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给领导送礼了”可为受贿罪减刑?
龙岗区职训中心主任吴某光收受17万元贿赂,为商人承揽校园工程提供帮助,一审被判受贿罪获刑五年。不过吴某光辩称受贿钱财均用来公务接待送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改判其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南都网,1月10日)
明明受贿17万,依法一审关受贿罪五年,这在不少网友看来已算是轻的了。却缘何在二审中改判单位受贿罪,减刑为两年且缓刑三年?
恐怕是谁也想不出的再由,因为“全给领导送礼了”,吴某光不知何故突然在二审当庭翻供坚称受贿钱财均用来公务接待送礼,并无私心私用。吴某光缘何突然翻供?虽然早在一审时,吴某光的辩护人就提出吴的行为是单位单位受贿,但据当地检察院侦查,侦察阶段吴某光所做的笔录都承认受贿21万,并用于个人消费。当时并如有人强迫其承认这些事实,缘何二审就不认了?这的确让作为异地起诉的异地检察院始料未及。
按照吴某光的说法,17万受贿款全用来来公务接待,其中为了做好政绩评比工作,多次邀请专家考察并亲赴北京给有关管教育的领导送礼,每一笔花销送礼都详细列出,并得到吴某光送礼对象之一温某的证实。而据公开信息,吴某光的行贿没有白努力的,共负责的试验区成功当选为全国第五批教育实验区之一。看来吴某的确是把受贿款用在了公务上,受贿非为私欲,而是一心为公,这样的受贿还真是奇葩。
事实上,吴某光深知受贿罪的轻重,主动投案自首,在一审时已得到轻判。而二审法院以吴某光供述稳定且得到大量在案印证,实是以单位名义受贿且用于公务支出,故改判单位受贿罪并得到减刑。但这让一些网友不由得纳闷,“全给领导送礼了”可为受贿罪减刑?
二审法院减刑的理由是吴某光所受贿款项是以单位名义且且用于公务支出,并无私利在其中,事实充分,大量印证在案,是典型的单位受贿罪。二审法院的审判理由和结果似乎令人心服口服。看来,“全给领导送礼了”也并不一定可作为减刑的依据,受贿官员切莫以为受贿后就可以兹为由请求判刑。不论是单位受贿罪还是个人受贿,都是严重的违纪违法,为群众所不能容忍。但从吴某光的案件中,也能发现,吴某光并无犯罪意图,更无必要,因其并无私利欲望,造成其受贿的竟是政绩评比和弥补经费缺口,这难道不是对当前一些地方生硬死板的政绩评比考核机制的无情拷问?反腐既
需官员从严自律,又需构建良好的从政环境,给官员善政营造起码的空间和氛围。作者:余留2733740549兼职代笔此类文章。
第二篇:最新原创组工网评文章案例
高墙内腐败频发需从根上出重拳整治
假释变成“提前释放”,保外就医成了“保而不医”,监外执行相当于“重获自由”,身负命案监外执行后竟再杀人??减刑假释,原本司法中的人性化政策,在“权力寻租”的诱惑下,日益演变成特权之人逍遥法外的通道。(20xx年1月13日 搜狐网)
一些官员犯罪之后,本应按照判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悔过自新。然而,一些犯罪官员为了为了免受劳役之苦可谓花空了心思,采取各种手段减刑、免刑,使神圣的法律成为虚设。再加上相关部门对这些现象的重视程度不够,使得这些“高墙内的腐败”愈演愈烈。
权威数据显示,20xx年全国超过800“逍遥狱外”者被重新收监。由此可以想到那些逍遥狱外的犯罪官员并不在少数,同时也能感受到在中央反腐的高压态势之下,高墙内腐败也同样成为了监管重点,凸显出中央彻底铲除腐败的决心与魄力。
当然,这种休假式服刑的存在,根源还在于公权力滥用、监管失控。一方面有权人难脱权力隐身衣,即使犯下了滔天大罪也会因为其权力的影响而幸免,同样可以享受到没有约束的日子。有钱人可以用金钱开道,正是一些为公权力寻租官员的最佳人选,采取各种手段造假、干涉等等,使一些本该在监狱里度日的人成功“保外就医”。而这一切现象归要到底,还在于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约束,没有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这些犯罪官员能够成功避免劳役之灾,并非打通某一个环节就能得惩的。这其中牵涉到一系列的程序步骤,以及相应的监督审核机制。可这一节在权力及人情的作用之下,都变得如此的无力。这些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反思,如果才能彻底的遏制高墙中的腐败?
我们也看到了相关公安机关对当地监外执行人员监督的不力。对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监管,是当地公安机关及犯罪人所在单位、社区的共同责任,如果这些机构不能发挥监管作用,督促犯罪人员改过自新,那监外执行人员就容易成为监外享受人员,而不受任何的限制约束。作者:刘燃 扣扣2733740549兼职代笔此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