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苗XX申请变更唐XX监护人一案

时间:2024.3.15

申请人苗XX申请变更唐XX监护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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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冷民特字第3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永州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永冷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苗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农民,住永州市XX区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龙XX,男。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曾XX,女。

委托代理人罗XX,女。

被监护人唐XX,女,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人,学生,住永州市XX区XX镇XX村。

申请人苗XX申请变更唐XX监护人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苗XX诉称,唐XX系唐YY与被申请人的婚生女。唐YY在打工期间因意外事故,经广东省韶关市XX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xx年7月30日死亡。20xx年至今,被申请人生活居住在其娘家XX镇XX路29号,与其丈夫即受害人唐YY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唐XX自出生后至今十余年来,一直生活、居住在XX区XX镇XX村,均由祖母即申请人照顾其生活、学习,保护其身体健康。申请人身体硬朗、健康,掌管着儿子唐YY逝后的部分赔偿款,具有作监护人的经济基?L芚X也适应了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居住,并能与XX

镇学校师生长期和睦相处,不愿随其母即被申请人生活、居住,甚至于见到申请人就害怕。最近五、六年以来,被申请人没有关心、照顾甚至于没过来看望过唐XX。请求法院将唐XX的监护人由被申请人变更为申请人。

被申请人曾XX辩称,夫妻双方无论是否分居都不影响对小孩的抚养;唐XX出生后哺乳期间大部分由曾XX抚养;申请人有重男轻女的思想,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申请人并无能力抚养小孩。

经查明,申请人苗XX之子唐YY、被申请人曾XX于19xx年5月14日在XX区XX镇政府登记结婚,于20xx年10月4日生育女儿唐XX。唐YY于20xx年7月30日在外打工因意外事故死亡。被申请人曾XX2岁时因患乙脑遗留下精神疾病,于20xx年5月办理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曾XX为精神残疾人。唐XX在哺乳期间随被申请人曾XX生活,此后随其祖母申请人苗XX生活。20xx年9月至20xx年2月,唐XX在XX县城东XX实验学校就读,由被申请人曾XX抚养。20xx年2月后,唐XX回XX在永州市XX区XX镇学校就读,随其祖母申请人苗XX生活。

本院认为:申请人苗XX之子唐YY与被申请人曾XX婚后生育女儿唐XX,唐YY与被申请人曾XX系唐XX法定监护人。虽然唐YY在外打工因意外事故已死亡,但被申请人曾XX仍是唐XX的法定监护人。虽然被申请人曾XX2岁因患乙脑遗留下精神疾病,但其在庭审中意识较清楚,能清晰表达自己的观点。唐XX在XX县和谐实验学校就读期间,由被申请人曾XX抚养,被申请人曾XX履行了对唐XX的监护责任。申请人苗XX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曾XX因精神疾病或其行为对被监护人唐XX造成损害而丧失监护能力。因此申请人苗XX请求变更唐XX监护人的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苗XX请求将唐XX的监护人被申请人曾XX变更为申请人苗XX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邓 国 华

二 0 一 二 年 四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陈 志 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篇:申请变更监护人


如何申请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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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浏览:515 | 更新:2013-11-29 15:16

申请变更监护人

工具/原料

? 民法通则

方法/步骤

1. 1

【释义】

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一是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例如,监护

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监护人资格;再如,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三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 2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3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第18条、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

4. 4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区分申请变更监护人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两者的关系。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发生的事由不同。申请变更监护人的事由也可以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申请人同时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变更监护人。

END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兄、姐;

3.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 配偶;

2. 父母;

3. 成年子女;

4. 其他近亲属;

5.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992年7月14日法发〔1992〕22号)

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

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触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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