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
乡镇主要领导、基层站所主管单位领导、基层站所负责人、行政村干部以及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其他人员。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实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存在明显问题,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在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被通报的班子和个人; 3、本地、本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恶性案件和重大经济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消极抵触,贯彻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致发生大要案或集体上访的班子和个人; 5、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独断专行,放弃集体领导,或闹无原则纠纷,导致班子不团结的; 6、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方法简单粗暴,工作效率差,完不成任务的;
7、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的班子和个人; 8、利用职务谋取私利,包庇违法违纪行为,对持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的;
9、浪费国家和集体资财的;
10、参与或支持迷信、赌博活动的。
三、谈话程序:
1、对乡镇干部和基层站所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诫勉谈话,由县纪委有关科室提出意见,县纪委党风室报请县纪委常委、副书记、书记批准后,送达《诫勉谈话通知书》,通知被谈话人。乡镇正职由县纪委书记谈话;乡镇副职由县纪委副书记或县纪委常委谈话;
2、对基层站所负责人的诫勉谈话,由县纪委、监委有关科室或乡党委政府提出诫勉意见,转达单位负责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长与被诫勉站所负责人进行谈话;
3、对村干部的诫勉谈话,先由乡镇组织、纪检部门提出诫勉意见,报请乡镇主要领导决定,由乡镇主要领导或纪检书记与被勉诫村干部进行谈话。
四、谈话要求:
1、诫勉谈话一般不少于2人,谈话人要认真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
2、诫勉谈话结束后,要宣布诫勉决定,对存在的问题要当面指出,限期整改;
3、诫勉期间,被诫勉的干部要定期向组织、纪检部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4、诫勉期内能够改正错误的,期满解除诫勉;诫勉期间错误改
正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诫勉;拒不改正错误,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采取组织措施进行处理。被诫勉人在诫勉期内不具有评先资格。
五、其它:
1、诫勉对象要正确对待群众和组织调查及谈话,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对反映人进行打击报复。
2、诫勉谈话后被谈话人要根据谈话内容写出情况或改正保证书。
3、诫勉谈话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和组织人事档案。
第二篇: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局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局机关干部勤政、廉政意识,促进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全省药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含义
诫勉谈话是指对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诫勉谈话是教育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范围
凡本局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诫勉谈话。
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
4.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害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和损人利已行为的;
5.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其它应予诫勉谈话表现的。
三、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
凡发现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或局分管领导应提出诫勉谈话的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各科室工作人员分别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诫勉谈话,局中层干部分别由分管领导提出诫勉谈话。党组作出诫勉谈话决定后,由纪检组通知被诫勉谈话人接受诫勉谈话,并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对党组作出的诫勉谈话决定有异议,允许申辩和申请复议,但行动上必须服从。
四、诫勉的期限和要求
对机关干部的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在此期间,要严格自律、勤奋工作、努力改正组织指出的缺点和问题。
党组、党支部及各科室对受诫勉谈话的机关干部要及时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诫勉期间,干部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
五、诫勉的终结
诫勉期满,干部本人要写出自我总结,党组将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反映,对表现好的作出解除诫勉决定,对表现不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