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资产损失鉴证及报告说明范本

时间:2024.3.27

资产损失鉴证及报告说明(范本)

第一部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范本)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业务约定书备案号:

                           事务所鉴证报告号:

__________:

我们接受委托,对被鉴证人____年度需进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被鉴证人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确保被鉴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实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被鉴证人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施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的鉴证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被鉴证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包括确认权属、核对会计记录、审核涉税资料、现场勘查等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客观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满足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据支持。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被鉴证人____年度发生需经专项申报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_______元。经审核,我们认为被鉴证人符合税法规定,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为_______元;不符合税法规定,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_______元。对于符合税法规定并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_______元,可以在实际发生年度,作为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申报,具体数据摘录如下:

1. _______损失_______元;

2. _______损失_______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被鉴证人(被鉴证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无关。

注册税务师:(签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

所长:(签名、盖章)

电话:××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送资料: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说明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

3.中介机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分类鉴证表

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

 

第二部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专项说明(范本)

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被鉴证人为(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为:

主要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如下: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二)会计年度;

(三)会计核算方法;

(四)企业基本的税收政策(各税种适用税率)。

二、企业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扣除事项说明

(一)货币资产损失扣除事项说明

被鉴证人20XX年度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专项申报扣除的货币资产损失XX元。具体损失情况如下:

1.现金损失

被鉴证人20XX年度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专项申报扣除的现金损失XX元。具体损失情况如下:

(1)现金发生情况

说明现金损失的类型、原因、发生资产损失的具体情形。

(2)税前扣除年度

资产损失所属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3)现金损失金额的确认

现金损失的审核鉴证意见。

(4)现金损失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对现金损失做出具体审核鉴证意见依据的具体政策条款。

(5)现金损失证据材料目录

2.银行存款损失

被鉴证人20XX年度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专项申报扣除的银行存款损失XX元。具体损失情况如下:

(1)银行存款损失发生情况

说明银行存款损失的类型、原因、发生资产损失的具体情形。

(2)税前扣除年度

银行存款损失所属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3)银行存款损失金额的确认

银行存款损失的审核鉴证意见。

(4)银行存款损失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对银行存款损失做出具体审核鉴证意见依据的具体政策条款。

(5)银行存款损失证据材料目录

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被鉴证人20XX年度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专项申报扣除的银行存款损失XX元。具体损失情况如下:

(1)债务人基本情况

(2)借款金额的确认

(3)坏账损失的形成

(4)坏账损失金额的确认

(5)坏账损失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6)坏账损失证据材料目录

4.其他损失

被鉴证人20XX年度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专项申报扣除的担保损失XX元。具体损失情况如下:

(1)被担保人(借款人)基本情况

(2)担保关系的确认

(3)担保责任的履行、债权金额的确认

(4)担保损失的形成

(5)担保损失金额的确认

(6)担保损失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7)坏账损失证据材料目录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扣除事项说明

被鉴证人20XX年度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专项申报扣除的非货币资产损失XX元。

1.存货损失

被鉴证人20XX年度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专项申报扣除的存货损失XX元。具体损失情况如下:

(1)存货损失发生情况

说明存货损失的类型、原因、发生资产损失的具体情形。

(2)税前扣除年度

存货损失所属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3)存货损失金额的确认

存货损失的审核鉴证意见。

(4)存货损失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对存货损失做出具体审核鉴证意见依据的具体政策条款。

(5)存货损失证据材料目录

2.固定资产损失

被鉴证人20XX年度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专项申报扣除的固定资产损失XX元。具体损失情况如下:

(1)固定资产损失发生情况

说明固定资产损失的类型、原因、发生资产损失的具体情形。

(2)税前扣除年度

固定资产损失所属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3)固定资产损失金额的确认

固定资产损失的审核鉴证意见。

(4)固定资产损失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对固定资产损失做出具体审核鉴证意见依据的具体政策条款。

(5)固定资产损失证据材料目录

(三)投资损失扣除事项说明

1.股权投资损失

被鉴证人20XX年度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专项申报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XX元。具体明细如下:

(1)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

(2)股权投资关系的确认

(3)股权投资金额的确认

(4)股权投资损失的形成

(5)股权投资损失金额的确认

(6)股权投资损失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7)股权投资损失证据材料目录

(四)其他资产损失事项说明

被鉴证人20XX年度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专项申报扣除的其他损失XX元。

(1)发生情况。资产损失的类型、原因、发生资产损失的具体情形;

(2)税前扣除年度。资产损失所属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3)资产损失金额计量情况;

(4)资产损失的会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处理科目、相关凭证编号;

(5)资产损失税会差异造成的纳税调整情况;

(6)中介机构对每项损失的审核鉴证意见和做出具体审核鉴证意见依据的具体政策条款;

(7)资产损失证据材料目录;

(8)实行汇总申报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的单位,应按(1)至(6)内容分别列明各分支机构损失情况。

三、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被鉴证人20XX年度除上述说明事项外,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委托单位意见

委托单位对以上审核及纳税调整事项无异议,请此处加盖公章。

委托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

所长:(签名、盖章)

电话:××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日期:××年××月××日

 

第三部分 《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汇总表》(一张表范本)


第四部分 《中介机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分类鉴证表》(三张表范本)

一、中介机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分类鉴证表(存货损失)

二、中介机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分类鉴证表(固定资产损失)

附件(二)(2)


三、中介机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分类鉴证表(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形成的债权损失)


附件:符合规定情形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京国税发[2013]19号规定,中介机构应审核整理被鉴证企业单位按照公告〔2011〕16号和相关规定提供的证据材料,保证有关证据资料的完整和准确。证据材料范本主要内容如下:

一、货币资产损失

企业申报扣除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因担保损失报送的证据与该项损失相近,因此列举在该项损失后)等货币资产损失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以下相关证据资料:

(一)现金损失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盘点基准日的收支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除报送上述(1)至(3)项证据外还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涉及假币的,除报送上述(2)至(3)项证据外还应有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银行存款损失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包括因金融机构被政府责令停业和关闭等原因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包括存款原始凭据和证明金融机构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有关资料);

2、金融机构破产、被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和清算的法律文件(应可以证明清算事项的起止时点);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包括法院裁定书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剩余资产分配文件);

4、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还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以下简称坏账损失)应依据形成原因不同,分别提供有关证据予以确认。
(1)因债务人破产清算形成的坏账损失

企业因债务人破产清算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③剩余资产分配文件;

④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件;

⑤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2)因诉讼案件形成的坏账损失

企业因诉讼案件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

③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法律文书;

④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3)因债务人停止营业(包括被注销和吊销)形成的坏账损失

企业因债务人停止营业(包括被注销和吊销)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证明;

③债务人清算情况说明;

④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若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债务人清算情况说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4)因债务人死亡、失踪形成的坏账损失

企业因债务人死亡、失踪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公安机关或医院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③债务人财产或者遗产分配文件或情况说明;

④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5)因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

企业因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债务重组协议;

③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④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6)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坏账损失

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

③债权人放弃债权申明;

④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

⑤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7)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形成的坏账损失

企业因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而需确认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企业对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应收款项做坏账损失处理的说明;

③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

④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的相关核算凭证);

⑤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应包括证明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内容)。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8)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企业对确认坏账损失的说明(内容包括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原因);

③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

④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⑤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四)担保损失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企业应根据造成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情形的不同,提供具备相同情形时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提供的证据。同时,企业还应提供证明发生的担保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说明。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

企业申报扣除存货损失、工程物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和抵押资产损失等非货币资产损失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以下相关证据资料:

(一)存货损失

1、存货盘亏损失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包括:专项说明企业采用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存货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相关的存货入库及持有期间核算账页等);

②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③存货盘点表;

④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2、存货毁损、报废或变质损失

存货毁损、报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包括:专项说明企业采用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存货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相关的存货入库及持有期间核算账页等);

②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毁损、报废、变质、残值、保险赔款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③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④已处置的提供处置相关凭证;

⑤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比例的计算应以该类资产发生年度期末数为基准,下同)。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3、存货被盗损失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包括:专项说明企业采用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存货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相关的存货入库及持有期间核算账页等);

②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③内部核批文件;

④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4、出版、发行企业存货发生永久和实质性损害损失

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包括:专项说明企业采用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存货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相关的存货入库及持有期间核算账页等);

②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损失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情况说明中应说明报损出版物的呆滞时间。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工程物资损失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

(三)固定资产损失

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资产净值(计税基础减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证明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资产净值等情况的资料);

②固定资产盘点表;

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④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⑤损失金额较大的,应出具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2、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资产净值(计税基础减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扣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证明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资产净值等情况的资料);

②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③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④涉及保险和责任人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⑤已处置的提供处置相关凭证;

⑥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3、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资产净值(计税基础减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证明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资产净值等情况的资料);

②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③被盗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④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4、无形资产损失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证明无形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摊销额和净值等情况的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3)无形资产形成损失有关情况说明;

(4)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5)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注:无形资产转让损失属于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损失,作为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

5、在建工程损失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符合税法对在建工程涉及资产计价的规定)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残值说明;

(4)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6、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以其资产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资料(包括证明生产性生物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资产净值等情况的资料);

②资产盘点表;

③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④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以其资产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资料(包括证明生产性生物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资产净值等情况的资料);

②损失情况说明;

③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④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3)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以其资产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资料(包括证明生产性生物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资产净值等情况的资料);

②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③被盗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④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7、抵押资产损失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资产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抵押资产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资料(包括证明抵押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资产净值等情况的资料);

(2)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3)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4)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三、投资损失

企业申报扣除债权性投资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委托贷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和因关联交易而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损失等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相关证据资料。

(一)债权性投资损失

企业申报扣除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报送申请报告,并依据债权性投资形成的原因不同,分别提供以下有关证据予以确认:

1、因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原因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提供的证据

①因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A、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B、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C、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

D、资产清偿证明,即债务人和担保人清算时对剩余资产的分配情况证明。

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的,当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提供以上对应证据时将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作为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不需提供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②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A、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B、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吊销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证明;

D、资产清偿证明(包括债务人清算时对剩余资产的分配情况证明。如债权存在担保,则应提供担保人清算时对剩余资产的分配情况证明)。

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的,当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提供以上对应证据时将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作为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不需提供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③因债务人或担保人失踪而形成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A、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B、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C、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失踪证明;

D、资产清偿证明。

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的,当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提供以上对应证据时将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作为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不需提供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④因债务人或担保人死亡而形成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A、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B、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C、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死亡证明;

D、遗产清偿证明。

无法出具遗产清偿证明的,当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提供以上对应证据时将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作为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不需提供遗产清偿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2、因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②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

④保险赔偿证明;

⑤资产清偿证明(包括企业提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章的关于债务人、担保人对资产清偿情况的书面声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3、因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②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③法院裁定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关证明;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章的关于债务人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书面声明;

⑤资产清偿证明(包括企业提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章的关于债务人、担保人对资产清偿情况的书面声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4、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②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文书。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5、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债权无法收回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②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③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章的关于追偿后债权无法收回而形成损失的书面声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②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③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申报扣除股权投资损失应逐项报送申请报告,并依据形成原因不同,分别提供有关证据予以确认。股权投资损失分项及报送证据要求如下:

1、因被投资方破产清算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破产清算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③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④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⑤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⑥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若被投资方宣告破产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破产清偿文件等资产清偿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2、因被投资方关闭、解散、被撤销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关闭、解散、被撤销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③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证明文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证明文件、停止交易的法律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④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⑤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⑦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若被投资方关闭、解散、被撤销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3、被投资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据材料);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证明;

④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⑤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⑦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若被投资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4、被投资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据材料);

③被投资方出具的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

④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⑤资产清偿证明,即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⑦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若被投资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5、被投资方失踪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失踪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据材料);

③被投资方失踪的证明文件;

④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⑤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⑦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若被投资方失踪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6、股权转让损失

企业因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据材料);

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④股权权属发生变更证明材料;

⑤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股权性投资损失的书面申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三)委托贷款损失和委托理财损失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投资损失的相关认定条件及报送资料要求进行处理。

(四)关联交易损失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债权和股权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

1、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债权或股权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企业出具的专项说明(包括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③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④企业向关联企业转让债权或股权所签署的合同或协议;

⑤证明被转让债权或股权计税基础的相关证明资料;

⑥转让债权或股权成交及入账证明;

⑦债权或股权权属发生变更证明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2、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②企业出具的专项说明(包括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③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④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所签署的借款、担保合同或协议;

⑤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

⑥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借款或担保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⑦根据造成债务人或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情形的不同,提供具备相同情形时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提供的除上述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四、其他资产损失

企业申报扣除出售捆绑(打包)资产损失、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损失和因刑事案件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原因而发生的损失等其他损失应逐项报送申请报告,并依据形成原因不同,分别提供有关证据予以确认。有关损失分项及报送证据要求如下:

(一)出售捆绑(打包)资产损失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因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1)申请报告;

(2)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包括证明出售捆绑(打包)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和资产净值等情况的资料);

(3)资产处置方案;

(4)各类资产作价依据;

(5)出售合同或协议;

(6)成交及入账证明;

(7)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损失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同时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1)申请报告;

(2)资产计税基础(计税成本)的证明资料;

(3)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

(4)损失专项说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三)因刑事案件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原因而发生的损失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同时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1)申请报告;

(2)资产计税基础(计税成本)等证明资产损失额的证明资料;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年第25号第八条的规定,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企业申报扣除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和债权性投资损失时应分别报送各类损失的申请报告;企业申报扣除债权性投资损失之外的投资损失(包括股权性投资损失、委托贷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担保损失和关联交易损失等)、其他资产损失时应逐笔报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注明申报企业名称、损失类型、损失明细、损失金额、损失发生的时间、损失的原因、企业对申报损失真实可靠性的声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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