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范本

时间:2024.4.13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本协议是备案号为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二、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乙方已看到并理解上述文本,且无异议。

三、对合同第五条补充协议:

1、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乙方同意接受在原房屋单价基础上引起的房屋总价款的变化。

2、双方选择按套计价的,对出现的面积差异互不找补。

四、对合同第六条补充协议:

(一)乙方选择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1、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2、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3、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4、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二)1、乙方选择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乙方须于﹍﹍﹍年﹍﹍﹍月﹍﹍﹍日前付清首付房款即人民币 元(含定金)并签署购房合同。乙方未支付之剩余房价款,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由乙方在购房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 成

年按揭贷款。乙方委托按揭银行将取得的按揭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甲方指定的帐户。乙方已明确知道按揭银行规定的申请按前述金额贷款所需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资料,并保证自己符合该条件和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有资料;否则,因此而不能按期取得银行的按揭贷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年限及成数以银行最后批复为准。

3、应乙方要求,甲方就乙方向银行的借款提供保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保证期内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①、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签订《个人住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按揭贷款合同)时,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的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已付首付款中直接扣取)。

②、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当日内按贷款银行的规定备齐按揭的(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前已向其明示)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因按揭贷款而产生的公证费、保险费、手续费等由乙方自行支付。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则按乙方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③、甲方保证期内,乙方未能按按揭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每期贷款本息,导致银行从甲方在其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归还甲方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从甲方代还之日起至乙方还款日止,近代还金额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同时甲方还有权向乙方收取代还金额5%的违约金。乙方应当在30内归还甲方被扣划的保证金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④、在甲方保证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银行从甲方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归还甲方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向甲方支付代还金额10%的违约金;若银行解除与乙方的抵押贷款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加带清偿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或会同银行依法处置乙方所抵押房产,所得款项除支付处理抵押房产的费用、甲方代还的所有款项及向甲方支付代还款项10%的违约金外,若有盈余归还乙方。如有不敷支付,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直至清偿为止。乙方采用公积金抵押贷款方式或公积金与银行组合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参照上述约定执行。

五、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第九条中累计已付款是指乙方交纳的首付房款及按揭月供款中的本金部分。

六、对合同第十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所指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甲方根据合同订立后国家或四川省成都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

七、对合同第十一条补充约定:

1、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外,甲方应以合同记载的联络方式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乙方未接到通知的,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主动到甲方销售中心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乙方委托其他人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须向甲方出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交将公证书留存于甲方。乙方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甲方领取房屋交付通知(以上甲方依据的联络方式如有错误由乙方负责)

2、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乙方;乙方未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甲方已经按期交付。

3、房屋一经现场交付,则视为乙方验收合格。如商品房在质保期内出现瑕疵或为质保范围内的问题,乙方应具体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甲方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4、本条所称房屋交接单是指《房屋验收表》,本条所称拒绝交接是指拒绝收付使用。

5、对乙方提出超出质保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乙方应以具体、详细的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若有争议,由乙方委托成都市相关质检部门进行检测,该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注:房屋交接验收按合同约定交接验收标准进行。

6、附件二配置标准中的安防及智能系统,在房屋产付后陆续开通。

八、对合同第十四条补充约定:

甲方承诺交房之日水、电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天然气、电话、光纤、网络等必备使用的居住条件由乙方自行申请开通。

九、对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办理房所有权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后的180日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b@2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2、办理房所有权证的时间,从乙方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完毕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税费,提交所需资料并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计算,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使产权登记手续超过本条第一款约定期限延迟办理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一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为乙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乙方应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同时,缴齐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及费用,并且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否则,甲方有权推迟为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时间,推迟交接期间,乙方须按按揭贷款合同约定支付银行月供款,因推迟交接房屋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4、他项权证的办理: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后,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四担保他项权利登记。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5、甲方已缴清合同第一条所述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务院〔1998〕第248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十、对合同第十八条补充约定: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乙方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将所购商品房(包括车位、商业)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在交房时由甲方代收并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十一、底层私家花园、二、三层露台、顶层屋顶花园,全体乙方均同意由购买该底层、二、三层或顶层房屋的业主享有其使用权。使用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的业主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管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得改变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的隔离方式和损坏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内设置的公共设施,使用顶层屋面不得侵占消防通道并保持其畅通,更不得侵占小区内的公用绿地。同时,乙方同意地面停车位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十二、甲方对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乙方协助时,乙方应无条件提供便利,如其维修对乙方造成了损害,应给予适当的补偿。乙方不能无理拒绝或提出过分的要求,否则对因延误维修而扩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三、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合同、本协议及附件为准。甲方的售楼书、售楼广告、沙盘、模型等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和甲方的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均不作为双方的约定和验收房屋的依据,如有变化,甲方不另行通知。甲方展示的样板房,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指引,不能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十四、本商品房销售价格没有包括下列费用,乙方庆另行交纳:

1、天然气包干费为 元。

2、电话开户费、宽带网接入开通费以及有线(或光纤)电视入网等。

十五、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乙方同意,在本小区业主大会聘任物业管理公司之前,由甲方通过相关合法程序招标的物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接受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以及甲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

十六、对合同第二十二条补充约定:

甲方将其所持合同原件交予产权登记机关一份用于备案;乙方采用抵押贷款方式付款的,应将其所持合同原件交予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通过平等友好协商、解决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消费者委员会调解、直至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协议所载明的乙方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乙方必须保证其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若甲方按上述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不能与乙方联络,其责任概由乙方承担。乙方

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乙方联络方式变更而导致甲方未能将有关通知送达乙方的,甲方通知发出之日视为已通知乙方。

十九、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解除或终止本协议,除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协议外,任何单方解除或终止或拒不履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房款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双方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从解除之日起三日内一起到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则,守约方有权拒绝履行退房或退款义务,并要求违约方每日按照合同约定总房款千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买卖双方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按约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守约方有权方面到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十一、本协议及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合同内容如有冲突,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二十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本协议立即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二篇: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


编号:MF-2007-01

商品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2007版)

福 建 省 建 设 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 监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中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2、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建议在律师指导下签订本合同。

3、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在【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未选择的打×;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出卖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买受人协商的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

7、未经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出售本合同文本。

8、本合同条款由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2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代理机构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 国籍: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商用、住宅 ,土

地使用年限住宅70年, ;商用40年,。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

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号。

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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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白蚁预防合同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经有权机关批准的

房屋所在层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框剪 结构,层高为 米,位于

所在建筑设计标高〒0.000【地上】第 层。建筑层数地上最高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 个,非封闭式 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

筑面积(有关公共部位位臵及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算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采用的节能措施、指标见附件三。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币) 。

2、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人民币)〓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人民币) 〓

5

4、 〓 。 除上述购房款外,其他由出卖人代收的费用项目按以下标准、 时间收取 〓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双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任何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含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下同)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 6

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属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时依约定将房价款存入到指定的银行预售款监管帐户上。监管帐户应当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报的一致。

监管银行: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15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 7

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3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15 日后,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催告 7 日后仍未支付应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6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第八条 交付条件与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

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 8

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

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

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臵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

4、本条款关于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

要求建设完成,分期交付使用。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人民币) 〓 元违

约金。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

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告知

买受人的;

2施工中遇到有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

3 配合政府的法规/规章和命令或市政建设而引起的延误;

4影响施工停止或进度缓慢的气象原因,如降雨量18mm以上

或6级以上大风或高温37度以上等。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

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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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

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

款万分之 〓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

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

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

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

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项

和第七条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逾期超过90天(即在20xx年9月30日后),出卖人按已

付房款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下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

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

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

(2)变更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

(3)变更房屋节能措施及指标;

(4) 〓

(5)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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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 合理补偿。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

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要求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逾期超过10日未办理交接手续的,自第11日开始,视为出卖人一履行交房义务,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且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及水、电公摊、房屋公共维修金等费用)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该商品房在向买受人交付时没有

出卖人设定的抵押权、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时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按揭贷款、预告登记、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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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指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节能设施差价。

2、由出卖人出资进行修复至合同约定的标准 。

第十四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 %利率付给利息,同时按已付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 0.00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经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代办权属登记,相关费用等具体事项在合同附件六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 12

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

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住户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

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六条 除附件二所列本幢计入分摊面积的公共部位外,以

下其他公共部位和小区内公共场所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 详见补充协议 《第九条:对合同第十六条的补充条款》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仅作 用途使用,买受人

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建筑

屋顶、外墙、外窗(含天窗)的隔热、保温结构和用途。买受人擅

自改变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

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

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承担相应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

用性质。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约定。

本商品房项目由出卖人依法以【协议】方式选聘 公

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等见合同附件四。

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按有关规定缴交,计人民币 整,

于签订本合同前缴交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监管账

户上。

监管银行:

13

监管帐户:

第十九条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附件四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附件五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意按本合同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同意遵守管理规约。

第二十条 文书送达。

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书送达的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否则造成相关通知文书无法送达的,将视同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或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但补充协议中不得含有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双方同意以下有关广告、宣传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 〓 :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肆 份,具有 14

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贰 份(其中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存档壹份),买受人 壹 份(原件不少于一份), **市国土资源局壹 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由【买受人】【出卖人】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申请预告登记。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

15

附件二: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一、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单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 16

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二、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的共有建筑面积。

17

附件三:建筑节能措施、指标和室内分隔、装饰装修、设备标准

1、房屋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

屋顶:采取25厚挤塑聚苯板节能措施。

传热系数K: 不大于1 W/(m·K)。

外墙:采取 200厚加气混凝土砌块 节能措施;

传热系数K: 1.438 W/(m·K)。

外窗:采取 铝合金 门窗 节能措施。

传热系数K: 6.0 W/(m2·K)。

遮阳系数SC: 0.8 。

气密性:高层≤1.5,多层≤2.5 m?/(m.﹒h)且高层≤4.5,多层≤7.5 m?/(㎡.﹒h)

2、外墙:面砖、涂料饰面。

3、内墙:水泥砂浆抹面。

4、室内分隔部位:除分户墙外,其余内墙不做隔墙和门,墙面水泥砂桨找平。

5、顶棚:刮腻子。

6、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

7、门窗:住宅入户门设防盗门,铝合金门窗 ,户内门及封闭式阳台推拉门用户自理,户内不设门。

8、厨房:反口300MM水泥砂浆抹面、防水层。 9、卫生间:反口300MM水泥砂浆抹面、防水层,无卫生洁具及电器设备。

10、阳台:水泥砂浆找平。

11、电话:预埋管道至室内弱电箱,开户费用用户自理。

12、有线电视:预埋管道至室内弱电箱,开户费用用户自理。 18 22

13、互联网络:预埋管道至室内弱电箱,开户费用用户自理。

14、电梯:设电梯 。

15、楼梯:地面防滑地砖或石材,墙面涂料。

16、其它:水表、电表出户,一户一表;每户室内设一个水龙头,一个灯头,其它设备用户自理。

19

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向买受人提

供《**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文本,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和理解,同意遵守执行。

买受人:

代表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20

附件五:临时管理规约

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向买受人提供《**花园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临时公约)》的文本,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和理解,同意遵守执行。

买受人:

代表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21

承诺书

本人为 幢 号(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

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制定的 (项目名称)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

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

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22

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简称“合同”)二十二条的规定,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充分协商一致,现就《合同》未尽事宜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对合同第一、二条的补充如下:

买受人确认已阅悉并理解出卖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其明示的所有事项,并在查验后确认合同第一条、第二条所披露的内容是真实有效的,对所购买商品房的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也有充分的了解。

第二条、对合同第五条的补充如下: -

1、产权登记面积是指出卖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测量机构实际测定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确认,用于产权登记的该商品房建筑面积。

2、出卖人对因法定面积计算依据发生变更或准则发生变更所导致的面积差异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面积差异引起房款总价变化的,在办理权属登记之前或同时,双方应按合同第五条规定时结清房屋面积退补款。买受人未结清房屋面积差异退补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出卖人有权顺延或拒绝办理产权权属证书,并且追究买受人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第三条:对合同第六、七条的补充如下:

1、出卖人有关银行贷款的陈述、宣传及所提供的资料仅供买受人参考,出卖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贷款的具体事项均由办理银行审批决 23

定,买受人同意无条件接受银行的审批结果,且根据银行审批结果及政府部门的规定缴纳办理贷款所需的全部费用。

2、以商业性贷款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应在签订主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交银行按揭贷款的相关材料,并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5日内与共有权人,携带相关证件(原件)至按揭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双方按主合同第七条约定处理。

3、以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应在签订主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交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资料。若需支取公积金(转至开发商账户,减少贷款金额),需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所支取的公积金款项划转到出卖人账户,并办妥相关手续。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买受人需在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5日内与共有权人携带相关证件(原件)至公积金管理处申请贷款,公积金审批后需至办理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

4、银行若不批或审批的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首付款之外的购房款的,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发出催款通知之日起6日内一次性缴清差额款,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双方同意按主合同第七条违约约定处理。

5、买受人必须按期足额向银行支付贷款本息。如因买受人未能按时还清银行贷款本息而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卖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保留向买受人追偿的权利,并且自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至买受人向出卖人还清代偿款项之日止,买受人按出卖人代偿总款的日1‰(如出卖人代买受人偿还贷款本息累计达到贷款本金10%以上的,则按日2‰计算)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4

第六条:对合同第十一条的补充如下:

1、合同项下的房产,在办理交接手续时,买受人应按出卖人的要求亲临或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验收交接手续,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房屋交接单一经签署,即视为出卖人已履行了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的义务,明确该商品房的权属及风险责任转移给买受人。

2、买受人未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要求内前来办理房产移交手续的,视为买受人对该房产及一切所属设施均无异议并同意接收该房产。此后,该房屋所产生的毁损、灭失及与该房产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房屋公共维修金、公摊水电费等全部费用及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对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如下:

合同第十四条关于产权登记条款约定的“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90天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明确界定为“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必须在60天内办结房屋产权预告登记,90天内向规划、城建档案、建设和土地以及产权登记等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提请办理产权权属证书。买受人具体取得产权权属证书时间,必须依照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收件后办结时限进行累加,并适当延长。基此,双方认定产权权属证书办结时限以约定的交房时间延长360天,在此时限内办结产权权属证书即视作出卖方已履行本条约定的义务。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卖人另行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对合同第十六条的补充如下:

买受人购置该房产即取得该产业的所有权,但外墙、楼宇主体结构、 25

天台和楼宇共同部份属全体业主共有,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楼宇结构,公共设施和外墙面貌。出卖人保留本大厦下列项目的管理权:平台、屋顶、外墙、广告位置,并委托 市 统一经营。绿地:除有明确分割,且属于某一户专用的绿地外,其余绿地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九条:相关设施的权属

本项目中由出卖人投资建设、未计入买受人购买房屋共用分摊面积的建筑物(包括且不限于商业用房、会所、幼儿园、游泳池、车库、停车位【含地上和地下停车位】和其它建筑物等等)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拥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可有出卖人统一经营或委托专业机构经营,以及向小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条:其他约定

1、商品房用途为住宅的,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燃气管道接入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开户费,由开发商代收代缴。

2、除购房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购房款外,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与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买卖相关的商品房交易登记、办理按揭、“两证”及领证等手续而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印花税等,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购房合同第二十一条选择的解决合同争议方式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购房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4、关本项目的所有广告宣传(包括但不公限于海报、模型、图册等)均属要约邀请,不作为合同依据。买受人与出卖人的交易条件以及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及其它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26

5、本协议作为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本补充协议与《商品买卖合同》有相悖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本补充协议一式 肆 份,出卖人贰份,买受人壹份,**市国土资源局壹份。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于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于 27

附件七、买受人身份证明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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