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荃培,男,1062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2xxxxxxxxxxxx,住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何墅村委杨庄头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武前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委托司法鉴定;
2、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
3、依法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在借条形成过程未明确的情况下以借条作为证据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中诉称:“被告(上诉人)于20 年2月 日向原告(被上诉人)借款人民币20 万元,并于同日向原告(被上诉人)出具借条一份。”后被上诉人庭审中补充到当时被上诉人是以现金的形式将20万元现金交付上诉人的。但在之后的庭审中,被上诉人却称:“20万元款项是上诉人因与钢材公司的货款而出具
给公司代表人(被上诉人)个人的欠条。”即不可能出现20万元现金的情况。对于借条形成过程,被上诉人出现完全相左的陈述,一审法院却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以借条为唯一的依据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是不尊重事实的错误认定。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明显依据不足,遂申请重新鉴定。 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有如下表述:“送检《借条》上检材 有因书写工具在纸张尚书写形成的笔痕且笔痕特征明显,另在笔画内未检见静电墨粉或由输入设备扫描打印形成的杂色墨点,符合系由书写工具直接手写形成的原件的特点。”却完全没有考虑可能通过“描绘”形成签名的可能。现实中直接通过“手写”加“描绘”的方式形成签名是非常容易实施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完全没有对此种可能加以分析却得出签名系本人所写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三、被上诉人本人未到庭致使法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在本案出现上述情形后,被上诉人仍未出庭即属于“不到庭就无法查清事实的被告”的情况。同时被上诉人不到庭也严重影响上诉人正常行使诉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出现案件事实陈述
出现明显矛盾且鉴定报告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无错判决。故请二审法院重新委托司法鉴定 ,在被上诉人出庭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以维护司法公正。
此致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年 月 日
第二篇:民事上诉状范本(最新
民事上诉状范本(最新)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男,19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男,19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号。上诉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年5月30日作出的(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是被上诉人严重违约导致了双方所签定的合伙协议的履行不能,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约定义务,因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上诉人的损失,应该对上诉人予以赔偿。其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法院犯有有证不认、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并未履行《联合生产“发牌机”合同》第二条之约定,造成了自身的在先违约,不应获得赔偿。其理由是该合同第二条约定了由于作涛负责此产品“发牌机”的专利技术、电路板和线束,协助甲方检测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而于作涛并没有获得生产“发牌机”的发明专利权证书,所以是上诉人自身违约。上诉人认为,从原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二、三、五已经可以证明上诉人虽然没有提供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技术,但已经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可以用于实现该项产品上市销售的技术方案。并且结合被上诉人已经利用其控股的公司生产、销售合同约定的同类生产产品,而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获得生产该类产品的合法的技术来源或者自身的研究、开发过程这一事实可以进一步证明,被上诉人是利用上诉人提供的专业技术秘密进行投资、生产并获得了利益,而原审法院没有给予认定这一事实。第二、在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反诉证材料中有一份关键证据材料:“发牌机07年5月至10月份采购入库汇总表”,该份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生产”发牌机”的核心技术的主板、芯片、光控、线束等,而原审法院对这一重要证据的质证予以疏漏。犯有有证不认的错误。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违约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依据《联合生产“发牌机”合同》第一
条的约定:由魏国财负责投入资金办厂,提供厂地、组织人员、工具、管理和销售、注册;第二条约定:由于作涛负责此产品“发牌机”的专利技术、电路板和线诉束,协助甲方检测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获有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故构成合同违约。本上诉人认为:该合同约定的专利技术,不应该严格的要求上诉人应该提供的就应该是已经取得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而应该综合本合同的本意去看待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意图。因为在签定本合同时,合同甲方已经明确知道合同的乙方当事人是暂时没有取得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只掌握有设计、制造该产品的技术秘密,所以,不能机械的去理解并要求合同乙方必须要提供获有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才不构成违约,仅仅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技术秘密、没有提供享有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就构成了合同违约。从签定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意可以明显看出,双方需要的仅仅是拥有能够生产出该项产品的技术秘密即可。第二、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同时构成违约属于对合同理解的错误。从合同的可实施性来看,本上诉人认为,此合同也是有履行先后顺序的,而不是原审法院所认定的应该同时履行。因为根据该合同中的第一、二条之约定,合同的第二条的履行应该是在以第一条完全履行为前提条件。《联合生产“发牌机”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了由魏国财负责投入资金办厂,提供厂地、组织人员、工具、管理和销售、注册;第二条约定:由于作涛负责此产品“发牌机”的专利技术、电路板和线诉束,协助甲方检测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合同的第二条的履行(即上诉人履行该合同),必须有被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第一条为前提,否则,上诉人就没有了去履行的对象。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上诉人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二00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