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工作獎金申請書
年 月 日
本人 99年度於公務機關及公立學校服務年資已詳列如下並附相關證明,無其他可供併計請領年終工作獎金之年資;另本年度之年終工作獎金除在宜蘭縣員山鄉員山國民小學請領外,未向其他機關學校請領;若有不實,願無條件繳回,並負一切法律責任,特此切結。
申 請 人: (請簽名)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住 址:
備註:
依據「99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
九十九年年中曾在職者,則依本注意事項八(一)年資採計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內容如下:
(一) 軍公教人員九十九年十二月仍在職者,不論其九十九年在職年資是否銜接,依下列規定,由新職服務機關學校依其九十九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
1、 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暨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2、 軍職退除役輔導轉任公職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依本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二款支領軍職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轉任公職者,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3、 軍職辦理外職停役轉任文職人員,如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以前辭職,並同時恢復支領軍職退休俸者,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由國防部發給年終慰問金。
4、 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第二篇:年终工作奖金申请书
年終工作獎金申請書
本人 於96年度,公務機關及公立學校服務年資已詳列如下並附相關證明(如敘薪通知書、離職證明書、有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者請附簽呈影本及薪資證明),無其他可供併計請領年終工作獎金之年資;另本年度之年終工作獎金除在臺北縣立明德高級中學請領,未於其他機關學校請領;若有不實,願無條件繳回,並負一切法律責任。特此切結
申請人: (請簽名蓋章)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倘無可併計年終工作獎金之年資,亦請簽名交回。
請於96年10月03日交回人事室,倘無可併計年資請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