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I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 告:XXX,按照当事人身份证信息记录
身份地址:
通讯地址: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A座2310室
电话:本所电话号码
被告一:刘清伟(车主),按照当事人身份证信息记录
地址:
电话:
被告二:XXX(司机),按照当事人身份证信息记录
地址:
电话;
被告三:XX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总经理(董事长)
地址:
电话: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2二次手术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营养费、5护理费、6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7鉴定费、8、残疾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II
器具费、9、精神抚慰金、10被抚养人生活费、11误工费、12交通费、13住宿费、14整容费、15财产损失、16丧葬费、17康复费。合计:XXXX元。
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强调对方拒绝支付医疗费等不利于对方的情况,伤者及家人痛苦的情形)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此致
法院
具状人:
20xx年 月 日
第二篇: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民事起诉状(范文)
(车辆财产损失)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杨xx,男,身份证:
住址: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二:温州市xxx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温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东兴南路85号,电话:
被告一: x,男,身份证
住址: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二:广州市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广州xx货运有限公司
住址:广州市广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告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
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29日15时45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 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xx车辆与浙C1x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10〕xx),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
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