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 方(购房人):
有效证件::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为:□商业用房 □写字楼 □ 其他 合同编号:
该物业座落于:建筑面积(以测绘部门测绘结果为准):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执行《物业管理条理》并根据有关政府对商业区的管理规定,及实际发生进行各项管理及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公共雨污水管道的疏通等;
(四)公共绿化、建筑小品、水环境、公共健身场地及器械等的养护管理;
(五)协助管理小区及周边公共秩序、消防、治安防范等事项;
(六)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包括对物业使用的禁止性行为实施管理;
(七)物业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
(八)物业其他共同事务的管理服务,包括物业代收代缴费用事项;
(九)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行业规定与双方约定的范围和质量标准。
第三条 乙方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为:
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五条 乙方交纳费用时间:首次入住时以开发企业规定的入住日期起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一个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以后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商户应于上年度物业管理费到期前1个月的20日之内,按时履行向物业公司一次性缴纳全年度12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将物业出租给他人使用,如乙方与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乙方负有连带交纳责任。乙方应将其约定事项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其它费用。
第七条 乙方不得将所应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转嫁给第三方,甲方只向乙方收取该费用。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市场调解价及实际运营成本核算调整。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改造的费用。
第九条 乙方同意对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按其实际发生的成本,测算均摊。
商铺除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外,应及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各项相关费用。
第十条 商铺的业态经营种类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许可范围。特定经营娱乐、餐饮等行业,须事先经政府工商、环保、防疫、治安、城管、消防等部门核准,并取得许可文件后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 商铺设置店招、发布户外广告等,应按照小区统一款式和质地等要求设计或编制方案,必须经物业管理企业确认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如工商、城管、市容办、灯光办等)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商业区内设有中央空调,夏季制冷;冬季供暖,并有专人负责设施设备日常养护及修缮工作。乙方应在每年供冷季(11月15日)之前一次性交纳全年(供暖、供冷)的费用,收费标准为74元/建筑平米/供暖、制冷季,商户应由产权人交纳,租户由使用人交纳,其中房屋的租金中均不含供暖、制冷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公约》;在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装修管理手册》履行《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产生的装修、办公、生活垃圾自产自消,自行清运,严禁乱弃乱放;如不便清运,经物业公司同意,将垃圾放到指定地点,按3元/平方米收费。
第十四条 乙方或物业使用人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特别是消防设施)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的,应事先通知物业公司,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壮,造成损失,应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明确设备、设施的管理界限及范围,根据所管辖的来分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责任界限:
第十六条 乙方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因乙方或物业使用人自身使用原因,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损坏(如:下水堵塞),产生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并负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在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范围内进行营业,如因乙方或物业使用人在经营中与小区内住户产生矛盾,或因某项规定出现扰民等现象,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乙方商铺门店自身原因,造成消防设备设施违反相关规定,影响到正常操作,经相关部门检查不合格,受到一切处罚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十九条 由于安全隐患启动应急预案时,由毗邻部位抢险,乙方给予配合,经有关部门同意,必要时可以破门而入,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以下情况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物业管理企业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物业管理企业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不可归责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事由。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擅自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如有特殊情况可作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本协议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如服务不到位,乙方可要求物业管理企业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乙方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的滞纳金,同时有权对乙方停止部分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及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甲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四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截止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甲 方: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乙 方:业主(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第二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范本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
商品房位置: 单元;
商品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及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并公示告知。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5、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六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9、告知乙方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1、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
3、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4、装饰装修房屋前,与甲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5、不得侵占、损害业主公共利益及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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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转让房屋时,应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7、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规定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8、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9、不得干预甲方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1、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环境卫生
1、入户大堂、电梯大堂、梯间、公共部位的地面清洁、保洁;
2、公共设施的清洁保洁、绿化带中垃圾清洁。
三、秩序维护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日常秩序管理服务;
(3)做好安全防范宣传。
2、责任
(1)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小区的正常居住秩序不受非法侵害;
(2)保证业主大件物品外出登记清晰;
(3)协助做好小区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指挥有序;
(2)通行顺畅;
(3)停放整齐。
2、责任
(1)非业主车辆进入登记、核实放行;
(2)业主车辆停放时认真核查车次登记;
(3)提醒业主将贵重物品不放在车上,锁好车门、车窗,做好防盗工作。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见附件:《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保持原貌、及时修缮、定时清洗 。
二、设备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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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持顺畅,定时检修和保养;
2、维修及时 。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定时维护保养,建立设备台账,制定每月保养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四、环境卫生
1、公共区域路面干净、绿化带中无白色垃圾。
2、大堂及梯间每天保持清扫保洁,定期进行灭“四害” 。
五、绿化
绿化修剪及时,按时施肥、浇水,绿化植物长势良好。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交通管理有序;
2、车辆不乱停乱放。
七、秩序维护
1、依法对外来人员实行询问;
2、协助做好防火、防盗。
八、消防
1、消防宣传活动每3个月1次 。
2、消防设备保养每月全面实施 。
3、消防检查每日一次 。
4、消防报警及时 。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修:及时率98%,完好率100% ;急修:及时率100%,完好率100% 。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交纳费用时间: 甲方自乙方与发展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若发展商逾期交付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之次日起计收物业管理费,乙方应按月交纳物业管理费,具体时间是每月5日前;
二、多层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不含公共分摊),高层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不含公共分摊),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不含公共分摊);
三、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按建筑面积全额交纳管理费;
四、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
五、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调整。
第五条 车位使用及管理服务费用
机动车1、室内:小车位 元/个/月 (含物业管理费);
摩托车位 元/个/月(含物业管理费)。
2、室外:小车位 元/个/月 (含物业管理费);
摩托车位 元/个/月(含物业管理费)。
3、独立车库 / 元/个/月,物业管理费 / 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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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 元/个/月(含物业管理费及充电费)。
第六条 代收代缴有偿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热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有偿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另行约定。
第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计划,经物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三、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物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八条 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的购买由业主大会决定,可自行办理或委托甲方代为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商品房所占房屋总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所购商品房等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九条 经营广告牌及其它收益
补充物业管理费用不足或用于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第十条 违约及其它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其它应缴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五、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甲方、乙 方和物业建设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本协议样本送XX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 表 人:
签订日期:二0 年 月 日 二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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