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与讨论
1、农民张光理突然死亡,群众反映可能是张的妻子吴月菊与奸夫钱大江害死的。侦查中获得以下证据材料:
1.吴月菊供认:因同钱大江通奸,为达到与钱结婚的目的,曾与钱多次谋划杀张。那天,张光理的父母去亲戚家喝酒未归,深夜,趁张熟睡之际,钱大江用钉锤猛击张的头部,将张打死。
2.钱大江的交代(与吴月菊的供认基本一致)。
3.张光理的父母说:张光理死的当天,我们不在家,不知是怎么死的,听吴月菊说是从楼上摔下跌死的。
4.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吴、钱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张光理的父母也可能知道,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干部的钱大江报复,所以不敢声张。
5.经鉴定,确认尸体头部两处凹形骨折与吴交出的钉锤形状完全吻合。
问:上列证据是控诉证据还是辩护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2、在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某公安局消防科出具了如下鉴定结论:
“??某甲在生产中一贯不负责任。3月31日晚,他在锅炉房值班时,竟擅离职守,上街吃面条,买香烟,长达一个半小时不在生产岗位,致使锅炉房温度失去控制,因而引起火灾??”
鉴定人:某公安局消防科(公章)
20xx年4月15日
问:上述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3、仅有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能否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
案例:甲、乙、丙三人分别一致供述曾对李某实施过抢劫,时间、地点、情节一致,但司法机关没有找到被害人,也没有找到其他证据,能否定案?
刑诉法第46条规定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应当包括“只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根据若干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认定案件事实:
(1)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至少有一次主要犯罪事实有大量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另外几起的犯罪手段、作案情节与已经证实的犯罪案件又大体类似,可以根据一致供述加以认定。如桂林市中院判的龚次喜等三人抢劫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2) 20xx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法院认真贯彻执行的《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五)项关于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关证据的认定问题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或者被告人翻供,导致审查证据或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的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对仅有口供作为定案证据的,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3)案件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业已查清,且有大量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认定全案已无问题。在这样的前提下,进一步涉及共同犯罪中的一些内部情况(如谁先提出犯罪意图、如何纠集同伙、如何分赃等),应允许依据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认定。
20xx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4、19xx年3月21日,某厂财务科保险柜内10万元现金被盗。其中有300张钞票是连号钞票。被盗前,这300张钞票中还有52张从不同的钞票扎(每扎100张)中零星抽取付出。保险柜没有任何损伤和撬痕,只是在其右侧中部发现一枚完整指纹。经鉴定,该指纹与犯罪嫌疑人汪某左手食指指纹相同。进一步侦查又发现(1)汪某曾犯盗窃被判刑3年,半年前刚刚释放;
(2)汪某在该厂任临时工,发案前两天曾去财务科领工资,并在保险柜前抽过香烟;
(3)从汪去百货公司买布支付的钱中,发现3张票面百元的连号,在失盗的300张钞票的连号区间内;
(4)刘某、何某等人一致证明,汪某在案发那天到厂里看过露天电影。根据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拘留了汪某,但是汪某拒不承认。
问题:
根据上述证据能否认定汪某是盗窃10万元现金的犯罪分子?
5、20xx年10月1日凌晨2点,在远大三路转盘处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公安机关于10月1日早上5时许接到群众报案。长沙县交警大队于5点10分赶到案发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发现有不明身份男尸一具,地上提取散落泥土若干,刹车印痕2条,碎玻璃若干,带有血迹的油漆块若干。另外有报案人王某的证词1份。长沙县交警大队根据现场遗留痕迹,一方面派民警到长沙县临近的几个县市收费站提取了10月1日凌晨1点到6点之间的录像资料,一个方面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轮胎印痕、玻璃碎块、油漆及泥土成分进行化验。经过对泥土成分的分析,交警部门认为肇事车辆应该来自附近的建筑工地。通过对周围建筑工地的走访,交警部门了解到当天凌晨只有周围一个叫”山水湾的楼盘”当天晚上有施工,大约有20多台渣土车在现场出入。交警部门通过对轮胎印痕的比对,发现其中有3台车的轮胎印痕与肇事车辆留下的印痕吻合。其中有2台车在交警部门先前提取的收费站录像中出现过。 长沙县交警部门依法传唤了2台嫌疑车辆的车主,其中一丁姓车主称当天晚上自己拖了几车渣土后就被别人叫去帮忙拖东西,而另外一个马姓车主说自己当天晚上身体不舒服,拖了几车后回家睡觉去了。交警部门对两人的陈述进行了调查,丁姓车主的话基本与事实吻合。而在调查马姓车主时,其妻子说自己当天睡的迷迷糊糊,不记得丈夫是什么时候回的,不过听她丈夫说,身体有点不舒服,第二天也没有出车。交警部门进一步对两嫌疑车辆进行了取样,结果在马姓车主车上提取的油漆块成分与肇事现场的油漆块吻合,并且,交警部门发现该车有修理的痕迹,且比较新。为了进一步落实证据,交警部门进一步核查马姓车主当天出城的录像,根据其可能的行踪对沿线近80公里内的大大小小汽车修理店进行了核查。结果在靠近临湘附近公路旁的一家私人修理店,店主指认10月1日凌晨3点左右为马姓车主修过车,并做过油漆。
请对上述案例中的证据进行分析。
第二篇:刑事诉讼复习指导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
1、答:(1)本案符合立案条件。(2)本案是公诉案件,应由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答:(1)可对江某采取取得候审措施。因为江某罪行不重,采取取得候审措施后的社会危害性基本不存在。(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正确。因为保证人的住址不固定,行踪不稳定,不利于监管嫌疑人。(3)如果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可以通过提供保证金的形式被取保候审。
3答:A违反了规定。不让离开住处到外过夜。B未违反规定。交通事故受伤属江某无法预见,并不能克服的事件。C违反了规定。销毁证据,妨碍诉讼。D违反了规定。行贿证人,妨碍诉讼。
4、答:市检察院的抗诉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市检察院 向省检察院提出抗诉
意见书,由省检察院决定是否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
5、B、C、D三种行为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B、对自诉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C、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最长不能走过一个半月,10月后宣
判违法。D、自诉案件宣判前让进行调解,未调解违反自诉案件的程序。
6、答:(1)本案的判决未能生效。(2)本案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方可生效。
7、答:法庭可以采取B种做法,即延期审理该案。理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发现新的证据,
需要补充调取新的证据时,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8、答:吴某应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
地(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所在的中级人法院行使第一审管辖权。
9、答:该案应由被告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国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法院管辖。此案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主要发生在岳麓区,故应由岳麓区的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为妥。
10、答:(1)区法院不受理林某的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本案中,法官陈某对被告人王某适用拘传时,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且拘传后未及时讯问被告人,违反了拘传规定的程序。(3)本案法警在对被告人王某执行拘传时,若王某抗拒,可以采取强制拘传措施,使用戒肯,强制其
到庭接受讯贞。
11、答:应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石某。理由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如果是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则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逮捕。本案涉及两个罪名,两个程序,且公安机关的调查程序未完结,故仍应由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做批捕决定。在
检察机关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以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
12、答:(1)市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合法,因为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2)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确有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直接提审该案。
13、答:(1)甲向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乙向公安机关陈述,属于证人证言;某在拘留时做的陈述属于被告人供述。(2)乙向公安机关的,是直接证据且是传来证据。因为乙的检举,
是直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情节,但他并未亲眼所见,系甲传告他的。故属于传来证据。
14、答:(1)本案收到了 种证据,它们分别是: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抢劫犯罪的一系列物证。(2)三角刮刀不属于证据,因为它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3)若要认定本案犯罪,证据是确实的,但尚不充分。因为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尚未
结论,这势必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15、答:本案必须以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范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李文汹酒的事实;(2)现场状况证明;(3)被害人死亡鉴定和致死原因鉴定;(4)被告人的精神病方面鉴定;(5)被告人无
伤害故意的证明;(6)被告人伤害被害人的事实。
16、答:本案中,公安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2)违反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和公安人员身份证明程序;(3)诱供;(4)刑讯逼供;(5)
违反讯员被告人必须两人以上进行的规定;(6)违反证人做证单独进行的规定。
17、答:这同一案件的共同犯罪人,被告人之间的口供,可以做为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的供述,本身就是最主要的证据种类之一。被告人的
供述,可以相互连接,相互所证的,就可以做为定案的依据之一。。
18、答:我认为第二种观点正确。因为捏待罪虽属于自诉案件,但情节严重的,被害人又不便告诉的,检察机关可以受理。本案中,被告人不仅犯有盗窃罪,还犯有捏待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检察
院可以一并提起公诉。
19、答:人民检察院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王某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不能通知王某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次,张某委托其近亲属即其兄充当辩护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并无规定有
前科劣迹的人不能充当其近亲属的辩护人。
20、答:(1)马某提起的反诉不合法。因为刑事案件并无反诉之规定。(2)法院不能将马某的故意伤害罪与梁某的侮辱罪合并审理。前者是公诉案件,后者是自诉案件,两者性质不同,且不是当然
的共同诉讼,故不应合并审理。马某的诉讼应另案处理。
21、答:县公安局的做法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迥邂申请应做出是否需要回避
的决定。如不需回避,亦应做出决定,然后再让李某继续工作。
22、答: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此案,将新交待的犯罪事实交由公安机关侦查。另行履行诉讼程
序。待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再起诉后,再将两案合并审理,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
23、答: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的案件,只是定罪量刑不当的,
应当经行改判,无需原则发还重审。
24、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盛某在
侦查阶段即同意流产了,不属于这一条件。故可以适用死刑。
25、答:本案应由县检察院直接受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刑事案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
陈甲涉嫌暴力干涉他人婚 姻自由致死的刑事犯罪,故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26、答:本案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1)审判不应进行。我国152刑事诉讼法条规定,14岁以上未满16岁未成年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本案中被告人只15岁,故审判不能公开进行。(2)刑事判决不适用调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不适用调解,法院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刑事
判决是错误的。
27、答:(1)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但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之上,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不能强制当事人协商和接受审判人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并且调解
所达成的协议不能有刑事处罚内容。
(2)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但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该法第31条规定,本法第28、29、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
人。所以,本案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3)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本案被告人王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是符合反诉的法律规定的。王某是被告人,其反诉的对象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刘某;王某反诉的内容与该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王某反诉的案件是侮辱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所以,王某提出反诉后,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均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一样。因此,被告人王某可以
以侮辱罪提起反诉。
28、答:(1)二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此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即以院长名义撤销了本院对此案的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是错误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因此,二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此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院长本人不能以院长名义撤销本院对此案的裁定,不能自行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2)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既是二审机关又是死刑复核机关是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决定,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同一死刑案件就可能既充当二审机关。同时又是死刑复核机关,从而使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成为同一程序。本案李枝节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这时,高级人民法院所做的维持原判的判决,既是二审判决又是核准死刑的判决,高
级人民法院就既是二审机关,又是死刑复核机关。
(3)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直接改判加重了被告人李某的刑罚是正确。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即使被告人李某也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量刑确属过轻,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
罚的。
29、答:本案中的不当之处有多处,分述如下:(1)公安机关拘留崔某应向其出示拘留证(《刑
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并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2)公安机关应在拘留3日后最长不超过7日,提请批捕,9天后才提请批捕违法(《刑事诉
讼法》第69条规定)
(3)《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不批准决定后,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此
案中公安机关在申请复核过程中不放人的做法违法。
(4)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样应向崔某出示逮捕证,理由同上。
(5)判决生效后法院交由其所在单位执行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对判处徒刑缓
刑的罪犯,应由公安机关交由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6)《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应在判决做出后10日内提出,生效以后再提起
抗诉不当。
(7)《刑事诉讼法》第206规定,按审判程序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长参
与重审违法。
(8)公、检、法三机关接到群众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应由自己处理,区法院要群众将其扭送公安
机关不当。
30、答:(一)该案中,人民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有以下几点:
(1)偷漏税案件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2)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应由公安机关执行,不能由检察院自己执行。
(3)《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取得候审应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提出、律师无权申请,检察院允许律师申请不当。
(4)侦查、起诉总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检察院在一年以后才起诉是违法的。
(5)判决未生效,即将冻结的税款上交国库违法。
(6)抗诉应由同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用上级检察院提起一审检察院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抗
诉不当。
(二)该案中二审法院的程序不合法有以下几个方面:(1)审判一律公开进行,二审法院不公
开审理违法。
(2)抗诉期间,判决未生效。一审法院在抗诉期间执行判决确定的罚金违法。
(3)二审法院未对一审法院做出的罚金刑做出判决不当,京戏一并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