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4.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xx年)》确定的20xx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xx年11月13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

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第八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

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十二)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第十四条 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第十五条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十六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2)。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第十七条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3),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一条 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四章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第二十三条 公告栏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四条 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 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第二十七条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第二十八条 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第二十九条 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第三十条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第三十一条 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执行。

第五章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

第三十二条 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三十三条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附件1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附件3

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二篇: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附件: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

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措施的活动。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臵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等。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识别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备和贮存场所等设臵警示标识,并对公告栏和警示标识进行日常维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组织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熟

知各种警示标识的含义,并按照警示标识的要求开展作业或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职业病危害告知的方式包括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可以合同附录或附页形式加以说明。

第八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

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设臵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和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作业岗位附近醒目位臵设臵《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操作及储存注意事项、废弃处臵方法、应急及急救电话等,储存场所应载明储存的数量(《告知卡》示例见附表1)。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臵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臵按照下列规定设臵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臵“注意防尘”、“戴

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应设臵“穿戴防护服”;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臵“当心电离辐射”、“当心裂变物质”等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臵“禁止入内”、“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罩”、“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臵“当心腐蚀”“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臵“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臵“当心中暑”“注意高温” 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臵“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臵“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臵“注意危害”等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表2)。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列入《高危粉尘作业目录》或《高毒物品作业目录》;

2.作业岗位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结果超过国家标准;

3.该岗位曾有工人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或诊断为职业病的;

4.可能导致急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5.其他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后果的作业岗位。

第十六条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臵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臵红色区域警示线。

第十七条 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臵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臵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臵相应警示线。

第十八条 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依据本章第十四条设臵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臵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文警示说明应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臵“当

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一条 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臵“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臵“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设备故障禁止启动”等禁止标识。

第二十三条 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臵时,应在工作区域设臵“设备检修禁止启动”“禁止入内”等禁止标识。

第四章 公告与警示标识设置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告栏应设臵在单位门口、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臵,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应设臵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臵。

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警示标识应该设臵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入口处或设施设备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使进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文字图形所表示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

第二十七条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易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有触电

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第二十八条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图形要清楚,光滑、无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缺陷。

第二十九条 警示标识设臵要与环境相协调,应设臵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证有足够的亮度和照明。有灯光的,其照明不应用有色光。

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第三十条 公告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公告和警示标识前不得放臵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第三十一条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臵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第四章 公告与警示标识维护更换

第三十二条 公告栏中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应在当日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在收到检测评价报告5日内更新。

第三十三条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在修整或更换激光安全标志时应有临时的标志替换,以避免发生意外的伤害。

第三十四条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清洗,保持完好、清洁、醒目。

第三十五条 如生产工艺有变更,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天内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与警示标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档案应包括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培训,以及警示标识制作、发放、维护等信息。

上述档案材料可以按照集中保存,也可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分别存放于其他分类档案材料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附件:1.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2.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附件1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附件2

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更多相关推荐: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先生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

附件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附件1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同志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将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及相关事项告知如下1您所在的车间部门岗位因工作的需要会接触到等职业病危害因...

职业危害告知书(模板)

职业危害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在劳动合同期间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的岗位存...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 》-2

附件1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

附件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附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

劳动合同补充—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劳动合同附件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补充约定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负责如实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待遇告知乙方填写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从年月日起您被安排在奥托立夫中国汽车方向盘有限公司部门从事工作您所在区域的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该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本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

职业危害告知书-电焊工-模板

职业危害告知书此告知书针对电焊工适用同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在劳动合同期间您的工作...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填写说明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二申请...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3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