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特困、困难职工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及
家庭核算的相关要求及
一、特困、困难职工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1、特困职工
(1)、北京市户籍证复印件
(2)、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3)、子女就学所在学校开据的就学证明
2、困难职工
(1)、北京市户籍证复印件;
(2)、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无收入者提供所在街道出据的无业证明);
(3)、子女就学所在学校开据的就学证明
二、家庭成员的界定
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京民救发【2000】516号)的规定: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一种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1
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注:已成家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如离婚、丧偶及无住房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与父母的收入分开计算。
三、收入核算要求
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京民救发【2000】516号)的规定,在核算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家庭中的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在职人员、待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等,参照本市当年相关的社会保障标准计算收入。
2、核算收入时,应以职工实际所得收入为准,剔除职工应缴纳的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剔除后在职人员的收入计算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要注意区别“工资总额”)
3、待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目前为 2
672元/月 。
4、因病享受劳保待遇人员的收入计算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为768元。
5、在失业保险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第一年按实际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第二年按本市当年失业保险金低限标准计算收入。
3
第二篇:备案和证明提供资料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及指导、有版权的设计、情报资料、商标及其他使用权)、融资租赁、租金、担保合同备案资料: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一式二份)(合同为外文的需加中文翻译件)
利润分配备案资料: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作出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一式二份)
3、分配利润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4、从获利年度起至今的未分配利润帐页、应付股利账页、基金账页复印件(中外合资企业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外资企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
5、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分配20xx年前利润时提供)
6、汇缴通知书(分配20xx年前利润是提供)、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分配20xx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时提供)及其他补税凭证
利润转增资备案资料:
1、 利润分配备案资料1-6项资料
2、 商务局批复
资本公积转增资备案资料:
1、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 资本公积转增资决议(一式二份)
3、 资本公积账页
4、 反映资本公积形成的验资报告
5、 商务局批复
财产转让备案资料:主要是股权转让和清算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股权转让合同(外文加中文翻译件)或董事会清算决议(一式二份)
3、商务局批文
4、涉及转让财产成本价的相关资料(原投资资金的验资报告)
5、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备案资料:
1、《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一式二份)
2、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外文加中文翻译件)
3、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税务机关认为合同不明确的情况提供)
合同备案变更资料: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变更)》(法定源泉扣缴)或《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指定扣缴提供)(一式二份)
2、变更后的合同复印件(外文加中文翻译件)
代扣代缴税金资料:
1、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一式两份,需开具证明的一式三份),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代扣增值税时提供)
2、 已有税务局备案号的合同备案表复印件(《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
备案登记表》或《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3、 请款通知书或形式发#5@p(外文加中文翻译件)或成本计提凭
证(暂时不支付的情况提供)
4、 《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
5、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和苏州市局《税
务事项通知书》(享受协定优惠税率时提供)
注:需开具税务证明时,3-5项提供给开具证明窗口
开具税务证明资料:(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融资租赁、租金、担保)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已有税务局备案号的《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4、完税凭证复印件
5、请款通知书或形式发#5@p(外文加中文翻译件)
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和苏州市局《税务事
项通知书》(享受协定优惠税率时提供)
7、《源泉扣缴税款情况汇总表》复印件(最后一次支付时提供)
开具税务证明资料:(利润分配及利润转增资)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已有税务局备案号的《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利润(股息、红利)分配审核表
4、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分配20xx年度及以前年度不需提供或外方投资人为自然人不需提供)
5、完税凭证复印件
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和苏州市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享受协定优惠税率时提供)
开具税务证明资料:(承包工程及提供劳务)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已有税务局备案号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复印件
3、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修理修配及加工是提供)
5、完税凭证复印件
6、请款通知书或形式发#5@p(外文加中文翻译件)
7、《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
8、《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和经税务机关审核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复印件(享受协定优惠时提供)
开具税务证明资料:财产转让和清算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已有税务局备案号的《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4、完税凭证复印件
开具税务证明资料:不需备案(受益人为国外自然人)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
2、合同或董事会决议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身份证或护照、分配利润需提供审计报告和帐帐页
合同清算资料:
1、《源泉扣缴税款情况汇总表》(法定源泉扣缴)或《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劳务)(一式二份)
2、全部付款明细
3、前期扣缴表
4、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