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企业轮岗协议 2页
57号文件 3-5页
待岗协议 6页
花名册 7页
降低30%的说明材料 8页
困难企业材料审批注意事项 9页
困难企业请示 10页
轮岗协议 11页
企业声明 12页
审批表 13页
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 14-17页
资金汇总表 18页
××企业轮岗协议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市场严重萎缩,订单减少,公司生产开工严重不足。为应对目前不利局面,最大限度的化解困难,公司管理层制订了专门应对方案。工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该方案。根据会议精神,公司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实行轮岗工作制。以下员工签名确认并同意执行轮岗工作制
轮岗时间:
轮岗人员:
企业轮岗员工签字 :
××车间:(企业轮岗员工签字 )
××车间:(企业轮岗员工签字 )
工会主席签字(工会公章)
或职代会代表签字(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9〕57号 颁布时间:2009.03.26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各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精神,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现将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订单或销售额同比下降30%以上;
(三)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四)20##年以来未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
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
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及审批
(一)补贴标准
1.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参照本市失业保险金第五档的标准,每人每月为562元。
2.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9%(如农民工按1%比例缴纳的,按实际缴费比例予以补贴)、失业保险补贴1%。
3.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为本企业实际待岗人数。
待岗人数为:(1)企业安排职工待岗并签订待岗协议的人数;(2)因企业生产不足而采取轮班作业方式人员总数的50%。
4.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为20##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审批通过后,先期拨付3个月的补贴资金,3个月后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再行核定。
(二)企业申请及审批程序
市属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各企业集团公司进行申请;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
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下达批复,并及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享受补贴的企业名单。补贴资金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办理。
企业应在补贴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向职工公示享受补贴的人数和资金数额,接受群众监督。
(三)企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初次申请需提交材料
(1)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2)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见附件2);
(3)经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包括:20##年以来裁员情况;稳定就业人数、时间、方式;恢复生产的措施等);
(4)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待岗协议的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资产损益表复印件;
(7)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会计凭证复印件;
(8)生产订单减少或销售额下降的说明材料;
(9)企业声明(见附件4)。
2.再次核定需提交材料
(1)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2)初次《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3)企业资产损益表复印件;
(4)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会计凭证复印件;
(5)企业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说明材料;
(6)企业声明(见附件4)。
三、稳定就业培训补贴标准及认定
(一)职业培训组织实施
1.享受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组织待岗职工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开展待岗职工培训的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计划应包括:待岗职工的人数及岗位名称和职业分类,开展培训的专业、时间、方式及培训机构,培训的预算安排及措施。
2.企业组织待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资格培训的,可通过企业职工培训机构实施,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本市技工院校开展待岗职工职业培训。企业应与技工院校签订待岗职工职业培训协议(简称培训协议),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职业(工种)、职业资格等级、培训方式等基本内容。
3.企业开展待岗职工职业培训前,市属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培训计划报各企业集团公司;其他企业应将培训计划报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在接到企业报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职业培训补贴
1.企业组织待岗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资格培训的,应填写待岗职工职业培训考勤记录,培训时间按月计算。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由企业组织实施和考核;开展职业技能资格培训的,须经鉴定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2.职业培训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开展职业培训时间1个月以上的,培训最后1个月时间超过12天(含12天),按照1个月标准予以补贴。凡经职业培训鉴定,获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在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础上,初级工再给予200元;中级工再给予300元;高级工及以上再给予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审批期限为20##年内。
3.职业培训补贴由组织待岗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按照规定申请补贴。
(三)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及审批程序
市属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各企业集团公司进行申请;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
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下达批复。补贴资金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办理。
(四)企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2.《企业待岗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
3.企业与技工院校签订的培训协议;
4.经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确认的《企业待岗职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四、监督检查
(一)企业应据实申请各项补贴,不得虚报、瞒报。在享受补贴期间,企业不得裁减职工。对企业存在违规操作、违反承诺的,企业职工及社会各界可以向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举报。
(二)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应认真履行职责,深入企业了解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稳定就业情况,按照规定严格审批。同时,要采取措施,切实提高效率。
(三)加强对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补贴的、违反承诺裁减员工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责成初审部门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2.企业待岗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
3.企业待岗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
4.企业声明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待岗协议书
甲方: (以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以下称乙方) 部门: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订单急剧减少(销售额下降),目前已经无法维持正常经营,但是各位员工是公司培养的人才,公司决定在困难时期在公司内部实行待岗工作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1、待岗协议期自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止。
2、甲方经营情况好转,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工作岗位和职责
乙方在待岗协议内,应公司要求,随时必须返回公司工作,不得推脱。
三、薪资和福利待遇
1、甲方的工资分配原则和方式:对待岗人员工资标准按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算。
2、薪资的核算日期和发放日期:
1)甲方的工资核算日期为:自然月。
2)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 日。
3、福利待遇:乙方待岗期间,甲方为乙方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四、劳动培训
1、为了提高乙方工作能力,甲方根据实际需要负责对乙方进行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以及甲方相关规定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其中甲方如果为乙方支付学费的培训,将根据需要另外签订培训协议。
五、待岗协议解除、续定
1、本协议为甲方在特殊时期对劳动合同的补充,当特定时期,即企业经营好转时本协议自动解除。
2、由于甲方在短期内无法恢复正常工作,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协议期满后,可以续定。
六、其他约定:劳动合同与本协议同时生效,两者不同之处以协议为准,协议没有约定内容以劳动合同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订单(销售额)下降情况说明
我公司(厂)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20##年 月生产订单 万元,去年同期 万元、今年比去年减少 万元,20##年 月销售额(平均销售额) 万元,去年同期 万元,今年比去年降低 %。
特此说明。
(厂)公司
20##年 月 日
企业初次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材料
(1)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法定代表人要签字或签章,申请补贴人数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待岗和轮岗人数之和;
(2)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一式三份);(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并盖公章),基数以申请时上一个月的缴费基数为准。
(3)经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包括:20##年以来裁员情况;稳定就业人数、时间、方式;恢复生产的措施等);
(4)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待岗协议的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损益表或利润表复印件;20##年4月和20##年4月同期的各一份。
(7)申请补贴时上个月(20##年4月)职工工资发放表、会计凭证复印件;
(8)生产订单减少或销售额下降的说明材料;需进行同期对比,与提交的损益表或利润表一致。
(9)企业声明。
(10 ) 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电子版
关于XXX单位
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请示
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XXX单位成立于 年 月 日,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一年以上,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生产订单或销售额同比下降30%以上,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待岗、轮岗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目前待岗 人,轮岗 人,20##年以来未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57号),现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妥否,请批复。
XXX单位
20##年 月 日
轮岗协议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市场严重萎缩,订单减少,公司生产开工严重不足。为应对目前不利局面,最大限度的化解困难,公司管理层制订了专门应对方案。工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该方案。根据会议精神,公司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实行轮岗工作制。以下员工签名确认并同意执行轮岗工作制
。
工会(职工代表大会):
日期: 年 月 日
企 业 声 明
本企业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所提供各项材料不含任何虚假成份,否则,本企业及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本企业承诺,在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期间,不因企业原因主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全部退回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资金。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
方案名称: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
实施单位:
申请书
稳定就业岗位方案
第二篇:未聘待岗协议书
未聘待岗协议书
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待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文件精神,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待聘时间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未聘待岗时间同意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待聘期间的待遇
1.甲方按增城市、单位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若遇国家调整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时,甲方按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档案工资;
3.甲方应按月发给乙方本人原(档案)基本工资、地区工资补贴和物价性补贴;
4.乙方按规定日期回单位学习或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甲方按次计发交通补助,每次××元。
1
第三条 待聘期间的管理
1.乙方在待聘期间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服从管理,每半个月向单位电话汇报一次,每个月在8—15日期间回单位报到一次,参加学习或其它活动,完成单位布臵的工作,报到以本人签名为有效;
2.有事需向甲方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未批准或无故不参加活动者按旷工处理;
3.乙方在待聘期间可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单位协助办理调出手续;
4.在待聘期间乙方可以提出辞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
第四条 待聘期间的培训及重新聘用
1.甲方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培训、进修,或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条件,提高乙方的思想、业务素质;
2.甲方在单位内为乙方提供两次推荐上岗的机会;
3.凡被重新聘用的待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乙方一旦受聘,本协议终止效力。
第五条 未聘待岗协议的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聘待岗协议即告终止:
1.未聘待岗协议期限届满的;
2.乙方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经通知不到单位报到的;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2
4.待聘期内与甲方签订聘用合同的;
5.待聘期内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乙方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7.乙方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六条 待聘期满后的处理
乙方在待聘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调离单位,按规定给付一次性补助,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未聘待岗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第五条第四项除外)一个月内,甲方应给乙方办理人事手续,乙方应办理离开单位的相关手续,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手续,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人事关系、档案转出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在待聘期内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10内书面通知对方,因通信地址变更未通知对方导致书面通知不能送达的,责任由地址变更的一方负完全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档,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