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应诉答辩状
罗山县人民法院:
本人(被告)就原告王晓燕起诉与我离婚一案作如下答辩。 本人于二○○七年七月一日与原告相识并同居,二○○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婚生一男孩取名黄汝杰,二○○九年三月十日正式登记结婚,直到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原告不辞而别后至今未归。期间两人感情一直很好,孩子也十分可爱,本以为自由相爱的夫妻能够相守一生,没想到原告与我共度三年就突然提出与我离婚,让我很难接受。
首先,夫妻融洽,感情没有破裂。二○○七年七月我和原告在天津打工相识,一见如故,不久同居,期间我们的婚姻曾遭到岳父母的坚决反对,而原告坚定意志,与我相亲相爱。为了使岳父母对我改变看法,从而接纳我,我和原告曾于○九年二月第一次去看望岳父母时不仅买好多礼品,还给了岳父母一万元钱,之后也有两次给了岳父母共一万多元。在农忙时节,我也给岳父母家非常卖力地帮忙收种。我的诚实和勤劳最终得到了岳父母的认可。原告与我结婚时已是二十岁的成人,有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说当初与我同居是草率,那么同居二年后就不可能再次草率同意与我结婚并把她的户口从江苏娘家迁到我家来。原告是初中文化,我是高中文化,在思想和认知能力诸方面我只会强于原告。我自知家境清贫,能有相爱的妻子和可爱的儿子,十分满足和珍
惜,日常生活中对原告也是格外呵护和谦让。共同生活的三年里,我和原告不但没有吵过架,更没有发生过殴打,乡邻都可为证。我们也没有经济上和感情上的矛盾,何必凭借一时冲动,执意离婚,遗恨终生。原告说与我夫妻关系恶化,感情破裂无事实依据。相爱夫妻,无缘无故岂能说散就散?
其次,夫妻离婚,最大的受害者是孩子,这是人所皆知的道理。我和原告婚生的孩子黄汝杰快三岁了,活泼可爱,我们如果离婚,必将迫使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面对继父或继母,这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是极为不利的。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和原告不能离婚。
最后,原告与我一旦离婚,我们的良心将受到永久谴责和不安。原告在孩子出生一岁多,且患有严重感冒的时候,就抛夫弃子不辞而别,对孩子不尽义务,现在又干脆提出离婚抛弃孩子,这给孩子心灵上的打击是致命的。都说可怜天下父母心,在孩子最需要母爱的幼小年龄,原告离开自己的骨肉,如何能够心安理得?原告自从离开孩子,我既当父又当母,特别是原告刚离开几个月的期间,孩子想妈,成天哭闹不止,我为了带好孩子,整天累得心力憔悴,无法挣钱养家。孩子受到了委屈,我也感到对不住孩子,我责备自己没有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可我又能奈何?随着孩子一天天地长大,孩子对父母的心灵依赖也会一天天地增强,如果父母不能给予孩子应有的爱,孩子就不能健康地成长。责任重于泰山哪!为此,我和原告更不能离婚。
原告现在要和我离婚的真正理由,无非嫌我贫穷。穷,是暂时的。我除了贫穷以外,没有任何不良嗜好,不但勤劳俭朴,而且热心顾家。我和原告都还年轻,孩子还小,凭借我勤劳的双手,我有信心让目前的贫穷面貌在不久的将来成为历史,使原告过上幸福生活,使这个三口之家变得和谐温馨。况且婚姻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的,并非与贫富有关。既然我们千里有缘,相亲相爱并已经结婚生子,就应共同面对暂时的贫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综上,恳请法庭说服原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看在孩子
的份上,体谅一个诚实可靠有责任心的丈夫,不要离婚,给孩子一个完整温暖的家。
答辩人:李建玉
20xx年5月4日
农民人均纯收入4524元.
来源罗山县20xx年
20xx年罗山县人平生活标准
扶养费计算标准:
扶养费计算结果:
小孩生日2008-9-29
年龄
应扶养
全部扶养费总额452430%1357.2元/年2.5岁15.5年21036.6元
第二篇:不同意离婚的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xxx 男 19xx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系xxxxxx司总经理 住武汉市武昌区xxxxx88号。
答辩人因xxx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xxx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
1、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事实上是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认识近五年年,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学历、工作、生活都非常满意合适才登记结婚。
2 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大学四年,感情和睦,而被答辩人在夫妻共同生活五年以后提出性格不合,完全是无中生有,双方结婚后在生活中相互帮助,学业上相互鼓励,形影不离,毕业结婚后,答辩人在外赚钱养家,被答辩人负责持家,婚后育有一子,过着神仙眷侣生活。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顾护理。尤其是有了儿子以后,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尽享天伦之乐。
3 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发生口角,打架误伤也属正常情况。
4,、关于被答辩人陈述的答辩人与以年轻女子过期同居生活影响夫妻感情的事实,存在以下异议:被答辩人承认与第三者存有暧昧关系,但是却没有达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名义,只能定性为偶发性的性行为,且只是租房一月,也远远没有达到同居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所以被答辩人认为与他人同居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二、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1、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19xx年 月 日
附:结婚证书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家庭财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