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
承揽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加工定作物的名称、材料、规格、质量、数量、加工费
备注:如乙方需要增加委托加工成品数量,可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经送达甲方,视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第二条 委托加工方式
1、甲方包工包料。加工成品所需的所有原辅料、技术设备、工人等均由甲方提供。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加工成品的样本;甲方必须按照该样本进行加工,所提供的成品必须与该样本相符合。
第三条 加工成品的质量要求
1、甲方加工成品的厂房、设备、技术条件等应符合国家相关生产标准。
2、甲方交付的成品须为合格品,符合乙方要求的质量标准。
3、甲方须按照 方式进行产品包装。
第四条 加工成品的交付时间、交货方式与地点、运费承担
1、交付时间: 。
2、交货方式与地点:甲方负责将加工成品运送至位于 (地址)的乙方总仓库,由乙方派人验收。
3、运费承担:运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产品的验收
1、验收时间:甲方将加工成品送至乙方总仓库后,由乙方派人验收。
2、验收方法及验收标准:参照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执行;乙方经检验合格的,应办理提货签收手续,该提货签收单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3、验收的内容:产品的品种、规格、包装、质量、数量等相关项目。
第六条 验收异议的提出与处理
1、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包装、质量、数量等相关项目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权向甲方提出并要求甲方及时作出退货或退换等有效处理。
2、甲方在接到乙方的异议后,应在 日内予以确认并负责退货或退换处理。
第七条 加工费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
1、甲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为乙方加工生产,加工生产所需的原辅料费用、包材费用、水电费、工人工资等由甲方承担。乙方只须支付甲方加工成品的加工费用(加工费用按本合同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2、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项执行:
(1)现金支付;
(2)银行转帐。
3、支付时间:以月结方式支付,乙方于每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上一个月的加工费用。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生产资质;
(2)甲方负责回复乙方的生产计划和生产订单;
(3)甲方保证按乙方的质量要求、生产计划和生产订单及时组织生产并进行产品质量控制,保证乙方正常生产需要;如乙方认为必要时,甲方应接受乙方的监督;
(4)甲方根据相关质量标准、质量文件向乙方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和相关检验报告文件;
(5)甲方须依照约定的交货时间把加工成品配送到乙方总仓库,如有变动必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6)乙方未付清到期加工费用而向甲方继续增加订货单的,甲方有权停止加工乙方委托加工的产品,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与甲方无关。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加工所需的样本;
(2)乙方如果需要增加委托加工成品数量,可提前 日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在通知中注明要求到货的日期;甲方自接到该传真或其他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未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的,视为接受乙方新增加的订单。该条款的适用应当以乙方支付完到期加工费用为前提;
(3)乙方负责对加工成品进行验收和对发货流程管理。乙方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或确因甲方在生产加工过程造成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有权要求退货或退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严格按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生产加工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乙方有权拒绝验收,因此所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包装不善导致产品损失的,该损失由甲方承担;
(3)在产品保质期内,乙方使用、销售利用甲方所提供的加工成品包装商品,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经调查确因甲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起的,该损失由甲方承担;
(4)产品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抽查检验中被认定为不合格或因甲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合同续订事宜。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乙方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向甲方增加订单并经甲方接受的,自甲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接受表示之日起,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动延长一年。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双方约定并确认,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解除应由一方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另一方同意确认后,方可解除。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篇:合同书样本加工承揽合同(2)
合同书样本加工承揽合同(2)
附:加工承揽合同样本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 木具厂 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方: 百货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一,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二,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
三,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
四,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 图纸由乙方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 工程价款: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25000元.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物价局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五日全部交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货地点在乙方百货大楼,由百货公司供销科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每件包装费均按4元计算,共计98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运输,每件运输费用均按2元计算,共计49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 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向甲方给付预付款 元(大写 元).甲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应返还.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手续,据以结帐,并在收货后十五天内通过银行付款.
第十二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二,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三,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四,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五,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20%的违约金.
六,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30%的违约金.
三,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五,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公证处,县物价局,县建设银行各存一份.
甲方: (盖章)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