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病历书写细则

时间:2024.3.24

江山市第四人民医院病历书写细则

(讨论稿)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医政发〔2010〕1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4号——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的标准,现将制定《江山市第四人民医院病历书写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细则的标准执行。

第一节 基本概念及要求

第一条、定义:

1、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是病人在门(急)诊就诊时,由接诊医师书写的病历记录)和住院病历(是病人办理住院手续后,由病房医师以及其它相关医务人员书写的各种医疗记录)。

2、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根据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二条、重要性:

1、病历为医疗、教学与科研提供重要的基本资料;

    2、涉及医疗纠纷和诉讼的重要依据;

    3、作为健康保健档案和医疗保险依据;

    4、作为考核临床实际工作能力,评价医疗质量、 学术水平的内容。

第三条、基本要求:

1、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2、电子病历统一使用11号宋体,需用医务人员手写或签名统一用蓝黑墨水钢笔;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除外);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3、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4、杜绝错字或标点错误。如:压(约)束性保护。

5、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签名。

6、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签名;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授权人签字;抢救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名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院长→副院长→ 总值班)签字。

第四条、注意事项:

1、过敏一定要标记致敏原,并描述过敏时间、表现及诊疗情况。

2、化验单抬头要写明日期及项目,化验异常者用红墨水笔?标记。

3、对上级医师查房记录要求有明显标示。

4、入院记录应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对多次住本院病人可写第N次入院记录;对入院不到24小时出院的病人,可写24小时入出院记录,格式同出院记录。

5、首次病程记录要求住院医师入院8小时内(危急重病人即时)及时完成;术(腰穿等)后首次病程记录由参加手术的住院医师立即完成。要精炼,用词要恰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译名的症状、体征、诊断可使用外文。

6、首次病程记录、阶段小结、交接班记录、抢救记录、死亡记录及死亡讨论必须由住院医师书写(实习医师不具备书写资格);

7、手术记录原则上应由第一手术者书写,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第一助手书写,但要求必须有第一手术者审阅后签名负责。

8、由实习医师书写的各项记录,如住院病历、病程记录和出院记录,须经其上级医师审阅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签名。

9、死亡记录及死亡讨论必须有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双签名。

10、血常规、心电图要求住院2天内见到报告单;1周内要求见到所有医嘱的辅助检查的结果,化验单要贴在化验粘贴单上,以备查询。(患者检查不配合或未按时检查的要在病程记录或护理记录上写明原因)

11、出院前要检查各种影像学及特殊检查项目的报告单是否齐全;缺者设法找来补全。

12、对所有传染病不能漏诊漏报,如对肝功能不正常者,对已化验过的乙肝、丙肝、甲肝或戊肝抗体的化验报告,未回的要追回,疑为肝炎或可诊断某型肝炎者需及时报传染病卡片。如单项转氨酶高,确有根据考虑与疾病或药物治疗有关者要在病程记录中及出院记录中加以分析注明,可不报传染病卡。

13、死亡讨论:由科主任主持,与下级医师一起对每位死亡病例进行死亡病例讨论,重点讨论诊断及死亡原因,同时要吸取经验教训。对有争议的病例在医务科组织领导下,扩大为全病房医护人员参加共同讨论。讨论的记录要求归入病历内保存。科内要有存底备查。

14、对各种有创伤性的检查和特殊治疗、手术以及自费药等的使用,都要求有病人或病人所委托的人签名同意后迸行。

   15、进入病历中的表格,需经相应专业学科讨论拟定统一表格格式。

第二节 住院病历

第五条、住院病历有以下内容组成(以出院病历装订排序):

1、病案首页

2、入院证(项目填写完整,包括预交费用)

3、入院记录、体检单、 精神检查、辅助检查、初步诊断、签名、日期

4、病程记录(按日期顺序排列)

5、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及死亡讨论

6、会诊记录单

7、MECT治疗单

8、住院协约、告知书、授权书、72小时谈话记录、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医保等需家属签名的单子

9、出院前谈话记录。重性精神病患者出院信息单(2份)

10、一般护理记录单、危重护理记录单、MECT记录单;

11、 医生用量表、护理量表(NORS、NOSIE)各种评估单 (冲动、出走、自杀、跌倒、噎食)

12、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登记表

13、各种治疗单(MECT治疗单、生物反馈单音乐、作业、脑波等)

14、各种检查报告单(X摄片、心电图、心功能等心电项目、彩超、TCD、心理检测、CT、MRI等)

15、各种化验单、血糖监测单

16、长期医嘱单(按日期顺序排列)

17、临时医嘱单(按日期顺序排列)

18、体温单(按日期顺序排列)

19、死亡病人门诊病历

 第六条、病案首页

   1、格式及内容

2病案首页填写说明

l 凡栏目中有“囗”者,需要在“囗”内填写适当数字。栏目中没有可填内容者,填写-”。如:联系人没有电话,在电话处填写“-”。

l 健康卡号填写门诊号

l 转科科别:如果超过一次以上的转科, 用“→”连接表示。

l 门(急)诊诊断:指病人在住院前,由门(急)诊接诊医师在入院证上填写的门(急)诊诊断。

l 入院状态:危、急、一般

危:指病人生命体征不平稳,直接威胁病人的生命,需立即进行抢救的。

急:指急性发病、慢性病急性发作,急性中毒和意外损伤,须立刻对病人和伤者明确诊断和治疗的病人。

一般:指除危、急情况以外的其它情况。

l 入院诊断:指病人住院后由主治医师首次查房所确定的诊断。

l 入院后确诊日期:指明确诊断的具体日期。

l 出院诊断:指病人出院时主治医师所做的最后诊断。

主要诊断:指本次医疗过程中对身体健康危害最大,花费医疗精力最多,住院时间最长的疾病诊断。

其它诊断:除主要诊断及医院感染名称(诊断)外的其他诊断。 如主要并发症或伴随疾病等。

l 医院内感染名称:指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疾病名称,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己开始或入院时已存在的感染。当医院内感染成为主要治疗的疾病时,应将其列为主要诊断,同时在院内感染栏目中还要重复填写,但不必编码。医院感染的标准按《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1]2号)执行。

l 病理诊断:指各种活检、细胞学检查及尸检的诊断。

l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指造成损伤的外部原因及引起中毒的物质,如,意外触电、房子着火、公路上汽车翻车、误服药物中毒。不可以笼统填写车祸、外伤等。

l 死亡;指住院病人的死亡,包括未办理住院手续而实际上己收住入院的死亡者。

l 其他:包括入院后未进行治疗的、或自动出院、转院以及因其他原因而离院的病人。

l ICD-10:指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

l 药物过敏:须填写具体的药物名称,不得空项或填错。

l 诊断符合情况;

1、符合:指主要诊断完全相符或基本符合(存在明显的相符或相似之处)。当所列主要诊断与相比较诊断的前三个之一相符时,计为符合。

2、不符合:指主要诊断与所比较的诊断的前三个不相符合。

3、不肯定:指疑诊或以症状、体征、检查发现代替诊断,因而无法做出判别的。

l 病理:病理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与否的标准如下;

1、出院主要诊断为肿瘤,无论病理诊断为良、恶性:均视为符合。

2、出院主要诊断为炎症,无论病理诊断是特异性或非特异性感染,均视为符合。

3、病理诊断与临床前三诊断其中之一相符计为符合。

4、指病理报告未作诊断结论,但其描述与出院诊断前三项诊断相关为不肯定。

l 抢救:指对具有生命危险(生命体征不平稳)病人的抢救,每一次抢救都要有特别记录和病程记录(包括抢救起始时间和抢救经过),无记录者不按抢救计算。

l 抢救成功次数:如果病人有数次抢救,最后一次抢救失败而死亡,则前几次抢救计为抢救成功,最后一次为抢救失败。

l 医师签名

1、医师签名要能体现三级医师负责制?。三级医师指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病案首页中“科主任”栏签名必须由科主任亲自签名。

2、进修医师:对于没有进修医师的医院病历首页可以不印刷或不填写。

3、编码员:指负责病历编目的分类人员。

l 手术、操作编码:指ICD-9-CM3的编码。

l 手术、操作名称:指手术及非手术操作(包括:诊断及治疗性操作)名称。

l 麻醉方式,如:全麻、局麻、硬膜外麻醉等。

MECT编码?(未查到暂填写“-”。)

l 首页上的签名制度:病人出院后,24小时内(最长不超过三天)主治医师要完成检查全病历内容后签名的工作;主治医师签首页后,对病历内容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l 科主任签名后,表示病历已完成并归档。

第七条、入院记录

1、主  诉:

l 定义: 主诉是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体征及持续时间。写主要的症状和时限,要求重点突出,要有高度概括性,文字要简明扼要,不能用诊断或检查来代替主诉。主诉多于一项者,应按发生的先后次序列出 。

要求:

     a. 主诉要简明扼要,不>25字

     b.有明确的意向性:可指向何疾病。如:“易忘2年,加重伴开心不起5月。”、“ 猜疑5月,哭笑不安20天. ”

     c.不用诊断用语,不能用病名代症状。

      d.能反应疾病起病形式:形式的标准(症状可疑到明显为1月——急性;症状可疑到明显为1月-6月——亚急性;症状可疑到明显大于6月——慢性)。

      e.不用医学术语,不照搬患者的言词。

特殊情况:

a.病情不连续性:言行增多3月,总病程5年。

b.患者如无症状,可用:“体检发现腹部肿块3天。”、“体检发现血压高1年。”。

c.自杀未遂一定要在主诉中体现。

2、现 病 史

现病史是本次疾病自发病到就诊前对疾病的起始、演变、诊疗等全过程的详细记述,其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几方面:

l 起病情况:首发症状发病时间、地点、起病的缓急情况、前驱症状、发病的症状及其严重程度,发病的可能病因或诱因。

l 主要症状和特点及演变情况:要按其发生的先后次序有层次的描述主要症状的性质、部位、程度、持续时间等特点,以及演变发展情况。还应努力找出症状出现和缓解的诱因。

l 伴随症状:询问了解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判断疾病发生的部位和性质,以及疾病的演变等。

l 发病以来诊治情况及结果:无论在本院或外院所作的检查,诊断治疗结果均要详细记述,如外院所作无论是病人所持书面资料或患者口述提供的材料均需加双引号(“”),便于与本院资料加以区别。

l 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的变化,如生活自理、劳动能力、社会适应、伤人毁物消极、睡眠、食欲、大小便及体重等,均需记述。

l 如患者属于被杀或其它意外事件与本病有关,必须力求客观如实记录病情及体检情况,不得加以主观推断或猜测,诊断要有根据。

l 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如单相要有排除双相的记录,均不能漏记。

l 与本病有关的过去发病情况及诊治经过需记述(包括:表现、诊断、治疗、疗效、缓解情况、不良反应等),放在现病史起始记录。

l 与本病无关的其他疾病尚需治疗者,需在现病史中另起一段扼要地叙述(应有主要病情、或诊断、治疗等)。

3、既往史

既往史是记述本病发病前曾经患过或诊治过的疾病情况,一般与本病无关或有所关联的独立的疾病。其内容包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过敏史(食物及药物)、重要药物应用史;实习医生或低于三年的住院医师按固定顺序书写系统回顾(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生殖系统、血液系统、内分泌代谢系统、神经系统、运动骨骼系统及免疫系统共九个系统有关的症状或疾病诊治情况等)。

4、个人史

l 母孕、胎次、出生史;幼年生长发育史;

l 学习、工作经历和表现。家庭、职业环境。恋爱婚育史(女性有月经生育史);

l 个性倾向、人际关系;个人生活习惯和嗜好;地方病接触史及不洁性交史;

l 与诊断及鉴别诊断相关的内容应详细记录:如“酗酒”、“产后出血”、“未次月经”等。

5、家族史

包括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的健康状况,有无传染病、遗传病、或类似疾病、近亲婚育等。

★家庭成员已死亡,要说明死因和日期;一定要描写成员间相互关系;成员有类似疾病者要记录表现诊断治疗目前的情况,并绘家谱图,确实无法了解的注明后可暂时不绘,等明确后补绘。

6、体格检查:

要全面系统从上到下循序迸行,以免遗漏。

l ★注重体查;

l ★ 注意合作程度及其他相关的体征;

l ★重视神经系统检查。

7、精神检查:

(1)、一般情况

意识、定向、仪表、步态、衣着、接触、个人生活、对环境的态度等。

★意识自我和环境一定要描述;进食、睡眠、大小便(客观检查及观察到的)。

(2)、认知活动

l 感知觉:包括感觉、知觉及感知综合障碍;

l 思维活动:联想、形式、推理、内容等;

l 记忆:近时、远时、瞬时描述清楚。

l 注意力:主动、被动、范围等。

l 自知力:详细描述,不能记有、无或不全。

l 智能:一般常识、计算、分析、概括、理解能力等。

(3)、情感活动:

全面描述情感特性,包括心境、情感反应、情感稳定性及与认知活动、意志行为之间的关系;

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及对患者精神状态的影响。

(4)、意志行为活动:

具体描述意志要求、本能活动、行为、动作的变化和异常表现(兴奋或抑制等)

与认知活动、情感活动之间的关系

(5)、要求:

a反映主要的症状及原话记录;

b不能用家属的主观反映代替客观的精神检查(如家属反应在外面如何如何);

c认知、情感、意志行为活动不能混乱,如不能将意志内容纳入情感或认知中描述;

d低于三年的执业医师或实习医生须摘要记录内容及表情反应。

8、辅助检查:

(1)注明日期,外院应写明医院名称及检查号(重要的检查要复印留病历内);

    (2)心理检测量表及时完善,且要与疾病相关性强。如分裂症用SAS、SDS;神经症用SAPS、SANS均不妥;

    (3)不能缺必要的辅助检查(拒检或其他原因应在病程记录及护理记录上体现,可利用床边设备)。

9、诊断:

(1)、诊断合理、全面、主次分明;

(2)、不能以症状、体征等查代替诊断;

(3)、按ICD-10;

(4)、修正诊断及时合理;

(5)、有书写医师和执业医师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八条、再入院病历

1、“第N次入院记录”(以住入本院总次数计算);

2、主诉:应为本次入院的主诉在先;

3、现病史:

a过去入院如果和本次入院是一个系统的病,则应在本次入院主诉之后对历次有关入院经过(含次数及日期)和整个病程发展过程作一十分精炼的综合小结,内容包括;各次住院时的疾病情况,症状、体征、化验检查、治疗、主要用药及效果,以及新出现的情况(包括并发症等),住院期间未解决的问题,有阳性意义的过去史,药物过敏史,出院时最后诊断(包括病理诊断),出院时病情、出院医嘱及院外社会适应情况等。

b将每次住院小结,每次以;分开标识;然后写本次入院的问题。    

c如果过去入院的病历和本次疾患完全无关,则在主诉后直接写本次入院情况,而把历次入院次数、日期及简单经过写入既往史。对既往曾在本院或他院住院治疗过的其他系统疾病,本次住院仍需继续诊治的,可在现病史内另起一行记述。

第九条、24小时入出院记录:

1、书写要求

(1)、住院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写“入出院记录”,书写内容要求如下:

a一般项目:如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等同出院记录。

b主诉。

c入院情况:重点写为何入院。

d入院诊断:

e诊治经过:入院后做了那些检查和治疗。

f出院时情况:如非预料中事由而出院的,如家中有急事等不能继续住院诊治者记录清楚原因即可。如已写了入院记录者,可在入院记录后记述当天的病程及出院原因后接简单的出院记录。

g出院时诊断:

h出院医嘱,含带药内容及注意事项。

i住院医师签名。

第三节病程记录

第十条首次病程记录:

1、应由写入院记录的住院医师书写。要求住院医师及时完成(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

1)、病例特点;初步诊断;2)、诊断依据;3)、鉴别诊断及诊疗计划。要求抓住要点、有分析、有见解、充分反映出住院医师临床思维活动情况,不要写不属于诊疗计划的内容,要避免在诊疗计划中写出“完成病历书写,请示上级医师......”(不是诊疗计划的内容)等字样。

2、注意:

a鉴别诊断要有分析有依据,不能简化及乱鉴别。更不能写诊断明确,不需与他病鉴别。

b排除标准一般为高一级诊断,鉴别诊断一般指症状相似需鉴别的疾病。

c处理:包括护理级别、饮食、使用的药物、进一步采取的治疗措施等。

d时间具体到分钟。

第十一条、日常病程记录:

可由住院医师及实习医师书写,实习医师书写完毕须经上级医师审核后并签字。书写病程记录时,要另起一行,须标明记录日期,危重病人要记录具体时间。记录内容要求文字清晰简练,重点突出,讨论分析深入。包括:

a及时记录病情变化:记录病人的症状、体征、尤其记录新出现的症状与体征,以及病人的一般情况,包括精神症状演变、饮食、睡眠、体温、大小便等,同时对发生的病情变化,以及并发症等及可能发生的原因,加以分析讨论。须记录所施行的治疗措施的理由,所得的效果及出现的不良反应,以及结合病情,学习翻阅文献资料对病人的诊断治疗提出个人的见解。更改医嘱时要说明停止治疗方案和增加治疗措施的理由,内容要具体。

b重要的实验室检验及特殊检查对其结果需加以判断,分析其在诊断及治疗上的意义,并进行前后对比,以及所采取的措施,记录要具体。

c须记录诊治过程中施行的各种诊断和治疗项目。有创伤的操作(诊断及治疗)前要有病人的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名,操作后要详细记录,如各种插管、穿刺等,包括术前的准各工作、与家属谈话并签字、施术过程、术中的发现、术中术后病人的感觉有无不良反应、生命体征的变化、术中是否采集了标本、是否送检以及报告结果均需详细记录。必须记录操作者的姓名。(MECT术前麻醉会诊、术前科主任查房记录、术后记录写在病程记录上,疗程结束要有评价记录)

d长期托养性质的病人病程记录不超过7天。

第十二条、三级查房记录:

1、住院医师查房记录的要求

    住院医师每天至少完成早查房及晚查房各1次,把重要情况记入病程记录中。危重病人的病程记录要求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记录;入院3天天天有记录。病情稳定的病例及慢性病,3天记一次。

2、主治医师查房记录:

  a 根据患者病情下医嘱为病危、病重等情况。

  b对主治医师查房的具体要求如下:

(1)、首次查房

1)、病危者入院后当天要有上级医师(包括主治医师)查房记录。

2)、病重者入院后,次日要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3)、一般病人入院后,主治医师首次查房不得超过48小时,入院后主治医师的第二次查房与第一次查房的间隔不得超过1周。

4)、以上查房要求节假日及双休日不例外,可由值班医师代查房,此时只要求解决医疗上的问题。

5)、首次查房内容:要求核实下级医师书写之病史有无补充,体征有无新发现或入院病情的变化。要记录“主要症状的原话记录”,讲述诊断根据和鉴别诊断,提出下一步诊疗计划和具体医嘱。

(2)、常规查房记录

1)、对医嘱上属病危者:要求每天要有上级查房(包括主治医师)。

2)、对医嘱上属病重者:查房每日1次或隔日1次,最长间隔不得超过3天。

3)、对一般病人:查房根据病情,一般每周1次。(长期托养性质的病人查房最长不超过14天)。对病情变化要求每周查房至少2一3次及随时记录。

3、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医师查房记录:

(1)科主任可代替三级医生查房。

(2)对诊断不清或治疗困难的病人要及时请主任查房及请医务科组织院内大查房协助解决。

  (3)对疑难病例及有教学价值的病例,提请主任组织定期的全科查房。

(4)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l 从解剖的观点,有何结构异常?

l 从生理的观点,有何功能改变?

l 从病理生理的观点,提出病理变化和发病机制的可能性。

l 考虑几个可能致病的原因。

l 考虑病情的轻重,勿放过严重情况。

l 提出1—2个特殊的假说。

l 检验该假说的真伪,权衡支持与不支持的症状体征。

l 寻找特殊症状体征组合,进行诊断与鉴别诊断。

l 缩小诊断范围,考虑诊断的最大可能性。

l 提出进一步检查及处理措施。

l 预后估计。

第十三条、阶段小结:

l 如系长期住院病人则应每月作一次病情阶段小结。对原诊断的修改及新诊断的提出,均应说明理。

l 格式同出院记录,将出院医嘱换成诊疗计划。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均可代替阶段小结。写阶段小结是按日期接病程记录后面写。

第十四条、交接班记录:

l 交接班记录系临床医师在临床工作调班之际,对经管病人的病情所作的简要小结,以保证该病人诊疗工作的正常运行。格式与出院记录类似,最后应加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交接班的日期应相同,以保证对病人的诊治的连续性。书写交、接班记录按日期紧接病程记录书写。

第十五条、转科(转入、转出)记录:

l 转科记录是病人住院中出现他科病情,经会诊后同意转入他科诊治的记录。由转出科室住院医师书写转出记录,由转入科室住院医师书写转入记录。

l 格式与出院记录类似,转出记录最后应加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转入科室应有转入诊疗计划。要求转科记录24小时内完成,转出转入日期应一致。

第十六条、申请会诊记录:

申请会诊记录是病人住院期间出现他种情况需申请其他科室协助处理的请求会诊的记录。申请会诊应由主治医师提出,应由住院医师书写。接到会诊单的科窒,一般应于2日内完成会诊,急会诊应立即进行。如指明请XXX医师或专家会诊,邀请会诊申请单上应有主治医师亲自签名。申请会诊记录内容要求有:

a请XX科会诊。

b简要介绍本科病情及诊疗经过。

c所出现的他科症状、体征、有关检查结果及初步意见。

请求入X科会诊的目的。

 d会诊医师会诊后,应书写会诊意见、签名并注明会诊日期。

e会诊医师签名。

第十七条、抢救记录:

l 病人入院时即危重,或病情恶化时,要有书面的病危重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交病人家属,一联报医务科,第三联贴病历内临时医嘱后面,上有已交病人家属的回执签字;或把病情写在病程记录上,并向病人家属介绍病情系病危,家属签述意见并签字。

l 抢救记录应由在场的住院医师详细如实及时记录,内容包括:

a详细叙述病情变化经过情况,按时间顺序记录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药物治疗(药名、药物剂量),气管插管,呼吸器的使用,心脏复苏,除颤器的使用等。对发生发现的情况,所采取的抢救措施均要记录具体时间。

b记录参加抢救的上级医师及护理人员的姓名及职称,也要记录在现场的患者亲属姓名及关系,以及记录他们对抢救工作的意愿、态度和要求。

c如抢救失败患者死亡,应动员家属争取尸检,尤其对诊断不清、少见病、有科研价值的病种更需积极争取。如动员尸检成功应记录争取尸检的医师姓名(主管值班医师或主治医师)也应记录患者亲属及工作单位领导姓名及对尸检的态度及意见。为争取时间,应当即时填写对尸检的同意书,请直系亲属签名,如单位领导在场,也请其签名。

★并在科室抢救记录本上记录。

第十八条、出院记录:

1、    由住院医师书写(在教学单位可由实习医师写,但必须有上级医生的审核及签名),在病人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并需另用单页书写以供病人复印、复诊或随访时使用。

2、一般项目:姓名、性别、年龄、入院日期、出院日期。

3、内容包括全部病历主要内容的摘要

(1)主诉:

(2)入院时情况(包括简要病史、主要的体格检查、辅助检查);

(3)入院诊断:

(4)诊疗经过:住院期间病情演变过程需详细书写,检查化验结果主要项目要详细具体,甚至影像等重要报告结果要将其抄入,详述诊疗经过和治疗效果;如使用特殊药物如激素等,要注明药名及使用剂量的总剂量以及时限及拟继续使用的疗程、总剂量及具体用法;如手术病人要注明手术名称及病理检查结果;诊治还存在什么问题均需说明。目前情况:需详细介绍疾病或术后恢复情况,出院时必须记录出院前一天病人的生命体征,是否还遗有症状、阳性体征和化验结果。

(5)出院诊断:字迹要清楚,诊断要用中文全名称,如加写英文诊断要写在中文诊断后面的括弧内。诊断要符合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规定。

(6)出院时需记录向病人交待的出院后注意事项(要求具体),如定期复查血象、在医师指导下调整药物剂量等,以及随诊日期,复查内容等。

(7)出院时带药的药名,对总剂量及用法等均应写清楚,出院不要带与本病无关的药品,总量不超过1个月,出院带药的药名及用法要与临时医嘱上带药的内容相符合。

(8)出院记录要求在患者出院24小时内完成。

第十九条、死亡记录:

1、要求由住院医师书写,格式同出院记录。要求死亡记录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

a一般项目: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病历的右上角写入院日期、死亡日期(含具体时间);

b主诉;

c入院时情况:包括症状、体征、各项检查结果;

d入院诊断:

e住院诊治经过:住院后病情演变和治疗经过,病情突然恶化的具体时间,病情恶化后抢救经过,上级医师指导抢救的具体治疗抢救措施及其他科室会诊的意见,临终前在场的参加抢救的医师及职称,尤其要写明哪一级上级医师在场。如系夜间猝死,应记录参加抢救的护士姓名。要记录死亡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

d死亡原因:尽可能写具体。

e死亡诊断:应以主管的主治医师审核决定为准。

f对死亡记录要求有住院医师及主治医师双签名。

2、    对每个死亡病例均要求有死亡讨论,根据病情可简可繁。

a由科主任主持,其主管的住院医师做记录;

b记录讨论日期、参加人员的姓名及职称;记好每个人的具体发言内容。

c如有必要时应由医务科负责主持,召集全病房的医师、护士、来参加讨沦。由主任指定记录人。

d要有记录归入病历保存,科室要有存底备查,要求记录人及主持人的双签名。

第二十条、诊疗知情同意记录:

1、    主要是指非手术病人自入院当天后的72小时内,经管医师必须与患者或家属进行一次病情、诊疗措施的告知谈话记录,以书面的形式作记录,内容包括:入院后主要的病情,重要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已采取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并发症及预后,患者本人或家属应注意的事项,患者或家属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

2、    在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况,如对诊断、治疗方案有修改,病情突然发生变化,特殊用药,严重的药物毒副反应时,均应根据医疗需要进行谈话并记录。

第四节门诊病历

第二十一条门诊病历组成:

1、门(急)诊病历首页(封面):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职业、籍贯、婚姻、工作单位、住址、电话、门诊号、时间由挂号处人员填写;住院号由住院医生在患者每次出院时填写、过敏史由首次接诊医生填写。

2、门(急)诊病历记录。

3、在门诊进行的化验、特殊检查、影像学报告单及知情谈话记录等。(原则上门诊尽量完善相关检查)

附:职业

11.国家公务员、13.专业技术人员、17.职员、21.企业管理人员、24.工人、27.农民、31.学生、37.现役军人、51.自由职业者、54.个体经营者、70.无业人员、80.退(离)休人员、90.其他。根据患者情况,填写职业名称,如:职员。

第二十二条、记录要求

1、患者每次就诊均要求写门诊记录。第一次在某科就诊按初诊病历记录要求;复诊记录按复诊病历记录要求。

(1)门诊初诊病历应包括:日期、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各种阳性体征和重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处理意见,医师签名。文字上要简明扼要。要求使用医学术语。(不能简写无殊或病史如前治疗同上)

(2)、各种检查申请单、化验单应按要求逐项填写(年龄要写具体,不能写“成”),字迹清楚,并把检查项目及结果记录于病历中。

(3)、诊断证明、病假证明均应复写记录在病历上。

(4)、门诊病人如三次不能确诊者,经治医师应提出上级会诊,或门诊会诊讨论,或收入住院诊治,尽快解决诊断与治疗的问题。凡请示上级医师的事宜,上级医师的诊查过程或指示,均应记录在病历中。

(5)、向患者或家属交待过的病情相关事项均须记录在案。

(6)、门诊病人需作有创性检查或治疗者,患者及家属需在知情同意卡上签名。

(7)、处方中药名必须注明总量及每片(支)的剂量及用法。处方应与病历记录中的医嘱一致。

2、基本格式 :

(1)、就诊日期、科室。要求有就诊日期年、月、日(根据病情记录具体时间)、科别、陪诊家属。

(2)、主诉: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及持续时间。要求精练。

(3)、现病史:全面记录病人此次就诊的主要病史。内容应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体征的特点及演变情况,伴随症状,发病以来在外院的诊治情况及结果。因何来门诊就诊。要求突出重点和特点。

(4)、既往病史个人史家族史:记录与本病有关的各系统的疾患、个性特征、是否有遗传性或类似疾病。

(5)、查体和专科情况:血压,心律、NS检查一定要记录;与主诉有关的常规查体不能漏项;精神检查主要症状要描述清楚。

(6)、辅助检查结果:

(7)、病历记录的右下方写诊断或印象诊断。不能明确诊断的应在写出症状诊断,在待查下面写出临床上首先考虑的可能性诊断。

(8)、诊治意见:

a、记录所开各种化验及影像学检查项目;

b、记录所采取的各种治疗措施;

c、处方应有药物名称、总剂量及用法;

d、出具诊断证明书等其它医疗证明书时,要将其内容复写记录在病历里;

e、记录向患者交待的重要注意事项。

f、如病情需要请求及时会诊时,会诊的科室医师要将会诊后的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写在病历上立即转回。

(9)、医师签名,要求医师签出能辨认的全名。

3、复诊病历记录要求:

(1)、一般项目:就诊日期、科别、陪诊人员。

(2)、主诉:简要的主诉。

(3)、现病史:重点记录经过治疗后的效果及病情变化性况。

(4)、体格检查:根据病情变化记录必要的体格检查。

(5)、辅助检查:将阳性和重要的阴性检查结果抄写在记录中(根据情况要按时完善相关检查)。

(6)、诊断:如无变化,可以简略;如有变化或换了医生,则应写出即时的诊断。

(7)、处理意见:

同初诊病历。

 (8)、医师签名:要求医师签出能辨认的全名。

第五节急诊病历

第二十三条、急诊病历书写要求:

急诊病历格式及内容要求参照门诊病历书写要求,医师接诊时,应当准确记录病人的就诊时间(精确到分钟)、科别,病情诊治经过等。如果病人病情加重需要进入抢救室时,应明确写出进入抢救室的原因。抢救室的病程记录中,每一班的医师至少记录两次,每次记录要求有生命体征的监测数据。在病人病情稳定后,可离开抢救室时,应明确写出进入抢救室时异常的指标变化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急诊观察室病历书写要求:

1、急诊观察室的病人要求建立“大病历”。

 2、各项记录内容的具体要求参照住院病历,按住院病人的病历书写内容去完成。

3、出急诊观察室时必须有出室小结(或转科记录),格式同住院病历中的出院记录,要说明患者出室去向(入院、转院、回家等)诊断、带药及注意事项等。

第六节其他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标准,可提请医务科整理报院长审核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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