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十项制度

时间:2023.4.14

教学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 根据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

1、公司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时间、顺序组织教学。

2、学员补课的规定。学员缺课时由任课教员补课,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准参加本科考试。

二、教学实施计划管理

1、教务科负责制定理论教学和实际驾驶操作训练的教学实施计划。

2、理论教学和实操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管教学计划实施情况。

三、驾驶培训记录管理

1、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是考核学员培训学时的合法凭证。应认真填写,不能弄虚作假。

2、每个科目训练结束后,由教练员在培训记录上填写培训学时,然后按照先学员后教员的顺序签名,教务部门签名后,加盖学校培训学时审核专用印章。

3教务处持驾驶培训记录到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凭驾驶培训记录及相关手续到公安交警部门约考。

4、驾驶培训记录一式三份,科目三培训结束时,经交通部门审核后分别各存一份(交通部门、交警部门、培训机构)

5、培训机构留存的驾驶培训记录存入学员档案。

学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学员的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护学员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驾驶培训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学员必须按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如实填写培训记录、教学日志。

2、培训中不得私自驾驶训练车辆,遵守安全操作要领,不得酒后驾车,不得穿高跟鞋、拖鞋参加操作训练。

3训练期间不准宴请公司人员,也不准向其送礼。

4、积极提出在教学中服务和廉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学员学习管理

1、学员到公司报名填写学员登记表,缴纳培训费后方可参加科目

2、学员中途退学,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退还剩余学费。

3、学员违反规定被劝其退学的,退还剩余的培训费;被勒令退学的不退还培训费。

4、学员在培训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被处徒刑的,学籍自动取消。

5、学员取得结业后,即已经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习期满。

三、学员档案管理

1、公司教务处负责建立学员的文字和电子档案。

2、档案内容包括学员登记表、培训记录、教学日志、结业证书。

3、学员档案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

诚信承诺制度

为全面提高公司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树立了“诚信为本,信誉至上”的驾培风尚,弘扬公司文化,善待学员,维护公司声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制定本制度。

1、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顺序、内容、时间进行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2、根据培训收费管理制度,合理收费,不得增加收费项目。

3、训练中保证学员的安全,防止人员伤害。

4、文明教学,尊重学员的人格。

5、如实填写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

6、允许学员选择教练员或调换教练员,尊重学员的自主权。

7、允许学员选择培训日期和培训学时,给学员提供方便。(除科目一理论学习外)

8、提高工作效率,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9、保证教练车的完好率,不影响学员训练。

11、廉洁施教,不收取学员的钱物或参加学员宴请及消费性的娱乐性活动。

10、公司经常开展诚信承诺教育,普及诚信知识,认清诚信承诺的价值,并定期检查诚信承诺工作落实情况,避免失信于学员的事情发生。

11、对学员诚信承诺问题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并由责任人采取措施。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杜绝和减少训练中的事故发生,保证正常训练,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组织

1、公司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检查,日常安全工作检查,季度安全工作考核,年终安全工作评比。

2、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安全训练,坚持教练车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的三检制度。

(2)按交通公安部门关于进场安全训练的有关规定。

(3)组织分析事故案例,安全训练等有关知识。

3、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每年进行报废和更新。

4、教练车上的副制动踏板、副后视镜、灭火器要齐全有效。

5、训练期间每台车选一名学员为本车安全员,协助教练员做好安全工作,上车系好安全带,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训练。

6、禁止教练员酒后执教和学员酒后训练。

二、安全检查

1.公司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2、不定期地组织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发现问题要立即提出整改并执行专人负责按时落实。

档案管理制度

一、学员学籍档案是参加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学员信息,主要包括《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学员登记表》、《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二、公司员工档案主要:身份证、驾驶证、教练证、文凭证书、员工登记表、安全责任书、劳动合同书等。

三、车辆档案: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保险单、二保单、教练车标识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评定报告等。

四、上级有关文件登记归案

1、档案管理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积极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

3、负责公司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

4、档案工作人员调动时,应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并经领导同意履行交接手续。

5、档案的保存应做到防火、防光、防高温、防尘、防潮等,定期检查、打扫、通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档案法》和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档案的管理类工作,对超过保管期限而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提出销毁意见,填写销毁清单,经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销毁,并登记销毁日期。

教练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培训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公司聘用的教练员(理论教员、实操教员)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有关教练员的要求。

2、公司聘用新教练员采取社会招聘、定向培养等形式,由教务科实操负责人和理论负责人进行面试和测试。

3、招聘的教练员必须参加省运管局的统一培训考试。

4、办公室负责办理劳动合同、安全责任书、填写员工登记表。

5、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聘用期的前三个月为试用期。

6、在聘用期内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无法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根据合同规定,可终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教练员,予以开除。

7、在聘用合同期内双方不得无故终止聘用合同,特殊情况下,需提前40天书面通知对方。教员辞聘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8、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程序教学。

9、按时通知和组织学员参加各种考试,保证到考率,考试前向学员说明考试目的、程序、内容、纪律及补考相关事宜。

10、考试前检验学员身份证、机能证和学习流程表,说明注意事项并提前将学员带到指定的考点列队待考。

11、尊重考官,服从指挥。

12、学员补考由教练员经主管考试部门另行约考,约考后并将考试的具体日期及时通知教练员,由教练员通知学习。

13、训练期间发现车辆故障,不准继续使用,能排除的应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送修。

14、对提出调车、调教练的学员,要积极协助领导做好调整或调解工作,不得打击报复,服务要热情,学员有呼必应,有问必答,有事必办,有难必帮,努力实践零缺点。

15、建立教练员考评制度,实行年终考核。

考核内容:教练员任教能力、教学质量、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情况。

考核办法:由公司领导负责,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考核成绩作为年底评优依据,存入教练员档案。

结业考核制度

结业考核的学员是已经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的必经程序的考核。是检验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结业考核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 凡是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学员都必须参加结业考核工作,

结业考核员需持证上岗。

二、结业考核分为三个科目

科目一: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相关知识

科目二:为场内驾驶(桩考)

科目三:为道路驾驶(场内道路和实际道路驾驶)

三、考核日期在本科目培训结束后进行。

四、考核方式:

1、科目一使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

2、科目二每位学员有两次机会由结业考核员主考(桩考)

3、科目三学员上车考核时教练员跟车,考核员主考,进行场内项目和实际道路驾驶考核。

五、科目三考核合格者由教务科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书,并将复印存入学员档案。不合格者通知继续学习后重新安排补考。

学员投诉受理制度

为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声誉,制定本制度。

一、学员投诉内容

1、公司未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培训的。

2、公司在填写培训记录时弄虚作假的。

3、公司乱收费的。

4、公司没有履行对学员承诺的。

5、教练员索要钱物或参加宴请的。

6、教练员讽刺、挖苦、侮辱打骂学员的。

7、教练员无故停止学员培训的。

二、学员投诉的方式以面谈、信件、电话为准,需留下真实的姓名和回访地址或电话,并提供尽可能详尽的证据、投诉对象、投诉的内容。

三、学校工作人员在接到学员的投诉后,必须马上登记在册,不得不做记录和隐瞒不报,也不得恐吓学员,不得将消息透漏给被投诉对象,并立即派人进行调查。

四、如果学员投诉内容属实,应按规定处理:

1、没有达到规定学时的要对学员补训。

2、讽刺挖苦、打骂学员的由责任人当面向学员赔礼道歉,并按公司其他规定处理责任人。

3、收取钱物或参加宴请的,按公司规定对责任人处以3倍罚款,并将处罚的钱物或学员宴请支付的费用,如数退还学员。

教练车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教练车管理,延长教练车使用寿命,保证教练车的完好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教练车必须证件齐全、有效,按时交保险等各种规费,车辆车检及每年一次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测,必须达到二级以上。车辆技术性能状况良好,并有统一的教练车标识。

2、与培训无关的人员不准乘坐教练车。

3、教练车必须在规定的路线进行训练。

4、教练车坚持实行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等。

5、每天对教练车车容、安全性能、安全状况及使用情况的检查。

6、检查车辆转向、制动、灯光、制动踏板、副后视镜等技术状况。

7、检查中如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教练车教学安全。

8、严格遵守国家车辆报废年限,每年进行教练车更新,更新教练车要与考试车型保持一致。

9、严禁将教练车交无证人员驾驶,训练中教练员应随车指导,不能离开正在训练中的学员,保证安全训练。

培训收费管理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学员合法权益,根据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结合现市场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一、收费公示

1、所有收费实行公示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指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在公司办公室公布收费标准,做到亮证收费。

3、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公示板上的内容。

4、公司为其他部门代收费用时,要注明被代理的单位及收费依据。

二、收费方式

1、培训费按培训形式收取,参加正常班培训的实行一票制,一次收齐。参加学时制预约培训的,按预约小时收费。

2、费后要出具正式#5@p。

3、学员办理入学手续后到办公室财务收费窗口缴纳培训费。

4、除培训费用外,一律禁止乱收费。

三、收费监督管理

1、收取培训费由办公室财务收费窗口办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2、受社会监督。在收费公示板上要同时公布学车费用、交通部门和公司的投诉电话。


第二篇:大黄山豫新煤业公司十项管理制度07-3-1


大黄山豫新煤业公司

《“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

大黄山豫新煤业公司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目 录

一、矿井通风系统与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二、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三、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二)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三)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四)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四、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六、防突与井下局部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七、矿井瓦斯监测与安全仪器管理制度

八、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九、井巷维修管理制度

十、巷道贯通与盲巷管理制度

(一)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二)盲巷管理制度

一、 矿井通风系统与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两个矿井合并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审查后报师部批准。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公司备案。

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巷必须安设两正两反四道风门并实行联锁。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高度或长度,严禁将一条上(下)山或风巷分为两段,一段做进风巷,一段做回风巷。

3.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利用采空区和局部通风机处理工作面局部瓦斯积聚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4.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严格按照“以风定产”的原则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的风量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或无风、微风,必须停产撤人;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要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硐室的风量要符合公司的统一规定。

5.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必须调整风量

或扩大巷道断面。

6.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的管理。减少矿井漏风,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保证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7.加强回风巷道维修,杜绝出现高阻力区段。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大于7%,严重失修率不大于3%。

8.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要保证供电系统稳定可靠,通风机装置运行情况良好。改变主要通风机的工况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9.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每季度由厂长(井长)组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演习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4个月。矿井的反风效果应符合《规程》规定。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反风时,必须写出申请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所有掘进工作面和需进入独头巷道、微风和无风巷道、通至采空区的巷道中作业的,都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

2.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设计,应编入掘进作业规程。

3.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要齐全完好,有消音器、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要有衬垫,入井前经机电部检查合格并发给合格使用证。

4.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全部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进

一步落实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倒台。

5.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直径不得小于300mm。

6.要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单位,应事先提出申请并制定安全措施,报通风部审查同意后,由通风部编制局部通风机安装通知单,分送机电部、分厂技术室和安通队,由安通队负责按通知单的要求安装局部通风机、接电和挂设风筒,完工后经通风部、机电部和技术室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局部通风机要按排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停开并实行挂牌管理。

8.局部通风机要保证连续运转,严禁无计划停风。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机时,必须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总工程师和通风部同意。否则,由安监部按事故追查处理。

9.局部通风机安设地点的全风压风量应大于局部通风机的最大吸风量,保证不发生循环风。

10.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岩巷不大于10m,煤巷和半煤岩巷不大于5m。

11.通风工和瓦检员每班应对风筒是否脱节、挤压、破损,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2.机修厂负责局部通风机及其电缆的维护检修,对使用中的局部通风机及其电缆至少每旬检查一次,低压电缆由值班电工班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使用达半年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升井检修。

13.使用单位要爱护风筒,不准有挤压和损坏风筒等现象。

14.掘进工作面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当出现风量不足或气体超限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并及时向调度室报告,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通风部采取措施处理。

15.通风部应建立局部通风机安设及管理台账,安通队应建立局部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局部通风机安设、移动、拆除要及时标明在台账、牌板和通风系统图上。

二、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 通风设施的构筑在矿井生产设计时予以考虑。通风设施的位

置、种类、规格及构筑要求等由通风技术人员设计,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通风设施的设置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安全、可靠,便于通风管理,满足生产需要。

2、 通风设施的建筑、拆除或注销,由通风部实行通知单管理,

由分厂(矿井)安通队实施。

3、 服务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通风设施,应按永久性质量标准建

筑,服务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可按临时性质量标准建筑。

4、 建筑通风设施,通风部应预先到实地勘查,选择在前后5m

范围内支护良好的巷道中构筑,必须在支护不完好的巷道中

构筑时,要在加固巷道支护之后施工。

5、 《通风设施建筑通知单》应包括设施名称、编号、性质、位

置、作业规程(含设计图)、安全措施、质量标准、开竣工日期等内容。《通风设施拆除通知单》应包括设施名称、编号、位置、拆除时间、作业顺序、安全措施、材料回收等内容。工程施工期间通风部应到现场检查,完工后由通风部、计划部、分厂技术室和安通队共同验收,填写工程质量验收表,并由验收人员签字。通知单和验收表由通风部存入工程档案。

6、 通风设施要建立管理台账、牌板并及时填绘在通风系统图

上。台账和图纸由通风部负责,牌板由安通队负责。

7、 使用中的通风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永久性密闭、挡风墙、

风桥每周检查一次;风门、调节风门、调节风窗和临时密闭、挡风墙、风桥每日检查一次,以上检查和维修内容由安通队负责实施并填写专门的通风设施检查维修记录,由检查维修人员签名。需进入微风、无风、有害气体超限或盲巷检查维修及施工的,由通风部编制通知单和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实施。

8、 通风巷道内通风设施,不再使用时,必须从不用之日起完全

拆除;暂时不用的风门、调节风门应及时将门扇摘下;不通风巷道内的通风设施不再使用时应及时注销或拆除,注销了的通风设施不再列入管理。

9、 风量调节由通风部决定并填写《风量调节通知单》,由测风

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实施。每次风量调节后要立即进行测风,验证风量分配是否符合规定。

10、 通风部应采用一定形式对全体员工进行通风设施重要性知

识和爱护通风设施教育;对故意损坏或随意拆除通风设施的责任者,打开风门不关,故意或随意拉大或缩小调节风窗口,同时打开一组两道风门的人员,要由安监部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11、 通风部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及有关技术规定制定出大黄山豫新煤业公司矿井通风设施质量标准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作为矿井通风设施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的依据。

12、 本公司所属各矿井通风设施统一分类编号按以下规定: ⑴、永久密闭: YB号数

⑵、临时密闭: LB号数

⑶、永久挡风墙: YD号数

⑷、临时挡风墙: LD号数

⑸、永久风门 YM号数

(6)、临时风门 LM号数

⑺、永久调节风门 YTM号数

⑻、临时调节风门 LTM号数

⑼、永久调节风窗 YTC号数

⑽、临时调节风窗

⑾、永久风桥

⑿、临时风桥

LTC号数 YQ号数 LQ号数

三、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㈠ 瓦斯检查制度

1、 瓦斯检查工作业务由通风部领导,瓦斯检查工作由安通队执

行。矿井瓦斯检查实行专职瓦检员移动检查、跟班干部、班组长、打眼放炮工、流动电钳工检查和监测系统固定连续检测的三重体系。

2、 采掘工作面每班固定一名瓦检员检查瓦斯;全风压通风状态

下的其它工作地点硐室通风巷道盲巷口高冒顶高温点等分区域每班固定一名瓦检员巡回检查瓦斯;特殊工作地点(如恢复封闭巷道、恢复旧井巷、启封已熄灭火区、排放瓦斯、掘进贯通等)、特殊情况(如火区、火点、盲巷或处理灾害

事故等)应按制定的专门措施或专门规定检查瓦斯。

3、 瓦检员由安通队排班;瓦斯巡回检查区域由安通队长和通风

部协商编制内容含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汇报时间、次数、瓦检员交接班地点的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经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执行,随着井下生产情况变化及时修改,修改程序与编制程序相同;特殊工作地点或特殊情况下的瓦斯检查专门措施或专门规定由安通队长、救护队长和通风部协商编制经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执行。

4、 瓦斯检查次数规定为: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

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没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矿井所有进风巷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经一次串联通风的进风巷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矿井所有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岩石硐室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煤和半煤岩硐室及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盲巷口栅栏以里1.2m处或封口密闭观察孔内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火区密闭外侧栅栏以里1.2m处或封口密闭观察孔内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筑密闭地点应经常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和氧气。

5、 采掘工作面和井下其它地点放炮都要执行“一炮三检制”和

“三人连锁放炮制”。

6、 瓦检员除检查气体外,还必须检查打眼放炮,“一通三防”

和安全监测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或处理;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命令停止工作,停电扯人并向调度室汇报,由矿井或公司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 瓦斯检查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调度记录“三

对口”和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三签字”,严禁空班漏检和虚假现象。

8、 安通队长或技术副队长负责每月填发瓦检员手册和瓦检任

务书,收回上月的瓦检员手册,送通风部长期保存。

㈡、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1、 定头、定面的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分区域巡回检查的

瓦检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2、 瓦检员交接班时,必须交代清楚当班的通风、防瓦斯、防火、

防尘等方面的情况及存在问题,交接班瓦检员都要在瓦检员手册上签名。接班瓦检员要电话向调度汇报。

3、 交接班规定时间接班瓦检员未到时,交班瓦检员要向安通队

值班队长电话汇报,由值班队长负责立即查明情况或按排接班人员,在接班瓦检员未到前,交班瓦检员要继续执行任务,特别是“一炮三检”工作。

4、 交班瓦检员升井后要到井口调度室汇报,核对瓦斯调度记

录,填写瓦斯检查班报一式两份并送交安通队值班队长。值

班队长应立即审查签字,并汇集装订后送通风部一份,通风部要按月按面装订成册,长期保管。

㈢、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 瓦斯班报由通风部审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要

制订措施报总工批准后进行处理。

2、 瓦斯日报由安通队技术副队长填写签字,其内容要反映当日

瓦斯和隐患情况,领导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处理情况等,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温度超限地点及数据可用红笔勾画,以示重点。在工作日结束后2小时内分送厂长(井长)、矿井总工、公司总经理、总工、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审阅。

3、 总经理、总工、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厂长(井长)、矿井

总工审阅瓦斯日报后,必须作出明确指示并签字。上述领导不在时,由其代理人审阅、批示和签字并负责任。

4、 经领导审批的瓦斯日报,要按月装订成册,由通风部长期保

存。

5、 通风部、安通队要按照领导指示,制订措施,认真组织,抓

紧实施并按时完成。

㈣、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 严格瓦斯排放管理:临时停风或局部瓦斯聚积的采掘面,其

瓦斯浓度不大于2%时,由安通队长口授瓦斯排放措施,瓦检员就地排放;当瓦斯浓度大于2%,不超过3%时,由矿井

总工程师口授瓦斯排放措施,由安通队长和瓦检员组织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3%、掘进面于原有独头巷道贯通、恢复封闭巷道等情况时,瓦斯排放措施由安通队和通风部协商编制,由安检、生产、机电部门共同会审并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矿井总工和安通队长现场统一指挥,救护队员负责具体排放;启封或贯通封闭区、火区的瓦斯排放措施由安通队和通风部协商编制,由安检、生产、机电部门共同会审并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排放时由公司总工程师现场统一指挥;救护队负责具体排放。

2、 排放瓦斯措施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 计算瓦斯排放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瓦

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排放风流在全负压风流处瓦斯浓度不大于1%,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5%。

⑵、 确定排放瓦斯风流流经路线和方向,明确断电撤人范围

和警戒点设置位置。绘制排放瓦斯区域完整的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明确标定排放风流所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位置、电器设备及电话位置、瓦斯检测仪位置和警戒位置。作到文图齐全。

⑶、 明确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及停送电负责人,严格按程序停

送电,明确局部通风机开启前的瓦斯检查。

⑷、 制定排放前后及排放过程中的瓦斯检查、联络、防火、

防爆及其他安全措施。

⑸、 明确人员组织和指挥者。

3、 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只有在

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

4、 严格排放瓦斯措施的贯彻执行,由总工程师组织参加排放瓦

斯人员认真学习排放瓦斯措施,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下井;安检部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执行,发现违章排放瓦斯,要立即制止并追查责任;安通队负责建立好排放瓦斯记录,保管备查。

5、 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

度不大于1%,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并且稳定30分钟后才可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

6、 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巷道中的电器设备

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电气设备的电源。

四、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㈠、 管理制度

1、 公司总经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

并成立由总工程师为首的防灭火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专业会议,对防灭火工作进行部署。

2、 公司有关部门或领导分工负责:

⑴、 公司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负责。

⑵、 分厂(矿井)领导对本矿井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负责。

⑶、 通风部、安通队对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

⑷、 生产部、企管部对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

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负责。

⑸、 机电部对电气和机械火灾的预防负责。

⑹、 救护队对灭火救护和火区检查工作负责,平时配合通风

部、安通队对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

⑺、 财资部对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负责。

⑻、 供应部对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材料、设备负责。

⑼、 安监部负责监督矿井防灭火制度和防灭火措施的落实。

3、 各分厂(矿井)厂长、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本矿井防

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报公司通风部审查,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列入矿井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项目、工程和措施所需费用、材料、设备等列入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4、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内容应包括:

⑴、 矿井必需的防灭火系统或项目。

⑵、 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⑶、 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⑷、 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⑸、 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⑹、 发生火灾时的防爆和防灾情扩大措施。

⑺、 发生火灾时的自救和救灾措施。

5、 采掘作业规程中要有具体的防灭火技术管理措施并认真贯

彻落实。

6、 放顶煤回采工作面处理火灾事故,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

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7、 加强对自然发火的检测和预测预报,所有检测分析结果都应

计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通风部应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并报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防灭火装备

1.必须坚持机械搅拌制浆,泥浆搅拌均匀,土水比为1:3一l:5。

2.注浆管道铺设到每个回采工作面上拐头,一次采全高工作面的注浆管道要达到停采线,下分层掘进巷道,注浆管要跟随窝面。

3.注浆干管和支管采用无缝钢管,干管直径一般为100~150mm,支管直径一般为75~lOOmm,采掘面巷道采用50—75mm钢管和40~50mm胶管。管道断面能使浆液流速保持在1.5—2.2m/s之间。

4.灭火供水系统正常使用,水管铺设到每个采掘面,三通阀门设置符合要求。

5.井下消防材料要按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要求配足。

(三)采掘面防火:

1.留设区段煤柱合理,无煤柱开采须有专项堵漏风防自燃措施。

2.分层开采时,上下分层顺槽,开切眼,停采线需内错或垂直布置。

3.综采面切眼构成后必须及时安好支架,安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工作面推进速度要快,综采面推进度不低于60m/月,炮采面推进度不低于40m/月;工作面采完后要快速密闭,炮采面必须在20天以内予以永久密闭,综采面必须在45天内予以永久密闭。

4.有下分层的工作面必须随采随注,予埋压浆管长度不少于12米,浆液达不到的地方要采用洒浆或插管注浆的方法补浆,确保工作面万吨注土量不少于70m3。一次采全高的工作面可以不随采随注,但注浆管路必须铺至设计停采线,以便应急注浆和采后封闭注浆。

5.月推进度低于40米,有发火隐患的回采面,在瓦斯、煤尘浓度、空气温度不超限的前提下,应推广小风量供风;所有采面采至停采线后,要及时减风;采用下行风防火的工作面,要制定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6.回采工作面浮煤要清理干净,尽量提高工作面回采率。

7.巷道掘进时,严禁空帮空顶,绞架后的空洞要用不燃性材料充填。

8.巷道顶帮有发火隐患时,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封闭堵漏风,并采用注浆注凝胶或其它先进技术消除隐患。

9.下分层工作面在掘进上巷的同时,要对上层采空区打钻下套插管补浆。

(四)火区管理:

1.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时要进行封闭,封闭火区要制定安全措施,对防火墙的位置、质量、防止火灾、瓦斯爆炸、人员中毒等做出明确规定。

2.每一火区都要按时间顺序予以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3.火区封闭后,要由总经理、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火区灭火方案,加速火区熄灭进程。,

4.火区熄灭启封前,必须制定启封火区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根据公司“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总经理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配备足够的防尘、测尘人员、测尘设备、仪器、仪表。总工程师对粉尘的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采掘、机运、通风、安监各部门、各矿井、各连队都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对防治粉尘危害执行岗位责任制。重点是采掘连队必须把采区和迎头的防尘装备、设施管好用好;机电部门要保证所负责维护的防尘机电设施的完好率;运输部门要负责运输道内防尘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通风部门负责粉尘防治设施的安装和粉尘测定工作;安监部门要对粉尘防治设计措施及计划进行审查,并对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生产矿井都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铺设管路,设置三通阀门。供水系统必须有过滤或沉淀装置。防尘用水水质必须达到: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

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范围内。必须备有反映实际情况的供水管路和防尘设施系统图。

3.厚煤层综采必须注水(分层开采的第一分层必须注水,其它分层实行防火灌浆的可以不注,煤体自然水分大于5%,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可以不注),并有注水台帐。

4.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并坚持正常使用。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在距工作面50米内设置净化风流水幕,水幕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出煤期间要正常使用;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喷雾洒水,否则不得放煤。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实施放炮喷雾。锚喷支护作业,必须采用湿式钻孔,潮料喷浆,并使用锚喷除尘器。采掘喷作业人员都必须加强个体防护。

5.井下所有矿车都要保持完好、防止漏煤。采区总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井下煤仓、溜煤眼、翻罐笼、输送机、装煤机、扒岩机和其它转载点都应进行喷雾洒水。喷雾、洒水等设施应指定人员管理和维护,不得任意拆除。

6.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定期清扫运出。依照公司制定的冲洗巷道制度,按计划对井巷定期进行冲洗煤尘工作。消灭煤尘堆积现象。

7.采掘工作面要合理分配风量,选择适宜风速,利于通风排尘,避免粉尘飞扬。机掘工作面必须采用除尘风机(或除尘器)。

8.每年对作业场所粉尘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分散度进行一次普

测,以确定本单位执行粉尘浓度卫生管理标准的等级。井下各测点每半月测定一次全尘及呼吸性粉尘浓度。综采、综掘工作面每季度进行一次全工班连续粉尘测定。按时上报粉尘测定情况报表。

9.机组司机、移支架工、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工应佩戴防尘口罩(粉尘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作业人员可以不带防尘口罩)。

10.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和相邻的工作面,都必须用主隔爆水棚隔开,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小于400L/m2,水棚排距1.2~3m,棚区长度>30m。采煤工作面、煤及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辅助隔爆水棚,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小于200L/m2,水棚排距1.2—3m,棚区长度>20m。安装的地点、数量、质量、水量符合规定要求。隔爆设施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标明:地点、水袋个数、容积、棚区长度、水量、断面、棚距等参数,并要经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

六、井下局部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1.凡生产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采煤工作面5m3/min,掘进工作面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不合理时,都应进行瓦斯抽放,否则不准生产。

2.根据公司“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总经理对瓦斯抽放工作负全面责任,落实机构、配备人员、解决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矿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负责抽放方法、钻孔布置、抽放计划的编制,保证抽放时间,保证“掘、采、抽”平衡。

3.凡进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放专门设计报

公司总工程师审批,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作面概况:开采煤层赋存条件,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工作面预计瓦斯涌出量。

2)抽放方法、钻孔布置及抽放参数的确定。

3)封孔方法、工艺及封孔长度。

4)抽放设备:抽放泵、抽放管路设计、监测及安全装置。

5)建立井下抽放泵站进行局部瓦斯抽放时,抽出的瓦斯要排至矿井总回风或采区回风道,并在出口附近采取安全措施,井下泵站要用湿式抽放泵,安全装置和监测设施要齐全。

4.加强泵站管理和瓦斯抽放量的观测,按《规范》规定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抽放泵站和抽放管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瓦斯抽放浓度及流量按规定时间测定并做好记录,建立台帐。

5.抽放瓦斯泵站内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其浓度不得超过0.5%,并安装瓦斯报警断电仪。抽放泵要有计划地运行,不经总工程师同意,不得私自停、开抽放泵。

七、矿井瓦斯监测及安全仪器管理制度

(一)矿井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1)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测队伍,并配备本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监测电工,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护和安全仪器的管理工作。

(2)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专业技术知识培训。经公司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监测人员的调动须征得公司总工程师的同意,否则不准调离。

(3)各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各类型的传感器。

(4)传感器的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定。由于瓦斯超过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严禁自动复电。

(5)井下的监测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交给使用单位负责管理,须拆迁时应通知监测部门共同进行。

(6)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采掘队班组长在瓦斯检查员的监护下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对擅自停用监测装置的要追究停用者的责任。

(7)对损坏、丢失装置的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对故意破坏者应坚持先停产后追查分析的制度。对查出的责任人按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处罚办法》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8)所有安全仪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9)瓦斯监测装置在投入使用前,须在地面进行48小时的试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10)监测人员每7天对井下监测装置维护调试一次,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11)瓦检员对所辖区域内的监测装置,每班至少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将光瓦检测数据与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向监测部门或通风调度汇报。

(12)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

查。监测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将该装置修好或更换。

(13)监测装置在井下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进行升井 检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14)监测中心室应配备两台计算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有备用电源,保证连续监控。监测中心室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负责各种信息的监视、处理和打印报表工作,监测报表逐日报总工程师审阅。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数据均应保存1年以上,对井下事故记录和资料应长期保存。各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

(二)安全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1)安全仪器在使用中必须按周期检定,不得超周期使用。

(2)下井跟班干部、班组长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放炮员、流动电钳工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或瓦斯报警矿灯;瓦斯涌出异常地点的采掘工、打眼工和在回风流工作的小绞车操作工,应携带瓦斯报警矿灯。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3)各矿井仪器必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发放。

(4)仪器维修人员必须按时对催化燃烧型仪器用标准气样进行标校。对显示有异常的仪器应随时标校。对零值误差过大,调零后应再次进行标校。

(5)对不合格的仪器应停止使用,待修复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6)各矿井对安全仪器的管理,应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对损坏、丢失仪器的当事人,必须按价赔偿并认真追查处理。

(三)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1)各矿井应按人井总人数再加5%的备用量配备自救器,并由矿集中管理,实行专人专用,对号发放。

(2)新工人人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秒内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

(3)人井人员要爱护随身佩带的自救器,尽可能避免自救器与其它物体碰撞。凡无故开启自救器或破坏自救器封条的,必须照价赔偿并认真追查处理。

(4)对使用过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并补充。凡封条破坏或已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未使用过的自救器,存放时间长达5年以上的,也应予以报废。

(5)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放在同一库房内。自救器发放室必须通风良好,整洁干燥,不得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其温度应在O?C一45?C范围内,自救器发放室应配备气密检查仪和自救器专用称重仪。

(6)各矿井收到厂家发来的自救器后,必须在一个月内由自救器工配合供应部门对外观(包括铭牌、出厂日期和标重)、气密性和称重(仅指过滤式自救器)进行验收,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与厂家联系退换。

(7)自救器的专管人员,应负责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过滤式自救器每季进行一次称重和气密检查。气密检查要求在5000Pa压

力以上保持15秒钟压力下降值不大于80pa为合格;称重检查应采用专用的自救器称重仪,增重不大于l0克为合格。化学氧自救器每季进行一次气密检查,要求在5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秒压力下降值不大于300Pa为合格。

(8)过期的过滤式自救器可进行修复,只准修复一次。

八、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各矿井都要建立严格的放炮工作责任制。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管爆破器材的管理工作。建立由生产技术、供应、安监、保卫部门组成的爆破器材管理体系,统一负责。加强对放炮人员的管理,审批炸药计划,管理放炮工具,检查现场的放炮工作,参加放炮事故的追查处理,推广先进经验等。

2.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单位发给的放炮合格证和公安部门发给的爆破证。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放炮工作条文的规定,按照《操作规程》和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工作。

3.下井雷管必须进行导通试验,并记号管理,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必须交库。

4.放炮员负责从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并办理三联单手续,施工队负责在放炮员的监护下运送炸药。每班在采掘工作面实际消耗炸药量,要有当班班(队)长与放炮员相互核实签字;剩余炸药当班退还炸药库或发放点,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炸药,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使用。

5.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一台放炮器只能配一把放炮钥匙,放炮器及放炮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严禁在一个回采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放炮母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双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且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

6.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或将雷管藏在身上。炸药箱要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及导电体的放炮作业地点附近。

7.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做引药必须用竹扦或木扦,在药卷端头正中垂直扎一个孔,把雷管完全插入孔内药卷中,严禁用雷管硬插人药卷或斜插入药卷。制作引药数量要随用随做,不得在平地或火药库提前做好再送往放炮地点。

8.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压紧,再随着装药逐渐加力、捣实,用合格炮泥封满堵实。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施工队负责将足够量的炮土运送到采掘工作面并协助装炮,严禁无炮泥、炮泥不足或充填不实进行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其它可燃性材料充当炮泥,严禁放明炮、糊炮。

9.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员必须将每次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检手册上。

10.放炮撤人应执行下列规定:

(1)回采工作面撤人距离不得小于50米。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直线):煤巷掘进面不得小于75米,半

煤岩及岩巷掘进面不小于100米并有掩体,在拐弯巷道时,总距离不小于50米,拐弯后不小于10米。

(3)贯通两个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一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两个工作面都必须撒人、把口、警戒。

(4)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撒到安全地点。

11.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防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前后工作面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

12.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水胶或乳化炸药。

13.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顶板破碎时,要控制一次放炮个数和装药量。

14.处理瞎炮(包括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规定进行。

15.严格执行“十不装药”、“十不放炮”的规定,避免放炮引起事故。

16.特殊情况下放炮(如:巷道贯通、卧底、刷帮、挑顶、老空区附近、积水区附近、震动炮、处理溜煤眼堵塞、处理采面夹矸等)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放炮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九、井巷维修管理制度

1.各矿井必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矿井井巷维修工作。建立专门巷修队伍,至少在安通队设一个维修班,配齐专用设备、器材、工具。保证巷道失修率维持在适当比率,尤其要确保回风巷道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

2.各矿应根据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和维修等部门的管辖和使用范围,制定明确的井巷维修责任制度。

3.巷修工作必须纳入矿井年、季、月作业计划,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矿井通风巷道大检查,根据失修情况及时制订维修计划。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矿井井巷普查、鉴定工作,并要建帐上卡,填绘矿井井巷失修情况图。

4.井巷维修的范围包括:生产中正在使用的井巷;封闭后又恢复使用的巷道。

5.井巷维修的主要内容是:换修井巷支护;恢复原来井巷的断面;清理巷道中的淤泥、积水和调整巷道坡度;补换轨枕;清理浮矸、浮煤与其它杂物;维修水沟等。

6.失修巷道与严重失修巷道的划分。

经检查发现如下情况之一者为失修巷道:

(1)井巷净断面不够,小于原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主要运输和回风巷道的净高低于1.9米或小于原设计200mm。

(3)井巷支架发生弯曲、倾斜、腐朽、折断和破裂。

(4)砌碹巷道变形、锚喷巷道脱皮冒落。

(5)水沟淤塞和巷道积水、淤泥深达50mm以上。

在失修巷道中发现如下情况之一且严重影响通风、运输、行人安全和使用者,即为严重失修巷道:

(1)井巷净断面很小,主要运输,通风巷道不能满足通风、运输的需要。

(2)井巷支架发生严重弯曲、歪斜、腐朽、折断和破裂。即木支架连续折断和金属网支架严重变形、弯扭5架以上;背帮、背顶、残缺腐朽、折断等连续超过5m。

(3)砌碹巷道严重变形、碹顶压坏塌落、碹墙挤压歪斜发生明显变形、裂缝超过20mm,长度超过10m以上;锚喷巷道严重脱皮冒落,脱落高度超过lOOmm,连续脱落面积超过2m2。

(4)水沟严重淤塞和巷道积水、淤泥深达lOOmm以上。

7.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制定防止顶板冒落伤人和堵人的安全技术措施。在刷大或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护时,必须保证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有人员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护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里边工作。撒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或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如果不连续施工,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在维修倾斜巷道时,必须停止行车。须通车作业时,必须制订行车安全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在修复旧巷时,必须首先进行通风、检查瓦斯,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井下空气成分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要求时,方准进行修复工作。

8.矿井停产期间,每班至少派两人同行巡视采掘工作面和巷道。如果遇有事故或发现异常时,必须采取维护措施,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9.一般井巷维修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特殊井巷维修(如:大冒顶、大片帮、交岔口、倾斜巷道甩车场、老空、破碎地带、井筒)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0.报废井巷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进行,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注明。

十、巷道贯通与盲巷管理制度

(一)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地测部门必须在相贯通巷道达到规定距离前(炮掘20m,综掘50m)向公司总工程师报告,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预告通知。矿井技术室必须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风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审批后的措施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贯彻。通风部门要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巷道贯通的全过程必须由安通队长统一组织指挥,由施工单位队长现场跟班。贯通后必须立即按规定调整通风系统,测定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待一切正常、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

3.调度必须及时掌握贯通的有关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4.对掘巷道贯通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相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巷道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

②每次放炮都必须由施工单位的班(组)长和瓦检员共同对两个掘进头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时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作。放炮前必须同时在两巷道口设置警戒。

③相贯通的两巷道存在高冒区或高温点时,必须在巷道贯通前处理完毕。

5.采煤工作面的改造巷与工作面贯通时,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改造巷掘进面与回采工作面相距20m以内时,回采工作面在贯通位置附近20m范围内与掘进工作面不得同时放炮。放炮时两工作面必须同时停电撤人,并切断改造巷内的电源,设置警戒。

②放炮时,必须由施工单位班(组)长与瓦检员共同进行“一炮三检”的瓦斯检查工作。掘进工作面放炮时,检查范围包括回采工作面在贯通位置附近20m范围内和改造巷掘进面;回采工作面放炮时,检查范围包括回采工作面和改造巷掘进工作面。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时,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6.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任何巷道与情况不明的老巷、采空区、小煤窑等地点贯通。

(二)盲巷管理制度

1.井下严禁出现盲巷。生产部门要设计精确,减少无效巷道的产

生;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施工,杜绝废弃巷道的产生。对已出现的盲巷,要立即回收设备,进行密闭。

2.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断电撤人,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人内。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进行临时密闭。长期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建立永久密闭。

3.对盲巷的密闭及栅栏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破坏盲巷的密闭或栅栏,否则,一经发现要认真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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