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领导班子考核细则
一、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等能力。
(三)工作实绩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地方县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包括: 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 对部门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等。
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
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
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联系群众,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情况;
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己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
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
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
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
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
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
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逐步建立健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以此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根据。
各级考核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特点,结合考核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考核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
三、考核程序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准备;(二)述职;(三)民主测评;(四)个别谈话;(五)调查核实;(六)撰写考核材料;(七)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
果;(八)反馈。
考核准备:
(一)拟定考核方案;(二)组成考核组;(三)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学习或培训;(四)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商定考核工作的实施计划。
召开述职会议:进行考核动员。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同时作个人的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本人的述职报告。根据实际情况,有的也可以进行书面述职。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领导班子或个人的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由考核组参照如下范围确定:
(一)考核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所属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干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考核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中层干部,受该工作部门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
民主测评包括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民意测验应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由参加民意测验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民意测验表由考核组回收,并对不同层次人员填写的民意测验票分别进行统计。参加民意测验人员的范围应与参加述职会议人员范围基本一致。
民主评议由考核组主持,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
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一般包括:
(一)考核对象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同级领导干部、下一级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有关人员;
(二)考核对象所分管的下级单位、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代表;
(三)考核对象本人;
(四)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考核组根据需要可采取下列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的人事档案材料、年度工作总
结、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培训记录、主持制定的文件、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收入申报表等。
(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三)审计。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机关提供考核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四)实地考察。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核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五)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核组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六)征求意见。采取面谈或发函的方式征求上一级分管领导同志、相关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理论学习情况测试。在与考核对象个别谈话时,可以测试了解领导干部掌握理论知识的情况和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核组在考核对象所在的地区或单位工作结束时,应就干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与被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或个别交换意见。
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并向考核机关
报告考核情况。
领导班子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四)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调整领导班子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
领导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情况。包括优点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三)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
评定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决定。 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一)定期考核时,对领导班子的整体评价和对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工作实绩要进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的关系。
(二)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领导
班子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是否划分等次,由考核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三)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四)评定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要把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考核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等次的得票率标准。
(五)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高;2.组织领导能力强;3.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4.工作实绩突出;5.清正廉洁。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意测验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五)能做到廉洁自律。
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民意测验称职和优秀票得票率要达到考
核机关规定的标准。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四)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民意测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考核机关规定标准的,一般应评定为基本称职。
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
(六)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1.民意测验不称职票的得票率超过考核机关规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评为不称职。
2.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3.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机关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三)降职。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考核意见反馈后,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机关报告。同时将有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机关应根据考核结果,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考核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应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二篇:21 自治区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办法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下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
部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下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平时考核,是指除年度考核、个别提任考察、换届(任期)考察外,综合运用巡视、审计、督查等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表现进行的动态性、经常性考核。
第四条平时考核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简便易行,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整合资源、综合运用的原则。
第二章 平时考核主要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巡视机构巡视。结合巡视工作,由自治区巡视机构对被巡视地区或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现状、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表现进行了解,在形成巡视工作报告的同时,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或离任审计,在形成审计报告的同时,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执行情况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七条重大事项督查考核。根据自治区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由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对有关地区或部门单位贯彻落实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方面的情况进行督查,形成专项考核报告,对地区或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有关成员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八条重大事件考核。在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由自治区派出相关事件调查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派员参加,通过实地考察、个别谈话、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事发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应对重大或突发事件时的立场态度、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处置效果等方面的表现,特别是处理复杂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进行跟踪考核,形成专项考核报告,对领导班子及其有关成员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九条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考核。每年选取部分地区和部门单位,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派出考核组,通过参加领导班子工作会议、专项调查等方式,对领导班子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情况,重大事项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专项考核报告,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十条民主生活会情况考核。由组织部牵头,自治区纪委和直属机关工委派员配合,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考核。通过参加会议和选取一定数量不同层级的干部进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地区和部门单位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自身存在问题和矛盾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专项考核报告,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干部使用情况考核。结合年度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通过“一报告、两评议”方式,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选拔任用干部情况、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专项考核报告,对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机构编制管理考核。由自治区编办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遵守机构编制纪律情况,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情况,推进机构编制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情况,实施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制度、使用空编报批制度以及完成控编减编任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专项考核报告,对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信访、举报问题查核。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接到涉及自治区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信访或举报时,应当认真核查,查实作出结论后,形成信访、举报问题查核报告,对领导干部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社交圈、生活圈考核。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接到涉及自治区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生活作风、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信访或举报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领导干部社交圈、生活圈情况查核报告,对领导干部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转任、调任考核。领导干部在转任或调任后的三个月内,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派出考核组,通过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对领导干部离任前的现实表现进行考核,形成离任考核报告,对领导干部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三章 平时考核结果形成和运用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形成。平时考核工作由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适时作出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形成专项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对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作出如下分类评价及处理意见:
(一)对被考核领导班子的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三个等次;
(二)对被考核领导干部的评价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种意见;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对被考核对象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建立考核档案。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5日内,将考核报告送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卷归档,分别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档案。
第十八条在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中,应当充分运用平时考核结果。
在干部交流任职、提任考察和换届(任期)考察材料中,应当充分体现平时考核评价意见。
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工作中,应当及时办理落实平时考核评价意见。对在平时考核中发现问题的领导班子,应当进行谈话提醒、督促整改;对发现问题的领导干部,应当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函询或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或依法依纪予以查处。
平时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定期进行分析,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平时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形成领导有力、协调顺畅、运转高效、群众参与的工作体制机制。
第二十条参与平时考核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考核对象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开展平时考核工作以及考核失真失实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