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借据的格式有哪些讲究?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更多最新相关资讯请点击合时代进行浏览…
第二篇:借条格式
借 条
兹有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地区经销商 ,借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石磊人民币(大写) (小写) ,经销商 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石磊归还上述全部借款,并按月息 向石磊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随借款本金一起付清。
借款人(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本人愿意为该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人(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借款人、担保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点:1、借款如果是向单位借,必须写明单位全称(与公章一致);
2、在运用“借到”这一写法时必须写“借到”而不能写“借”;
3、借款金额必须同时有大小写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小写金额
最好以千为单位用分节符号隔开;
4、必须注明详细还款日期 “XX月XX;
5、借款人落款处最好不要写“具借人”这一容易引起误解的称呼;
6、借条必须有借款人的亲笔签名,并注明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借款人
必须提供清晰的身份证复印件;
7、借条最后必须写明详细借款日期“XXXX年XX月XX日”;
8、借条必须写在完整的纸张上(如16K、A4纸等等),纸张四边不能出现撕痕,否则该借条的法律效力将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