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材料品牌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 交付时间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产品标准名称和编号
第三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4.现场卸货由
第四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五条 产品的价格
产品的价格,双方商定为 / 。在合同期内,如遇交易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
第六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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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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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2.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4
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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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标准件采购合同范本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采购商所在地】
采购商: ________有限公司
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和___________________(市/省)地方政府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就采购商向供应商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 “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金额
二、交货时间、地点
产品应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 】日内交付至采购商在_________________的工厂。供应商应在产品交付运输前二日内书面通知采购商到货日期。
三、质量标准、质保期
产品的质量标准为:
产品的质保期为 【 】年,自产品经采购商根据本合同后附的《通用条款》第10.2款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运输及保险
供应商应负责安排运输并承担运费、装卸费等相关费用。供应商亦应负责购买运输保险,承担保险费,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的总价款。供应商应在产品交付运输前二日内将保单传真给采购商。
五、包装及包装物的回收
产品的包装应为:
包装物【不回收/回收】。
六、价格及支付
本合同的总价款为 __________人民币(含增值税)。
付款方式为:【电汇】
支付时间为:产品经采购商根据本合同后附的《通用条款》第10.2款验收合格后【______】日内支付总价款的90%,余款在质保期结束后【______】日内支付。
六、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本合同后附的《通用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而《通用条款》中有规定的,适用《通用条款》的规定;《通用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而本合同中有规定的,适用本合同的规定;《通用条款》与本合同的规定相抵触的,适用《通用条款》的规定。
七、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并自此日起生效。
九、其他条款
采购商: 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帐号:
开户行:
税号:
供应商: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帐号:
开户行:
税号: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采购合同
《通用条款》
1 定义与说明
1.1 “采购商”是指购买产品和服务的单位,即______有限公司。
1.2 “供应商” 是指和采购商签订合同,向采购商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单位。
1.3 “往来信函”是指采购商和供应商之间,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记录合同的履行、解释、任何修改和变更的正式往来信件。
1.4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的供应商须承担的现场施工指导、维护、技术培训等类似的合同附随义务。
1.5 “制造商”系指生产、制作、加工、拣选并最终形成合同所供应产品的生产单位。制造商应是合同的供应商。经采购商事先书面同意,制造商亦可是供应商以外的第三方。
1.6 “日”指日历日。
1.7 “书面”是指任何通过手写、打印、印刷或复印制作形成的合同履行凭证,包括信件、文件、电子邮件和传真。
2.供应商资质
2.1 所有向采购商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国家和/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供应商应于签订合同前向采购商出示相关的资质证明的原件,并将其复印件留采购商处备查。
2.2 如采购商发现供应商未报/错报/虚报相关资质,则采购商有权取消/终止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采购商所有的相关损失;如采购商同意接受部分产品和/或服务,则采购商应只就其所接受部分的产品和/或服务向供应商付款,所接受部分的产品和/或服务的价格以原订购单的价格为基础计算,但供应商须承担对由此可能给采购商带来的风险和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3.制造/分包/转包
3.1 所有合同项下的产品、工程、项目和/或服务必须由供应商制造和提供,未经采购商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产品、工程、项目和/或服务部分或全部分包/转包给第三方,否则采购商有权拒收拒付该分包/转包部分的产品、工程、项目和/或服务。
3.2 经供应商申请并提交全套的分包/转包商的资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采购商书面同意,供应商可将产品、工程、项目和/或服务部分或全部分包/转包给第三方,但应把其和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交采购商备案。供应商仍对该分包/转包部分的产品、工程、项目和/或服务向采购商承担全部的责任和义务。
4. 产品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自产品经采购商根据本《通用条款》第10.2款验收合格之日自供应商转移至采购商。
5. 供货
5.1 供应商应按合同规定的产品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供货时间和地点、运输和包装方式等供货。在履约过程中,采购商可适当修订供货时间,但需在原定供货时间前【 】日内提出。
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遇到妨碍按时/按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
5.2.1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短量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商。采购商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查,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接受短量。
5.2.1.1如不影响采购商使用,则采购商可根据情况同意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接受短量。
5.2.1.2如影响采购商使用,则采购商可向第三方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产品。由此发生的费用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由供应商承担,该费用包括:
l 当时的市场价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及
l 采购商在接受产品时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费用)与合同所规定的实际费用之间的差额。
上述应由供应商承担的费用由采购商从将要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中扣除。若采购商应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支付该等费用,采购商有权要求供应商另行支付不足部分。向供应商订购的产品数量也应做相应的调整,同时,采购商将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2.2 如供应商未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短量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商,则供应商不仅应向采购商支付本《通用条款》第5.2.1.2款所规定的差额,亦应按本《通用条款》第15条的规定支付误期违约金。
5.3 交付的产品应无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并为未使用过的新产品。若有样品封存的,交付的产品应与样品一致。交付的产品应无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无第三方权益。否则,供应商应赔偿采购商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6. 包装
6.1 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包装须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
6.2 具体的包装方式和要求规定在合同中。
6.3 包装或送货文件上应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制造商、合同编号,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装卸警示标志。
6.4 如因供应商提供的包装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数量或质量等不能符合合同的规定, 采购商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甚至整批货物,供应商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采购商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7. 运输和卸货
7.1供应商应负责安排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和装货费用。供应商亦应承担交货地点的卸货责任及费用。
7.2具体的运输要求规定在合同中。
8. 质量要求
8.1具体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规定在合同中。
8.2 合同项下的产品应符合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及合同上关于质量的规定。
8.3 合同项下的产品均应符合设计规范及图纸要求。
8.4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8.5 供应商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含采购商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造成环境污染;同时,该产品还应符合采购商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产品的人员健康造成损害。
8.6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不能符合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及合同的规定, 采购商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甚至整批货物,供应商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采购商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9.产品的安装、调试、培训【适用于供应商负责产品安装、调试的情况】
9.1 货到后二日内,供应商应负责在采购商处安装、调试产品,并负责对采购商的员工进行相关培训,使相关人员熟练掌握产品的操作技能。产品的安装、调试、培训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的总价中,采购商无需为此向供应商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9.2 设备开机调试期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达到采购商使用要 求,采购商有权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货。
9.3 供应商应遵守采购商的各项EHS(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规定,并应与采购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10. 检验 【需根据具体产品规定验收条款】
10.1产地检验:制造商应在制造地点按制造商标准检验。在发货之前,制造商应对产品的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将其产品符合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证书(原件)邮寄给采购商。
10.2 到货检验:产品运送到指定交货地点后,由采购商按照合同的规定对产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
10.3本《通用条款》第10.2款所述之检验只是对产品的外观和数量的检验,根据此等检验结果所做的验收并不能免除供应商对产品的内在质量的责任。若采购商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采购商仍有权向供应商索赔。
11. 质保期
11.1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如合同中有明确的质保期,则应按其期限进行质保服务; 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质保期,则产品/服务的质保期为【一】年(从采购商正式接受该产品/服务日起计算)。
11.2 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负责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只要采购商提出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两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采购商认为必要,供应商在两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11.3 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采购商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采购商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采购商应支付给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得到补偿。若合同的款项不足以补偿采购商的损失,采购商有权要求供应商另行支付不足的部分。采购商根据合同的规定对供应商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后的部分产品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一】年。
11.4 若维修、更换后的产品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采购商有权退货并向供应商索赔。
11.5质保期后,采购商就供应商提供的维修、更换服务向供应商支付相关费用,只要采购商提出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采购商满意的程度。
12.保险
12.1供应商应办理产品运抵采购商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保险,以确保产品及时、完整地交付,并应承担相关保险费用。
12.2 供应商应为产品购买充分的产品责任险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
13.价格和支付
13.1 合同所示之价格为含税价(已含增值税)。除合同所示之价格外,采购商不应就合同项下的产品的交付向供应商支付任何其他税费。
13.2采购商收到并接受发票及相关文件后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付款。发票上应注明合同编号。
13.3 货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规定在合同中。
14. 供应商的合同附随义务
14.1供应商应在交付产品时,向采购商同时提交与产品相关的所有技术、技术文件、软件、图纸、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等。
14.2 若供应商不是制造商,供应商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细节。如果供应商是本合同所述产品制造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供应商应向采购商提供制造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14.3 供应商须在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供应商已按合同检查了这些资料。
14.4 供应商需提供产品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产品不受损坏并按其设计要求得到使用。
14.5 供应商在报价中已对上述服务做了充分考虑,其费用已含在合同的总价中。
15. 误期赔偿
15.1供应商在遇到妨碍按时/按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虽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短量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了采购商,但如果拖延/短量交货超过【30】日(因本《通用条款》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拖延/短量交货除外),将受到以下处罚:加收误期违约金。采购商亦有权因供应商违约而终止合同。
15.2 误期违约金将从采购商应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核定误期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日、按迟交产品金额的2%计算,不满1日按1日计算。如果供应商在误期违约金达到迟交产品金额的20%后仍不能交货,采购商有权终止合同。若采购商应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扣减误期违约金,采购商有权要求供应商另行支付不足部分的误期违约金。若误期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商的实际损失,采购商有权要求供应商赔偿实际损失。
16. 缺陷索赔
16.1检验以采购商质检部门的检验结论为准。如供应商有异议,可邀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关文件,采购商可据此向供应商提出索赔。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证明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应负担检验费用;反之,由采购商承担检验费用。若质量争议提出后30天内双方无法选出共同同意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则以采购商质检部门的检验结论为准。
16.1.1 供应商应对产品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全部责任。采购商有权按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供应商索赔:
16.1.1.1拒收产品/退货,供应商应把被拒收/退货的产品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返还给采购商并负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被拒绝产品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若供应商拒收被采购商拒收/退货的产品,采购商有权自行处置该等产品并要求供应商赔偿相应损失。
16.1.1.2根据产品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采购商遭受损失的金额,要求降低产品价格。
16.1.1.3 要求供应商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供应商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采购商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供应商应相应延长被更换产品的质保期。
16.2 如果采购商提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供应商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供应商接受。如果采购商提出索赔通知后【30】日内供应商未能按采购商的要求予以赔偿,采购商将从应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7. 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事故系指采购商和供应商在签署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瘟疫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7.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 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60】日以上,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而无需向他方给予赔偿。
18. 保密条款
18.1采购商提供给供应商的技术标准、实验数据、图纸等资料和文件只能用于为采购商生产其指定产品之用,使用完毕必须立即归还采购商。如供应商逾期未归还采购商文件和资料或将其用于其他用途,则供应商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采购商的所有相关损失。前述文件和资料的所有权属于采购商。
18.2 本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19.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续签
合同履约过程中,采购方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终止合同,但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合同的变更部分构成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到期,双方可商议续签。合同到期,任何一方无意继续续签,则合同到期终止。
20.争议解决
凡与合同及本《通用条款》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采购商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21.适用法律
合同及本《通用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2.生效
22.1本《通用条款》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2.2本《通用条款》的期限与合同期限相同。
23.3 本《通用条款》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字并盖章。
采购商: ________有限公司(盖章) 供应商: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