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时间:2024.4.13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大连北方家居城土石方工程

委 托 人: 张仁川

监 理 人: 庄河市宏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xx年 10 月 15 日

签订地点: 大连新兴产业经济区

编制及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制主要以部分地区公司的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编制。文本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法律规定与企业实际相适应。通过合同条款将公司的生产经营实践和业务流程加以规范,使合同文本更加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

2、通用性与针对性相统一。示范文本既满足地区公司对合同的共性需要,又尽可能增加合同针对性条款约定。

3、原则性与操作性相结合。文本的通用条款一经确定,不应随意更改。需要特殊约定的个性条款,可由地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三、示范文本由主合同及相关附件构成,使用中应注意文本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四、合同谈判和签订应以本示范文本为基础。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对示范文本进行细化,并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五、具体填写说明:

1、监理范围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2、在写明“监理内容”时,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3、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一般是包括:检测试验设备、测量设备、通信设备、交通设备、气象设备、照相录像设备、电算设备、打字复印设备、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

4、根据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对于合同14.1加盖单位印章的规定,原则上我方单位应使用合同专用章;

六、填写要求:

1、条款必须齐全,不能缺项。

2、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

3、填空条款填空处不能为空白。如不需填写该项条款,填入“无”或“/”。 2

目录

1.工程概况: ............................................. 1

2.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 1

3.监理的期限和地点 ....................................... 1

4. 监理工作要求 .......................................... 1

5.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 .................................... 2

6.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 3

7. 监理人权利和义务 ...................................... 3

8. 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 .................................. 4

9. 保密 .................................................. 4

10. 不可抗力 ............................................. 4

11.违约责任 .............................................. 4

12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5

13.争议的解决 ............................................ 5

14.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 5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委托人:大连北宇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大连新兴产业经济区

法定代表(负责)人: 张仁川

监理人: 庄河市宏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庄河市黄海大街一段1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王宝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

用的原则,双方就 大连北方家居城土石方工程 项目工程监理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项目名称: 大连北方家居城土石方工程监理; 工程施工地点: 大连新兴产业经济区;

工程规模: 挖土方604463立方米(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总投资: 6,743,635.93元。

2.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2监理范围: 投资方面控制;质量方面控制;安全方面控制;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

2.2监理内容: 土石方工程、场地平整工程全部监理。

3.监理的期限和地点

3.1监理期限:自 2012 年 10月 20 日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

3.2监理地点: 大连新兴产业经济区。

4. 监理工作要求

4.1监理人应组建 2 名监理工程师组成的监理机构,其中 马广东 为总监理工

程师;监理人更换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人同意;

1

4.2 监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行业标准,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各项安全、环保、生产指标;

4.3监理人应在完工前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在内的项目监理规划,按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并报送委托人;

4.4监理人应按委托人书面同意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并及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5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通知及时参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并于监理业务完成后 15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4.6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应在监理工作完成后 15 日内移交给委托人;

4.7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监理工作所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4.8委托人应当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人、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4.9委托人应于 15 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监理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4.10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马广东 ;委托人更换常驻代表,要在 2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

4.11其他约定: 无 。

5.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

5.1监理费的计取

5.1.1监理费用总价:

(大写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小写人民币):14000.00元。

5.2支付方式:选择下列第 一 种方式。

5.2.1一次性支付:监理任务完成,委托人收到并认可监理人提交的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后 15 日内支付全部监理费用。

5.2.2.分期支付:

5.2.2.1 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监理费用总价的 %;

5.2.2.2(按照进度支付): ;

5.2.3甲方在最终结算时扣除监理费用总价5%的费用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质 2

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天。质保期满后30天内,甲方视乙方服务质量情况支付服务质量保证金。

5.2.4其他约定: 。

5.3监理人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王宝明 开户行: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昌盛信用社

账 号:201169113

6.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6.1审查监理人及其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资质;

6.2监督、检查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情况,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工程师;

6.3认定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审批工程设计变更;

6.4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监理规划及细则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

6.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他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6其他约定: 无 。

7. 监理人权利和义务

7.1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安全、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被监理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7.2检验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被监理单位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被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返工;

7.3检查、监督工程施工进度,签认工程提前竣工日期或工程延期竣工日期;

7.4监理过程中如发现被监理单位人员工作不称职,监理人可要求被监理单位调换有关人员;

7.5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到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以及工期的 3

问题,应立即要求被监理单位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7.6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7所委派的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7.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监理业务转委托;

7.9其他约定: 无 。

8. 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

双方有关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合同附件《工程监理HSE合同》执行。

9. 保密

监理人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一切原始资料、信息及相关工作成果属委托人所有,监理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或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任何事项。

10.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10.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0.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违约责任

11.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1.1.1未按约定向监理人提供实施监理职责所必需的工程项目资料、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外部环境,致使监理人无法正常履行合同职责超过 1 天的,承担合同价款 5 %的违约金;

11.1.2迟延支付监理费用,每迟延一日,承担迟延支付部分万分之 二 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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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11.2.1未按约定组建监理机构、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致使合同履行延期的,每迟延一日,承担合同价款 2 %的违约金;

11.2.2监理任务完成后,未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每延迟一日,承担合同价款 2 %的违约金;

11.2.3监理人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监理业务转委托的,承担合同价款 3 %的违约金;

11.2.4监理人根据本条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11.2.5监理人失职,没有尽到监理职责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负责赔偿。

12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2.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2.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各方解除合同前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2.2.1监理人未按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在委托人限定期限内仍未整改的; 12.2.2监理人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12.2.3监理人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监理业务转委托的;

12.2.4监理人或其委派的监理工程师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权益的; 12.2.5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超过应付金额 2 %以上,经监理人书面催告后 3 日仍未支付的,监理人可以解除合同。

12.3其他约定: 无

13.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13.1 方式解决: 13.1提交 大连 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14.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4.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 5

日起生效。

14.2双方就监理过程中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签订的《大连北方家居城土石方工程监理HSE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4.4本合同一式 2 份,甲方执1 份,乙方执 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以下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

14.6其他约定: 无 。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 系 人: 张仁川

电话/传真: 133xxxxxxxx

20xx年10月18日 2012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 系 人: 王宝明 电话/传真: 0411-89816020 年10月18日 6


第二篇:空白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GF—2000—0202 合同号:杏建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

( 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

本合同自开工之日起开始实施,至 ____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陆 份,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各执 叁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龙岩市新罗区新洲城A幢1505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龙岩分行 帐号: 帐号:35001692490052508824 邮编: 邮编: 364000

电话: 电话: 0597-2210657

本合同签订于: 年__月__日

2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 3

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 4

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 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 5

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局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作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 6

向设计人得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局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京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 7

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年终奖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臵意见,再向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员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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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换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引起的与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提出赔偿要求能要求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9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用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高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各个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 10

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 理 报 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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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得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果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制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用权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俗成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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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商,如仍未能达成一致一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5031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福建省工程建设法规、规章、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验收、评定标准;监理合同以及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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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该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2、监理工作内容:一般土建、室内装饰工程等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委托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提供一套完整的工程前期文件及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及工程建设相关合同文件等。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两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无

第十六条

空白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14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监理工作报酬(监理服务收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及《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房【2007】273号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3.3×75%=2.475%计取。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空白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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