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协议书(3户)

时间:2024.4.13

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协议书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丙方表人:

甲、乙、丙三方本为一家人,现分为三户,现将大户原承包集体的 亩土地分到各户,由各户自行承包经营,经三方共同协商,对原承包土地的处置办法,达成以下协议: 1、分户后各户所承包集体的土地为:甲方 亩,乙方 亩,丙方 亩。具体承

分户协议书3户

权证书》由承办单位收回并加盖“作废”公章。各户按本协议自行与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及时分别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集体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办单位各一份。 4、本协议自甲、乙、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原承包户主签字: 集体代表人签字: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丙方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地块分户明细表

分户协议书3户

原承包户主签字: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丙方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户协议书


CLIENT AGREEMENT

客 戶 協 議 書 Version Series Number: CA0210r2

文本序列號 : CA0210r2

TAIWAN CONCORD CAPITAL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Room 08-10, 17/F., China Insurance Group Building,

141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141 號中保集團大廈 17 樓 08-10 室

The terms if English version, as opposed to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shall be deemed to be conclusive and definitive.

Should the applicant(s) prefer the English version of this Agreement, please feel free to ask our staff. 本表格之英文文本 (相對中文譯本而言) 須被視為確實及具有最終效力。 申請者如需本合約的英文文本,請向我司索取。 康 和 證 券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CA0210r2 1 - 10

CA0210r2 客 戶 協 議 書 文本序列號 : CA0210r2 2 - 10

客 戶 協 議 書

文本序列號 : CA0210r2

本協議由以下簽署客戶 ( “乙方” ) ,其姓名和住址參見本協議書的簽署頁,與康和證券 ( 香港 ) 有限公司 (以下稱 “康和證 券香港 ” 或 “甲方 ”或 “公司 ”) ,於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香港證監會 ” ) 註冊為證券交易商 (CE 編號 DC/ACS694) 以及獲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交易所” ) 參與者資格 (經紀代號 6010 及證券公司編號 01608) ,註冊辦事處 地址: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141 號中保集團大廈 17 樓 08-10 室,於以下乙方在本協議書的簽署頁簽署之日簽署並生效。

鑒於乙方出於自己或委託買賣證券以及相關目的而在甲方處開立並操作證券交易帳戶 ( “帳戶” ),乙方同意並遵守以下共同 商定的各項條款和條文:

1. 定義和解釋:

1.1 在本協議中,以下術語將具有如下意義:

“使用密碼” 指一密碼與一帳戶編號的組合,用以進入康和證券香港的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帳戶”

指康和證券香港根據本協議書規定替客戶開立並維持的一個或多個證券交易帳戶。 “帳號” 指由

公司在開立證券帳戶時指定給客戶的用於客戶身份認定的序列號。

“協議” 指由公司與客戶共同簽署的本客戶協議書 ( 包括帳戶申請表,並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改變、修正或補 充。該協議反映甲乙雙方之間的契約關係,即甲方以乙方的代理人或其他已向乙方明示的身份,代理乙方買賣 和以其他方式處置證券和其他相關事宜。

“工作日” 指相關持牌銀行通常營業的日期 ( 星期六除外 )。 “關聯人” 定義與

上市條例中的規定相同。

“借方餘額” 指帳戶中乙方對甲方負有債務的資金餘額。

“電子交易系統” 指康和證券香港開發和應用之軟件,系統和其他設施,包括 ( 但不限於 ) 康和證券香港的 網站、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其他由康和證券香港根據本協定所提供的設備,供乙方發出電子交易指令並 獲取公司提供的資訊服務。

“交易所”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康和證券香港” 指康和證券 ( 香港 ) 有限公司。

“康和證券香港集團” 指康和證券香港,康和證券香港的控股公司 ( 參照香港公司條例的規定 ) 或任何康和 證券香港的子公司以及康和證券香港的控股公司的任何子公司 ( 參照香港公司條例的規定 )。

“創業板” 指由香港交易所經營的 “成長企業市場” ( the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 ),亦稱 “創業板市場”。

“康和證券香港郵件” 指康和證券香港運作的安全資訊傳達設施,用以遞送和接收確認函 ( 單 ),聲明以及其 他通知。

“中央結算公司” 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令” 指乙方以口述,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或其他甲方許可的方式發出的任何買賣證券的指令 ( 包括任 何後續的且被甲方接受的修正或取消指令 )。

“主板市場” 指由香港交易所經營的除創業板市場和期權市場之外的股票市場。

“密碼” 指乙方唯一所設置,更改和擁有的個人密碼。該密碼須與帳號共同使用以進入康和證券香港公司的電 子交易服務系統。

“個人身份號碼”或”PIN” 指作為安全措施的由乙方設置並知會甲方用以認定和核實發出交易指令的任何個人 的身份的特殊編號。

“證券” 指股票、新股上市及發行、債券、債權證、票據、債權股額、認股權證、期權、存款證以及其他任何 種類的證券及其所附含的權利和利益。

“證券法” 指香港證券條例 ( 香港法律第 333 章 )。

CA0210r2 3 - 10

“香港證監會”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交易” 指一項已全部及/或部份完成執行的指令及新上市發行股份的分配和獲取。 “公司” 指

康和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1.2

2.

代表單數的詞語應包括其複數所指,反之亦然;性別指稱應包括所有性別;任何指稱個人、甲方、乙方的詞語 應包括自然人、事務所或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和公司,反之亦然。 帳戶

2.1 準確資料 乙方確認其在帳戶開設申請表中所提供的資訊是完整和正確的。乙方有責任保持帳戶的正確性並保

證將任何差異及變更及時通知甲方。甲方同樣有義務將其在名稱, 地址, 註冊狀態, 服務內容, 收費以及保證金/ 賣空設施方面的重大變化及時通知乙方。

信用查詢 乙方授權甲方對乙方進行信用查詢並核查乙方提供的個人資料的真實性。

法定資格 乙方聲明其已達到法定年齡並在精神清醒狀態下簽署本協議,以使簽署的本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 披露帳戶的最終受益人 乙方聲明其在甲方開設的任何帳戶的最終利益所有人。一旦乙方在甲方開設的任何帳 戶的所有權人或最終受益人發生變化,乙方同意並保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個人資料保護 甲方將對所有與乙方帳戶有關的個人資料進行保密。乙方已知並完全瞭解和接受甲方可以出於 以下目的向以下人員提交從乙方收到的資料:

(a) 任何證券或資產的登記名義人;

任何向甲方或其他資料流程相關者提供行政、資料處理、財務、電腦、通訊、支付或證券清算、專業或 其他服務的合同商、代理人或服務提供商;

甲方在代理乙方或其帳戶進行交易或預備進行交易時的交易對手及其代理人;

任何繼承本協議的受託人、受讓人、參與人、次參與人、代表人、繼承人以及其他任何個人;

根據法律或其他方面的要求、政府、監管或其他團體或機構;

使乙方的交易指令生效或執行乙方其他指令;

提供與乙方帳戶相關的服務,無論該服務是由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提供;

對乙方進行信用查詢,核實乙方的財務狀況和投資目的,以及許可或協助任何其他方式進行該等工作; 遵守任何其他方可能要遵守的任何法律,監管或其他方面要求;以及

其他與上述任何一項或多項相關或其附帶的目的。 2.2 2.3 2.4 2.5 (b) (c) (d) (e) (f) (g) (h) (i) (j)

2.6

2.7 保護密碼,PIN 和帳號 為保護乙方的帳戶的安全與利益,乙方將設置一密碼和 PIN 以進入和操作其帳戶。乙

方在此聲明並保證其為該密碼的唯一擁有者和 PIN 的合法使用者。乙方將監控並確保其密碼,PIN 和帳戶編號 的完整和安全,並對此負完全責任。一旦發現其密碼,PIN 和帳號遺失,被盜或被非法使用,乙方將立刻以書 面方式通知甲方,若無該類書面通知,甲方將不對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代理權 乙方同意並以不可撤回的方式授權甲方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作為乙方的全權代理人,採取任何甲 方認為在執行本協議時必需的或可行的行為以執行本協議規定之各項條款。

3.

親屬和關聯人員關係

3.1 與甲方僱員的親屬關係 乙方向甲方聲明並保證乙方同任何甲方僱員或經紀人,或任何康和證券香港集團的成

員公司的僱員或經紀人不存在親屬關係,包括但不限於上述僱員或經紀人的配偶或 18 歲以下子女。

關聯人員 乙方聲明並保證,除非事先特別通知,乙方在向甲方發出指令或下單買賣或以其他方式交易某一公 司的證券時,乙方不是該公司和 / 或該證券的關聯人員 ( 其定義根據上市條例規定 ) 。

披露親屬和關聯關係 一旦乙方有上述親屬和 / 或關係存在,乙方同意並保證將該類關係的存在和性質及時 ( 即在其獲知的二十四 (24) 小時內 ) 通知甲方,同時承認甲方在收到此類通知後有絕對的權利酌情選擇是否 繼續或終止與乙方的協議關係。乙方同意補償甲方因乙方未能及時將此類關係通知甲方而導致的一切處罰、索 賠、損失或其他相關費用。 3.2 3.3

4.

適用規則和條例

CA0210r2 4 - 10

4.1 法律和規則 甲方代表乙方對在交易所的香港主板和創業板和其他地方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進行的所有交易

均須遵守香港以及其他適用司法管轄區域的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和條例;地方法規、準則、規則、條例;以及 香港證監會、香港交易所、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其他地方的監管機構、交易所及結算公司之組織章程、規例、 規則、附例、慣例和常規。

法律約束力 乙方同意本協議書及其所有條款將對乙方本身、以及其繼承人、遺產執行人和代理人、繼任人和 受託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甲方根據上述法律,規則和條例所採取的所有行為都將對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向監管機構披露資訊 如果任何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證監會和交易所,依據法律要求甲方提供乙方帳 戶的任何交易資訊,則即使乙方帳戶已在此之前終止

(a)

(b)

(c)

4.4

5.

交易

5.1

5.2 代理人 甲方將作為乙方的代理人執行交易,除非甲方 ( 在相關交易的合約說明或以其他方式 ) 表明甲方是 以主體人的身份行事。 對指令的依賴 乙方明確同意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或其他甲方許可的方式來傳遞其交易和其他相關指令,包括對

新發行股份的認購。甲方毋須核查該等指令發出者的身份與許可權。乙方特此放棄任何辯護,承認任何指令可 以毋須採用相關法律,規則與條例可能會要求的書面形式而具有效性。

第三方指令 乙方理解甲方不會接受任何第三方指令,除非乙方已正式簽署並遞交一有效的授權書,明確授權 一署名的第三方代表其發出交易指令。乙方並同意甲方將不會因執行任何未經授權的第三方代表發出的指令而 導致的爭議,損失以及其他索賠負責。如果乙方決定僱傭第三方為其發出交易指令,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該指 定的第三方準確真實的身份認定和個人資料。乙方同時理解此類個人資料將會對香港監管機構以及其他政府機 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交易所、廉政公署 ( ICAC ) 等其他授權機構公開。

指令的修改和取消 乙方可能會修改和取消已發出的指令。乙方同意甲方並非必須接受此類修改或取消。指令 只有在尚未執行前才可以修改或取消。乙方必須對在處理其指令修改和 / 或取消請求之前已部分或全部執行的 交易負全部責任。

獨立判斷 乙方同意乙方將不依賴甲方而獨立地對每一個指令和 / 或交易作出自己的判斷和決定。無論是否應 乙方的要求而提供,甲方將不對其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員工或經紀人所提供的資訊或建議負任何責任。 不保證成交 乙方確認存在因突發事件和 / 或技術故障而使其指令無法執行的事實。乙方同意甲方毋須對任何

直接或間接因政府行為、價格變動、交易所 / 市場限制、設備和通訊系統故障、未授權進入帳戶或交易以及其 他超越甲方控制的客觀因素和技術限制而導致的實際或假設損失負責。

不能賣空 乙方確認甲方在接受賣出指令單前要求乙方將股票或其他等價物存入乙方帳戶。在下達對在賣出時 點上並不屬於乙方的證券的賣出指令單 ( 即賣空 ) 時,乙方特此保證:

(a)

(b)

(c)

(d)

5.8 不接受限價令單 限價令單指各種附有特定條件的指令 ( 比如,當股價上升或下落到某一價位才生效的指

令 )。限價令單通常是不能立刻執行的。這些令單的執行取決於某些預先設定的條件是否得到滿足。乙方理解 甲方通常不接受此類指令。如果此類令單被接受,甲方並不保證其得到執行。

禁止內幕交易 任何傳播、散佈並利用非公開信息來贏利或止損的行為都是非法的。乙方確認其知曉此種行為 的非法性質。乙方同意不進行上述以及其他非法行為,並對所有後果負全部責任。

對交易的限制─乙方同意甲方具有完全的酌情決定權並毋須事先通知乙方即可因某種原因而終止或限制乙方 通過其帳戶進行交易的能力。乙方同意甲方毋須對因此類限制造成的任何實際或假設的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免除並補償甲方承擔因執行賣空指令單而承受或產生的所有損失、法律訴訟、成本和費用。 授權甲方在乙方意外賣空時安排以市場現價買入被賣空的證券; 毋須甲方要求即提供所有的文件證據以證明此賣空行為在證券法或香港以及交易所的其他法律,規則以 及條例下的合法性; 向甲方全面無保留地披露此類指令單; 香港司法管轄 本協定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根據香港的法律解釋。乙方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法庭的司法管轄。 根據甲方的要求,乙方將立即提供或授權甲方提供相關資訊於其他任何司法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或監管機 構。 如果乙方作為第三方的中介人並為其實施交易,則乙方將在兩個工作日內向甲方以及香港監管機構及其 他任何司法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或監管機構提供該第三方的身份,地址以及聯繫細節; 乙方將在甲方提出要求後的兩個工作日內提供所要求的資訊; 4.2 4.3 5.3 5.4 5.5 5.6 5.7 5.9 5.10 CA0210r2 5 - 10

6.

清算

6.1 佣金和收費 所有根據乙方的指令而在交易所執行的交易都須繳納交易費以及交易所間或徵收的其他稅費。乙

方授權甲方按交易所的規定從其帳戶中扣除並代收此類稅費。乙方將按要求根據甲方隨時通知的費率支付和 / 或授權甲方從乙方帳戶中的可用資金中扣除因在乙方帳戶中進行買賣以及其他交易或服務而導致的佣金,以及 所有與乙方帳戶,在該帳戶中的交易或其中的證券有關的印花稅、銀行收費、過戶費、利息及其他費用。乙方 確認並同意佣金費率和各項費用將完全由甲方、交易所和其他政府機構決定和設置,並可能隨時變化。 充足資金 / 證券 在甲方執行乙方的交易指令前,要求乙方在其帳戶中至少有等同於其買賣證券所需的資金或 證券 ( 包括所有的佣金,交易成本和其他費用 )。除非另行個案商定,或甲方已經代表乙方持有用於交易清算 所需的資金或證券,乙方將及時地

(a)

(b)

6.3 以其他方式保證甲方收到此類資金或證券。 向甲方支付已經銀行清算的資金或以可正式交割的方式向甲方交付證券;或 6.2 按時交割義務 乙方同意,當甲方代理乙方完成指令並代其結算交易以後,乙方將在清算日之前,支付甲方相

應款項或將相應款項存入其帳戶或將賣出證券轉移於甲方以便對買入或賣出證券進行交割。一旦乙方在清算日 或清算日之前無法支付資金或證券,或當乙方要求關閉帳戶或終止與甲方的關係時,乙方特此無可撤回地授權 甲方執行以下補空措施。

補空授權 一旦在其帳戶中沒有此類充足的資金或證券,甲方可以完全自主決定並毋須事先通知乙方將其交易 執行取消或變現清理。當甲方已經將交易情況通知乙方後,如果乙方未將足夠的資金或證券補充到帳戶中,甲 方可以完全自主並毋須事先通知乙方行使以下權利:

(a) 如果是買入交易,扣除乙方帳戶中的可用資金和 / 或轉讓或賣出乙方帳戶中的任何未按時結算的證券或

其他已結算證券;

如果是賣出交易,以乙方的名義借入和 / 或買入已賣出但未交收的證券,以償還甲方的代付款項和其他 因乙方交易而產生的對甲方的負債。無論執行上述何種授權,甲方均毋須承擔任何責任,乙方特此確認 乙方將免除甲方承擔任何因乙方無法進行交易清算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成本、收費和費用。 6.4 (b)

6.5 未交割的買入交易 乙方明白第三方對乙方可能購買的證券的交割是無保證的。在買入交易中,如果賣方經紀

人未能在清算日進行交割,而甲方又必須買入證券以便對交易進行清算,則乙方將對此類買入行為的成本差額 負責。

對證券和其他資產的留置權和出售權 甲方對代理乙方買入的所有證券 、 或其帳戶中乙方享有權益 ( 無論是

單獨還是與其他方共同持有) 的證券、以及甲方代理乙方持有的所有現金和其他財產具有留置權;甲方可以持 有所有這些證券或資產以作為乙方因證券交易而須向甲方支付的款項和 / 或債務的連續保證金 ( 物 ) ,此類 保證金 ( 物 ) 將包括所有此後對上述證券的已付或應付股息或利息,以及任何時候因上述證券的贖回、紅股、 優先股、期權或其他方式產生或提供的股金、股份 (及其股息或利息 ) 、認股權證、款項或資產。如果乙方對 甲方的任何負債無法承索支付、或逾期或因其他原因而無法履行支付義務,甲方有權本著誠信原則以其認為合 適的時間、方式、價格和條件將上述保證金 ( 物 ) 部分或全部賣出或處置,並將出售或處置所獲收益以及當 時甲方所掌握的任何款項用以償還對甲方的債務;而且上述保證金 ( 物 ) 應附加予且不應影響或被影響於任 何債務抵銷要求或其他甲方因乙方對其債務而持有的保證金 ( 物 ),或任何償債修正或對其放棄執行或其他交 易。

承索支付 除受本協議的其他條款的約束外,乙方有義務對其欠甲方的債務承索支付或在債務到期之前支付, 並根據甲方的要求將此類現金,證券或其他保證金(物)存入帳戶,以滿意甲方或交易所或香港市場行規和慣例 的要求。同時,乙方確認其有義務立即滿足此類保證金(物)追收或補倉之要求。乙方並進一步確認甲方可隨時 要求乙方在代理其進行任何交易之前將足額的結算資金存入其帳戶。乙方確認甲方毋須對因執行此條款而導致 的實際或假設損失或后果負上任何負責。

利息費用 乙方同意對其帳戶內所有逾期的借方餘額 ( 包括因乙方的經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而產生的利息 )

按渣打銀行不時修訂及公佈的港幣最優惠利率加若干個百分點(由甲方不時修訂及公佈)或甲方自主確定的利率 支付利息 。

此項利息乃根據乙方每日尚欠之餘額計算,並於每月最後一天或甲方追討時記帳繳付。

追收費用 乙方同意支付或償還甲方因實施、追收或清償乙方對甲方的欠款、債務或其他責任而產生的所有合 理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法庭開支等其它相關費用。

交易貨幣及匯率風險 甲方將按甲方接獲乙方指示之貨幣入帳,且其中一切交易均以該貨幣紀錄,有關貨幣之 匯率波動而產生之任何盈虧將全部由乙方享有及承擔風險。

若有關任何該等證券之應付款項是以多於一種貨幣計算,甲方可全權決定在法律許可範圍內以任何一種此等貨 幣結算。 6.6 6.7 6.8 6.9 6.10

CA0210r2 6 - 10

7.

客戶資金和證券的託管

7.1 存入資金證券及/或其他資產 乙方同意存入資金證券及/或其他資產僅用於證券投資。乙方並同意不將任何不

屬於其名下的證券、支票、銀行匯票或其他資產存入其帳戶,而甲方亦可以在任何時候拒絕接受乙方存入不屬 於其名下的證券、支票、銀行匯票或其他資產。如果甲方決定接受乙方在其帳戶存入上述第三方資產,乙方將 免除甲方承擔於此相關的損失和負債的責任。

提取資金證券及/或其他資產 在沒有或完全償還對甲方的債務和/或負債的前提下, 乙方可以, 在以書面方式,

通過信函或傳真, 通知甲方並支付甲方可能收取的相應費用後, 從其帳戶中提取不超過其可動用/支配餘額的資 金。乙方也可以簽名的書面通知的方式, 通過信函或傳真, 提交相應的完整委托文件, 指定第三方為其資金和/ 或證券轉移的代理人。甲方憑上述委托文件, 毋須核查該代理人的身份與許可權。唯在合理及保障乙方資產前 提下, 甲方有絕對權力在任何時候拒絕接受將乙方資產提取和/或轉移至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或代理人而毋須提出 解釋。乙方特此聲明乙方將對任何因委托代理人提取資金、證券及/或其他資產而導致的差錯、挪用或遺失的後 果負全部責任。

資金餘額 除因交易收到的資金以及用以因支付未清算交易或用以履行乙方欠款、債務或其他責任的資金外, 乙方在其帳戶的任何其他資金均應按不時修訂的法律要求存入在一持牌銀行開設的客戶信託帳戶。甲方將按乙 方之帳戶結餘給付利息。利息將按香港渣打銀行不時修訂之港元儲蓄存款帳戶利率或甲方不時自行決定的利率 計算。此項利息乃根據乙方每日結餘之資金計算, 於每月最後一天或乙方註銷其帳戶日時記帳繳付。

證券的保管 甲方可以自主決定將其持有的乙方證券(如屬可登記證券) 以乙方或其託管人的名義登記; 或存

放于甲方銀行或經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具有安全託管文件設施機構的指定帳戶中, 費用由乙方支付。雙方同意, 如 果證券不是以乙方的名義登記, 則當甲方收到此類證券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收益應存入乙方帳戶或支付或轉交于 乙方。如果乙方的證券是甲方持有的多個客戶相同證券的一部份, 則乙方享有與其證券相同比例的證券收益。

乙方授權甲方得就現金股息、股利、債券本息、無償配股或減資之發行新股、發行人行使買回權之對價、發行 公司解散或破產或投資信託基金終止時可得分配之賸餘財產,或其他對價及利益,履行所有相關之必要行為。 此外,乙方並授權甲方得行使相關之揭露或履行相關之義務。除前述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乙方事前書面之指 示,且非依甲方及乙方雙方同意之條件、補償及費用,甲方無義務就受託取得之有價證券,行使表決權或其他 投票權。如無前開之指示及同意,甲方有但無義務行使有價證券之表決權或其他投票權。甲方就股權委託書或 其他文件無任何責任或義務,亦毋須就是項事宜通知乙方。 7.2 7.3 7.4

8.

書面通知與通信

8.1 送達方式 所有根據本協議由甲方發給乙方的書面通知與通信可以以個人送交 、 郵政信件、 電報、 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送達開戶申請表上顯示的或乙方以書面方式提前七 ( 7 ) 天通知甲方的地址、傳真號碼和

電子郵件地址。

收到推定 以上述方式送交的所有通知和通信, 無論是派人送達, 郵件,電報, 傳真, 電子郵件或是其他方式, 都

應被視為已經送達並收到, 除非乙方另行通知甲方。乙方有責任確保其帳戶的準確性, 若有差異, 應立刻與甲方

聯繫。

口頭通知 甲方也可以與乙方口頭聯繫。對於任何留在乙方的電話答錄機,聲音郵件以其他類似電子或機械裝

置上的資訊應被視為已經被乙方收到。

查閱通信的責任 乙方同意定期查看其用於接收甲方通信的郵箱, 電子郵箱, 傳真機和其他設備。對因乙方未

能、延誤或疏於檢查上述通信來源或設施而形成的任何損失, 甲方將不負任何責任。

電子郵件和電話談話的監控和錄音 為保護雙方的利益, 及時發現和糾正誤會, 乙方同意並授權甲方可以自主

並毋須進一步事先通知即可對雙方之間的電子通訊和電話談話進行監控和錄音。

確認單和帳戶對帳單 乙方將在所有有關其交易以及帳戶變動資訊的確認回單、確認單、聯繫單和帳戶對帳單 收到後的第一時間內對其進行審核。除非乙方在收到或被認為收到上述資訊後的七(7)天內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 通知, 所有上述文件中包含的交易及其他資訊將對乙方具有約束力。無論何種情況, 甲方保留決定乙方對相關交 易或資訊的異議是否有效的最終權利。

未送達或退回郵件 乙方同意及時更新其帳戶, 並將任何變化在四十八(48)小時內通知甲方。乙方確認, 如果由

於乙方未能提供、更新和/或通知甲方有關其帳戶的最新和準確的資料而導致郵件無法送達或被退回, 甲方出於 對乙方帳戶安全和完整的考慮可以臨時或永久鎖閉或限制其帳戶。 8.2 8.3 8.4 8.5 8.6 8.7

9. 潛在利益衝突

根據適用法律, 法規以及條例, 甲方有權: (a)以任何身份代理任何其他人或為自己的帳戶買賣或持有任何證券, 即使乙 方帳戶持有類似證券或其交易指令涉及此類證券; (b)為乙方全部或部份買入甲方自己的帳戶中持有的任何證券;(c)為甲 方自己的帳戶部份或全部買入乙方帳戶中的證券; (d) 同時代理乙方和甲方的其他客戶將他們的指令單進行撮合; (e)採 取與乙方指令單相反的指令, 無論是代表自己的帳戶還是其他客戶;(f)對甲方參與其新股發行, 配股, 收購或其他類似 交易的證券進行交易; 但在上述(b), (c)和(d)中, 任何涉及乙方的類似交易只要是公平地執行的, 其交易條件不應比該交 易日正常交易的條件不利。甲方毋須向乙方披露因實行上述行為或進行上述交易而獲取的佣金, 利潤以及其他任何收 益情況。

CA0210r2 7 - 10

10. 新上市證券

10.1 申購授權 在乙方要求申購在交易所新上市或新發行的證券時, 乙方授權甲方作為其代理人代表乙方或作任何

第三方進行申購。

10.2 熟悉新上市或發行證券的條款和條文 乙方將儘量熟悉並遵守在招股書, 發行文件, 申請表或其他相關文件中

規定的有關新上市或發行證券的條款和條文, 並同意在此類申購交易中接受此類條款或條文的約束。

10.3 申明、授權和保證 乙方給予甲方對任何新上市或發行證券申購人所要求的申明、授權和保證 ( 無論是給相關

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承銷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還是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人員 )。

10.4 唯一申購申請 乙方宣佈及保證, 並授權甲方在任何申請表(或其他文件)中向交易所和其他相關人員披露並保

證, 此類由甲方代表乙方所作的申購是唯一的申購。乙方不會為自己或其委託人提出或委託第三方提出相同或 類似申購。乙方確認此披露和保證將適用並信賴于甲方、發行人、保薦人、承銷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和其 他相關監管機構或人員。

10.5 遵守相關規則和行業慣例 乙方確認和理解有關證券申購的法律和監管要求、市場習慣以及任何新上市或發行

證券的要求都可能因時不同。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甲方認為按此類法律和監管要求和市場習慣必須提供的資料, 並採取額外步驟提供附加的申明、授權和保證。

10.6 批量申購 當甲方為自己或代理康和證券香港其他客戶進行批量申購時, 乙方確認並同意: (a) 此類批量申購可

能會因與乙方及乙方的申購無關的原因而被拒絕; 在不存在欺詐、疏忽或故意不履行的情況下, 甲方毋須因此類 拒絕的後果對乙方或任何其他方負任何責任; (b) 倘若因乙方違背其提供的陳述、申明和保證或因其他與乙方 有關的行為和原因而導致此類批量申購被拒絕時; 乙方確認並同意對由此造成其他人士的影響或損失承擔全部 責任。

11. 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11.1 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乙方明白電子交易服務是一半自動系統,可以讓乙方通過該系統發送電子指令及接收資訊

服務。乙方同意完全按照本協議的條款使用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乙方未來使用通過該系統提供的附加服務亦須 遵照本協定之各項條款。

11.2 授權使用 乙方應是其帳戶的電子交易服務系統唯一授權使用者。乙方應對使用密碼的保密和安全使用負責。

乙方確認並同意對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系統發出的所有交易指令負全部責任,甲方和甲方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 或僱員將不對乙方或乙方所代理的任何第三方因上述交易指令的處理、錯誤處理或失落而產生的損失負任何責 任。

11.3 系統所有權 乙方確認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所有權屬於甲方。乙方保證不會破壞、修改、解構、反向操作或以其

他方式改變,或未經授權進入該系統的任何部分。乙方確認,如果乙方未能遵守本項保證或甲方有合理的理由 懷疑乙方未能遵守本項保證,甲方可以對乙方採取法律行動。乙方並保證如果乙方獲悉任何其他人正在實施本 節所述行為,乙方應立刻通知甲方。

11.4 通報系統故障的責任 乙方確認並同意,作為使用電子交易服務系統進行報單的條件之一,在發生下列情況時,

乙方將立刻向甲方進行通報:(a)乙方已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下單,但未能收到指令單編號;(b)乙方已通過電 子交易服務系統下單,但未能收到對令單及其執行的準確的確認,無論是文本,電子或口頭形式;(c)乙方收到 對其沒有下單的交易的確認,無論是文本,電子或口頭形式;或(d)乙方發現有未經授權使用其帳號和/或密碼的 行為。

11.5 使用替代性交易方法 乙方同意,如果電子交易服務系統的使用遇到困難,乙方將會設法使用甲方提供的其它

方法或設備與甲方聯繫以下單交易並將上述困難通知甲方。乙方確認,甲方並沒有對通訊或相關的服務作任何 明確或隱含的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對每次使用通訊系統的商業性,功能性和適用性的保證)。乙方同意,對乙方 因甲方無法控制的服務中斷,不正常或暫停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費用等,甲方毋須負責。

11.6 第三方提供的市場資料 乙方理解電子交易服務系統將提供第三方發佈的證券資料,此等資料僅出於資訊服務

目的,由於市場的變動以及資料傳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延誤,資料可能不是即時的相關證券或投資的市場報價。 乙方理解,儘管甲方相信該類資料的可靠性,但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無法進行獨立的證實或反駁。乙方理解, 在所提供的有關證券或投資的資料中並不隱含甲方的推薦或保證。

11.7 不保證資訊的準確性或時效性 乙方確認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上的報價服務是由甲方不時選定的第三方提供的。

乙方理解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上的資訊是按第三方所提供的原來狀態提供的,甲方並不保證此類資訊的時效性, 順序,準確性,充足性和完整性。

12. 通用規定

12.1 完整協議 本協議以及甲乙雙方之間的所有的有關乙方帳戶原有或增添的書面協議和乙方遞交與甲方的聲明和

確認書所含條款構成甲乙雙方就本協議所述事項達成的完整和有約束力的協議。

12.2 可分性 若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被任何法庭或監管機構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則該無效性或不可執行性僅適用於

CA0210r2 8 - 10

該條款。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將不受此影響,本協議將排除無效條款繼續執行。對本協議所有事項而言時間因素 是至關重要的。如果乙方由多人構成,則每個人的責任應是共同和可分別的,個人的具體情況應按當時情況分 別解釋。甲方有權與每個人單獨處理,包括在不涉及其他人的前提下清理債務。

12.3 送達推定 甲方在通過郵寄方式給予乙方的通知和通信時,應按在甲方記錄上顯示的乙方辦公、住宅或其它通

信地址送達予乙方。甲方也可根據乙方通知甲方的任何號碼或地址通過電傳、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發送。此 類通知和通信,無論乙方是否簽收,應在:(a)通過郵政寄出後的第三個工作日,或(b)派人送達、電傳發出、電 話傳達、傳真或電子郵件發出之時被視為已經被乙方收到。

授權推定 任何通知、聲明、確認單以及其他通信,或帳戶對帳單上標明或指稱的每一項交易均應被認為是經 授權的,是正確的,並經過乙方批准和確認的,除非甲方在乙方被認為已收到上述通知、聲明、確認單,以及 其他通信後的五(5)天內收到乙方以書面方式提出的相反意見。

誤差通知責任 如果乙方代表作為最終受益人的任何第三方或中介或執行一項交易,以及乙方發現任何與其帳 戶資訊,交易,清算和資金轉移有關的差異和/或錯誤,乙方須在其獲知該類資訊後的二十四(24)小時內將此通 知甲方。乙方同意,如果乙方未能及時(不遲於七日)將此類差異和/或錯誤通知甲方,甲方及其經紀人將不對因 此類差異和/或錯誤而導致的索賠,責任或損失負責。

協議修正 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甲方可隨時對本協定的條款和條件進行修正,並通知乙方。此類修正在乙方 被認為已收到甲方通知後立刻生效。乙方確認並同意,如果乙方不接受所通知的修正,乙方有權根據本協議的 終止條款終止甲乙方此協議關係。乙方並同意,如果乙方未向甲方表達對修正的反對意見而繼續通過甲方進行 交易,則乙方應被視為接受此類修正。

重大變更 甲方應將任何可能會影響根據本協議有關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務和資訊或經營方面的重大變化通知 乙方。

棄權聲明 對本協議中的任何權利的棄權聲明必須以書面形式由棄權方簽署。如果甲方未能或延遲行使本協議 中的任何權利, 並不能認為甲方已放棄該項權利。對本協議任何權利的單獨或部份行使並不排除未來對該權利 以及其他權利的行使。如果甲方一時或持續未能堅持要求嚴格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條件, 這並不能構成或 視為甲方放棄其任何授權、法律補償或其它權利。

權利轉讓 甲方可以將其在本協議中的權利或義務毋須事先通知即可委託或轉讓與其任何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或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況下委託或轉讓與其他任何機構。乙方不可在未獲得甲方事先的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其 在本協議中的權利和/或義務轉讓他方。

違約 以下任何非排他的和非窮盡列舉的事件應構成違約事件: (a) 根據甲方判斷, 乙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重大

條款或在交易中違約; (b) 乙方未能在到期日對買入/賣出證券(包括認購的新股)或其他交易進行支付或清算; (c) 假如乙方成為破產、停業或其他類似的法律程序和訴訟的對象; 或 (d) 任何擔保扣押令或同類性質或類似的扣 押令。假如發生違約, 在不損害甲方擁有的涉及乙方的其他權利或法律補救方法的情況下, 甲方毋須通知乙方即 可有權: (a) 取消所有未執行令單或任何其他代理乙方作出的承諾; (b) 在乙方帳戶中, 通過買入證券將其帳戶中 任何的沽空情況予以填補, 或通過賣出證券將其帳戶中任何的持倉予以平倉; (c)將乙方帳戶中的任何證券, 或乙 方存在甲方處的任何證券賣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進行處理; (d) 以甲方全權決定的方式和條件出售或變現甲方 或康和證券香港的其他成員公司持有的乙方資產, 並將出售和變現的淨收益 ( 扣除費用與成本後 ) 用於償付 乙方對甲方或其附屬機構的債務。

協議終止 甲方或乙方,在提前十五(15)天書面通知對方后, 都可隨時終止本協議。乙方理解, 在提交此書面通知

後, 乙方的帳戶將被限制於只能進行結算交易(即賣出現存證券或購回證券以填補沽空交易)。但如果乙方違反或 未能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款, 甲方可以毋須通知乙方即可以隨時終止本協議。任何對本協議的終止的前提是乙 帳戶中的未清償債務得到清償, 未履行義務得到履行,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借方餘額, 已成交但未支付的買入交 易, 股票申購的清算以及新上市和新發行股票的劃撥和取得, 而且不影響在協議終止之前已經執行的任何交易, 也不損害或影響雙方此前產生的任何權利、責任和義務。

英文/中文版本 乙方確認, 乙方已經閱讀過本協議的英文/中文版本, 本協議的內容已經用乙方所能理解的語言 向其做了完整的解釋, 乙方完全接受本協議。如果本協議的中英文版本之間存在差異, 以英文版本為准。 描述性標題 每一條款的標題僅出於描述性目的。這些標題不構成對本協議中各項條款所規定的權利或義務的 修改、限定或替代。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2.10 12.11 12.12 12.13

12.14 免責聲明 乙方同意甲方以及甲方的董事, 高級職員,僱員和經紀人毋須對任何延誤或未能按照本協議履行其任

何義務而負責, 也毋須對甲方及甲方的董事、 高級職員、僱員和經紀人毋須控制的條件或情況而直接或間接形 成的任何損失負責, 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限制、交易所或市場規定、交易暫停、電子或機械設備故障、電話電傳 或其他通訊故障、未授權操作或交易、失竊、戰爭(無論是否已宣戰)、惡劣天氣、地震和罷工等。乙方並同意 甲方以及甲方的董事, 高級職員,僱員和經紀人毋須對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義務而產生的任何損失, 成本, 索 賠, 債務或費用負責, 包括甲方因追收乙方債務或因關閉乙方帳戶而產生的合理費用。

13

風險披露聲明

13.1

證券交易風險 證券的價格有時波動劇烈。一種證券的價格會上下波動, 甚至可能變得毫無價值。因此, 證券買 賣有可能帶來虧損而非利潤。

CA0210r2 9 - 10

13.2

13.3 價格波動 乙方確認並同意, 證券的價格會而且確實會產生波動, 任何證券的價格都會上下波動, 甚至可能變 得毫無價值。證券交易有著內在的風險, 乙方對此已有準備, 並能夠接受和忍受風險。 證券託管 乙方確認並同意, 將證券託管於甲方, 甲方的受託人或代理人, 授權甲方代理乙方將其證券作為抵

押用以貸款, 或授權甲方借貸證券, 均存在風險; 甲方毋須為因證券託管而形成的任何損失以及任何獨立受託人 或第三方的行為, 違約以及疏忽承擔責任。乙方將承擔因證券託管和抵押所帶來的風險。

電子交易風險 在交易高峰, 市場波動, 系統升級及保養或其他時間, 互聯網或其他電子設施的進入可能會受

到限制甚至無法進入。通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設施進行的交易可能會因不可預測的流量堵塞和其他甲方無法控 制的原因而受到干擾, 傳輸中斷, 以及傳輸延誤。由於技術上的制約, 互聯網是一種不完全可靠的通訊媒介。由 於這種不可靠性原因, 交易指令及其他資訊的傳輸和接收可能會有延誤, 而這會導自交易指令在執行上的延誤, 或者交易執行的價格已不同于指令發出時的市場價格。而且, 通信和個人資料可能會被未經授權的第三方取得, 且在通信上會存在誤解或錯誤的風險, 而這些風險將完全由乙方承擔。乙方確認並同意, 交易指令一旦發出通常 將不可能取消。

買賣創業板股票的風險 創業板股票帶有高投機風險。尤其是創業板掛牌的公司既無盈利記錄, 也無可靠的未

來盈利預測。創業板股票可能波動性很大,而且缺乏流通性。乙方確認會在經過仔細的考慮之後才會決定投資。 創業板市場的更大風險特徵在於該市場是一個更適合專業投資者及其他有經驗的投資者的市場。創業板股票的 最新資訊可以在香港交易所的網站上得到。通常不要求創業板公司在報紙上公佈付費公告。乙方同意, 如果乙方 對本風險披露聲明中有關創業板股票交易的任何方面以及此類交易的性質和風險不夠清楚或尚未理解, 乙方將 尋求獨立的專業建議。

在香港交易所交易納斯達克市場(NASDAQ)股票的風險 納斯達克市場上的證券主要是針對有經驗的投資者

的。乙方在買賣納斯達克市場股票前應諮詢專業的顧問並熟悉該市場。乙方應清楚納斯達克市場證券在香港交 易所的主板或創業板市場上並不是作為首次或二次掛牌證券來監管的。

授權代管郵件或第三方轉交郵件的風險 如果乙方授權甲方代管或向第三方轉交郵件, 乙方應親自及時收取所 有的合同通知以及帳戶對帳單並仔細閱讀以保證任何異常或錯誤能被及時發現。

在香港之外發指令 如果乙方從香港之外給甲方發出指令, 乙方應保證其行為符合發指令所在地區的相關司法

管轄區域的適用法律的要求。如果乙方存有疑問, 乙方應諮詢相關的司法管轄區域法律顧問和其他專業人士。乙 方在香港之外的地區發出交易指令可能需要向有關機構繳納稅收或費用, 乙方同意按要求支付此類稅收或費用。 風險披露聲明確認 甲方註冊人員已向乙方解釋過風險, 乙方已理解上述風險披露。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 客戶身份

14.1 協助香港監管機構 甲方須在要求提出兩天(2)內向香港證監會和香港交易所提供甲方代理交易的最終客戶及

發出交易指令的人員的身份細節。在特殊的市場環境下, 有時必須應要求在很短時間內提供此類身份細節。或 者, 甲方也可以按以下描述的方式向監管機構提供身份細節。

14.2 受益人披露 如果乙方為客戶或其他受益人帳戶進行交易, 無論是通過授權自主指令還是非自主指令下單, 亦

無論是作為代理人還是作為與受益人進行撮合交易的主體人, 乙方同意, 如果甲方接到監管機構對交易的質詢, 乙方將立刻應甲方的要求向監管機構提交通過交易帳戶的受益人, 交易的最終受益人以及交易發出人的身份細 節。

14.3 受益人充當中介人時的披露措施 如果乙方獲悉其任何受益人為其客戶充當交易中介, 而乙方並不知道這些交

易客戶的身份, 地址, 職業和聯繫細節, 乙方確認其同此類受益人之間達成披露方案, 以使乙方在需要時及時從 受益人處獲得上述細節。甲方在需要時可以馬上向乙方或受益人要求獲得上述細節, 並將其提供給監管機構。

14.4 客戶身份協議續存性 乙方進一步確認乙方根據本客戶身份協議的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將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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