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
我公司员工 因工受伤,现已鉴定结束,伤残为 级,工伤期间治疗医药费由 垫付,所以医药费打到 帐户上,现申请一次性医疗费用报销。
年 月 日
第二篇:补充工伤投保说明
平安补充工伤保险投保说明
一、 保险责任:
在本保单的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A、被保险人因工伤致残,并根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的规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本人工资与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被保险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B、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给付倍数由本公司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给付标准如下:其中工资是指依据国务院于20xx年4月16日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
伤保险条例》。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i.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ii.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iii.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iv. 患职业病的;
v.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vi.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vii.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疾病。
三、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即保单生效时间)
保险合同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方可成立,保险合同生效日期 以保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如保险公司经审核不同意承保,将无息全额退还暂 收保险费,并收回有关收据。
四、 收费标准
本合同一次性工伤补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六、 被保险人和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18-60周岁能正常工作和生活且参加了深圳市工伤保险的的企业员工
七、
交费方式
交费方式为月缴
八、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九、 保险金的申请
a) 被保险人因工伤致残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i. 保险凭证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缴费凭证;
ii.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iii.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证明;
iv. 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工伤残疾程度鉴
定书;
v.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b) 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c) 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