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劳
动
合
同
(适用全日制用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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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名称: 姓名: 住所: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有固定期限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 乙方的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以标准工时制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特殊岗位无法界定工时将根据
实际工作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二)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三)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依据劳动法相关制度与规定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政
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月基本工资 元。
(三)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根据岗位具体情况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作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按照公司的相关福利制度执行 。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车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
和必要的劳动必要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生和身体健康的行
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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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规章制度
(一)四方依法制度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
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甲方保留要求赔偿并诉诸法律的权利。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存在隐患因违法行为被正式拘留等前科的。
7、乙方提供虚假证件,或恶意编造不真实工作经历等欺骗行为的。
(六)有下列形式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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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一、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工资标准依乙方所从事岗位和工作的不同按甲方薪酬分配的有关制度执行;
司,甲方可按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调整其工资。
交接。乙方不按此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时,甲方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必要时将诉诸法律;
甲方有权开除乙方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受权代理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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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深圳市集体劳动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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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编号:
深圳市集体劳动合同范本 深圳市集体劳动合同范本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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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工会或员工代表 ) 乙方( 企业 ) 员工人数 : 人 企业性质 :
协商首席代表 : 协商首席代表 :
姓名 : 姓名 :
职务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协商代表人数 : 协商代表人数 :
代表产生方式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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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 增强合作共事 , 促进企业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 , 经协商一致 , 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 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 ( 员工代表 ) 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二)
(三)
(四)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 , 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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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第九条 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
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
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 , 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 , 按《劳
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 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企业实行 工资支付形式。
第十四条 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十五条 本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 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
第七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六条 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 为基数。
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员工病假、非因工负伤的工资支付办法 。 第十八条 员工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期的工资支付办法 。 第十九条 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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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
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 。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 ( 一 ) 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 日;
( 二 ) 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 , 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 : 。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 , 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
( 一 ) 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 , 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
( 二 ) 与甲方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 ;
( 三 ) 乙方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甲方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以及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 。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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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 ,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 , 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 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七条 企业依照法律、 法规及规章 ,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企业对在 工种(岗位)的员工定期作专项体检。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 , 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二条 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 , 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三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 , 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 , 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 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 企业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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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 , 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 , 制订培训计划。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 , 提高劳动技能。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员工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员工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 , 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 , 订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 , 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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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 , 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 ,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 , 依规定执行 ; 无规定的 , 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 , 签订补充条款 , 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 , 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 , 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自审查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15日内审查机构未提出异议的 , 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 另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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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 签字盖章 ) (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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