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及案由
当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XX年XX月XX日,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
3、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
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5、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6、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装一份
1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3、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4、XXX单位的营业执照
1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
16、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参见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五),共销售到我市500件,每件10瓶,销售额1.2万元(参见证据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为:软化血管(参见证据六)
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参见证据五、证据六)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的功效做说明,属《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宣传方法。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功效的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这些功效(参见证据十五),而事实是该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及服务内容、形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方法主要是指:… (三)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规定,构成了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五、处罚依据及意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另据《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有虚假宣传行为,主观上没有故意的,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且销售到我市的产品数量较少,没有造成较大影响,并且在案发后主动收回产品,减轻危害结果,具有从轻情节(参见证据八、九),建议给当事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办案机构)
案件承办人:XXX XXX
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20xx年6月8日,××市××区工商局旧州工商所执法人员××、××到××市××××建材城进行巡查,在该建材城××幢1楼3号发现,××的经营场所内外墙体上张贴有广告,广告内容标明“CCTV上榜品牌××集成吊顶 取暖 换气 照明 模块一体化”的宣传用语。执法人员在××在场的情况下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张贴的广告及销售现场拍摄。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CCTV央视上榜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随即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现场笔录报立案中心局领导批准立案,20xx年6月××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负责全面调查。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女性、现年29岁、汉族、19xx年1月4日出生、家住××省××县××镇××街,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电话:137xxxxxxxx,家有3口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5023800373,发照机关;××省××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日期20xx年4月4日,字号名称:××市××区××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区旧州××建材城××幢1楼3号门面,经营范围及方式:建筑装饰材料(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零售。
三、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xx年4月4日起,利用经营场所内外墙体张贴广告及发放宣传卡的形式,对其销售“××集成吊顶”系列产品进行宣传,其广告宣传的内容为“CCTV央视上榜品牌”,当事人仅提交了(1)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广告部出具的“荣誉播出证明”的传真件,但时间是20xx年4月至20xx年4月,该证明没有单位的印章。
(2)嘉兴市××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地区总代理授权书”的传真件。 (3)嘉兴市××电器有限公司颁发一块“CCTV中央电视台××集成吊顶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的牌匾。
当事人无法提交“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荣誉称号或证书,于是,××省××市××区工商局向中央电视台广告部进行调查取证,20xx年8月22日收到中央电视台于20xx年7月2日发出的回复函: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称号或证书,也未授权给任何企业使用。因此,××在未取得“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有效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宣传其销售的“××集成吊顶”系列产品为“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于20xx年6月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
本案证据材料有:(1)广告照片六张,(2)当事人询问笔录二份,
(3)对杨万军的询问笔录一份,(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及证人签字确认。
四、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之规定,属于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据《××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处当事人罚款3000(叁千元)。
案件承办人:
二0××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