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外商来华邀请函办理流程

时间:2024.3.20

北京市外国人来华开展经贸活动邀请函的办理审核办法

1. 邀请函申请主体:外国人来京开展经贸活动必须由北京市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各公司、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合资、独资、私人公司)为其办理与其来华目的相一致的签证邀请函。

2. 办理途径:网上受理并审核。办理一次、二次有效商务签证(F)的,可以通过北京市商务局办理签证通知;也可以通过上述中方邀请单位所在区、县商务局、总公司出具邀请信或各类交易会请柬,通过邮寄或发传真给外方 (特别规定除外)。外国人凭签证通知或邀请信、请柬到我驻外使领馆(处)办理签证手续后即可来京。

3.受理机关: 北京市商务局除受理北京市各单位邀请外国人来京从事经贸活动的申请(审核签发一次、二次商务类签证通知(F))外,同时受理多次往返商务类签证通知、职业(工作)类签证通知 (Z) 、紧急情况下的机场落地签证通知 (F)。各区(县)商务局可受理一次、二次商务类签证通知 。

一、基本步骤:

第一步:单位申请-----登录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eservice./ 找到在线申请栏目后,点击核发外商邀请函,仔细阅读办理程序后,在线填报申请外商来访报告表。在线申请的用户名以本公司注册地的区县为准(各区县代码附后),密码统一为:123456

各区县代码:

东城区 1001 西城区 1002

崇文区 1003 宣武区 1004

朝阳区 1005 海淀区 1006

丰台区 1007 通州区 1008

顺义区 1009 门头沟区1010

房山区 1011 石景山区 1012

昌平区 2001 密云县 2002

平谷区 2003 怀柔区 2004

延庆县 2005 大兴区 2007

第二步:提交申请-----网上填写后提交并下载打印;

第三步:打印并签字盖章----将下载打印的《外国人来华申请报告表》由邀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步:报送材料----到北京市商务局办事大厅11号窗口,将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外国人来华申请报告表》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同交窗口审核;

第五步:获得准许----经审核无误后,即可在窗口领取《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正本一份。

第六步:邮寄《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正本。将取回的“签证通知”邮寄给需要来华的外国人。

第七步:外国客商到我驻外使馆办理入境签证。外国人凭邮寄正本的"签证通知"(职业签证须同时邮寄就业许可证书)在三个月内到指定的我驻外使馆、领馆、签证处办理签证后即可来华。

二、签证类型及提交的材料

外国人来华经贸活动签证分为:一次、二次商务签证;半年多次往返和一年多次往返商务签证;机场落地签证;职业签证共四类。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 办理一次、二次商务签证(F字签证)的邀请函

A.签证种类:

⑴一次入境,3个月有效期,停留天数为30天、60天、90天; ⑵两次入境,3个月有效期,停留天数为30天;

B.适用对象:适用于到我国访问、经商、考察、技术指导、短期进修、实习,检查工作、参加会议、探亲等活动。

C.所需材料:

⑴办理外国人来华《邀请函》申请表一式一份,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⑵被邀请人有效护照的复印件,并能清晰地辨认护照号码和有效期。

(3)国内邀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一份。

(4)进修、实习来华60天和90天的外商,需提供中方单位和外方单位签署的合同一份。

(5)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2、 半年多次、一年多次往返商务签证(F字签证)的邀请函

A.签证种类:⑴6个月有效期,多次入境,停留天数为30天;

⑵12个月有效期,多次入境,停留天数为30

天;

B.适用对象:适用于在华有投资者;在华公司的国外母公司管理人员;为执行合同需经常来华人员;需要定期看厂、检验货物质量、指导生产以及洽谈定单的外国商人;进行大型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以及合资企业建立以后,对产品进行生产和销售指导,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外方人员;进行大型引进成套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车以及技术指导的外方人员;已多次取得我F字(商务、访问签证)签证人员(即最近半年持F签证来过中国三次以上者,可申请办理半年多次往返签证邀请;最近一年持F签证来过中国五次以上或已多次获得F半年多次签证两次以上,可申请一年多次往返签证邀请)。

C.所需材料:

⑴.办理外国人来华《邀请函》申请表一式一份, 要求单位主

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⑵.被邀请人有效护照的复印件, 并能清晰地辨认护照号码

和有效期。

(3). 被邀请人来华详细情况说明一份(须盖单位公章);

(4). 国内邀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一份。

(5). 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3、 机场落地签证(商务签证类F)

A.签证种类:⑴.一次入境,3个月有效期,停留天数为30天

B.适用对象:适用于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处办理签证的外国人。同时,须持有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的普通护照。

申请条件: 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或48小时)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其他特殊情况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的

C.所需材料:

⑴.办理外国人来华《邀请函》申请表一式一份, 要求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⑵.被邀请人有效护照的复印件, 并能清晰地辨认护照

号码和有效期。

(3). 被邀请人来华详细情况说明一份(须盖单位公

章);

(4). 国内邀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一份

(5). 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4、 职业签证Z

A.签证种类:⑴.一次入境,3个月有效期,停留天数为000天。

B. 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来京任职或就业的外国人及家属。已获得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及其家属或外商驻京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及其家属。

C.所需材料:

⑴.办理外国人来华《邀请函》申请表一式一份, 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⑵.被邀请人有效护照的复印件, 并能清晰地辨认护照号码和有效期。

(3).国内邀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一份

(4).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正本和复印件一份。

(5). 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三、办理时间及窗口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注:节假日休息

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市商务局在受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统一《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地点:朝内大街190号市商务局一层服务大厅 窗口

四、特别提示:外商驻北京代表机构邀请人员来华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商驻京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驻京代表机构境外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具驻外使馆对其营业执照的公证函原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公安局备案登记本的复印件

5.公安局刻章证明复印件

6.房屋出租方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原件

7. 送件人和取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本办法从20xx年12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为外籍人员在京

办理长期多次签证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方便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京从事科技交流和经商投资,更好地吸引他们来京参与北京经济建设,服务于北京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2)32号文件规定,现将北京市商务局为外籍人员来京办理2-5年多次有效F、Z签证同意函的有关适宜,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2-5年多次签证的对象

(一)在北京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

(二)在北京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派遣来中国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外籍人员。

(四)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只限于办理Z签证)。

二、办理2-5年多次签证的必备条件

符合条件的外国籍人士办理2-5年的多次有效F签证(访问签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申请外商来访报告表”及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企业名称;b、企业性质;c、注册资金情况;d、主要经营范围;e、企业经营状况;f、受聘人的情况及主要经历;g、说明办理2-5年多次有效F签证的理由,经各区、县、局(总公司)审批同意并正式行文报我委。

(二)提供三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能证明投资者身份的相关法律文件(如所提供文件是外文,请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三)申请人在境外企业的任职证明或在北京投资企业中的任职证明、董事会决议、企业聘书及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本人护照复印件等)。

符合条件的外国籍人士办理2-5年的多次有效Z签证(工作签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申请外商采访报告表”及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

内容:a、企业名称;b、企业性质;c、注册资金情况;d、主要经营范围;e、企业经营状况;f、受聘人的情况及主要经历;经各区、县、局(总公司)审批同意并正式行文报我委。

(二)提供三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能证明投资者身份的相关法律文件(如所提供文件是外文,请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三)提供北京市劳动局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北京市商务局将依据北京市劳动局批准的在北京工作时间年限办理Z签证时间)、董事会决议、企业聘书及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本人护照复印件等)。

三、办理程序

(一)办理2-5年多次有效F签证

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员,北京市商务局会将正式公文报送外交部,由外交部通知我驻外使领馆为申请人颁发签证。

(二)办理2-5年多次有效Z签证

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员,北京市商务局出具公函,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第二篇:北京市宣武区商务局


北京市宣武区商务局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北京市宣武区商务局

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六条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

第十条??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3.《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北京市宣武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北京市宣武区商务局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北京市宣武区商务局行政处罚

(共17项)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三、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四、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五、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六、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

家有关政策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七、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八、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九、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二款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十、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

十一、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及变更登记手续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批发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下、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不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者或者在采购酒类商品时,不按规定向首次供货方索证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十四、酒类经营者违反散装酒销售管理规范,及储运酒类商品相关要求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酒类经营者违反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及有关明示要求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十六、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宣武区商务局行政许可

(共1项)

一、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

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十条 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北京市宣武区商务局行政确认

(共1项)

一、行政确认事项的名称: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确认 法律依据:

1、《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宣武区商务局其他行政行为

(共10项)

一、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宣武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设立审批(审批类)

法律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5号,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效率,市政府决定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含)以下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委托区、县政府审批。

四、宣武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变更审批(审批类)

法律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5号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效率,市政府决定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含)以下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委托区、县政府审批。

五、企业承包经营宣武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核类) 法律依据:

1、《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

六、承包经营的申请、审批与登记㈠申请承包经营,须由合营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1.合营企业实行

承包经营的申请报告;2.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3.经合营企业董事会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措施的报告;4.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5.承包经营合同;6.原合营企业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7.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对该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㈡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起三十天内,根据本规定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对承包经营合同中不合法或显属不公平之处,得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㈢自审批机关发给合营企业批准承包经营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三十日内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审批机关的批准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予以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登记证件之日起,计算承包经营期限。承包经营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办理。

六、成品油及加油站经营企业的资质、事项变更、年度审核 法律依据:

1、《北京市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商务局、各区(县)商务局具体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核工作。市商务局具有追究区(县)商务局责任的权利。

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邀请外商来华半年一次或多次访问

签证的邀请函(审核类)

法律依据:

《关于改进办理外商来签证审批办法的通知》

八、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典当企业的资质、事项变更、年度审核

法律依据: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xx年第8号

九、酒类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十、对美容美发企业进行行业监督指导

法律依据:

1、《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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