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XXXXXXXXXX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 XXXXXXXX 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XXXXXXX登记注册。
第五条 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信用、优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核定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总经理
第十条 本公司选举分公司总经理一名,部门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委任产生。 第十一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确方案;
(五)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
项;
(七)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总经理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总公司有权对本公司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内的表现及本公司业绩进行考核,不能胜任或者考核连续2次不及格的,有权进行撤换或者免除其相关职务。
第四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十八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年 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