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报案材料

时间:2024.4.13

合同诈骗报案材料

关于××公司合伙诈骗××和外甥同公司人员组织涉嫌合同诈骗的报案。

报案人:××,男,汉族,19xx年7月7日出生,住××省××县××镇××行政村××号。

犯罪嫌疑人:××,男,住××省××市 犯罪嫌疑人:××,男,住××省××市 犯罪嫌疑人:××,女,下落不明

犯罪嫌疑人:××,男,住××省××市

犯罪嫌疑人:公司内应,高主任、周主任于××内设骗局合同诈骗。

一、 主要涉案事实

20××年11月下旬,犯罪嫌疑人以公司证件和发改委相关手续证实该公司项目所在。同县委、县政府、市政府领导出席目击典礼和中国改革报、报道周刊,在铁与证的情况下,我不得不相信这项目的真实可靠,所以我于××××董事长××,法人××,和在××在职所有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建设合同和协议。在签订合同后以电汇形式多次向××合同账号和××个人账户和中介人××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贰佰玖拾万元整。

二、 事实理由:

20××年元月我多次向××、××同公司负责人商谈进场和开工日期,此后在我多次的追问下,定于20××年3月1日至15日进场,结果未能如期进场,说水井没有打好,电源没有解决好,至此4月才通知进场,5月5日由××口头通知施工,在接到通知后,我们如期开工了,在我们约定设备人员进场10个工作日,拨发20%至25%的备用材料及保证金一并返还的日期,我到××及××他们以省发改委手续为由不能大动资金,没能拨款给我们,到5月,月底我到××东方宾馆找到××及××,还有××女士,他们告诉我资金问题马上就可以解决,××说我本人也过来了就是来解决资金问题的,你相信我和两个周总,快了10日,最慢15个工作日。以后犯罪嫌疑人就以去香港拿资金为由,让××同公司内应周主任、高主任还有××以保资金到位为由担保,让我们正常施工。此后,我多次联系其三人和公司人员,但××、××××以发改委手续为由把事情推得一干二净,要我找××,当我转而联系××时,虽然想尽各种办法,但始终找不到××踪影,事实上,××、××已经逃匿,据了解,××公司××、××和内职人员所谓的来外资投资建设养殖,根本是子虚乌有的事情,而我汇款的账户汇到的资金已是零,事实已经清楚,其××公司法人××、××应其他人员,制造公司场面,壮志公司内虚外实来掩人耳目,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三、 本案补充事实

另外,我还有以下事实向公安部门汇报。

在公司内部以高主任于××几年相互策划牛业公司骗局,之前,有同单位一个姓于的现在已被公安部门抓获在监狱服刑。××于周主任和××、包书记在外找施工方××付提成方式为酬劳,在早我是在××建设公司××省分公司的××介绍给××,后来就发生了一系列事情,我就后来以电汇形式汇入××、××指定的账户汇款290万元,又以施工方式垫付工程款367万元,未支付工资1304240元,临建宿舍、设备829160元,××人员是有预谋的团伙作案,涉嫌的诈骗数高达八百多万。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规定,诈骗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属于重大经济犯罪依法应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并追究××、××同伙形式责任。

综上述,××人员××、××与同伙事前同谋,以政府手续和高额利润为诱饵,通过政府合法手续的方式诈骗他人财产,其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维护诚信守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请公安部门对此案予以立案侦查,追究××、××和其他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报案人: ××

20××年9月22日


第二篇: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等合同诈骗案


××某甲进出口公司等合同诈骗案

【法宝引证码】CLI.C.××××××

××某甲进出口公司等合同诈骗案

××省××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甬东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某甲进出口公司。

诉讼代表人××,××某甲进出口公司股东。

被告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xx年8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甲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于20xx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xx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后公诉机关于20xx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请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后于20xx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娟出席法庭。被告单位某公司诉讼代

表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单位××某甲进出口公司因连续亏损,已无实际履行能力;被告人××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被告单位的名义与多家公司签订合同,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44617元。其中骗得余姚某贸易公司合同款人民币555340元;骗得南通某公司合同款人民币435000元;骗得上海某甲贸易公司合同订金人民币250000元;骗得上海某甲公司合同款人民币603876元;骗得上海某乙贸易公司和上海某乙公司合同款人民币801817元;骗得苏州某公司合同款人民币398584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书证:报案材料、控告书、销售合同、银行交易凭证、还款协议、银行交易回单、委托付款书、银行结算申请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提货单、销售单、欠款明细、银行对账单、回单、增资验资材料、公司变更情况单、公司基本情况单、股东会议决议、协议、专项审计报告、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2、证人冯某、汪某、李某甲、王某甲、陈某、李某乙、罗某、王某乙、毛某、王某丙、胡某、宋某、金某、姚某、袁某、赵某、侯某、董某、孙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某甲进出口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了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被告单位××某甲进出口公司及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予以判处。

被告单位某公司辩称108万是第一次做生意的款项。起诉书指控的都是生意上的往来,后面做生意的欠款,是正常的合同欠款。

被告人××提出其不是诈骗。其辩护人提出与余姚某公司、南通某公司、上海某甲贸易公司第一次做生意的各种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对于上海某甲公司等老客户,并无非法占有的企图,是正常生意的延续。另外,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被追诉期间,积极向司法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现虽未查证属实,不能认定为立功,但表明其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20xx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单位××某甲进出口公司因连续亏损,已无实际履行能力;被告人××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被告单位的名义与多家公司签订合同,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044617元。其中骗得余姚某贸易公司合同款人民币555340元;骗得南通某有限公司合同款人民币435000元;骗得上海某甲贸易公司人民币250000元;骗得上海某甲公司合同款人民币603876元;骗得上海某乙贸易公司合同款人民币300440元;骗得上海某乙公司合同款人民币501377元;骗得苏州某公司合同款人民币398584元。

另查明,20xx年8月22日晚,××市公安局××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市公安局首南派出所民警称××在其派出所接受调解,该大队赶到该派出所核实后,将被告人××传唤至该大队。

上述事实,有经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了其系上海某甲公司的员工,20xx年6、7月份开始,其所在的公司就和某公司互有买卖往来,其中20xx年9月7日、12日、21日和某公司签订了合同,其公司分别支付了311850元、386100元、101186.25元的钱款,合同总额分别为1039500元、1287000元、337287.5元。20xx年9月26日,其公司支付了第三份合同的余款后去提货,发现提不到货物,跟被告人××联系后,他就让其公司等等,但是等了好几天都没有货,20xx年10月8日,××打电话过来说一份合同上的货可以提了,让其公司付清余款,其公司付清余款后去提货,只提到了24.75吨,其认为折算人民币为259875元,剩余的货××解释说正在路上,但是其公司等了一两天都没有到,其打电话问××,××表示其会当面解释。20xx年10月中旬,其和公司部门经理王春华一起在

××找到了××,××表示其买货的钱被骗了,并表示会退钱给其公司,其就在××呆了半个月时间,期间在20xx年10月15日,被告公司打给其公司10万元钱,之后在20xx年10月24日,××给其公司写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上写明××退还其公司1143137.5元,但写完还款协议后,其就找不到××了。另外,在签订、履行该三份合同前后,在20xx年9月17日至10月11日期间,被告单位打给其公司的多笔款项系其他业务往来的货款,其公司支付给被告单位货款购买货物除了涉及以上的三份合同外,其余的货物均已结清。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了其系上海某乙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时系上海某乙公司的股东,也是该二家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大约在20xx年年底至20xx年年初,该二家公司开始与被告单位有生意往来,前期的贸易是比较正常的,20xx年8月16日、24日,上海某乙贸易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020000元、690200元,并分别支付了505000元、207060元;20xx年8月30日、9月21日,上海某乙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111400元、1059300元,并分别支付了528000元、317790元的钱款。20xx年9月26日,××通知其公司说8月30日签订的合同中,上海某乙公司的货已经到了,可以提货,于是其公司根据约定,将该笔合同余款1611400元打入被告公司账户,第二天其公司就派车去提货,但是货并没有全部到位,在9月27日至29日陆续提到了0209aa货物77吨,7420d货物28吨,后又在10月9日提到了0209aa货物22吨,一共提到货物127吨,折算成人民币1295400元,合同约定的余货就没有提到了。10月9日,××又通知其公司8月24日上海某乙贸易公司的货也到仓库了,其公司考虑到之前8月30日那份合同的情况,与××表示余款不先全打过去,先付50吨左右货的余款,××也同意了,于是其公司向被告公司打入365400元的货款,但当天只提到了18吨货,单价为10150元/吨,××则表示明天就可以全部提货了,让其公司明天将余下钱款打过来,其公司在10月10日将余款人民币117740元打入被告公司账户后,在提货处等了二天都没有货,××解释说货还没有入库,让其公司等着。20xx年10月11日,××又通知其公司9月12日签订的上海某乙公司的货物也到仓库了,当时××通知能提货的数量是24.75吨,于是其公司就打了185377.5元到被告单位的账户,但又没有提到货,当时××解释说没货了。之后,其公司员工和其先后赶到了被告公司找到了××,××要其先回去再分期退钱,其公司不同意。到了10月19日,就找不到××了。其表示,已提货物145吨,折算人民币价值为1478100元。另外,在20xx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单位与其二个公司发生过多次其他的业务往来,被告单位向其二个公司也购买过货物并支付了货款,其公司多次发货给被告公司,其中也有退款的情况出现。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了其系苏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20xx年5月份开始,其公司就和被告公司做塑料原料生意。20xx年8月17日、9月14日、9月24日、9月26日,其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198880元、1069200元、1077120元、2247060元、1079100元、530640元,并分别支付了439776元、200000元、350000元、328676元、215820元、106128元的钱款。20xx年9月25日,××打电话过来说8月17日合同的货到了,其公司就在9月27日合计打款给被告公司人民币1759104元,但当天赶到仓库的时候没有货,等了一天后在28日晚上提到了70多吨货,在20xx年10月8日提到了44吨左右的货,但剩下的货就没有了,其感到不对,在20xx年10月11日赶到了××,与××取消了其他五份合同,又退还了20万元钱,其表示其公司提到的货有114吨,折合人民币为1160520元,10月16日,其又到了××,找到了××,并让其写了还款协议,之后,其就再也联系不到××本人了。另外,其表示在20xx年8月10日至9月20日期间,其公司和被告公司发生过多笔其他的业务往来,都是其公司向被告公司购货,也都已经履行。

4.证人汪某、冯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二人系余姚某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10日,其所在的公司与被告单位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向被告单位购买塑料原料99吨,总金额为人民币1055340元,签订后其公司付了人民币30万元,20xx年10月,其公司接到被告人××的通知可以去提货,并要求付清余款,其公司付清余款后去提货三次,均没有拿到货,后与××电话联系,××表示其资金出了问题,没有这个货了,其公司要求退款,但是××

只退了50万元,之后说没有钱退了,最后就失去了联系。

5.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了其系上海某甲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xx年9月27日的时候,其经朋友介绍与被告单位开始做塑料生意,向被告单位购买总价为1059300元的货物,并支付了25万元的钱款,到了10月20日去提货的时候没有提到货,打电话给××,××以各种借口拖延,后来打他电话也不接。

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了其系南通某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26日,其公司与被告单位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其公司向被告单位购买货物,并支付了160500元钱款。20xx年10月12日,其打电话给××,问能否提货,××表示可以提了,其询问是否能先提5吨左右的货,××表示必须余款打清才能提,于是其公司就在10月15日,将余款打入被告单位账户。但去提货的时候发现没有货,于是打电话给××,××对其说货还没有到。第二天,××又让其去提货,但到了提货点又没货。到了17、18日,其就赶到××找到了××,××写了份还款协议。并退了10万元人民币,但之后再去找××的时候就找不到了。

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了其与××在20xx年结婚,在20xx年陆陆续续有几次,××说公司资金有点紧张,想问其娘家借点钱周转一下,其娘家就陆陆续续借给了一百来万元的事实。

8.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从20xx年7月1日进入被告单位做会计,从其接手工作开始,公司就一直在亏损,当时7月份亏了48万元左右,8月份亏了52万元左右,9月份亏了150万元左右,10月份亏了60万元左右,9月20日之后公司基本上是没有钱经营下去了,从11月份开始就没有业务的事实。

9.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了其和××系小学同学,和××的关系一直比较好,其和××一起开了××某乙进出口公司,其自己又经营了一家××某甲公司。20xx年的时候,其和××又成立一家名叫××××某公司,但是在20xx年4月份其就撤出了××××某公司。至于××某乙进出口公司,由于一直亏钱,其早在20xx年就将公司全权交与××管理了。被告公司和××某乙进出口公司在20xx年8月至10月之间的几笔资金往来其是不清楚的,被告单位和××某甲公司的资金往来是基于转贷、房租和被告公司归还欠款等原因。另外,其还陈述了××欠其20万元的事实。

10.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了其在20xx年4月份的时候,还是××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法人代表,其原和××是高中同学,关系比较密切,××所开的公司原先名叫××××某公司,之后在20xx年2月份变更为××某甲进出口公司了,据其所知,××的公司没有实际增资过的事实。

11.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了20xx年2月2日其工商银行卡汇入人民币190万元,该笔款项其曾经借给一个名叫“汪某”的女子,应该是“汪某”还其钱的事实。

12.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了其曾担任××××某公司的挂名股东,但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20xx年2月份,王某丙对其说,因××××某公司要将其的股份撤出来,问其要了身份证原件,其就将该身份证交给了王某丙,至于做什么去其就不知道的事实。

1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了其系上海某物流公司的业务经理,其公司于20xx年开始搬至上海市宝山区浏翔公路xx号,并在该地块上租了一个仓库,某公司从20xx年6月30日开始在该仓库放置货物,一直到20xx年9月24日,之后就没有货在其仓库了,其知道在20xx年9月底到10月期间,有几家公司来其仓库拉某公司的货,但都没有拉到的事实。

14.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了其系上上海某理货公司的负责人,其公司的地址在上海市宝山区陈宝路xx号,公司主要业务是货物存储,其对某公司没有印象的事实。

15.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了其系上海某丙贸易公司员工,其公司和某公司在20xx年5月至9月3日共计签订了七份合同,由其公司向某公司购买货物,其记得最后一批货物延误了很久,最后换了一个仓库才提到货,目前,其公司与某公司的业务均已结清的事实。

16.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了其系上海某丙进出口公司的销售经理,其公司从20xx年5月份至20xx年10月8日,与某公司发生了多笔业务往来,双方互有买卖,其作为供货一方曾有延迟交货的情况,20xx年9月29日和10月8日某公司拉走的货按照合同约定本应该是在20xx年9月中旬提货,现其公司和某公司的业务已经全部结清的事实。

17.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了其系××某石化公司的副总经理,20xx年9月28日,其公司和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某公司支付了购货款人民币358050元,并提走了相关货物的事实。

18.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了其系××某贸易公司的法人,20xx年9月28日,其公司和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其公司支付货款后,提到了部分货物,之后,经其公司不断催促,某公司退还余款人民币43200元的事实。

19.余姚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报案材料、销售合同、网上交易凭证、还款协议,证实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与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支付了货款人民币1055340元及报案情况。

20.南通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报案材料、销售合同、电子交易回单、委托协议、结算业务申请书、还款协议,证实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与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支付货款及报案情况。

21.上海某甲贸易公司的税务登记证、销售合同、电汇凭证,证实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与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支付货款25万元的情况。

22.上海某乙贸易公司、上海某乙公司的营业执照、王某甲、李某丙的身份证明、控告书、销售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提货单、银行转账凭证、销售单,证实了该二公司的基本情况、与某公司签订合同、付款、履行及控告某公司的相关情况。

23.苏州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报案材料、销售合同、银行业务回单、增值税#5@p、还款协议、情况说明,证实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与某公司签订合同、付款、履行及报案的相关情况。

24.上海某甲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销售合同、销售订单、提货单、银行交易凭证、欠款明细、还款协议,证实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与某公司签订合同、付款、履行的相关情况。

25.某公司的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股东会决议、股东会议、股权转让协议、银行对账单及凭证,证实了某公司的基本情况、股东变更、增资情况及20xx年8月至12月某公司在农业银行的账目情况。

26.××某乙进出口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等基本材料,证实了20xx年6月23日,被告人××和王某丙成立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27.××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某公司的专项审计报告,证实了(一)根据某公司的账目反映,某公司20xx年6月30日止累计亏损158097.98元;20xx年7月至10月亏损2642659.62元,截止20xx年10月31日累计亏损2800757.60元;(二)证实了某公司向六家公司的16份合同收取的款项主要去向情况,基本为一些公司和期货公司,其中余姚某贸易公司在20xx年9月10日、12日支付的30万、南通某公司20xx年9月26日支付的160500元、上海某甲贸易公司20xx年9月28日支付的25万元流向均为期货公司。

28.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到案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到案情况。

2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其由于××的名字别人听了会笑,其有时候对外就用潘远洋这个名字,其系某公司的法人代表,全权负责公司管理和业务经营。某公司是在20xx年11月由其和王某丙一起投资成立的,最早公司的名称叫××××某公司,注册资金是人民币50万元,当时其以其母亲××为法人代表,王某丙则让金某做股东,但××和金某从没有管理经营过该公司,公司是以做塑料为主,到了20xx年11月份,王某丙不再管理该公司,而是其个人负责管理了。20xx年2月,其公司名称变更为××某甲进出口公司。某公司于20xx年8月开始亏损严重,其在20xx年8月开始还与上海某乙贸易公司、苏州某公司、上海某甲公司、上海某乙公司、余姚某公司和南通某公司签订塑料买卖合同。其中(一)上海某乙贸易公司、上海某乙公司,该二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人,

与某公司签订了四份合同:第一份,签订时间是20xx年8月16日,供方是某公司,需方是上海某乙贸易公司,数量是200吨,单价是10100元/吨,总金额是2020000元,地点在上海宝山,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505000元;第二份,签订时间是20xx年8月24日,供方是某公司,需方是上海某乙贸易公司,数量是68吨,单价是10150元/吨,总金额是680200元,地点上海宝山,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207060元,10月9、10日,该公司将合同余款付清,但仅提到了18吨货,折算人民币182700元;第三份,签订时间是20xx年8月30日,供方是某公司,需方是上海某乙公司,货物是0209aa,数量99吨,单价10200元/吨,7420d,数量是108吨,单价是10200元/吨,总金额为2111400元,地点在上海宝山,之后各付了264000元,9月26日支付了1611400元,截止10月9日,合计提到了0209aa货物99吨,7420d货物28吨,折算人民币1295400元;第四份,签订时间是在20xx年9月12日,供方是某公司,需方是宁××某乙公司,数量是99吨,单价是10700元/吨,总金额是1059300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317790元,之后在20xx年10月11日,又支付了185377.5元。以上四份合同,该二公司合计打款3837767.5元,提了价值1478100元的货。除了以上四份合同外,与该二公司的其余业务都已经结清了。(二)与苏州某公司,合计未履行的合同有六份:第一份,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xx年8月17日,单价10180元/吨,数量216吨,总金额2198880元,交货地点上海市宝山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439776元,并且在20xx年9月27日二次支付余款合计1759104元,苏州某公司提到了114吨货物;第二、三、四份,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xx年9月14日,总金额分别为1077120元、1069200元、2247060元,9月17日合计支付了878676元;第五份,签订时间是20xx年9月24日,数量99吨,单价10900元/吨,总金额1079100元,交货地点在上海,签订合同当天支付了215820元;第六份,签订时间是20xx年9月26日,单价10720元/吨,总金额530640元,交货地点上海,签订合同当天支付了106128元。以上六份合同,苏州某公司合计打款3399504元,提货114吨折合人民币1160520元,另外还退款20万元。除了以上六份合同,与该公司的其余业务都已经结清了。(三)与上海某甲公司,合计未履行的合同有三份:第一份,签订时间是20xx年9月7日,单价10500元/吨,数量99吨,总金额1039500元,地点在上海市宝山区,并于当日支付311850元,10月8日支付了余款727650元;第二份,签订时间是20xx年9月12日,单价10400元/吨,数量是123.75吨,总金额1287000元,并合计支付了386100元;第三份,签订时间是20xx年9月21日,单价11150元/吨,数量30.25吨,总金额337287.5元,并于当日支付了101186.25元,9月26日支付了236101.25元。以上三份合同,上海某甲公司合计打款1762887.5元,提走了多少吨货其记不清了,20xx年10月15日退款10万元,后来出具了还款协议,协议上写明还欠1143137.5元。除了以上三份合同,与该公司的其余业务都已经结清了。(四)与余姚某公司,其和该公司系第一次发生业务往来,20xx年9月10日、12日、10月11日,该公司一共支付1055340元,并没有提到货,但收到了部分退款。(五)与南通某公司,其和该公司系第一次发生业务往来,20xx年9月26日、20xx年10月15日,该公司一共支付了535000元,并没有提到货,但收到了退款10万元。(六)与上海某甲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xx年9月27日,合同总价为1059300元,该公司支付了25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中未履行的业务均由其本人经办,其在履行过程中明白当时其的公司基本没有能力经营下去了,但是其还想当然地认为还是能弄到钱的,所以就考虑有进账先用着,补补其他地方的漏洞,就没有想着去买货物,而是先用于还款了,其还考虑到公司没有在赚钱,在20xx年8月公司开了期货的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但是在期货上亏了60万元左右,事情发生后,其考虑到欠款比较多,被追债追怕了,其就将其的手机号码也换掉了,而且没有告诉上述几家公司。另外,某公司的前身××××某公司没有实际增资过,当时将330万元打入公司账户后,通过验资报告再抽走。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甲进出口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辩称是正常的生意往来,被告人××辩称不是诈骗,其辩护人提出

对于上海某乙贸易公司、上海某乙公司、苏州某公司、上海某甲公司等老客户,并无非法占有的企图,是正常生意延续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虽载明注册资本为380万元,但增资330万元时并无实际出资,公司履约能力本就薄弱,且该公司在20xx年8月份开始严重亏损,在与余姚某公司、南通某公司、上海某甲贸易公司第一次做生意时,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还签订、履行合同收受货款,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与上海某乙贸易公司、上海某乙公司、苏州某公司、上海某甲公司等老客户,当时虽有其他合同在履行,但在涉案合同的履行中,明知该些合同约定的标的无货或者货源不足,却向对方收取余款,最终造成了无法提货或无法足额提货的结果,造成了该四家公司巨额经济损失,亦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辩解意见、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庭前提出的立功情况,未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对被告单位××某甲进出口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某甲进出口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8月22日起至20xx年8月21日止。)

三、责令被告单位××某甲进出口公司退赔犯罪所得赃款,发还各被害单位。

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

更多相关推荐:
合同诈骗案报案材料如下:

合同诈骗案报案材料如下1提供所签订的合同协议2提供涉嫌人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如留下的印章印鉴假名片假工作证假营业执照盖假公章各种证明等3已经履行小额合同部分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4收受受...

房屋买卖诈骗报案材料样本

报案材料公安局你好我叫男肥城市人身份证号370983现就通过诈骗手段诈骗我85万人民币向你处报案请依法对利用诈骗手段给我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男家住肥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370983事实如下20x...

关于一起涉嫌特大合同诈骗案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报案材料

关于一起涉嫌特大合同诈骗案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报案材料一报案人库伦旗库伦镇西皂户嘎查村委会及绝大多数村民村委会代表人青春159xxxxxxxx陶格套老135xxxxxxxx法律顾问王德存通辽市148指挥中...

报案材料_宝丰创投(参考)

关于孙启锋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的报案材料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侦大队我是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现居住于现因贵区管辖地深圳市正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启锋等人涉嫌利用旗下网络平台宝丰创投进行集资诈骗活动特向贵局报...

报 案 材 料1

报案材料呼市公安局回民分局经济侦查大队报案人许金贵男现年53岁汉族猪玉泉区三里营西路坤泰小区11号楼四单元三楼西户20xx年至20xx年8月24日我在内蒙古瀚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并担任总经理回民区文化宫街12...

报案材料1

报案材料报案人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X号联系电话事实和理由20xx年10月22日XXX频道首页上出现诋毁我公司开发的XXXXX楼盘的专题专题名为XXXXXXX专题通过移花接木断章取义等手段歪曲事...

报案材料

报案材料都江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我叫胡文其19xx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西航港学府西路北三街19号20xx年经朋友介绍我认识了陈中均认识之后我与陈中均做一般朋友相处在20xx年6月陈中均告诉我他已在三一上海...

报案材料

报案材料我叫XXXX公司性别X民族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址X工作单位X联系电话XX单位报案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案情经过或事实和理由报案要求以上本人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此...

报案材料

报案材料报案人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被举报人性别出生年月居住地身份证号案由被举报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50万事实经过是我公司业务员负责我公司销售业务因我公司客户公司欠我公司业务款万元年月日我公司委托为我公司代...

报案材料

报案材料定边县城关镇林业派出所我叫徐礼胜男汉族现年46岁20xx年4月8日下午3时左右我受贺红公路绿化14标段承包人高江海的委托在14标段负责组织工人绿化施工时突然接到工人打来的电话称工人在施工时被人打伤我随即...

报案材料

报案材料报案人乔金买身份证号15272819xx09243314住所地伊旗明珠花园A1号楼二单元九楼292室被控告人韩丽身份证号15270119xx05083943女42岁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名公馆11号楼西...

报案材料

报案材料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局您好我叫今年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现就恒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过诈骗骗取万人民币向您处报案请依法对内蒙古恒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利用诈骗手段给我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犯罪嫌疑...

合同诈骗报案材料范本(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