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状
原 告:XXX,按照当事人身份证信息记录
身份地址:
通讯地址: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B座703室 被告一:刘清伟(车主),按照当事人身份证信息记录
地址:
电话:
被告二:XXX(司机),按照当事人身份证信息记录
地址:
电话;
被告三:XX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总经理(董事长)
地址:
电话: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2二次手术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营养费、5护理费、6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7鉴定费、8、残疾器具费、9、精神抚慰金、10被抚养人生活费、11误工费、12交通费、13住宿费、14整容费、15财产损失、16丧葬费、17康复费。合计:XXXX元。
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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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XXXX(强调对方拒绝支付医疗费等不利于对方的情况,伤者及家人痛苦的情形)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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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张三(化名)
住址:
身份证号:
原告二:
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一: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钟七
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告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等共计738234.5元;
2、判令被二、三、四在上诉请求1中被告一保险责任范围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4月25日被告二驾驶粤B5498解放重型牵引车、粤A4558挂华昌牌重型半挂车从寮步方向往南城方向,发生交通事故,车身从郭二身上碾压过去,造成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的粤B5498解放重型牵引车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为被告三;粤A4558挂华昌牌重型半挂车的所有人为被告四,实际支配人为被告三;肇事车辆投保单位为被告一。20xx年7月4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作出东公交认字[2014]第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二与被害人承担同等责任。
事发后,被告从未出面协商处理,至今未给家属一个交代。由于被告钟**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本次事故,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起诉金额计算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