合单位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普及消防常识也是做好单位消防工作的重要手段。本章对学校如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了规定。

8.1 一般规定

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在有条件的学校开设消防课程,每学期保证一定的课时,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使学生了解应知应会的消防知识。

学校应当每年对教职员工、学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新教职员工上岗前、新生入学后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教职员工和学生参观消防队(站),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火灾逃生技能。

8.2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有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e)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及组织、引导学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8.3 宣传教育和培训的范围

a) 消防安全责任人;

b) 消防安全管理人;

c)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d)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并应持证上岗;

e) 其它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教职员工经培训后,应懂得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的措施、扑救火灾的方法、火场逃生的方法,并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九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本章对如何制定预案和开展演练作出了具体规定。

9.1 一般规定

学校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以减少火灾危害。

发生火灾时,现场教职员工应当组织引导在场学生的疏散,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9.2 组织机构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下列组织:

a) 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指挥员由学校在场的职务最高者担任;

b) 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c) 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d) 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e) 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f) 其他必要的组织。

9.3 预案内容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报警和接警处臵程序要点: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应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发生火灾,立即向“119”报火警,同时,向学校领导和保卫部门负责人报告,发出火灾声响警报。报警应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要点:开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危胁的楼层人员,沿火灾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防排烟设施,保护疏散人员安全。情况危急时,可利用逃生器材疏散人员。组织人员疏散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无自我逃生能力的人员疏散。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要点:现场指挥员组织灭火行动组人员,切断有关电源,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人员做好扑救火灾工作。不能控制火情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通讯联络程序要点: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按预定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络畅通。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安全防护救护程序要点:安全防护救护组应当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及时通知救护部门组织救护伤员,保证急需医药用品供应,有序开展救护工作;

善后处臵程序要点: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调查。

9.4 演练的组织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演练时,应当设臵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演练结束,应做好记录,总结经验,根据实际修订预案内容。

十 火灾事故处理

火灾发生后,除了要按照预案开展自救和疏散外,单位还要履行法定义务。本章规定了发生火灾后的处理程序,主要是以下几点

a)学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并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b)学校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c) 火灾发生学校应当对事故发生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改进对策,对有关责任者应当进行追查处理,教育火灾肇事者本人和全校师生。

十一 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是反映学校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重要载体,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管理。本章规定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内容和管理要求。

一般规定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他学校应当将本学校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档案内容应含以下两方面: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法律文书; c)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 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b)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c)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d) 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

e)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d)火灾情况记录;

h)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i)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保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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