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提出的刑事抗诉申请书

时间:2024.3.19

被害人提出的刑事抗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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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提出的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父亲。电话:略。

申请人:莫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的母亲。

申请人:陈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妻子。

申请人: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儿子。

申请人: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女儿。

申请事项:

被告人黎XX故意杀人一案,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31日以(2010)南市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人黎XX杀人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杀害被害人黄XX的动机并不仅仅是因为喝酒一点民间矛盾,而是被告人因被害人举报过他的一些违法行为而一直怀恨在心,被告人刚从外地回来,自称从 事保安工作并不属实,被告人平时嚣张跋扈,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显然是蓄谋已久趁被害人家中喝酒之机恶意进行报复,被告人从被害人背后偷袭,猛捅被害人颈部 等要害部位数刀,其中三刀深达胸腔、两刀深达肌层,肆意剥夺被害人生命,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有犯罪前科,应当 从重从严予以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再让被告人进入社会而导致更多的危害。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基于一般民间矛盾而实施犯罪,其犯罪情节、性质并非极 其严重”与事实不符,有失公正。

被害人提出的刑事抗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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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黎XX认罪态度不好,以喝醉酒为幌子,强调自己杀人当时无意识,企图减轻自己的罪行,应当从重处罚。

三、被告人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未取得申请人谅解,依法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 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被告人家属向法院递交的33600元人民币,是惺惺作态,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被告 人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50万余元,被害人向法院缴纳的33600元钱, 只是杯水车薪,完全不应当据此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理由,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轻,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黎XX死刑立即执行,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此致

南宁市人民检察

申请人: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第二篇:提请抗诉申请书


提请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阳素连,女,19xx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七江乡高家村一组,系被害人刘光超之母。

申请人尹柏红,女,19xx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刘光超之妻。

申请人刘倩如,女,19xx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刘光超之女。

被告人王育超,男,19xx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回县七江乡石坪村八组,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申请人因王育超故意杀人一案,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邵中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请抗诉。 提请抗诉理由

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

1、(2010)邵中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称,被告人王育超与陈现炉在共同直接致死被害人刘光超的过程中,王育超所起的作用明显小于共同作案人陈现炉,可酌情对王育超从轻处罚。这是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从一开始魏仁娥找人帮忙起,王育超都起主导作用,从王育超与陈现炉说“我们两人打是会吃亏的”到“我们从小路去拦住他们”另从王育超与王化丰说“叔叔,今天搞起咯大的事,要是搞烂场合你要顶起。”再有,被告人王育超是本地人,而陈现炉是来走亲的,根本不知当地的地理情况,而抄小路去载杀被害人刘光超,在他们四处追杀几公里后将被害人刘光超砍倒在公路上要回去时,被告人王育超又用刀朝被害人刘光超背上戳了2刀 ...难道这样的人也是“所起的作用明显小于共同作案人”吗?

2、被告人王育超起意纠集王育庭、魏华东、王化芬等人,并准备杀猪刀、砍刀、菜刀等,至被害人刘光超、王锦国死亡,造成了两死五伤的严重后果。在明知用刀砍会出人命的情况下,临走还要对被害人刘光超背上戳2刀。被告人王育超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其实施伤害行为时,其应该预料到其砍人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而其仍实施该行为,故意杀人后还改名换姓外逃八年,于20xx年二月十四日才捉拿归案。难道这样的人也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对被告人量刑畸轻理应判处死刑的只判处了无期徒刑。 被告人王育超起意纠集王育庭、魏华东、王化芬等人,并准备杀猪刀、砍刀、菜刀等,至被害人刘光超、王锦国死亡,造成了两死五伤的严重后果。在明知用刀砍会出人命的情况下,临走还要对被害人刘光超背上戳2刀。由此可见,犯罪分子王育超杀人事先有预谋,犯罪动机特别卑下,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大恶极,理应判处死刑。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请求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以使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能依法对故意杀人犯做出死刑判决,从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体现出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此致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阳素连 尹柏红 刘倩如

二O一一年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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