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处方格式标准格式

时间:2024.3.31

来自华西医院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要求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院内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三条
 中药处方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床位号等;
2、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候;
3、药品名称、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标明剂型、规格;
4、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5、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四条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遵循以下要求:
1、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2、名称应按药典规定准确使用,应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3、剂量使用公制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一般应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4、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
5、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6、处方中可根据整张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每行排列的药味数相同,并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7、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再次签名。
8、中药饮片剂数应以“剂”为单位。
9、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是否用水煎煮(或用酒泡用、打粉用、制蜜丸用、装胶囊用、熏蒸用等)、每剂药煎煮几次、煎液是否合并、合并后分几次用、内服还是外用、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两次,合并煎液,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10、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遵循以下要求: 
1
、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候)明确,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2、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3、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简要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4、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制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5、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避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国中医药报  20##年10月29日

中成药处方举例

中药饮片处方举例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 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二)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三)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四)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溶液制剂、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

(五)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一种药品应当分行顶格书写,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当避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不宜叠加使用;

(六)中药注射剂应单独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民族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要求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年10月20日印发)


第二篇:中药处方评价标准


中药处方评价标准;处方好坏,是否合理,是决定药品优劣的基础,也是评价新药的关键。处方不合理,不可能安全有效,不能推广应用,更不应批准生产,因此,中药处方的合理性十分重要。然而用什么标准评价处方的合理性评价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准确则是正确评价处方的基础。笔者提出一些建议供诸参考。1理论标准用传统中医理论,根据“理法方药”,“君臣佐使”的原则,评价处方是否合理,这是学术界公认的、长期应用的评价标准,十年来新药评审工作证实了这个标准对多数新药是适用的。然而,随着科学的进步,中医药的发展,新药品种的增多,仍坚持用传统中医药理论作为评价处方的唯一标准,其合理性及不适应性是显而易见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1.1人体外环境与内环境的变化传统中医药理论形成于两千年前,当时的自然条件、社会环境与现在有很大差别,没有现在的人口密度,工业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紧张的社会环境等。外环境的变化必然导致人体内环境的变化,现代人的生活习惯,对环境的适应力,对疾病的抵抗力,对药物的耐受性及反应性等,均与古人有了很大差异。因此,根据古人实践经验总结出的理论,用作两千年后今天的评价标准,判断一个现代中药处方的合理性,不可避免地会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完善,甚至得出不准确的结论。1.2疾病谱与疾病发生、发展、转变规律的变化随着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疾病谱逐渐发生了变化,有些疾病消灭了,有些新的疾病如爱滋病、职业病变成了主要危害,即使是“老”的病种,临床表现、治疗反应也有了很大变化。因而,根据两千年前的疾病谱与疾病发展规律,总结出的中医药理论,用作现代新药处方的评价标准,难免会有一些不准确的地方。1.3药物的变化从古至今,中药的品种、数量、质量等都有了很大变化。《神农本草经》收载的中药仅有368种,而现在的中药资源已达12800多种。同一中药,由于品种、产地不同,其化学成分、治疗作用也有很大差异,即使是同一品种、同一产地的同一中药,由于几千年的变异、退化,今日之中药与几千年前的同一中药,也有很大差异。特别是现代中药的提取、精制、生产工艺,与过去的水煎煮有很大变化,使同一处方的理化性质及治疗作用也发生了很大改变。一、二类新药的有效成分(或组分),如青蒿素、丹参素、薯蓣皂甙等,要想用传统中医药理论,确定其“四气五味”,“性味归经”,“理法方药”,“君臣佐使”,以及处方的合理性,并非易事,显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

研究解决。1.4传统理论的发展传统的中医药理论也要不断发展创新,不断补充、修改、完善。由汉代的“伤寒论”、“六经辨证”到清代的“温病”、“三焦辨证”,便是后人对前贤理论的发展与创新。因此传统的中医药理论不能永远停留在秦汉时代,停留在张仲景的水平上,一成不变。传统理论要发展,原因有二:①如前所述,人体内外环境在变,疾病谱在变,药物在变,社会在发展,科学在进步,因此,传统理论也要相应发展,补充修改,逐步完善。②古人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科学水平,对客观事物及自然规律的认识不可能是完全准确,全面正确的,有的部分比较笼统、概括、模糊,有些则是借助自然现象,类推人体规律,或是借助一些哲学概念用以说明人体的生理病理变化,因而,传统中医药理论也需要随着科学的发展、人类的进步而不断地补充修改,发展创新。综上所述,用传统中医药理论作为评价中医药处方的标准,在多数情况下是适用的,但由于以上几方面原因,在某些情况下,仅用传统中医药理论作为唯一的评价标准,是不够的,可能会出现不准确、不合理的误评结论。2实践标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理论来自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理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又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用古人实践所总结出的传统理论,一成不变地,作为检验今天新药处方的合理性,显然是不够的,不全面的,甚至是不合理的。因此,一方面应该重视传统理论的发展、创新、补充、完善;另一方面应该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用实践的标准来评价中药处方的合理性与优劣。如果经过严格的、科学的药效及毒理试验,证实该方安全有效,并经严格的临床观察,证实该方能够治病救人,安全有效,那么,就应该判定该方是合理的。我们不能想象,一个经过严格的科学实践,反复证实,既安全又有效,能够治病救人的中药处方,竟然是一个“违反中医理论”、“不合理”的处方。当“传统中医药理论”与临床或实验研究等一系列科学实践结果不一致,甚至相矛盾时,不应轻率地、武断地判定“处方不合理”,而应慎重考虑,是否传统中医理论有不完善、不准确的地方,而需要补充、修改、完善。用实践标准评价处方,不仅可以获得科学、合理、正确的结论,避免“妄杀无辜”,造成“冤假错案”;也有利于中药的发展创新,突破低水平重复,突破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保守思想。用几千年的老框框来束缚现代新药的发展创新,不利于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不利于中药现代化,也不利于新药研制的重大

突破。因此,笔者提出一些不成熟看法,并建议用理论标准与实践标准相结合,综合评价中药处方的合理性与优劣,以获得科学的、合理的、正确的结论,推动中药研究与新药开发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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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p药品名剂型单位剂量总量Sig单位剂量用法每日次数美普清片25ug1盒20片Sig25ugpoBid医师药师调配常用的缩写po口服qd每日一次bId每日二次tidqid每日4次每日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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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处方注射凭证范例的通知各科室为规范医院的处方及注射凭证的书写现根据国家卫生部有关处方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医院下发的处方管理办法现下发处方注射凭证书写范例望各科室参照本式样书写本式样如有更改医院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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