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制度汇编修订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4.20

关于开展新制度汇编修订工作的通知

各厂、各部门:

根据公司《关于开展新制度汇编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决定于近日开展制度汇编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志刚

副组长:赵旭 张文琦 邢金岭 张永成 温瑞平 刘混田 高喜军洪峰

成 员:中心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心党政办,负责制度修订工作的整体协调、指导、审核、汇总、导入、下发等工作。

二、职责

1. 负责新制度汇编的整体协调、制度审核、培训等工作。

2.对中心和各厂现有制度进行全面彻底的修订、完善,形成新的制度汇编手册,正式下发后导入制度信息系统。

三、工作要求

1.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责成专人负责,提前做好制度修订准备工作,按期、按要求完成业务范围内所有制度起草、整合、修订、审核、报送工作。

2.本次制度修订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司《关于开展新制度汇编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遵循制度属性的排他性、制

度格式的规范性、制度内容的科学性、检查与考核的高效性、制度执行的精准性等五项原则,中心将按各部门制度修订质量、规范、报送及时性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分数纳入当月绩效考核中兑现。

3.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度修订工作计划于11月底前完成,要求中心各职能部门提前进行各项制度的整理、修订、整合工作,在公司各项制度以正式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对照相关内容进行最后整理、修订,经本部门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中心党政办,由中心党政办负责制度的整理、汇编、下发、录入制度信息系统工作,同步废止所有旧制度。

4.各职能部门要在新制度下发后的两个月内(20xx年2月底),完成本部门负责修订、整理的制度培训工作,并保留所有制度培训活动资料,以备检查。

附件:1.关于开展公司新制度汇编修订工作的通知

2.制度模版

3.新制度汇编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表


第二篇:关于开展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的通知

各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江苏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教学管理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调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有关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对附件三个文件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有关修改。市职教所将于5月14日上午9∶00在职教所五楼会议室召开讨论会,交流各校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各校教务处负责人1人届时准时出席会议。

常州市教育局职社处 常州市职业教育研究所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江苏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教学管理工作委员会 关于开展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调研

的通知

有关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职社处指示精神,江苏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教学管理工作委员会承担了省教育厅职社处关于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江苏省中职、五年制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见附件)三个文件的修改调研工作任务,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提出积极建议。 根据本会今年如皋会议精神,为做好这项工作,经研究,并经省教育厅职社处同意,确定由本会有关主任委员学校牵头,分苏南苏中苏北三个区域,开展有关修改内容的研讨,牵头学校和工作分工列于下表。请各牵头学校尽快组织本区域内职业学校开展讨论,分别对三个文件提出修改意见,于20xx年5月18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发至本会工作信箱lyzjzxjx@163.com,本会将于20xx年5月20日左右召开牵头学校碰头会,汇总各地修改意见后,形成修改稿报省教育厅职社处。

关于开展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的通知

附件:

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讨论稿)

2.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3.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职教学会教学管理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抄报:省教育厅职社处、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说明:修改时原条款尽量保留不动,修改后的新条款写在原条款下面,以便于核对汇总。请于5月底前发到:geww@。

学校处 葛维威

20xx年4月27日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讨论稿)

(20xx年4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下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的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县、学校五级管理,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并应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第五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

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如在学校规定期限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六条 学生报到后,学校应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将新生相关信息在一定期限内输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电子注册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注册系统),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即取得学籍,并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学校逾期未办理新生注册,责任由学校承担。

第七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为4月20日前;秋季时间为10月20日前。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若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属徇私舞弊入学的,应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注册的,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已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下同)。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生录取报名表;

2.学生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学生公共课和专业能力考试、考查成绩;

4.学生实习实训成绩;

5.顶岗实习鉴定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

6.学生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学籍档案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单位。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新生注册信息汇总,在一定期限内上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员申请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章 学籍异动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异动包括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确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常原因必须转学的,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并符合以下规定:

1.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其中,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转入一年级,普通高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转入二年级。

2.在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满一学期的学生,可以转入其他中等职业学校。

3.技工学校学生要求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先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籍。

4.毕业年级学生或被学校予以劝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予转学。

5.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不能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 转学学生由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地市内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市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入学校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入学校分别报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转学学生在办理学籍转移手续时,应同时办理学生学籍档案转移。其中,转出学校的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转入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转入学生。转学学生应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分别标记“转入”或“转出”,并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第十七条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须在一年级一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须在二年一期结束前办理。三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八条 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相关学校审批,同时须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注明原专业和转入专业。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可办理休学手续;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的,注明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应安排休学;学生单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的,应劝其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还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可延续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批,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休学、复学学生在办理休学、复学手续时,所在学校应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分别标记“休学”、“复学”。休学学生的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复学学生由学校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

定,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复学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学: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未按时复学或未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的;

4.擅自离校一月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校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标记“退学”的异动记录,该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学校应将相关情况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标记“死亡”,其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部颁或省颁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其中,实施专业教学改革的学校应将专业教学改革方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八条 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分类制订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品德、公共课和专业能力评价标准。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组织考试和考查。

第三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具体

的学分互认的实施办法。实施学分制教学改革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实施;学生按学分制管理规定取得的学分,学生所在学校应予以认可。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共课和专业能力考试考查不合格的,学校应提供两次补考机会。一学年内不合格课程达到本年度全部课程二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以留级,所在学校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标记“留级”,留级学生的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学校在留级年级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留级学生,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输入电子注册系统,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三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结束后,应由企业和学校共同组织学生实习鉴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期间保留学籍。学校应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及指导教师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输入电子注册系统,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校级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其中单项奖包括各种竞赛、活动等奖励,综合奖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励,具体办法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订。

2.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分层次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1.对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申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内撤销其处分。

4.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和父母或监护人的申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监护人。

第三十九条 学生和父母或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一个月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的奖励和记过以上处分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其

中,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应由学校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分别标记“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其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处分撤销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籍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查合格;

3.顶岗实习鉴定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习期间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提出,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毕(结)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学校颁发。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将毕业生姓名、性别、毕业学校、所学专业等基本信息输入电子注册系统,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信息查询和就业信息网,以便学历证书查询和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毕(结)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开具学历证书查询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从20xx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中等职业学

校学籍管理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

第四条 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两周内到省辖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花名册和不合格学生的处理意见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

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九条 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学业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或学分均应按学期记载,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为主,平时考核为辅(原则上按6:4计算。举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其成绩原则上按期末5:期中3:平时2计算)。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和作业、技能、实验、提问、测验、期中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综合评定。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第十二条 体育考核应按课程学习成绩(或考查项目)及课外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因患有某些

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三条 单列的实践课、课程综合训练、毕业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等均应考核,其办法由学校自定。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学校医务室证明,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因不合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计,并注明补考字样。试行学分制的学生可得到该课程规定的学分,但学分绩点为1。因缓考而补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其中6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补考或重修。学年制的学生第二次补考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

第十六条 学生无故缺考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本次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含未获准免听),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验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学生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免听和免试

第十八条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并制定选课指南和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实施意见。学生选修课程应由教师指导,学分制实施意见中应明确学生申请多选或少选课程(学分)的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应规定每门课程的学分,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为评价课程的学习质量,应采用学分绩点。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见表一)。学生学期或学年的学习质量,可以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积点评定。优良级平均学分积点,由各校自行确定。凡平均学分积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且操行合格者可作为申请免听、免修、选读辅修专业的依据。

表一: 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对应关系

关于开展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的通知

第二十条 为鼓励学生创新和发展个性特长,可设立奖励学分。学生取得研究成果或专利,或在省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中获奖,学校可按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学分。

第二十一条 对基础好、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积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每学期可允许免修或免听1-2门课程,亦可按规定申请多选学1-2门课程。

第二十二条 免听、免修课程应在开课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单列德育课、体育课、实践课、任选课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含理论和实践两部分)。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学分绩点,成绩达不到标准的不能免修。经学校批准免听的课程,

学生应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完成规定的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通过国家组织的自学考试、远程教育考试、社会认可的培训或技能等级考试,其课程标准等于或高于教学计划中相同课程教学要求的,可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申请免修、免试,经学校审核同意,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并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 相同教育层次学校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如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可根据协议,凭有关学校教务部门正式的课程成绩通知单,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并免修、免试。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合格或经补考后合格的课程累计门数大于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者,准予升级。学生升级后,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补考。统计课程门数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两门计入总数。

第二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经补考后)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连续两学期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两学期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留入低一年级。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虽未达到总门数的三分之一或总学分未低于三分之一,但本人及其家长要求留级者,学校应予同意。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总学习年限内,留级次数不予限制。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是否实行留级制度由学校自行决定。如实行留级制度,留级标准应以每学年学生所获学分低于该学年累计总学分的三分之一为界。学生留级后,原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的课程,本人

可申请免修,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学: 1、学生家庭居住地址迁移;

2、留级后或复学时学校无后继班级;

3、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的个体发展;

2、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后或复学时原专业无后继班级。

第三十条 学校为适应市场需求,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专业调整。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须经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省辖市内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批准,报双方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2、跨省辖市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批准,报双方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3、跨省转学和不同类型学校间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各自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学生在校内转专业或在专业大类内转换专门化方向,须经学校批准。

5、转学、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对学生原学习课程情况与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比较,确定其转入相应年级。对原修课程,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认可其成绩与相应学分。缺修课程(实行学分制学校指必修课与限选课),必须补学并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

第三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其他同层次学校的学生转学,转学程序和课程成绩(学分)的认定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普通高中一年级以上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限转入二年级第一学期,并应补学一年级的缺修课程。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停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停学证明:

1、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学生入学满一年,年满十六周岁,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停学,实行工(或创业)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停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停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办理继续休学、停学手续。休学、停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六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休学、停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停学期间,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一般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确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停学和复学,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学生退学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1、休学、停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3、休学、停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4、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总学习年限者;

5、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在校期间,不达晚婚年龄擅自结婚或生育者;

7、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8、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四十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迁入原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

第四十三条 凡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劳动等)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专业技术操作能手”、“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学分奖励等),有关奖励的资料和决定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受上述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和进步的,可以撤销处分。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及家长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者;

5、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

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7、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六十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九十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实际课时计)者。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疑义的,可向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第五十条 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习证明。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迁入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和结业

第五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应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毕业证书遗失,由原毕业学

校提供学生学籍和在校期间有关证明,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写实性学历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教学)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含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未撤销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学业成绩不合格的结业生可向学校申请返校补考,也可由学校派员或委托学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补考(命题和阅卷由学校负责),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操行评定不合格的结业生,由学生所在单位或学生所在地行政组织对其作出操行评定,经学校认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超过两年未取得毕业资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至四年,以三年为主,学生在校总学习年限可在学校原学制规定的基础上延长三年。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在籍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因休学、停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一般不超过三年。凡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的学生均由学校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第二专业主干专业课程2/3以上,且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写实性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教委苏教职[1994]31号文《转发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省教委苏教职[1998]40号文《关于颁发江苏省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同时废止。过去已按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的事项,均不再变更。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或修订。

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应报请有关部门查究,严肃处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应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应及时将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名册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五年制高职招生未完成计划的学校,可从本校当年招

收的普通中专新生中遴选,进行补充,并报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我省对五年制高职的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九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学生选修的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学生所学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均应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记分方式,按学期记载。 学生所学课程的考核均须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的成绩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中,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每学期的考试课程一般为3-5门。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考核成绩为辅。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平时作业、提问和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该课程平时考核情况评定。 实践课的考核成绩应根据技能考核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各校可设立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学生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得到实际应用,或取得专利,或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或在全国性期刊上发表论文,学校可给予相应的奖励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对必修课和一些有条件的课程积极实施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部分课程可实行校际联考、统考。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应用学分绩点和学分

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并以此作为学生评定奖学金、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免听、免修、选读辅修专业、推荐升学与就业等的重要依据。关于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由各校自行制订。 第十五条 学生操行评定,在前三年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细则》为主要依据,在后二年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章 课程的选修、重修和补考、缓考

第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和学生选课指南等文件作为学生选修课程的依据。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体育课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及格的课程可给予相应的学分,但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零。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校医务室(医院)证明,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可安排一次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凡擅自缺考或缓考再次缺考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待纪律处分撤消后,由教务部门根据情况安排重修或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未获准免听或未办理免听手续,在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超过三分之一,或作业上交数少于三分之二者,该门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计,并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的重修一般为听课重修,参加低

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如有困难,公共课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班学习,专门课可由学校教务部门组织教师定期辅导。确因课程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无法听课重修的须办理免听重修手续。学生听课重修或免听重修均须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批准。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学生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任选课。

第四章 课程的免修、免听和免试

第二十二条 对学习成绩优良或学有专长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值,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内容者,可以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经审核,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含有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验并获得通过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实践课、任选课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学考试等形式学习了有关课程,其内容等于或高于相同或相近课程教学要求,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经本人提出免修、免试申请,学校审核认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相同教育层次学校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对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的,可根据协议,并以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可取得课程学分,免修、免试该门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经学校审核,可取得相应的学分,相关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第二十六条 对基础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值,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每学期可允许免听(免考勤)1-2门课程而参加期末考核,但必须参加课程的实验,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实践课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七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不得申请免修及免听。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并提交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试。

第五章 学业警告及转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0学分及以上者,学校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二年级结束时,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6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 非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对应届毕业生,学校应在毕业实习开始前审查其毕业实习资格。凡累计有12学分(或三门课程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未取得者不得参加毕业实习,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后,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可予承认。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最长可达8年。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一般不转学。如确有原因需转学,

经同类型转出、转入学校及两校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职教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因故不能完成学业者,经学校批准,允许转到本校或其他学校中专的相应年级学习,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相关课程的学分予以承认。 第三十八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七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四十一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故需请假,一学期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者应予以停学。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工学交替而申请停学者,须年

满十六周岁,入学一年后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停学。

第四十三条 停学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停学期间,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停学期满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3、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停学和复学,均应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或有关单位,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1、休学、停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2、休学、停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3、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规定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6、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四十八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肆业证书或写实性的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有关证明和肆业证书。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九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五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 ”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五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

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及行为者;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又屡教不改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累计旷课超过108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章 毕业和结业

第五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六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

的全部学分,可申请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升学考试等,也可以提前毕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学习证明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对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随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并于暑假期间办理毕业证书和派遣报到手续。

第六十三条 对于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三年内,由本人申请,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补满最低毕业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六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由学校发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制、验印的毕业证明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各类学校举办的五年制高职学生。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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