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销售政策调整的通知
经过公司研究决定现对市场销售政策调整如下:
1、 费用核报模式改为发货支持,取消原来的费用核报上账再发货形式,所
有费用(包括、所有渠道业务员、促销员、团购经理等人员支持、渠道费用支持、广宣支持)支持改为随货通行以货补的方式支持,每月经销商以报告的形式告知公司费用的使用方式,并由业务员监督执行到位,对于政策没有下放到渠道的客户取消搭赠支持,广宣方面由公司直投。
2、 即日起所有产品全部按新的出厂价格执行,上个月打款的和账面的费用
一并随货搭赠20%本产品。
3、 全面清理市场遗留费用所有的费用报告批复时间截止到8月5日前,8
月5日后不再批复任何形式的报告,所有的费用手续在8月底前邮寄到办事处过期将不再审核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负责。
4、 所有本地业代8月1日起停止报岗、报表全部转为经销商处业代,保留
原有的区域经理名单如下:陈长中、袁绍文、陆金生、于小慧、李廷、孙萌、宋建强、、孟建、黄明、于平、郭敬、章明玉、王德龙、张立
国、栗兵、齐兵。其余所有的区域经理和本地业代不再进行业务考核和工资发放。
5、 销售区域分为冀南、冀北两个区域分别由李廷、齐兵负责全面的招商和
换商工作,提成总体平衡,考核任务为8月底前每人招商不少于10个,否则做降级降薪处罚。
6、 由于部分区域为新开发市场,可暂缓三个月执行本政策,分别为沧州、
保定市区、廊坊市区、衡水市区但以上四个地级市场业务员全部为上账形式,每月公司按考勤表上账,仍按原先报告形式报销费用,邯郸市区和石家庄市区为半成熟市场同样执行发货搭赠政策具体搭赠比例可适当增大以上两个市场另下文通知。
本通知即日起执行
河北广盛居酒业有限公司
20xx年7月21日
第二篇:停销售通知
关于山东 河南 四川 青岛家电下乡政策到期
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1]748号
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青岛市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有关精神,20xx年12月1日起,在山东、青岛、河南、四川(以下简称“三省一市”)实施家电下乡政策试点。自试点以来,三省一市家电下乡政策成效显著,拉动消费、便农惠农效果明显。根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规定,20xx年11月30日三省一市家电下乡政策将执行到期。为做好后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xx年11月30日,三省一市家电下乡政策如期结束。自20xx年12月1日起,户口所在地为三省一市的原补贴对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含地方自主增加品种,下同),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各有关部门要互相协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及时准确了解政策规定,把国家惠农政策办好办实,让农民群众满意。 二、20xx年1月6日零时起,中标区域仅限于三省一市的家电下乡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三省一市所有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的功能权限将全部停止。20xx年3月1日零时起,三省一市财政部门在信息系统中的审核兑付功能将关闭。三省一市财政部门要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及时审核兑付在政策实施期内已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资金(以产品销售#5@p和标识卡为准),既要确保资金安全,又要做到应补尽补。
三、三省一市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工信等部门加强对家电下乡生产企业产品标识卡使用情况的监管。家电下乡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合理安排好生产进度和家电下乡产品发货进度,正确合规使用产品标识卡。
四、三省一市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的监管。政策到期后,三省一市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要督促原所属备案销售网点立即撤下“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撤掉店内所有家电下乡有关宣传材料,取消家电下乡专区(专柜),不得利用家电下乡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在三省一市未销售完的家电下乡产品,可以作为普通商品继续销售。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要妥善安排好有关后续工作,并对原所属备案销售网点违反家电下乡政策的有关行为继续负连带责任。20xx年12月31日前,三省一市各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完成对本地区原备案销售网点家电下乡标识清理情况的全面核查。
五、三省一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务必做到认真组织,层层把关,清算结果要按现行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负担比例分别列出,并与关闭后的信息系统数据吻合。三省一市财政厅(局)要认真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按此表分县填报),并于20xx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六、三省一市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继续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有关家电产品的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以及市场秩序等后续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附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