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时间:2024.3.31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1章:合同背景 第2章:广告与样板间 第3章:户型空间 第4章:房屋面积 第5章:建筑设备 第6章:电气部分 第7章:供暖与燃气 第8章:房屋质量与施工 第9章:装修标准 第10章:室内环境 第11章: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12章:社区与公共服务设施 第13章:价格付款与工期 第14章:房屋交付 第15章:初步验收 第16章:房屋保修 第17章:所有权证 第18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19章:业主委员会 第20章:消费者权利保护 第21章:抵押担保 第22章:合同变更 第23章:合同终止与解除

?

?

?

?

?

? 第24章:退房程序 第25章:违约责任 第26章:买受人损失 第27章:争议与其他 第28章:合同附件 第29章: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1章合同背景

第1条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往往因合同内容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房屋一事达成本合同。

【释义】这份合同依据了很多法律,但是我们在这里只说《合同法》,这是因为我自己认为《合同法》相对于其他几部法律来说,立法质量最高、性能最稳定,所以寿命可能会最长。其实法律与其他商品一样,也是一种物品,只不过这种物品是由政府来生产制造,而且可以不限次数的大量使用,其内容更为抽象罢了。但无论如何,法律既然是一种物品,就会涉及功能、质量、价格成本问题。法律的质量与商品不一样,电视好看不好看可以立即发现去退货,但法律的质量却只有法律人才能感觉出来。好的法律可以救世救人,使天下由混乱归于太平,像刘邦的《约法三章》;坏的法律则能杀人不见血。我希望这份合同依据的是一部良法,希望那些本着善良的目的进行交易的人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说到“受法律保护”,大家常说自己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至于其中的含义是什么可能未必人人都理解。我认为此话的本义是说:如果一份合同是合法的,那么合同本身就是法律,只不过仅能约束合同双方罢了;违反合同就是违反法律,所以要受到制裁。因此我们都希望自己的合同,特别是对自己有利的合同,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

第2条文字定义:

(1)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方、买受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2)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等系指目前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房屋,其房屋性质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

(3)本合同中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房屋所位于的楼座;

(4)本合同中所称“公共服务设施”亦称为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本社区内目的为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设施及设备;

(5)本合同中所称“总房价”,是指买受人为购买房屋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银行贷款、保险金、维修基金等;

(6)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的社区;

(7)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后,买受人将房屋或者取得房屋的权利交还给出卖人的行为。

【释义】合同中最复杂的就是文字的定义。在签订合同以前,大家都知道房屋是指什么、楼房是指什么、第十六层是第十六层,因为那时交易还没有达成,弱者还不是弱者,强者也不是强者,一切还都是平等的。但是当合同签字后,特别是消费者付款后,强弱之间的地方全部都确定了,这时就会有人想从中获得除了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最好的就是既可以拿钱又不办事,这时一个比较常用的方法就是“混淆是非”。合同可以混淆的东西太多太多了(否则怎么会有那么多的案件?),其中最多的就是对概念的不同解释。你说十六层是从地面正负零的地方开始计数,我说的是从地下两层开始计数。虽然大家心照不宣,但是总有一方要达到自己的目的。要想避免这种情况,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在合同签字以前对概念先解释一下,此时多花一分钟,可能就会节省几个小时的法律辩论,我认为还是值得的。

【释义】为什么消费者明知不签订一份完善的合同会产生危害,但仍然会有很多人放弃自己的权利呢?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是房地产业危害结果基本上没有显性;第二是消费者自身对危害结果没有明确的预期;第三是轻信能够避免,看到自己的楼盘很多人都在购买,也认为自己大概没有问题,总是想如果有问题人家都会去闹的,但是不知道很多人都这样想,以为别人会反抗,认为自己可能从中受益。这样消费者不但对自己的受害没有预期,反而对自己受益却有高度的预期,这种放任心理使自己受到了伤害。

第3条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市区(县)路号楼层室,房屋所在楼房共有单元层,买受人所购房屋以自然习惯计数处于单元层,朝向为,目前处于正在施工(或已经完工)的状态,施工进度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

【释义】房屋合同最重要的首先就是房屋的地址,这本来不必多说,但是不少人还是敢在这上面打主意,此处写得明确一点,好像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 有的房屋建在几个行政区划的边缘地带,这时就涉及户口及子女入学的行政区划问题。有的开发商在做广告时只笼统地说个大地名,等到入住后办户籍手续时,你可能会发现房屋的实际登记区域并不是你想要的地方。此处以条款明确,发生纠纷时可以以合同为据。004

合同目的第4条合同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房屋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房屋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释义】商品房消费者是消费者吗?从19xx年开始,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法学会就在不停地进行讨论。讨论的目的有三个:一是确定商品房消费者的消费者身份;二是确定商品房买卖关系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三是当商品房消费者受到欺诈时,能够获得双倍的赔偿。现在八年已经过去,大家还在讨论与呼喊,但是这个目的仍然没有达到。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个司法解释,有人就以为目的已经达到,认真看一下才发现解释里说最高赔偿一倍,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说最低一倍,两者差远了。

此条的目的虽然无法直接说明消费者的消费者身份,但是可以说明我为什么要购买此处的房屋,是对合同目的的解释。为什么要说合同目的呢?因为在合同的履行中,可能会出现因合同解除而退房。有时判断是否需解除合同的依据,就是看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如果实现了,就是有违约可能也不会导致合同解除;如果没有实现,就是一方把大部分事情都做好了,也要解除。

此条还涉及一个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国的合同法有一个预期损失的规定,是说如果因为一方的原因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应当进行赔偿。这种赔偿有时是针对直接的损失,有时则是针对间接的损失,例如购买房屋以后进行出租获得的房租,就是间接的损失。过去法庭对间接的损失赔偿请求支持的比较少,但是我看到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这一点。

第5条使用限制: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本楼内其他房屋仅可作为住宅使用;为保持居住环境的安静与安全,除非经过买受人书面同意,本楼内其他房屋绝不作为公司办公之商业用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条房屋历史:出卖人承诺本房屋内未发生过自杀、死亡等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买受人心理安定的行为,并承诺房屋内部及周围不可能存有违背买受人宗教信仰的现象。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释义】20xx年7月31日星期四,我在广西南宁参加广西省消费者协会举办的“房地产合同霸王条款点评”,期间刘俊海博士讲到美国的一个案例,说一名消费者购买房屋后,得知原来在该房屋里发生过一起死亡事件,于是要求退房,结果出卖人很痛快的答应了退房要求。我认为此现象应当写入合同,当时我与广西意远律师事务所王锦意律师坐在一起,他说还应当加入宗教信仰的内容,此为本条的形成过程。

第7条购买过程:买受人此前曾希望购买第楼室,但出卖人声称已经与其他第三方签订了该室买卖合同,致使买受人重新选择了目前本合同所约定的房屋。如果买受人发现原选住宅的买卖合同晚于本买卖合同签订的日期,则视为受到出卖人的歧视与欺诈,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为每平方米一千元,或向买受人支付总额不低于十万元的赔偿款。

【释义】现在卖房子有个习惯,就是先卖不好的后卖好的,所谓凡事从难入手。所以一个楼盘的广告一出来,你去看往往好的房子已经没有了,这就会让你很着急,看到这么多好东西没有了,只能根据售楼员的建议选择一套了,是不是受骗了只有在入住的时候才能发现:原来自己买得最早、买得最差、买得最贵,即使是这样如果有此条款在此,能够得到10万元的补偿,心理也算平衡一点。

第8条协商地点:本合同目前的签订地点为市区(县)路号楼层室,合同的履行地点为房屋所在地;考虑到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可能较为漫长,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出卖人选择的地点为出卖人销售场所市区(县)路号,买受人选择的地点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所市区(县)路号,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备好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时间与成本。

【释义】有的合同履行起来非常方便,今天签字付款明天就可以入住,好像没有什么太多的协商,但是有时事情却没有这么简单。北京的一些开发商在距离城内较远的郊县注册,付款时在城里,谈判时却要提前三天预约然后开车两个多小时到城外,最后消费者往往坚持不下去而不了了之。

中国目前房地产营销有个特点,就是一切以开发商为中心,从谈判地点就可以体现此点。我们可以将房地产业与其他行业比较一下,现在如果你要发布广告,哪怕就是200元的广告费,广告公司也会派人到你的办公室签订合同、提供报样、收款,但是你就是购买100万元的房屋,销售员也不会到你指定的地方进行谈判。这证明营销水平的初级化与竞争的不充分,所以我认为暂时可以不用买房,等待一段时间,当销售员开始到消费者家里协商合同时,价格自然就会降下来了,而且随着竞争的加剧,住宅质量也会不断提高。

第9条土地权利:本项目由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 ;批准主要内容为: ;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 ,原土地使用权人为: ,国有土地出让(划拨)合同编号为:;土地使用证号码为: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商业或住宅)。

【释义】中国的土地法是世界上最复杂的土地法,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村集体也有土地所有权但是却不能直接开发,个人只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房屋却可能随时被拆除,70年的土地使用权不知道依靠什么保障??人类历史上积累几千年的物权概念、所有权概念、出租与转让、物权变动等成熟的理论在中国都出现了问题。从这一点来看,虽然我们没有为世界的土地制度解决什么问题,但是却提出了问题。

此条是重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部分内容,因为很多消费者只是看了一眼土地使用权证,以为一切都是真的了,等最后发现对方根本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却无法证明对方的欺诈,如果能够将这些写出来,总是一份不错的证据。

第10条权利担保:考虑到目前出卖人尚不能出示《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年月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承诺在他项权利记载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符合无担保抵押记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本合同所述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或者同意退房但没有自同意之日起日内使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则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释义】大多数人都认为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最后会分给多个消费者,但是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消费者有时根本得不到土地使用权,也就得不到房屋所有权。这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证》一开始只是让消费者看的,一旦看完了就会立即抵押给银行,银行不但拥有了土地使用权,而且还根据法律的规定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当出卖人破产的时候,消费者既得不到房屋也拿不回房款,更有甚者还要将现在的房屋给银行抵账用。

第11条相关许可证:用地规划批准机构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码;施工许可机构,施工许可证号码,开工证号码;建筑企业:总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姓名,注册建筑师号码:,总施工单位,总监理单位:。

【释义】对于房屋来说,最重要的应当是质量,而房屋质量可以说由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三者来决定。消费者不但有权知道房屋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的详细情况,而且有权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向他们要求赔偿,但是目前很少有消费者关注这些问题,大家对质量还没有什么敏感性,普遍认为所有的房屋质量都是一样的,我们在这里只不过做最简单的说明罢了。

目前消费者所受欺诈还有一种,房屋开始销售时先提供一个规划设计,一般来说这个规划设计比较好,绿化、会所、停车场样样俱全,而且都经过有关机构的批准,可等到消费者付了钱,有人就会拿着新的规划设计去进行变更,因为我们的法律不禁止这种变更,不过变更之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好的东西都没有了,绿化、会所、停车场都有可能成为永远的回忆,消费者欲告无门,因为后来一个规划设计也是经过批准的,这个程序将欺诈合法化了,本条不过是将最开始的规划证明进行初步的登记而已。

【释义】变更规划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必须书面征得受影响的购房人同意,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因规划变更给购房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这项管理办法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应当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以及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经公示并与第一个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更改。

第12条销售许可证:房屋销售许可机构为,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号码。出卖人承诺其预售许可文件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合法取得,并可以向买受人提供办理销售许可的全部文件。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释义】中国目前的期房销售大概需要有几种行政许可证呢?它们之间的先后顺序是怎么样的呢?很多人都有可能糊涂,其实我也经常糊涂,但是从理想状态来看,其许可内容及程序大概如下:

1?立项批准:一般是先由开发商或者投资商向城市计划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告,说要在某地建设住宅一处,或者说与某某公司合作,利用原来的职工宿舍修建住宅一处,其中多少分给职工,多少进行销售。根据当地的城市发展情况,一般情况这些申请大部分都可获得批准。

2?建设用地许可证:开发商拿着立项证明到规划局,说我的这块地已经批了可以建设某个项目了,你看从城市规划角度行不行。规划局根据各地的城市发展规划,说可以,那么就再发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此宗土地可以用于住宅建设。

3?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商凭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地管

理局,问是否可以将此宗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我?土地管理局一般也会说可以,你交了土地出让金后,我就给你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实这是一开始就说好的,如果此时不批前面的工作不就白费了吗?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商得到了地,然后就要进行住宅设计,将这个设计的内容再交给规划局,说你看我的这个工程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吗?规划局说可以批准,这样就再发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证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后者是证明此宗土地可以进行住宅建设,前者则证明这项工程的设计内容符合规划要求。不要以为只有一个人在这个地方容易犯糊涂,99%的人(包括很多开发商)都和你一样,所以别因为看不懂这个而感到自己弱智。

5?施工许可证:开发商拿着上述几套手续和与建筑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到建设委员会进行登记,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细心一点的人分析一下,都可以发现,上述五个证件的取得可不是直线顺序下来,每个许可证取得之前,不仅需要另外一个或者几个许可,还需要其他的工作内容,更重要的是为什么批准、为什么不批准,都在于某些人的一念之间。开发商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他会怎么办呢?当然是疏通关系了,如果换成是你,你也会这样。做这些事情只有认识到中国国情的人才

能去办,所以中国内地的房地产开发多由港台人士参与,少有美欧企业进入,就是因为他们不了解中国的国情。我们当然希望开发商与行政机关之间关系远一点,如果开发商不得不保持这种关系,那么维持关系的成本最终都要由消费者来承担。

第2章:广告与样板间

第13条销售广告: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年月日刊登在报第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的广告(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文档),与出卖人就购买房屋一事进行协商。

【释义】本来房地产广告不经约定就可以作为合同或者合同的要约,在诉讼中直接成为支持消费者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但是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却剥夺了消费者的这种权利。这个条例规定:广告不写入合同不得作为合同的内容。这条看起来是保护了消费者,实际上是允许开发商大做广告,只要不写入合同就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广告视为要约的条件是,广告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对合同订立和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具体适用时则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现在我们没有办法,为了保护自己的期待权益,只能用复杂的文字将一幅幅美丽的广告画写出来,为的是实现广告中所描述的美好理想。有人说:通向地狱的道路上往往布满了鲜花,我想有时广告就是通向这条大道的指路牌。

【释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指对特定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则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希望他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对发出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许多开发商以广告是要约邀请为由,拒绝按照广告履行合同,并且不会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往往会“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第14条广告承诺:出卖人就其所发布的广告及其他说明资料承诺如下: 广告承诺(1)房屋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出卖人承诺提供的房屋、周边环境及公共服务设施将符合广告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2)对于广告中没有尺寸标明的,将以房屋为高度基准等比例放大或减少;

(3)出卖人承诺在合同或广告中所说明的公共服务设施均可在买受人入住时投入使用,如果本社区可能进行分期建设,则前述设备及设施均与后期工程无关。

(4)如不能达到上述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释义】开发商随意利用广告进行欺诈的情况将会随着《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而有所减少。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商品房广告原则上认定为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作为合同内容。但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和宣传资料中,就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作出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并由此对消费者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下,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注明“本广告仅作宣传用途,不作为要约",表明开发商已明确此广告不作为要约,不受广告意思表示的约束。即使是该广告对所售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具体确定的说明,恐怕消费者要求开发商为“货不对版”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请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15条广告解释:广告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广告中关于绿化园林的面积与位置应当与房屋具有相同的比例。如实际情况与广告数量误差超过3%,且此等误差显然不利于买受人,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释义】不仅广告中的内容要写到合同里,而且广告的语言也要写到合同中,特别是对广告中明确表明的数字,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些内容的含义,因为广告欺诈都是从这里开始的。

【释义】目前广告最吸引客户的大概有三种方式,一是价格,二是位置与户型,三是绿地与园林。价格很容易写入合同,户型也会用图纸来表示,但是绿地与园林一般很难写到合同里,原因在于消费者不会使用文字来表示园林,包括园林在小区的位置、面积、形状、构成、植物种类、园林的保养等。一般谈判时开发商会作出种种非文字承诺以保证能够兑现,大部分消费者想到既然无法表述就会放弃,其实此处最容易出现欺诈,因为没有合同描述,仅仅凭借广告无法明确确定开发商是否违约以及违约责任。在204合同中我们没有从细节上说明园林及

绿化的具体内容,只是强调了三点:一是园林绿化的广告内容应当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二是园林绿化的位置与面积应当与房屋尺寸具有相同的比例;三是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合同及民事赔偿。比较好的是看到小区总平面图,或者将园林总平面图、庭院图、道路图、花坛图、屋顶图等全部内容附在合同后面,并且明确图纸的具体内容,这样才能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我认为越是在无法描述的地方越容易出现违约,如果消费者不能把握细节,那么就通过确定参照物的方式来进行合同描述。

第16条样板间:考虑到目前出卖人制作的样板间是促使买受人购买房屋的重要原因,出卖人承诺房屋在质量、面积、装修的标准等方面均不低于样板间,对于足以影响质量的瑕疵,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1)两倍赔偿:出卖人根据质量导致的价格变化,以物品价格与安装、重作价格的两倍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且在入住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2)解除合同: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释义】消费者在看样板间的时候会感到非常满意,等到收房的时候却发现事实与想像完全不同,消费者面临的不仅是房产价值大打折扣,在心理上也造成极大的失落和愤怒。为了避免承担责任,绝大多数发展商还会在实际交屋前将样板房拆除,让购房者“死无对证”,因此购买者看样板房时,应自带一把卷尺,丈量一下各房间的面积和层高,确认一下其是否真实,因为往往临时搭建的样板间其内墙隔断比实体样板间要薄,户内面积会有所增大,给购房人造成错觉。还应确认一下室内摆放的家具尺寸是不是有所缩小,尤其是双人床、衣柜的大小,对室内空间的视觉感受也会有明显的影响,再对照售楼书的房屋面积进行比较。也可带上内行人去看房,多问一些细节问题,这样可避免吃亏。当然,把您关心的重要指标记录下来签进合同最为重要。

目前样板间的制作过程已经高度专业化了,样板间的设计、装修、灯光、内饰已经到了很难复制的程度,开发商在设计样板间时考虑的因素已经超过房屋本身,因为除了广告以外样板间是最能打动人心的了,只是消费者在看到豪华无比的样板间时,一定要想一想:我得到的房屋真的这样美丽吗?

第17条保留时间: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入住后三年内保存样板间,并且承诺在拆除样板间时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否则将向买受人支付十万元赔偿金。

【释义】既然样板间这样重要,而且既然它这样难以复制,有人就会想能不能只让它在签订合同时使用,合同签字付款后就把它拆了,省去太多的麻烦?但是作为消费者总是想让它尽可能长的保留下来,在诉讼期间可以作为最有力的证据,所以样板间的存废争议在入住后就开始进行了,只不过大部分都以开发商的胜利而告终。写出一条合同条款的目的就是想让我们在失败的同时能够得到一点补偿。

第3章 户型空间

第18条房屋户型:室厅卫浴厕厨,本房屋使用率(套内使用面积与销售面积之比)为%,房屋层高厘米,室内净高厘米,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净高度。户型尺寸:本房屋室内主要单元空间的具体尺寸如下:

房屋户型(1)起居室:长度,宽度,高度,其他(厘米);

(2)书房:长度,宽度,高度,其他(厘米);

(3)卧室:长度,宽度,高度,其他(厘米);

(4)卫生间:长度,宽度,高度,其他(厘米);

(5)厨房:长度,宽度,高度,其他(厘米);

(6)阳台:长度,宽度,高度,其他(厘米);

(7)过道:长度,宽度,高度,其他(厘米);

(8)套内楼梯:长度,宽度,高度,其他(厘米);

(9)重要门窗:长度,宽度,高度,下沿距地面(厘米);

(10)贮藏空间:长度,宽度,高度,其他(厘米);

【释义】此条比较重要的概念就是净高度,广告里经常说是层高,但是层高的计算要用到楼板的厚度,而这个厚度的测量是极为困难的,普通人根本无法做到。所以我们从简从易,坚决要求写净高。能不能写下来,可能消费者还要与开发商认真的协商一下。60%的人争取不到这项权利,大家总想房屋就是再低能低到哪去,总要让我站起来吧,可是就是会有这样的房屋:当你装修完了以后,就是让你站不直了。所以希望你能成为那40%的胜利者,将这个条款写进去。

【释义】总是有人在说我废话多,说像这种条款合同的附图上不是已经说明了吗?我也就再解释一次,你附图里说明各房间的用途了吗?说明尺寸的单位是毫米了吗?说明各房间的排列顺序了吗?如果都说明了,此条就可以算做是废话了,删除就是。

第19条 违约责任:考虑到室内空间的尺寸系构成买受人购买房屋的主要内容,如果出卖人在交付房屋前,对房屋设计进行变更使上述尺寸发生变化,应取得买受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释义】违约责任条款是购房合同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些商品房开发商或代理商会列出许多有关购房者违约责任的苛刻条款,而千方百计避开开发商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虽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但有关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之约定是不公平不对等的,对购房者极为不利。因此,在与卖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买方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卖方的违约责任,并争取双方违约责任的公平和对等。

在我看到的案件里,18平方米的房间变成10平方米的事情是有的,6平方米的厨房变成12平方米的大餐厅也是有的,当然别以为这些都是免费的,一分钱也不会少要,只是很多原来可能具有较高使用价值的空间只能当储藏室使用了,我想这总是一种损失。如果消费者不在乎这种损失,而且认为自己不可能遇见这种百里挑一的好事,此条是可以不写的。

在全部的合同里,我始终想让消费者明白:你有选择权!你可以选择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自己的权利。如同你对生活的追求一样:你有权利选择幸福,也有权利选择痛苦,只是要做好迎接它的准备。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范本第4章:房屋面积

第4章 房屋面积

第20条 筑建面积:

(1)文字定义:房屋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总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室内墙体面积为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21条 建筑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房屋约定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____至____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测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____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且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屋所有权仍然归买受人所有,出卖人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____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当此面积小于____,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面积费用: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房屋面积所适用的契税为_%,如因出卖人原因使登记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不得不支付更多的税费,则由出卖人承担此等多支付的税费;买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费用(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用等)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出卖人承担,同时买受人保留退房的权利。

第22条 分摊的公用面积:

(1)文字定义:可分摊的公用面积是指与房屋在同一幢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2)基本原则:此部分仅存在于本楼内部或与本楼建筑结构存有相连结的部分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未经买受人同意计入公摊面积的,买受人有权不支付价款。

(3)分摊构成:公共门厅、电(楼)梯前厅、电梯井、电梯间、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仅为本楼服务的其它设备间为公共部分,其面积计入公摊面积;房屋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公摊面积。

第23条 套内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

(2)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房屋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____至____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测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3)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____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且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屋所有权仍然归买受人所有,出卖人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____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5)比例增加:如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的面积支付费用。

(6)比例减小:如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减少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最有益于买受人的原则退款,包括要求出卖人退还全部房款、面积变化应退的双倍房款,买受人有权选择诸多退款方案中的一个。

第24条 套内使用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间(如卧室、起居室等)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面积构成:卧室面积____平方米,书房面积____平方米,客厅面积____平方米,卫生间面积各为____平方米,面积由房屋内部测量尺寸长宽相乘所得;合同面积以出卖人现有的平面图纸所注明的套内使用面积为标准。

第25条 使用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房屋约定套内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____至____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测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房屋套内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____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且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屋所有权仍然归买受人所有,出卖人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房屋套内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____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使用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第26条 单元面积:考虑到卫生间、厨房等房间的面积缩小将严重破坏其使用功能,因此出卖人卫生间、厨房等的套内使用面积如果减少超过0.3平方米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7条 露(晒)台面积:鉴于露(晒)台面积并不计算在买受人购买面积之中,出卖人将面积为____平方米的露台之使用权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出卖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机构阻碍买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积,则出卖人应当退还给买受人的费用为平均房价的三倍与按露台(晒)总建筑面积之积。

第28条 测量机构:为保证面积数据的准确性,本房屋由出卖人先行委托测量机构在房屋竣工后进行实际测量,所委托的测量机构应当是取得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量资格证书的专业机构,测量行为不得委托给他人;没有取得国家测绘局测量资质证书的机构其测量结果无效,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房款。如不能达到上述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9条 规范与成果: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出卖人应当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的规定,向买受人出示测绘图,图中应当标明套内空间及公摊部位的位置与面积构成的尺寸,房屋分摊的公用部分、面积及全部长度尺寸应当注明,以使买受人可以皮尺对图中标明的面积进行核对。如不能达到上述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30条 面积核实:因分摊的公用面积涉及范围大、操作过程复杂,使买受人核对及查实的成本较高,有可能产生欺诈机会,为此买受人有权根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复杂的测量工具,仅凭于普通市场上购买的合格米尺等测量工具即可进行测量。如出卖人对此测量工具的准确性表示异议,应据买受人的指示申请有关机构对测量工具的销售单位进行相关工具质量鉴定,买受人不申请的或者申请后有关机构没有给出测量工具不合格结论的,则视为测量工具符合质量要求。

第31条 测量争议:买受人入住前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测量结果有差异,则双方均有权提请法院或者有关机构就双方争议进行评判;在此以前买受人有权在不支付任何价款的前提下先行入住,并且根据最有益于买受人原则在不同测量结果之间进行选择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32条 违约推定:考虑到测量过程的复杂,买受人无法对全部尺寸进行核实,而出卖人委托的测量机构做为专业机构,应当保证全部测量尺寸的真实与准确性;为此买受人有权以抽检的方法来核算全部测量结果的质量。双方约定买受人可以对任何一尺寸进行核实;如买受人测量得到的任一尺寸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测量报告结果不同,或出卖人提供测量报告中并不包括此尺寸,则推定出卖人提供的全部公摊面积尺寸均存有欺诈;为此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全部公摊面积的费用,出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并仍应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33条 违约责任:当出现上述违约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3日内双倍退还公摊面积的价款作为违约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则每天应当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章 建筑设备:

第34条 用水供应: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供水,水源由市政机构提供,压力为____;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热水,温度为____,价格为____元/吨 。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35条 排水设施: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排水设施可以正常使用,室内排水共有地漏____个,分布在卫生间、厨房等,并承诺可以保证排水顺畅和无异味。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36条 管道密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管道压力测试数据,并保证管道在十年内不会出现任何非人为泄漏;如果室内发生液体或气体泄漏,导致买受人的装饰装修家具损坏的,如果出卖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则推定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出卖人应当以5倍装修家具款额或者每人每日500元作为赔偿,以补偿买受人在选择装修企业、设计施工方面所支付的费用与耗费的时间;

如液体或气体的泄漏给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则出卖人应当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

第37条 禁行管线:出卖人承诺不在房屋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所谓公用管线是指管线内的物、液或气体不直接从此管内进入到买受人室内且供买受人单独使用。如有通过,则视为合同的变更,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买受人有权先行入住,但视为房屋仍末交付;不能修改的,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38条 电梯使用:本单元共有电梯____部,且不得少于两部,品牌为____,型号为____,额定载重量不得低于1000公斤,每部电梯服务住户数量不得超过30户;买受人可以24小时使用电梯,并可以通过使用此电梯直达房屋所处层楼,等待时间不得超过3(或18)分钟;有叁部以上电梯的,除特别声明外各电梯均应在6点到18点运行。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39条 电梯安全:电梯安全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电梯由出卖人或者出卖人付费委托的机构负责终生保修及维护;当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因乘坐电梯受到伤害,出卖人除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医疗救助费用以外,还应当支付五十万元赔偿;如果造成买受人及其亲属死亡的,则向死者亲属支付叁佰万元赔偿金。受害人及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第40条 消防设施:出卖人提供的消防设施为____,该设施在交房时应取得消防机构的认可。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章 电气部分

第41条 电力供应:出卖人承诺以符合市政要求的民用电标准提供电力供应,并承诺绝对不以施工用电向买受人提供电力供应;所提供的电力负荷____KVA,计费设备为____,插座位置____,数量____,供电平面图____,可使用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42条 通讯设施:本房屋室内线路数量____条,出口位置见图纸,可使用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43条 其他线路:有线电视线不少于一条,出口位置在____,使用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章 供暖与燃气

第44条 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名称____,型号为____,生产企业____,采用标准____。此设备安全使用时间不低于20年,出卖人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在产品质量争议时由出卖人承担质量无瑕疵的证明责任。

第45条 技术指标:考虑到室内温度是保证买受人正常居住的重要条件,出卖人承诺供暖设备暖气片____组,每组____片,并承诺房屋在封闭状态下的室温不低于20度,且保证达到此条件时每月用气量不高于300立方米,每月支付的采暖费用不高于300元。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46条 暖气计费:本房屋所使用暖气价格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计费方式为____,价格____元每月每平方米;出卖人承诺应当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通暖气供应。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47条 燃气品质:考虑到燃气供应系保证买受人正常居住生活的重要条件,出卖人承诺燃气设备____,计量设备____,计费方式及价格____,燃气安全装置为____;燃气交付使用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8章 房屋质量与施工:

第48条 质量原则:考虑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数额巨大,买受人所购房屋各项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标准;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满足基本质量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到买受人的特别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房屋将适用建设部强制性标准及____作为本房屋的设计和建筑标准;本房屋验收由____负责,由____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49条 质量标准:出卖人承诺其房屋质量标准不得低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精装活页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房屋建筑部分、城乡规划部分、城市建设部分中所列明的条款。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买受人决定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0条 建筑施工:出卖人承诺全部建筑材料均符合政府或者专业机构颁布的标准要求,其施工方法亦根据政府相关规范进行,全部材料实验结果及操作规范均可公开以备买受人查阅。

第51条____防震减灾: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在未来时间内长期使用,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买受人的安全得到保障。否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进行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测试报告交买受人之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2条 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比例不得大于0.1%,倾斜比例的计算方法为直线位移距离与高度差之比,倾斜情况还可以按照规范或标准进行计算,但不平直情况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3条 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4条 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房屋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并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

第55条 质量争议: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漏水、渗水、墙体不平直等达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叁人,由这叁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漏水、渗水、墙体不平直等,此叁人的观点应当作为证据。出卖人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出卖人不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漏水、渗水、墙体不平直等,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第56条 住宅寿命:出卖人承诺此住宅的安全使用寿命不低于柒拾年,在叁拾年内绝对不会产生主体质量问题,其质量足以抵抗八级地震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如果不能满足此等条件,出卖人将以全部房款的两倍向买受人进行赔偿,如果造成买受人及其亲属受到伤害的,除支付全部医疗救助费用以外,还应当支付五十万元赔偿金;如果造成买受人及其亲属死亡的,则向死者亲属支付叁佰万元赔偿金。

第57条 工程监督:鉴于建筑工程完工后,房屋质量的瑕疵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发现,为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买受人有权对施工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当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由____完成建筑工程时,或者承建人没有按照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施工时,或者监理人没有履行质量监督义务时,除非出卖人提出相应的担保,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无须等到最后交房日期;买受人暂时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58条 质量证明: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

第59条____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房屋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房屋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重新评价,此等机构可能并非在市内注册或登记;如出卖人拒绝提供文件,或者在买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0条____质量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买受人的安全居住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交如下文件:

(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抗震评估机构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第61条____质量文件交付:

(1)全部质量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视为存有瑕疵,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每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如买受人入住后一年内出卖人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9章 装修标准

第62条 基本原则:考虑到出卖人承诺对买受人的房屋进行装修,而装修可能涉及的合同细节更为复杂,为保护买受人的相关权利,出卖人承诺将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何种原因,只要在买受人入住后六个月内发现装修品质瑕疵,即推定为出卖人负有责任。

第63条 施工标准与做法:

(1) 厅:地面____________________,墙面____________________,天棚____________________,门窗____________________,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

(2) 房:地面____________________,墙面____________________,天棚____________________,门窗____________________,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

(3) 厨:地面____________________,墙面____________________,天棚____________________,门窗____________________,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

(4) 卫:地面____________________,墙面____________________,天棚____________________,门窗____________________,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

(5) 其它:地面____________________,墙面____________________,天棚____________________,门窗____________________,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

前款没有说明的,由作为本合同附件的《装修施工图》确定。

第64条材料设备:出卖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等产品信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出卖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完工后的室内空气质量,辐射、照明和噪音强度等指标,使买受人达到安全居住、生活舒适的目的。出卖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不再收费,原工期不变。

第65条 材料价格: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见作为本合同附件的《主要材料报价单》、《辅助材料报价单》,出卖人的人工费见作为本合同附件的《人工费报价单》; 出卖人应在《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中注明材料和设备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第66条 玻璃幕墙:考虑到玻璃幕墙可能对室内外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出卖人承诺未经过买受人同意,不使用玻璃幕墙,否则买受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的,则出卖人按总房价的千分之一每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67条 品质保证:出卖人承诺装修时将向买受人提供材料表与设计图,如果没有材料的详细规格,则双方认为买受人将有权选择最高品质的产品,而计价

则按最低标准计价。例如:双方如果没有就门进行约定,则买受人有权选择价值五千元的门,而在最终结算时按壹千元计价,做为对买受人的赔偿。

第68条 瑕疵补救:出卖人提供并已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不符的,买受人有权选择以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买受人同意继续使用的,出卖人免收该材料和设备的费用以做违约补偿;

(2)买受人不同意继续使用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费减半收取,原工期不变;

第69条 装修价款:该房屋工程总价款为____元,其中材料费____元,人工费____元,管理费____元,设计费____元,垃圾清运费____元,税金____元,其它费用____元,工程总价款是各分项价款的总和;前款所述的总价款和分项价款是出卖人的预算价格。

第70条 价格计算:出卖人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设计费、垃圾清运费的报价,不得超过本合同签订时该费用的市场平均价格。出卖人在本合同中的报价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结算;装修结算价款超出预算价格的,买受人按预算价格支付工程总价款;结算价格低于预算价格的,买受人按结算价格支付工程总价款。双方对前款所述的市场平均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价格评估部门评估,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论,双方应当接受。

第71条 装修变更:买受人变更施工内容的,出卖人应当同意。工期、总价款、《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内容相应变化的,经买受人书面确认后方能生效并做为结算依据。

第72条 违约责任:装修交付使用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如不能按此时间交付并符合前述质量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0章 室内环境

第73条 健康保证:考虑到房屋室内外的各项设备及设施将对买受人的健康产生长久影响,因此出卖人承诺与本房屋相关的全部内容均依据政府的要求条件

进行设计,使其绝不存有可能导致疾病传播的设计缺陷。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4条 空气标准:房屋在入住时其空气质量不得超过下述标准所述规定:《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质限量》、《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混凝土外加剂释放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及其他安全标准。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5条 日照时间:考虑到采光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构成内容,出卖人应当知道在本楼房与其南侧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并承诺此距离绝对不会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的采光;其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8,以保证买受人所购房屋之室内能够直接被阳光所照射;出卖人承诺房屋全年在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其南侧窗户能够接受的满窗日照时间为6小时,此时间由出卖人提供具体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6条 自然通风:考虑到室内通风涉及买受人的身体健康,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构成内容,出卖人承诺其自然通风性能不低于政府房屋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或者房屋交付后发现窗户数量减少或位置变化,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7条 噪声隔音:考虑到室内噪声隔音将对买受人的身心健康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房屋墙体与电梯等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小于五米,墙体隔声情况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8条 电磁辐射:考虑到室内外电磁辐射可能严重影响买受人的身体健康,出卖人承诺不低于政府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9条 室内保温:考虑到房屋保温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室内保温不低于政府房屋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0条 房屋:考虑到房屋隔热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外墙隔热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1章 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81条 周边建筑:出卖人承诺本房屋周围____米外无其他建筑物,距本房屋各窗户、门及门外50米内无公共垃圾处理场所、污水处理站、供变电站、公共停车场、有轨交通工具等其它设施;并承诺与本房屋相连的建筑物中没有任何饭店餐饮设施、洗浴场所等其他可能声生油污、噪音等污染的设施,以免使买受人的居住环境受到不良影响;同时出卖人承诺本房屋四面所对建筑物的外观均为正常青、灰、白等淡色,绝对不可能出现桔红、黑色等深色外观。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2条 居住安全:房屋交付时社区内不应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房屋周边五百米内没有公共市政道路,在买受人可能经过的道路绝对不允许有任何可以产生坠落物的设施,道路平面绝对不得有可能阻碍行人或车辆行驶的坑、沟、井,社区不得存有可能对行人或车辆造成危险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83条 气味条款:本房屋敞开门窗后,不会闻到任何异味;室内在任何条件下均不会出现异味。双方对是否是异味有争议的,可以随机选择3人进行评价,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最终结果;此三人的决定如果未被执行,其决定应当在诉讼中作为证据。

第84条 环保噪声:本房屋敞开门窗后,白天来自室外的声音不高于60分贝,夜晚不高于50分贝,室内原有设备不会产生任何声音。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85条 电磁辐射:考虑到过量的电磁辐射可能会给出卖人健康产生严重伤害,出卖人承诺不在房屋室外五百米内及本房屋楼上建造或允许他人建造任何电磁发射装置,包括寻呼台发射台、移动电话发射台、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他有辐射的装置。如果有此设施,无论是否影响人体健康,买受人均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86条 环境绿化:所谓绿地是处于房屋以外、种植有自然植物的地面;自然植物的高度不应低于五十厘米,可以包括杨树、柳树、槐树、梧桐,其目的在于给买受人以心理上的舒适感觉,并且能够产生隔音、清洁空气的作用。绿化植物寿命不应低于十年,且本房屋____米范围内不可能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7条 绿地面积:考虑到绿地面积将对买受人生活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本社区绿地面积为____平方米,绿地率的计算方法为地面绿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房屋交付时本社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交付使用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2章 社区与公共服务设施

第88条 社区名称:本房屋所属社区经政府地名管理机构确定为____ ,本小区属于政府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法社区。考虑到社区名称的稳定性有利于买受人购买房屋的增值,因此出卖人承诺将在未来五年时间内始终使用的名称为____。如此名称发生变化,出卖人承诺将赔偿给买受人总房价百分之三,作为因名称变更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第89条 购买车位: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停车的车位壹处,价格为____元,具体位置为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买受人无须为此车位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出卖人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车位所有权证,否则每延迟一天将向买受人支付车位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90条 租用车位: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停车的车位壹处,具体位置为____,如果需要支付费用则每月不超过____元,且在买受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入住时即可开始使用。如果买受人入住后此车位仍不能使用,则出卖人每月向买受人支付壹千元赔偿金。

第91条 建设概况:本社区总用地面积为____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中房屋面积为____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容积率(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为____;本社区共有楼房____幢,其中一期工程____幢,二期工程____幢,各期工程的开工时间与竣工时间分别为____年 月____日和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92条 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____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学校 个,其中小学____个,中学____个,面积为____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院( 级 等)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停车场____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邮局 个, 交付使用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娱乐设施____交付使用时间: ____年____月____日;邮政交付使用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93条 道路交通:出卖人承诺社区全部道路仅由社区房屋买受人及其许可人员使用,而不是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道路;交通公路等级为:公路宽度:公路质量:所述公路或者道路应当可通过车辆,否则不视为交付,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本房屋可使用社区内部道路宽度不低于六米,社区内应当有人车分行的道路,以保证买受人与家庭成员安全交通,道路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本市最高标准。

第94条建设标准:出买人承诺本社区的设计与施工标准不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最高标准,如果本市有更为有利的设计规范,买受人有权适用此规范,双方对标准的选择有争议时,买受人有权从不同的标准选择较为有利的条款适用。

第95条设施目的:社区所属的公共服务设施系为社区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设,不应向买受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取费用,如果收取费用则应当冲抵物业管理费;其功能不得侵害买受人利益,设计及建筑标准均不低于建设部相关技术标准。

第96条房屋标识:社区内的所有建筑物应当有明确的标识,以利于买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员能够顺利找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合同所确定的楼门牌号码在交付后不得发生变更,以保证买受人所购房屋的精确定位。

第97条 参考标准:本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质量、数量由出卖人提供数据标准,其标准不低于市政府《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规定,不能提供的应当按照出卖人的各种广告资料作为标准,最终是否达到标

准由出卖人自己证明,否则推定出卖人有违约责任,其违约责任为每平方米壹千元。

第98条 违约确定:对出卖人提供的各种设施是否合乎约定,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随机选择三人,选择方法见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的约定,由其对此争议做出决定。

第99条 违约责任:出卖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房时间从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其它责任详细条款见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不能在宽限期( 日)内完成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章 价格付款与工期

第100条 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价格为人民币____(大写____元);按套内使用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____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____元。 第101条 价格稳定:出卖人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相同户型的价格不得降低,同时亦不得将同幢的其它房屋以明显优于买受人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买受人(差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认为是对买受人的歧视或价格欺诈,出卖人承诺并承认买受人有要求同等优待的权利,以多种价格中最低的价格结算价款。 第102条 房屋均价:出卖人承诺此楼的平均价格为____/每平方米(大写____元)。所谓平均价格是指全楼成交款与全楼套内使用面积之比。如果在买受人与其他买受人共同进行核算后,发现所购房屋的均价明显高于出卖人在广告中承诺的均价,则有权要求出卖人每平方米支付____(大写:____元)的违约金,或者按照出卖人广告中承诺的平均价款结算房屋价款。

第103条 按进度付款:考虑到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交付使用,同时考虑到目前因为期房销售为买受人带来了诸多无法预料的困难,如买受人一次将全部房款交付给出卖人显然存有巨大风险,为此双方商定根据出卖人的施工进度以分期形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出卖人将根据工期进行施工,并承诺其施工进度如下:

(1)基础部分:包括地基土石方和结构(正负零)部分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并完成验收;

(2)主体结构:楼房的主体框架结构于____ 年____月____日完成验收;

(3)屋面部分:楼外屋面、室内屋面装修于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完工成验收;

(4)设施安装:房屋电气、暖气、燃气、电梯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完工验收;

(5)室内装修:室内装修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根据装修标准完成验收;

(6)交付使用:出卖人承诺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使房屋具备使用条件并交付使用。

第104条 付款数量:买受人根据出卖人的前述承诺,将根据施工进度情况以下列标准支付房屋价款:

(1)第一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自行于签订合同时支付;

(2)第二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主体竣工后支付。

(3)第三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全部内部设备安装完毕后支付。

(4)第四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全部装修工程竣工后支付。

(5)第五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银行于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后三个月内支付。

第105条 工期证明:出卖人应当提供房屋施工的进度表,并承诺实际施工进度应当与承诺情况相符;出卖人还应提交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出具的证明。此证明除证明工期已经达到付款期限外,还应当注有以下内容:即由签字人承诺如工期进度不能属实,则签字企业及签字人将承担欺诈行为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106条 付款障碍:考虑到买受人无法在签订本合同时保证获得银行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如买受人无法获得贷款支持,则合同将因基础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履行,为此双方认为如买受人无法取得用以支付全部房款____%共计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的贷款,无论何等原因,则出卖人应当在拾日内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4章 房屋交付

第107条 交付含义: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房屋在符合合同约定及政府相关机构法定条件的基础上,经买受人对房屋品质及权利进行充分认可后,由出卖人将房屋交由买受人占有及使用,以保证买受人可以正常使用房屋以实现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第108条 交付时间:房屋交付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社区设施环境交付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可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出租和收益权能,并可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第109条 交付程序:

(1) 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买受人可以收到的“入住通知书”;

(2) 书面签收:买受人书面签收“入住通知书”;

(3) 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房屋钥匙收到条”;

(4) 随附资料:出卖人提供房屋质量备案表、房屋长度高度细节尺寸及面积测量结果;房屋质量保证书及房屋使用说明书,其内容不得低于政府最高标准。

(5) 其它条件:房屋及周边环境应当具备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应再收取任何费用作为买受人入住的先决条件,否则买受人有权依此每天获得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6) 违约责任: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项,均不构成房屋的交付。如不能达到此交付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10条 入住缴费:出卖人不得要求买受人在入住前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产权证费用、车位费用及其它由买受人享受服务的代办费用。如确实需要缴纳亦应经过双方的协商同意,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本合同没有明确说明的费用。

第111条 入住程序:考虑到买受人在入住前已经支付了大量房款,且经常发生开发商以拒绝入住为条件胁迫消费者签订不公平合同之现象,双方均认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进行交易,因此出卖人承诺在交付房屋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出卖人同时应当保证所聘请的先期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和

人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当此等阻碍情况发生后,买受人有权不经过任何机构或人员的许可入住,此时任何人的阻挡行为均视为违法。

第112条 不能交付:如出卖人的实际房屋建设施工进度表明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则买受人有权就获得违约赔偿提出请求,不必等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除非出卖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113条 延迟交付:当出卖人无法按期交付时,买受人有权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者给予出卖人____日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出卖人仍然不能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114条 瑕疵交付:考虑到房屋品质由诸多细节组成,但交付过程受到时间限制无法一一检验,在房屋尚不能完全满足合同要求或者标准前,或者双方就某些细节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性意见,此时买受人的入住或者使用并不构成房屋的交付。对于房屋品质或者环境存有瑕疵的,应当等全部条件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标准要求后的时间作为交付时间;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以争议解决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15章 初步验收

第115条 基本原则:考虑到买受人无法在房屋交付后立即对质量做出判断,因此双方共同认为买受人仅能对外观部分进行初步使用性评价,对房屋总体质量的评价与验收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第116条 验收项目:买受人在出卖人所建房屋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可以进入社区及室内进行观察,并进行如下项目的评价与验收:房屋质量、房屋面积、室内设施、室内外环境质量、社区面积、水、电、暖、燃气等可能影响房屋质量及居住质量的全部方面。

第117条 验收过程:买受人有权查阅相关文件原件,并有权复印;买受人有权聘请相关专家进入房屋内部进行鉴定和评价;买受人进入前提前一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安排人员协助鉴定,如出卖人或现场管理人员拒绝买受人进行考查或鉴定,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118条 验收文件:出卖人应在房屋项目竣工后九十天内,向买受人提交政府建筑质量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第119条 违约责任:出卖人如不能配合买受人达成上述目的,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章 房屋保修

第120条 基本原则:考虑到买受人为购买此房屋支付大量价款,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达到长期使用,为保证实现此合同目的,出卖人承诺将根据政府有关标准,定期对房屋进行修缮和养护,以保证此房屋的安全与适用性能够在较长时间内保持在良好状态。

第121条 保修内容:主体结构、公用部分、环境设施、建筑外表部分、装修部分、室内电气部分、室内暖通部分及其它由出卖人提供的全部设备设施。出卖人将提供全部施工图、设计图、各种管线图等技术资料,以保证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集体组织或者社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小区居委会能够根据此技术资料对房屋进行全面的修缮与养护,并承诺20年之内买受人所支付的维修成本不可能高于房屋价格的20%。

第122条 责任承担:如果入住后发生漏水、裂缝等质量瑕疵,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并应在壹周内进行修复,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责任转移至第三方。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3条 保修期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五年,不低于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修办法》的规定。房屋实际交付时间晚于该期间起始日的,保修时间从房屋实际交付日期开始计算。

第124条 故障排除:自买受人电话通知后4小时内维修人员应当到达现场,8小时内将故障排除。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章 所有权证

第125条 房屋所有权:

(1)取得标志: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本市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标志。

(2)取得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最后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如出卖人不能在此最后期限前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确认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3)违约责任:一旦无法取得产权证后,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于拾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4)选择权利:当无法取得所有权证后,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并且退房。如买受人同意延长等待时间的,则出卖人应取得买受人同意延长#b@2期的书面证明。

(5)费用分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双方平均承担相应的税款费用。

(6)所有权保证:出卖人保证出卖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出卖人,出卖人经过审查后认为买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为合法的购买人,因此出卖人保证买受人凭借出卖人提供的文件能够在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机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利证书。

(7)违约责任:如买受人无法取得上述权利证书,则出卖人应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在拾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银行的贷款利息、银行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误工费用、无法居住而租赁房屋的费用、交通费用、因重新购买房屋而受到的价格上涨的损失及其它全部支出。

第126条 所有权证的办理:

(1)出卖人办理:出卖人有义务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证书,在买受人入住前30日通知买受人支付办理产权证所需要的全部材料,买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后60日内出卖人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出卖人的全部资料)交付给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并且出卖人承诺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受人在此日期前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买受人办理: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提供的资料足以使买受人通过个人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自己办理所有权证的,则自入住后60天内,最迟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卖人应将全部相关手续交付本市____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书面

通知买受人,或者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将全部资料交由买受人,由买受人前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保证买受人凭此备案可以独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责任确定:如果本市____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在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认为出卖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尽管买受人可能无法就此取得证据,但仍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只有通过取得权属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卖人手续完备的文件后才能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此时出卖人应当根据本市____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或者买受人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如果自前述要求发出之日起60天内出卖人无法提供所需文件,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7条 转移效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证书后,即取得与房屋相关的全部权利,涉及房屋的风险同时发生转移,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对房屋的所有权。

第128条 所有权证保管:考虑到买受人可能以银行或者公积金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而抵押权人可能需要保管房屋所有权证,当发生此等情况时,出卖人如果将房屋所有权证直接转交给抵押权人,则应当提供所有权证全部内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使买受人明确知道所有权证书所载内容。当买受人与出卖人发生争议使用该复印件时,出卖人不得就此等复印件的效力提出异议。 第129条 土地使用权:考虑到我国目前实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的法律制度,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保证上面载有买受人的姓名与权利,此项证明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8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130条 物业公司:考虑到前期物业公司由出卖人选择,出卖人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较好的声誉,有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来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如出卖人希望买受人选择物业公司,则应当将物业管理公司的全部企业信息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做出正确选择,在买受人众多的情况下,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多数人的选择进行决定。

第131条 服务期限:首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至少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开始,以保证买受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物业服务;同时服务期限不超过壹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限届满后由业主委员会另行决定。如果届时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则出卖人承诺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组织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进行无记名直接投票,以决定是否继续聘请出卖人指定的物业公司,否则无论物业公司是否提供物业服务,买受人都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相应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如果物业公司以买受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请求,要求买受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则由出卖人支付。

第132条 设备维护:考虑到社区内部的锅炉、压缩机、电梯、水泵、配电设备及全部管线器材均需要每年进行大中小等不同级别的维护保养,而对此等维护保养买受人无法知情,如果物业公司不履行其维护责任,将可能使全部设备的使用寿命缩短,届时将使买受人无法冷暖水电等服务,其生活品质将受到巨大损害,因此出卖人承诺将为物业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保证全部公共服务设施及设备使用不低于十年,无论如何均不会发生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护的情况。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33条 费用标准:出卖人承诺所选物业公司的收费范围与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相关规定,其中保洁费____元/每月每平方米,治安费____元/每月每平方米,水费____元/每吨,电费____元/每度,燃气费____元/每立方米,其它费用____元。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34条 付费方式:为保护买受人的尊严及权利,使买受人能够方便及时的进行钱款结算,出卖人承诺买受人生活所有的水、电、煤气、天然气等费用均在公共银行支付即可,其购买数量不受任何限制,物业公司不得控制此等费用的收取,无论如何不得限制上述资源的使用。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35条 结算方式:考虑到按照目前的包干制结算方式,物业公司将尽可能降低维护支出以提高企业利润,因此出卖人承诺其选聘的前期物业公司将以佣金制方式向买受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即由物业公司按照正常支出进行社区维护,然后向全体买受人通报财务支出,由买受人表决或者业委会决定,根据约定比例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第136条 服务标准:出卖人承诺所选择的物业公司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要求;为保持楼内外清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楼层设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处,并且至少每小时清理一次;物业公司应当保证买受人及亲属和相关人员的人身、汽车及其他财产安全;出卖人承诺室外持续噪声不高于60分贝,每小时持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平均每月仅能有1天可产生噪声,以保证买受人生活舒适不受影响。

第137条 维修基金:如果买受人支付的维修基金由出卖人所聘请的物业公司收取,则出卖人将保证此部分维修基金不会被滥用;出卖人同时保证买受人有权随时知道维修基金的存放地、保管人及用途;出卖人保证当买受人认为维修基金未被正确使用时,无须出示任何证据,即有权要求将维修基金存放于公证机构或本市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的保管部门。如出卖人不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出卖人将作为物业公司的保证人,就全部买受人所交付的全部维修基金的安全性承担保证责任,且买受人有权因无法履行知情权而要求出卖人按总房价10%支付违约金。 第138条 证明责任:出卖人承诺将合同中各物业服务项义务转让给首期物业管理公司,并保证物业公司履行义务。物业公司负责证明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及时、达标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证明则视为不能提供相应水平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20章 消费者权利保护

第139条 基本原则:买受人作为房屋的消费者,其知情权利及其它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买受人有权就组织业主维权机构在所居住区内或相关新闻媒介发布维权信息,出卖人及聘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不应阻碍买受人行使上述权利。

第140条 消费者组织:考虑到当单个买受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成本过于巨大,而某些问题系全体买受人共同存有,为降低买受人的救济成本,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权通过各种方式与其他买受人取得联系,以组成共同的权利救济组织,对出卖人的施工、管理、销售等全部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监督,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此项权利。

第141条 争议:买受人有权委托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就有关事项与出卖人进行谈判,以获得更多的权利保护,但买受人放弃权利的事务必须取得买受人的书面同意。

第142条 撤销权: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及房屋质量瑕疵显示的长期滞后性,同时考虑到买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过程中,可能将遭受来自各方的胁迫,因此双方均认为构成买受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可能在本合同签字或房屋所有权证取得5年后出现,买受人有权在取得相关机构提供的评估、评价或监测报告后1年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合同条款依法行使撤销请求权,出卖人承诺不以时效作为责任免除的理由。

第143条 信息知情:考虑到买受人利益,出卖人承诺履行以下知情条款:

(1)如出卖人可能因与房屋相关的权利与其他第三方进入诉讼或者仲裁,例如设计、施工、监理、担保、抵押等争议,应当及时就法律文件、开庭等事项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就此事对未来权利的影响做出正确的判断,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

(2)买受人有权获知与房屋相关的施工进度、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物业管理机构的资格等信息。

(3)买受人有权取得与本房屋相关的设计文件、法律文件复印件,买受人有权查看原件,并有权保留复印件,出卖人应当书面回答买受人提出的各项质询。

(4)出卖人承诺在房屋交付前将全部建设信息资料保存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使买受人随时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验阅读;如果买受人无法在此等机构查阅房屋相关资料,则推定出卖人建筑工程质量存有瑕疵,出卖人将一次性补偿买受人五万元。

(5)出卖人不能证明自己向买受人提供的许可文件复印件与真实的许可文件内容相同的,视为对买受人的欺诈,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6)如出卖人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9章 业主委员会

第144条 基本原则:业主委员会系代表全体买受人对房屋公共部位行使管理权的买受人自治组织。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入住后三个月内,物业公司将召开第一次产权人会议或者产权人代表大会,六个月内将全部业主委员会的登记材料报

到有关机构。此行为的证明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每延迟一天出卖人将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5条 组织程序:为方便买受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其它业主权利救济组织,当本楼买受人达到30%时,出卖人应当将其他买受人的姓名及联系方法以信函形式告知买受人,以利于买受人与其他买受人进行沟通;但考虑到不影响其他买受人的权利,其他买受人书面拒绝的除外。

第146条 组织权利:在社区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以前,买受人有权自己组织临时性买受人组织(如业主联谊会),其作出的决定代表多数业主的选择,应当视为有效的选择;买受人有权在支付首付价款后即开始组织业主委员会或类似组织,买受人可以选择社区公告、网络公告、报纸公告等方式召集其他买受人参与,出卖人应当积极配合,为组织筹备业主委员会提供买受人要求的证明文件,使其可以及时在相关管理机构处获得批准或登记。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7条 通知权利:买受人有权向其他业主发布信息或者通告,并就质量、物业管理等问题与其他业主进行协商,出卖人不得阻碍买受人行使此权利。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在业主委员会筹建或运行中的言行,不应向买受人提出任何侵权责任要求。

第148条 财物交付:出卖人应当将相关财产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日内开始办理交接手续,涉及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则由出卖人保证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履行交接义务;交接时每天工作时间不低于8小时,并且在30日将全部财产交付完毕,对于其中有损坏的财产应当修复或者以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1章 抵押担保

第149条 定金情况:本合同签订之前,买受人已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出卖人支付定金____元,如出卖人不能按时交房,则除承担向买受人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的责任外;如房屋不能交付,还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如无法同时取得定金与违约金,则买受人有权从中选择。

第150条 房屋抵押:鉴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后即将支付大部分款项,而房屋在短期内尚不能交付,此等情况可能使买受人在未来面临巨大风险,为此出卖

人承诺将与买受人所购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给买受人,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到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并且应当在30天内将此程序办理完毕,以使买受人在面临出卖人破产风险时能够优先得到受偿,从而减小买受人可能遭受的损失。如不能按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1条 土地抵押:出卖人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将土地使用权全部抵押给买受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他人抵押土地使用权。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2条 抵押知情:买受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出卖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出卖人在买受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不能提供的,则视为出卖人违约。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3条 禁止抵押:出卖人保证此房屋在转移所有权以前未经过任何抵押,出卖人保证此房屋在向买受人转移所有权过程中不会进行任何形式抵押;同时保证房屋竣工前的在建工程、施工原材料等未设置任何方式的抵押,但上述抵押以买受人为抵押权人的除外。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4条 权利担保:出卖人保证在房屋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其他任何第三方不会对买受人所购的房屋及相关设备提出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留置权等)要求,不会要求买受人支付除房款以外其他任何价款达到取得所有权的目的。如发生此等情况,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5条 效力担保:考虑到买受人作为自然人,其作为买受人的各项民事权利并未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任何限制,但出卖人作为盈利性法人,其主体资格及行为能力均受到法律法规的种种约束,买受人对签订本合同已尽审慎义务,但仍然可能存在其它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情形,且买受人可能对此等情况并不知情,而合同如果无效显然将对买受人的生活及工作产生巨大不利影响,为此出卖人承诺将保证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156条 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本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则由出卖人承担全部缔约过失责任,由出卖人赔偿本合同所列的买受人之各项损失。

第22章 合同变更

第157条 基础变更:考虑到本合同的履行将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完成,而此间买受人可能出现种种情况使其履约能力受到影响,因此双方认为当出现买受人婚姻变化、买受人生理重大变化、买受人行为能力重大变化、买受人支付能力重大变化、买受人经营情况重大变化时,双方应对合同进行变更。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8条 买受人变更:如果买受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当买受人与其配偶离婚时,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离婚协议或者判决或者调解书,将合同的买受人变更为买受人指定的人。

第159条 设计变更:考虑到本合同签订后,房屋尚未竣工,期间出卖人可能会对房屋的户型(包括门窗的位置与大小尺寸)、面积、质量、社区设施等进行变动性修改,为此出卖人承诺此等修改在设计完毕后首先应当征得买受人的书面同意及签字后方能实施。未经过此等认可程序,即使变更设计经过行政管理机构的许可,仍然视为违约。此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0条 义务转让:考虑到出卖人的名誉与履约能力为买受人签订合同的重要原因,因此未经买受人书面认可,出卖人不得随意转让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未经买受人许可而转让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主张合同约定的权利,出卖人的法定代表人将做为自然人承担合同义务。

第161条 权利义务转让:考虑到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并不认为买受人须具备特定的条件,因此买受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对合同能否履行并不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出卖人认为买受人有权将自己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自己的家庭成员,转让时出卖人应当签字认可,并与新的买受人签订合同,本合同条款无条件适用于新的买受人。买受人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的,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如需要增加新的条款,则另行协商。

第23章 合同终止与解除

第162条 合同终止: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合同终止:

(1)出卖人按时按质交付房屋,买受人对房屋质量、环境质量、物业管理服务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且依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出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买受人书面认可的其他情形时。

第163条 解除条件:出卖人没有按时交付房屋、或出卖人没有按约定提供房屋质量或环境质量、或出卖人不能交付房屋、或出卖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时构成买受人解除合同退房的正当事由,买受人可以通过信函的形式向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第164条 解除后果: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在10日内根据本合同中的退房程序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项款(包括银行贷款及公积金贷款),并且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对于延迟返还的应当支付延迟违约金,对于不能返还的还应当支付两倍定金。

第24章 退房程序

第165条 基本原则:双方通过协议或者判决或者仲裁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者宣布合同无效并退房的,应当按照本部分约定程序进行:

(1)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买受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

(2)在前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签订前,出卖人应当代替买受人承担向贷款银行每月支付的本金与利息;

(3)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出卖人除承担前述条款的义务外,还应当赔偿买受人因请求损害赔偿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

(4)双方在计算本合同中任何一项费用或者金额时需要涉及比例计算的,均以总房价为计算基础。

第166条 退房通知: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的,可以通过挂号信或者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出卖人提出;有壹名证人(与买受人的身份关系不受限制)证明的,也应当认为买受人通过口头提出过有效的退房要求。

第167条 退还房款: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发出退房通知15日内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受人,且自买受人发出退房通知后30日内办理完毕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还款手续。如果无法按期办理完成前述内容,则出卖人自买受

人发出退房通知后第16日至买受人实际取得全部房款之日,每天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8条 个人房款:出卖人在买受人发出退房通知15日内,且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前以现金或者买受人同意的其它方式先向买受人退还个人支付的购房款。不能退还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69条 借款合同:自买受人发出要求退还房款的通知后,出卖人应当承担买受人向银行归还贷款的义务,并且向买受人出示已经向银行还清全部贷款及利息的协议或合同;对于公积金贷款的比照此条进行。出卖人应当承担说服银行与买受人签订解除借款合同的义务,如不能解除,则由出卖人承担向银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在银行借款合同没有解除之前,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70条 退房赔偿: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双倍定金,并不影响买受人基于出卖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而取得相应的违约金;买受人有权依法或依约要求支付其他费用,出卖人还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和事实情况赔偿损失,此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直接损失。

第171条 价格补偿:如果双方签订退房合同时,出卖人公开的房屋价格高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格,出卖人还应当按高出部分的两倍对买受人进行补偿。

第172条 禁止行为:在出卖人没有向买受人还清上述款项前,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已购房屋出售、转让、抵押给其他任何人。如有前述行为的,则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撤销上述行为,在撤销要求通知发出5日内不能撤销完毕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73条 精神损害:考虑到购房所花费的种种精力与退房时产生的不良心理影响,如果双方协商退房的,且出卖人能够在15天内办理完毕全部退房手续,买受人并不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出卖人将按照每天500元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精神赔偿金。

第174条 责任担保:无论是否经过诉讼或仲裁,如出卖人无法归还房款,或无法赔偿买受人的其它损失时,则应将尚未售出的房屋或在建工程或其它财产作为担保抵押给买受人。

第25章 违约责任

第175条 责任前提:本部分所述内容为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确认,考虑到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可能承担的巨大风险,如出卖人不能满足合同中某条款规定的义务,出卖人除承担某条款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本部分中规定的其它责任,以使买受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

第176条 责任种类:买受人有权选择适用下列一种或几种责任,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1)双倍定金: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双倍定金的价款;

(2)日违约金: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全部损失:出卖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列明的内容,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 第177条 违约事项:考虑到买受人为购买房屋所承担的巨大风险,如果出卖人不能如实履行义务,将给买受人造成无法弥补之损失,为此出卖人承诺,当出现如下情况时视为出卖人对买受人的欺诈,买受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当于总房屋价款双倍的违约赔偿:

(1)土地权利瑕疵:指出卖人未根据土地出让(划拨)合同付清土地出让金或其它相关价款,致使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一年之内无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2)房屋权利瑕疵:指出卖人在交付房屋后一年之内不能根据国内现行法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证书;或者出卖人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就房屋与其他买受人签订合同致使买受人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

(3)房屋质量瑕疵:指房屋不能获得有关机构做出的质量优良的等级评价;

(4)影响采光瑕疵:指房屋在采光方面不能保证全部南向窗户(接受阳光一方)最低每日6小时的满窗日照;

(5)社区设施瑕疵:指出卖人提供的社区设施不能符合普通消费者根据发布的广告所产生的预期设想;

(6)担保欺诈:是指出卖人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将房屋抵押给抵押权人;或者在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已经将房屋抵押给其他抵押权人。

第178条 部分赔偿:考虑到房屋的构成因素较为复杂,可能会出现重要部件或者条款出现欺诈,虽然未必导致买受人退房,但仍然会对买受人的生活造成

影响,因此出卖人承诺,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将根据不能实现部分的价格向买受人支付至少双倍的赔偿金:

(1)设备品牌变更:指室内外设备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的变更;

(2)建筑施工变更:指建筑材料、施工企业、设计内容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的变更;

(3)装修品质变更:指装修材料、施工企业、设计内容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的变更;

第179条 赔偿数额:

(1)不退房赔偿:如买受人不退房,则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一倍房款的赔偿金;

(2)退房赔偿:买受人要求退房,出卖人将支付两倍的房款做为对欺诈的赔偿;

(3)房款计算:当发生约定的违约事项时,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银行贷款及公积金贷款);

(4)选择适用:当出卖人发生违约时,在确定责任时如果发生违约金与返还定金同时适用时,出卖人应当一并给付;如不能一并支付,则买受人有权进行选择。

(5)最低赔偿金:买受人无论是否退房,均可就部分欺诈内容要求出卖人承诺双倍赔偿的责任,但是单项最低赔偿金不低于10000元。例如虽然出卖人提供的房屋门窗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虽然门窗单位价值仅为1000元,双倍赔偿金为2000元,但买受人有权就门窗提出10000元的赔偿请求,买受人应当给付。 第180条 真实保证:考虑到出卖人提供的各项证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对买受人有较大影响,如有相反证据足以说明其与事实不符,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81条 选择权利:买受人有权就上述违约责任的一部分先行主张权利,一部分权利的实现并不表明买受人放弃其它权利,除非买受人书面同意不适用选择条款。

第182条 预期违约:考虑到房屋建设施工过程及交付时间的长期性,而此间发生的种种违约行为可能足以影响最后的房屋质量,出卖人承诺买受人有权在全部履行过程中及时行使其合同权利,不必等到房屋交付后再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包括获得赔偿、要求出卖人变更合同、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等。

第26章 买受人损失

第183条 现实损失:买受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现实损失:已经支付的房款、买受人贷款利息、买受人已支付房款利息、购买房屋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费用、查阅资料的费用、公证费用、误工费用、律师费用、已经缴纳的契税及其它税费。

第184条 预期损失:买受人的损失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可以预见的费用:租赁其它居住地产生的租赁费用、因外界影响无法正常居住而外出租房的费用、房屋设备质量造成的损失、因此丧失有其它可能获利的机会、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出租合同所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因房价上涨产生的价格损失、重新购买房屋时用于洽谈合同的支出。

第185条 损害赔偿:如因为出卖人提供的设备导致买受人或其亲友受到人身伤害时,出卖人除了应当向受害人支付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要损失以外,还应当支付至少10万元至50万元赔偿金给受害人,导致死亡的应支付300万元赔偿金给受害人的继承人。

第186条 救济费用:买受人因为房屋质量、房屋面积、房屋交付时间、房屋环境、房屋装修等违约事项,向出卖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申请,出卖人应当承担买受人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测量费用、评估费用。 第187条 合同无效:出卖人已经对买受人的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买受人目前不可能因为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因此如本合同无效,则全部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无论何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出卖人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退房程序,除退还全部房款(包括但不限商业银行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还应当支付本合同所述的买受人的现实损失、预期损失及救济费用。

第27章 争议与其他

第188条 争议管辖:当本合同产生争议时,买受人有权选择仲裁或诉讼;如果选择仲裁,则仲裁管辖机构为:____仲裁委员会;如果就房屋质量等涉及不动产本身的争议选择诉讼,则诉讼管辖地为房地产所在地法院。

第189条 诉讼仲裁:由于买受人在购买房屋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诉讼成本相对较大,因此买受人如果就退房提出诉讼或仲裁请求,可以先就定金或违约金或部分房款或其他损失或全部房款提出,如果法院判决出卖人应当退还上述诉讼请求的任何部分,则出卖人在收到此判决书后不但应当退还定金,而且还应当退还全部房款。

第190条 通知方式:出卖人的关于主体资格、房屋设计、重大质量事件、室内任何长度或高度尺寸的任何变化均为合同的变更;出卖人对上述任何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在事件或者行为发生之日3日前以挂号邮件送达或者亲自送达买受人,并在通知中对变动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详细的说明。如果没有买受人书面明确表示同意的签字,此变动不对买受人产生任何效力;如由此变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则出卖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买受人不同意上述变化,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房;买受人也可暂不解除本合同,要求出卖人按原合同交付房屋,出卖人不能按照原合同交付的,则每天向买受人支付相当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直到合同解除。

第191条 证明责任:鉴于出卖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及全部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且由于出卖人保存有房屋建筑所需要的全部设计施工等文件,且买受人无法取得此类文件,故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出卖人负责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没有违约,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出卖人有过错或者有违约行为。买受人有权先就证明责任向出卖人提起诉讼,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提供证据、文件或其它信息。

第192条 行为推定:买受人在向出卖人主张权利时,出卖人如有异议则有证明买受人已经放弃权利要求的义务,如果出卖人无法证明买受人曾经书面放弃过权利,则认为买受人主张过此等权利。

第193条 民间仲裁:考虑到正式诉讼及仲裁可能会产生较大的费用,而某些问题可能无须复杂的法律知识仅凭常识即可做出判断,出卖人与买受人在产生争议时可以先就某些问题自愿选择民间人士进行仲裁,选择的方式为双方共同于某时某地随机邀请三位人士,在双方陈述各自观点后由此三人迅速做出书面裁决。双方应当尊重此裁决的效力,并且自愿予以履行。虽然此裁决可能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但可作为证据在诉讼或仲裁中加以使用。

第194条 适用法律:如果中央政府或者北京地方政府具有立法资格的机构颁布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买受人有权进行选择,如果出卖人需要适用或必须适用的,应当将法律文本提供给买受人,并将复印件交付买受人。本

合同在适用标准时,使用最优、最高或者最严等含义,均是指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如双方发生争议,则由买受人确定适用标准。

第195条 法律冲突: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各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之间有冲突之处,买受人有权选择适用条款;如果新法律规章中所规定条款更有利于买受人利益,则应当适用新的法律或者法规。

第196条 合同解释:如本合同条款之间有不同含义,则由买受人决定适用何种条款;如本合同条款中存有缺、错字,则由买受人进行更正解释;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为国务院颁布使用的现行简化汉字;其他语言的文本仅作为参考,如需变更语言,需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

第197条 合同数量:考虑到本合同在未来数十年内将作为买受人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证明,因此合同数量将不同于一般情况,共计壹式6份,双方各执3份,另送买受人贷款银行1份(如有多家贷款机构则每个银行1份),保险公司1份,权属登记机构1份。

第198条 合同生效:买受人与出卖人或出卖人的代理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考虑到合同将首先由买受人签字,而后由出卖人最后盖章,此前全部合同均由出卖人保存,因此合同由买受人签字后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一份由代理人签字的复印件,待全部合同原件签字或盖章后,出卖人应当承诺负有将合同原件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如果出卖人最终提供的合同原件与签字复印件不一致,除非得到买受人书面认可,否则将全部合同无效,且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由出卖人及其代理人个人承担。

第28章 合同附件

第199条 双方信息:

(1)出卖人资料:出卖人营业执照、出卖人资质证、出卖人代理人身份证;

(2)买受人资料: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许可文件:市政府立项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 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销售许可证、开工证。入住时交付: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

(4)技术文件:房屋平面图、电气平面图、供水平面图、供暖平面图、其他线路平面图、装修平面图、细部施工图。

第200条 本合同所述附件及其它文件,如果需要确定买受人是否收到,则以买受人提供的收据为依据;对于买受人提交的文件,如果在买受人发出通知后10天内,出卖人没有向买受人发出没有收到文件的声明,则视为出卖人已经收到。

第29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201条 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202条 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屋销售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203条 质量面积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部《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 1-2000)、建设部《房产图图式》(GB17986 2-2000)。

第204条 相关技术规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

(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7)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133);

(8)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

(9)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15);

(10)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

(1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12)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

(1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BG50176);

(14)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15)建设部等机构颁发的其他建筑装修类规范及验收标准;

更多相关推荐: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书.doc

购房补充协议书甲方卖方身份证号乙方买方身份证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甲卖方乙买方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此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基本情况1所有权人王成2房屋坐落盐城市区3房屋所有权证号第00002号...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及交房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买受人: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现双方对该合同补充如下:一、面积差异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已经房管部门预测为平方米。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与…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卖方简称甲方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甲方负责人身份证号码甲方房屋中介营业场所甲方房屋中介营业执照编号甲方房屋中介营业执照注册号甲方所出售房屋楼盘名称甲方所出售房屋楼盘位置甲方所出售房屋楼栋及房间号甲方...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注出卖人提请买受人在签署本合同及附件前仔细阅读并了解其内容未明了处已经得到出卖人合理解释买卖双方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变更和未尽事项达成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信守...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将位于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一栋以万元出售给乙方具体条款如下1甲方将建成的...

购房补充协议书范本

购房补充协议书范本甲方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乙方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见证人甲方与乙方对所购期房的善后事宜经过充分的协商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年月日与公司签订的是甲乙双方与公司之间真实的意思表...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一所购房屋有关契税维修基金交易费登记手续费堪丈测绘费工本费印花税等由买受人缴纳二出卖人出售的商品房室内门窗由买受人自理三建设模型效果图等仅起参考作用均以施工图为准房屋精装按政府有关规定和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规定办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一本协议是备案号为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二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

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

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甲方出卖方乙方买受方甲乙双方就乙方购买甲方所有之座落于浦东新区东明路511弄5号19xx室之房地产下称该房地产现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该房地产买卖合同修改事...

小产权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甲方卖房人乙方买房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将位于的房屋一栋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以万元出售给乙方1甲方将建成的...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第1条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范本(2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