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精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时间:20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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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本协议是备案号为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二、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乙方已看到并理解上述文本,且无异议。

三、对合同第五条补充协议:

1、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乙方同意接受在原房屋单价基础上引起的房屋总价款的变化。

2、双方选择按套计价的,对出现的面积差异互不找补。

四、对合同第六条补充协议:

(一)乙方选择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1、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2、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3、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4、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二)1、乙方选择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乙方须于﹍﹍﹍年﹍﹍﹍月﹍﹍﹍日前付清首付房款即人民币 元(含定金)并签署购房合同。乙方未支付之剩余房价款,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由乙方在购房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 成

年按揭贷款。乙方委托按揭银行将取得的按揭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甲方指定的帐户。乙方已明确知道按揭银行规定的申请按前述金额贷款所需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资料,并保证自己符合该条件和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有资料;否则,因此而不能按期取得银行的按揭贷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年限及成数以银行最后批复为准。

3、应乙方要求,甲方就乙方向银行的借款提供保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保证期内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①、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签订《个人住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按揭贷款合同)时,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的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已付首付款中直接扣取)。

②、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当日内按贷款银行的规定备齐按揭的(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前已向其明示)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因按揭贷款而产生的公证费、保险费、手续费等由乙方自行支付。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则按乙方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③、甲方保证期内,乙方未能按按揭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每期贷款本息,导致银行从甲方在其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归还甲方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从甲方代还之日起至乙方还款日止,近代还金额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同时甲方还有权向乙方收取代还金额5%的违约金。乙方应当在30内归还甲方被扣划的保证金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④、在甲方保证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银行从甲方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归还甲方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向甲方支付代还金额10%的违约金;若银行解除与乙方的抵押贷款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加带清偿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或会同银行依法处置乙方所抵押房产,所得款项除支付处理抵押房产的费用、甲方代还的所有款项及向甲方支付代还款项10%的违约金外,若有盈余归还乙方。如有不敷支付,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直至清偿为止。乙方采用公积金抵押贷款方式或公积金与银行组合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参照上述约定执行。

五、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第九条中累计已付款是指乙方交纳的首付房款及按揭月供款中的本金部分。

六、对合同第十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所指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甲方根据合同订立后国家或四川省成都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

七、对合同第十一条补充约定:

1、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外,甲方应以合同记载的联络方式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乙方未接到通知的,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主动到甲方销售中心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乙方委托其他人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须向甲方出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交将公证书留存于甲方。乙方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甲方领取房屋交付通知(以上甲方依据的联络方式如有错误由乙方负责)

2、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乙方;乙方未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甲方已经按期交付。

3、房屋一经现场交付,则视为乙方验收合格。如商品房在质保期内出现瑕疵或为质保范围内的问题,乙方应具体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甲方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4、本条所称房屋交接单是指《房屋验收表》,本条所称拒绝交接是指拒绝收付使用。

5、对乙方提出超出质保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乙方应以具体、详细的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若有争议,由乙方委托成都市相关质检部门进行检测,该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注:房屋交接验收按合同约定交接验收标准进行。

6、附件二配置标准中的安防及智能系统,在房屋产付后陆续开通。

八、对合同第十四条补充约定:

甲方承诺交房之日水、电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天然气、电话、光纤、网络等必备使用的居住条件由乙方自行申请开通。

九、对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办理房所有权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后的180日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b@2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2、办理房所有权证的时间,从乙方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完毕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税费,提交所需资料并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计算,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使产权登记手续超过本条第一款约定期限延迟办理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一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为乙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乙方应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同时,缴齐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及费用,并且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否则,甲方有权推迟为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时间,推迟交接期间,乙方须按按揭贷款合同约定支付银行月供款,因推迟交接房屋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4、他项权证的办理: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后,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四担保他项权利登记。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5、甲方已缴清合同第一条所述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务院〔1998〕第248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十、对合同第十八条补充约定: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乙方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将所购商品房(包括车位、商业)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在交房时由甲方代收并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十一、底层私家花园、二、三层露台、顶层屋顶花园,全体乙方均同意由购买该底层、二、三层或顶层房屋的业主享有其使用权。使用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的业主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管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得改变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的隔离方式和损坏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内设置的公共设施,使用顶层屋面不得侵占消防通道并保持其畅通,更不得侵占小区内的公用绿地。同时,乙方同意地面停车位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十二、甲方对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乙方协助时,乙方应无条件提供便利,如其维修对乙方造成了损害,应给予适当的补偿。乙方不能无理拒绝或提出过分的要求,否则对因延误维修而扩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三、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合同、本协议及附件为准。甲方的售楼书、售楼广告、沙盘、模型等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和甲方的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均不作为双方的约定和验收房屋的依据,如有变化,甲方不另行通知。甲方展示的样板房,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指引,不能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十四、本商品房销售价格没有包括下列费用,乙方庆另行交纳:

1、天然气包干费为 元。

2、电话开户费、宽带网接入开通费以及有线(或光纤)电视入网等。

十五、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乙方同意,在本小区业主大会聘任物业管理公司之前,由甲方通过相关合法程序招标的物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接受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以及甲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

十六、对合同第二十二条补充约定:

甲方将其所持合同原件交予产权登记机关一份用于备案;乙方采用抵押贷款方式付款的,应将其所持合同原件交予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通过平等友好协商、解决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消费者委员会调解、直至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协议所载明的乙方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乙方必须保证其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若甲方按上述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不能与乙方联络,其责任概由乙方承担。乙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乙方联络方式变更而导致甲方未能将有关通知送达乙方的,甲方通知发出之日视为已通知乙方。

十九、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解除或终止本协议,除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协议外,任何单方解除或终止或拒不履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房款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双方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从解除之日起三日内一起到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则,守约方有权拒绝履行退房或退款义务,并要求违约方每日按照合同约定总房款千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买卖双方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按约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守约方有权方面到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十一、本协议及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合同内容如有冲突,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二十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本协议立即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二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整理版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同补充协议确立原则

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往往因合同内容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房屋一事达成本合同补充协议。

本协议是备案号为 《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当本协议中出现条款与《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其原始附件相中条款相矛盾时,以本协议中所列条款为准,其余条款自动失效。

本补充条款的内容,如与法规政策抵触的,一律以法规政策为准。

二、出卖人资质及所售物业所有权承诺

2.1出卖人为本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签字人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

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2出卖人提供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 许可证》,“两书”即:《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 期物业服务合同》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按违约处理,买受人有权提出退 房,出卖人退还所有已交房款(包括定金),并按所支付总房款的3%支付违金。

2.3出卖人所售物业及其相应土地面积未设定抵押、出租、转让等情况。 三、房屋面积

3.1 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房屋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总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室内墙体面积为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

3.2 建筑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房屋约定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____至____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测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____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且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屋所有权仍然归买受人所有,出卖人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____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当此面积小于____,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面积费用: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房屋面积所适用的契税为_%,如因出卖人原因使登记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不得不支付更多的税费,则由出卖人承担此等多支付的税费;买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费用(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用等)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出卖人承担,同时买受人保留退房的权利。

3.3 分摊的公用面积:

(1)文字定义:可分摊的公用面积是指与房屋在同一幢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2)基本原则:此部分仅存在于本楼内部或与本楼建筑结构存有相连结的部分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未经买受人同意计入公摊面积的,买受人有权不支付价款。

(3)分摊构成:公共门厅、电(楼)梯前厅、电梯井、电梯间、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仅为本楼服务的其它设备间为公共部分,其面积计入公摊面积;房屋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公摊面积。

3.4 套内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

(2)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房屋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____至____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测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3)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____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且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屋所有权仍然归买受人所有,出卖人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____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5)比例增加:如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的面积支付费用。

(6)比例减小:如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减少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最有益于买受人的原则退款,包括要求出卖人退还全部房款、面积变化应退的双倍房款,买受人有权选择诸多退款方案中的一个。

3.5 套内使用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间(如卧室、起居室等)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面积构成:卧室面积____平方米,书房面积____平方米,客厅面积____平方米,卫生间面积各为____平方米,面积由房屋内部测量尺寸长宽相乘所得;合同面积以出卖人现有的平面图纸所注明的套内使用面积为标准。

3.6 使用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房屋约定套内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____至____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测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房屋套内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____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且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屋所有权仍然归买受人所有,出卖人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房屋套内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____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使用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3.7 单元面积:考虑到卫生间、厨房等房间的面积缩小将严重破坏其使用功能,因此出卖人卫生间、厨房等的套内使用面积如果减少超过0.3平方米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8 露(晒)台面积:鉴于露(晒)台面积并不计算在买受人购买面积之中,出卖人将面积为____平方米的露台之使用权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出卖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机构阻碍买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积,则出卖人应当退还给买受人的费用为平均房价的三倍与按露台(晒)总建筑面积之积。

3.9 测量机构:为保证面积数据的准确性,本房屋由出卖人先行委托测量机构在房屋竣工后进行实际测量,所委托的测量机构应当是取得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量资格证书的专业机构,测量行为不得委托给他人;没有取得国家测绘局测量资质证书的机构其测量结果无效,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房款。如不能达到上述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10 规范与成果: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出卖人应当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的规定,向买受人出示测绘图,图中应当标明套内空间及公摊部位的位置与面积构成的尺寸,房屋分摊的公用部分、面积及全部长度尺寸应当注明,以使买受人可以皮尺对图中标明的面积进行核对。如不能达到上述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11 面积核实:因分摊的公用面积涉及范围大、操作过程复杂,使买受人核对及查实的成本较高,有可能产生欺诈机会,为此买受人有权根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复杂的测量工具,仅凭于普通市场上购买的合格米尺等测量工具即可进行测量。如出卖人对此测量工具的准确性表示异议,应据买受人的指示申请有关机构对测量工具的销售单位进行相关工具质量鉴

定,买受人不申请的或者申请后有关机构没有给出测量工具不合格结论的,则视为测量工具符合质量要求。

3.12 测量争议:买受人入住前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测量结果有差异,则双方均有权提请法院或者有关机构就双方争议进行评判;在此以前买受人有权在不支付任何价款的前提下先行入住,并且根据最有益于买受人原则在不同测量结果之间进行选择并支付相关费用。

3.13 违约推定:考虑到测量过程的复杂,买受人无法对全部尺寸进行核实,而出卖人委托的测量机构做为专业机构,应当保证全部测量尺寸的真实与准确性;为此买受人有权以抽检的方法来核算全部测量结果的质量。双方约定买受人可以对任何一尺寸进行核实;如买受人测量得到的任一尺寸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测量报告结果不同,或出卖人提供测量报告中并不包括此尺寸,则推定出卖人提供的全部公摊面积尺寸均存有欺诈;为此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全部公摊面积的费用,出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并仍应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14 违约责任:当出现上述违约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3日内双倍退还公摊面积的价款作为违约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则每天应当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四、按揭贷款的补充

出卖人在《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签订前与买受人达成协议:全权代理房屋按揭贷款,如按揭不成且非因买受人主观原因造成不能贷款,出卖人应返还所有已付房款(包括定金)。

五、房屋交付的补充

5.1 出卖人不能因自身主观原因延误房屋交付日期,若因此导致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应及时响应买受人所提退房要求并于3日内返还买受人所有已付房款(包括定金、押金、税负及其办理按揭贷款所产生的费用等。)

5.2 出卖人明确《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不可抗力”仅包含以下

内容: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政府禁令,可以延期交付房屋。

5.3 房屋交付时,应一并交付小区相关配套设施,若不能一并交付,应书面通

知买受人并确定交付时间,因逾期交付对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给 予全额补偿。

5.4出卖人承诺交房之日水、电、天然气、电话、光纤、网络等必备使用的

居住条件达到正常使用标准。

六、 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

办理房所有权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后的180日内,出卖人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得以主观原因进行推诿或延期。

七、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合同、本协议及附件为准。甲方的售楼书、售楼广告、沙盘、模型等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和甲方的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均作为合同承诺的一部分。

八、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通过平等友好协商、解决或提请政府

主管部门消费者委员会调解、直至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本协议立即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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