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效力问题的研究

时间:2024.3.23

证人证言效力问题的研究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世界各国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民诉法也把证人证言作为七大证据之一,证人作证对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以及保证程序公正与透明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将成为法庭审理最重要的一环,因而无论从实现实体公正还是程序正义来说,证人证言都有着不可取代的现实意义,证人出庭作证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但在审判实践中因为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审判人员对证人证言效力的确认问题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特别是案件中的单一证言,且又是影响案件定性的单一证言的认定上更是无从下手,以至于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影响到法院的公正裁判,虽然我国的法律对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作了一些相关的规定,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作了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但只是从证人的资格、作证的程序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应如何对证人证言的效力的认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仅有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质、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但该规定不具体,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灵活性较大,特别是针对我国现在的法官的业务水普遍较低、广大人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实际状况,法官很难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作出准确的判断,以至于法官只能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社会经验、审判实践、知识结构进行认定,

甚至会出现依照自己的意愿随意地认定的现象,为个别法官营造了腐败的温床,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形象。

证人证言作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其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是一种最易受客观环境、智力水平、法律意识以及各种人为因素影响的非常复杂的诉讼证据,其真伪性较其他证据难以鉴别,所以,人民法院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核及其效力确认时,不但要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还要对证人的资格、证人作证的程序、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人的智力状况、品质、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证人的表达能力、证人作证的表情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

一、证人作证程序的审查判断

(一)证人应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当时的质询……..”,依照该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则性规定,同时民诉法第七十七条又规定了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特殊情况,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又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即1、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而提交书面证言只是证人确有特殊事由无法到庭的情况

下采取的补救措施,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例外,对当事人提交书面证言的情况必须严格掌握,必须符合“确有困难”“经人民法院允许”这两个前提条件,不然会造成证人有条件出庭作证而依据该规定提交书面证言的局面,从而使证人证言的真伪性难以判断,造成裁判不公的局面,影响法院的公信度。若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证言不能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就难以确认,人民法院应以该证人证言的作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不予采信。对证人出庭作出的证言和符合“确有困难”“经人民法院允许”这两个条件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证言在审查判断其证明力时应区别对待,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的证明力高于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证言的证明力,因为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必然受到客观环境及人为因素的影响,或者是出现对己有利的事实写的多而细,对己不利的少些甚至不写,从而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事实情况,影响公正审判。既使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证言同时具备“确有困难”“经人民法院允许”这两个条件,在庭审中亦应当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证据之间不相互矛盾,否则该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除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形:1、当事人双方对证词无异议,一致同意证人可以不出庭的;2、已经死亡的证人留下的亲笔证言;3、在开庭审理期间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但是,对确有必要到庭作证的证人,如其在短期内可以康复的,应暂缓开庭,待其痊愈或者可以到庭后再开庭审理,但须提交医院有关证人病情的证明;4、丧失了记忆的证人在失忆前所留下的亲笔证

言;5、在开庭时已出行远方的证人,如到国外学习、工作,短期内不可能返回,或者通讯地址不详,无法传唤的证人。对于这类证人应区别对待,不能因为证人不能出庭,而造成案件长期不能审结,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应以具体情况限定举证时限,逾期举证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为了促使证人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确保法院公正裁判,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可以采用写保证书或当庭宣誓的形式进行宣誓。因为证人作证不是一种任意行为,它是一种法律行为,这也就决定了它必然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规范和程序规则。即要求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向法庭保证绝不作伪证或作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这从形式上考验了证人、设臵了一道防止证人作伪的防线,并且有助于严肃法庭的秩序,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依照该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限制在当事人之间协商的举证时间或人民法院限定的举证时间届满前十日内提出,且须经人民法院许可,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对其申请应予驳回,按该当事人举证不能处理;再者证人出庭作证应经当事人申请,我国的现行法律无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这是由证人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所决定的,一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目的是为证明其主张事实及诉讼理由的成立,是为其诉讼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服务的,也是依照民诉法所规定的“谁主

张、谁举证”的原则,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体现法院审理案件的透明度,如果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职权介入证人出庭作证的诉讼程序,势必会弱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出现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不公的局面,从而影响法院的公正形象,只有符合《民诉法》第六十四条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才依职权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其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须经人民法院许可,这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否则当事人的该项诉讼主张不能实现。设立举证时限,若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后,人民法院应当限定举证时限,若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后不能提供证人出庭作证,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证人资格的审查判断

证人是指在法律上除当事人外能对案件提供证据的第三人。虽然我国的民诉法也把证人证言作为七大证据之一,但严格意义上来讲,证人证言应作为一种间接证据来对待,其证明效力我个人认为应低于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证明力,因为其证明的事实是通过当事人外的第三人所反映的,且易受外部环境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证人证言应从多方考察,庭审中应与其他证据佐印证后方可采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民事诉讼法的该条明确了证人的范围为单位和个人,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知道案件情况,能正确表达意志。

(一)自然人证言效力的审查

自然人作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2必须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疑、推断或者评论行的语言”,自然人作为证人必须是能够独立地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感知,从而得出有关事实的印象和感受,且该种感知须是亲身感知,并且能够把自己感知到事实较完全的通过自己的语言表述或其他方式在庭审中反应出来。对于证人非亲身感受而使用猜疑、推断或者评论行的语言或者是听说的证言系传闻性证言,人民法院应以证人所作的证言系传闻不具有证明力为由不予采信;证人在庭审作证时不得向法庭宣读事先准备好的证词,应向法庭陈述其感受,否则该证言不予采信。

审查和确定证人资格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证人生理上有缺陷的证言效力认定,有些证人虽然生理上存在缺陷,但并不影响其感知事物辨别事物和正确表达意志,如证人是聋哑人的,其可亲眼看到事物及事情的发生,其虽不能用语言表达其感受到的事实,可通过其他方式作证,盲人看不到事物,但其可听到声音,所以他们仍可凭其他器官感知案件情况,可作为证人作证,但对于该类证人应当分别对待,因为其作为证人其证明的事实受到某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其证言是不完全的,应与其他证言佐印证。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的人作证的问题,因为我国的法律未对证人的年龄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说明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我们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区别对待,证人一般情

况下应是具有完全行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能正确表达意志,故其不能作为证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只能是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作为证人,但期待证事实应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但其证明的事实与完全行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证明的事实的效力是不相同的,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证明的事实受到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应与其他证言佐印证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在具体的审判活动当中,是否需要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出庭作证,则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体智力发育情况或精神病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需要他们作证的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而定。如果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智力发展迟缓,精神健康状况极差,或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复杂,他们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就不能对他们的证人证言予以认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如果他在案件发生时精神病发作或在案件发生时精神状态正常而需其出庭作证时精神处于不正常状态,则不应准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三、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审查。《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并未对证人的身份做出严格的限制,你只要知道案件情况,无论你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还是无关的第三人均可出庭作证,这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但应当对证人的身份进行审查,证人首先能够证明自己的身份,如身份证、户口薄等,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如证人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在作证时就会夸大或缩小事实,偏袒一方当事人,甚至会出现伪证,影响案件

的公正判决。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包括提供证人的当事人,也包括对方当事人,防止出现与一方当事人有矛盾或者纠纷,而给对方当事人出庭作证,借案件审理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现象发生。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在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为证据具有完整性,及包括证人的身份、与其有无利害关系、作证的能力等,如对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身份提出异议,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应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是不成立的,否则即视为证人与当事人存有某种利害关系,从而影响到证人证言的效力。同时应当注意即使证人与一方当事人由利害关系,也不能剥夺该证人作证的义务,也应当允许其出庭作证,在审查该证人的证言效力时应特别注意,应与其他证据对印证时方可使用。四、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及诉讼代理人不能兼作证人,我国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上述人员一不列外,因此在诉讼开始前,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及诉讼代理人不应参与本案的审理,应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履行公民的作证义务,如即参与本案的审理,又履行作证义务,其作证的意图受到案件审理的诱导,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 五、证人的知识层次,证人是把自己感知到事实在庭审中较完全的通过自己的语言表述出来,因为证人知识水平的不同,其语言表达能力以不同,所以要针对不同知识水平的证人法官要有所侧重,对文化水平较高的证人要求其要把事件的表达清楚;对文化水平较低的证人只要把事情的重点表述明白就可以了,不应要求其做到面面俱到。六、证人的来源,证人到庭作证

是否系证人自愿,又无胁迫、贿买、当事人对证人作证的内容有无事先说明等问题查明,以便正确判断证言的效力。七、证人在该纠纷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如离婚案件中的彩礼问题,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提供媒人这唯一的证人来证明双方的彩礼来往,媒人系双方彩礼来往的主要见证人和经手人,考虑到其在纠纷中所起的作用,对其证言应予采信。八、看证人当时所处的环境,如天气情况、能见度、证人位臵和距离。在天气晴好条件下能见的情况,天气恶劣时不一定可见。

九、证人在离案发现场距离较近的一般比距离较远的感受的信息多。

十、要看案件事实的强度系数,即案件事实对证人可能造成的印象程度。一件比较重大的事情,给证人留下的印象肯定比一件不起眼的小事更深刻。

(二)证人证言效力的确认

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特别是直接影响到案件定性的单一证言的认定关系到当事人诉讼主张是否能够成立,其认定问题更加难以操作,这就要求法官不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法官还应具有全面的社会知识及审查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不应因为证人证言易受认为、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否定其证明力,应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1、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五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但无证据予以推翻的,应但确认其证明力。

2、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或提出异议的理由正确,证言有明显不实或不符合常理的,应

确认该证言无效。

3、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应综合全案情况确认其证明力。

4、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五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但其受作证能力的限制,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无矛盾的,应但确认其证明力。

5、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的证人证言,对方当事人提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无相应证据推翻的,应但确认其证明力。

6、一方当事人提供多份相互矛盾证言,且证言重叠即证言反复,法院又无法查清的,应确认证言无效。

7、一方当事人经法院允许提交了书面证言,庭审中证人又到庭作证,其书面证言与其当庭陈述相互矛盾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8、证人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庭后又反悔,在第二次庭审中又推翻其证言,如果无相应证据证明的,应对其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的证言为准来确定有无证明力。

9、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言,对方有异议,但当庭无证据反驳,需下次开庭提交的,法院审查后,应限定举证时限,在举证时限届满仍不能提交的,对该证言应确定其证明力。

(三)单位证言效力的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的该条明确了作证义务主体为单位和自然人,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

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当时的质询……”的规定相矛盾,因为证人必须是能够独立地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感知。而单位作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不具有自然属性的社会组织,既没有独立的意识,也没有感觉器官,是无法认识客观事物的。它必然借助特定的自然人的生理本能对案件事实进行感知,从而得出有关事实的印象和感受。因此,单位具有证人的适格性是不科学的和符合证人的本质要求。虽然单位不能作为证人,但单位证明作为某些案件查明事实的依据,仍可作为证据使用,这就对单位证明的作证范围做了限制,

1、该单位必须是现存的合法单位,非法设立或被撤销取缔的单位不能作证。2、该单位必须在其经营的范围内提供证明,如企业须由工商行政机关出具的有关登记证明、事业单位须在依法确定的范围内出具证明、行政单位须在依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出具证明等。3、单位出具证明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在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下进行。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条,才对单位证明的效力予以确认。否则对单位证明的效力不予认定。

(四)有关国家机关对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做笔录的效力问题

在诉讼开始前,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对某些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除对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调查外,为查明事实还需对案外人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如人身伤害案件中派出所对旁观人的询问笔录、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部门对乘坐人或者旁观人的询问笔录等。在诉讼开始后,案外人的笔录能否直接作为证人证言采用呢?审判人员对这

个问题存有分歧,有的人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当时的质询……..”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应作为证人,履行证人作证的义务,应当出庭作证,不应把其在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所作的笔录直接作为证人证言使用,而免除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在庭审中若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将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能成立,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及案外人所作的笔录,是依其职权所进行的,也是在该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为查明案件事实所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对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作的调查,因事件发生时间短,第三人印象较深刻,且受人为因素、外界因素影响较小,该笔录能够较全面、较客观的反应案件的真实情况。而在诉讼开始后与事件发生时存有时间间隔,甚至在事件发生后较长时间后,当事人才提起诉讼,有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受年龄、智力等因素的制约,且易受人为因素、外界因素影响,使其在庭审中出庭作证时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不能客观的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且有关国家机关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所做笔录,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直接提供给法院,而是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该制作单位或保管单位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过这盖章……”、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统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

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对第三人所做笔录在庭审时不应是证人证言性质,应属书证类,应依照证据认定的原则,即如对方当事人有异议,但无相应证据推翻的,应确认其证明力,务需证人出庭再次作出。

院胜坨法庭副庭长)

(作者系垦利县人民法

更多相关推荐:
证人证言范本

证人证言范本证人证言证人:李XX,男,汉族,19xx年3月12日生,**大学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号楼***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139***********证言内容…

证人证言(样本)

证人证言我叫车明身份证号220xx419xx04060919在长春中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质检部从事质检工作20xx年2月28日1500时左右我正在芯板线处检查质量工作时突然听到啊的一声我回头一看赵金良同志的左手食...

证人证言(模板)

证人证言我叫男汉族年月日生管道工人现居住区街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137现就张受伤经过证明如下年月日我与张同班入井工作当天上午10点左右以上就是我所了解的全部事实保证所陈述的为真实情况若属伪证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人...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格式之一

证人证言证人族年月日生职业住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证言内容证人年月日证人证言格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证人须知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

证人证言格式

证人证言证人姓名工作单位职业身份证号电话证明内容以上就是我所了解的全部事实保证所陈述的为真实情况证人签名年月日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

证明材料格式(证人证言)

证明材料格式证人证言我叫xxx姓名处按指印性别x生于xxxx年xx月xx日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与身份证上住址相同身份证号xxxxxxxxx我是xxxxxx单位与营业执照名称相同xx车间职工我对...

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格式

证人证言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西安合同律师秦美多关于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技巧

A诉BB反诉A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反诉人B的委托并指派秦美多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通过庭审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被反诉人无证据证明其给付...

证人证言(格式)

证人证言第页证人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电话与证明人是关系出证时间年月日时分证明内容XXX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入党时间文化程度现状单位年月日章装订线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格式之一

电话185xxxxxxxx举报信举报人赵琦雯女汉族19xx年7月23日出生无职业被举报人赵蓉蓉女汉族19xx年4月4日职业北京哥迪士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大二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广州深圳哥迪有限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地址...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格式之一

证人证言证人族年月日生职业住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证言内容以上就是我了解的全部事实保证陈述的为真实情况证人签名指印年月日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一份粘贴如下

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

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一证明人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所属部门工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2与被证明人关系3事故发生时是否在现场是不是二被证明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属部门工种三证言主要内容事故时间地点发生经过受伤害部位等以上...

证人证言范本(4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