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信访保密和保护举报人工作制度
一、群众来信来访实名举报应由专人负责处理,信件
由专人拆阅,接待来访要在不泄密的条件下进行,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信访主办人不得在工作之外的场合谈论信访中涉及保密的问题。
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实名举报必须严格办理程序和
传递范围,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的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有关举报材料的,必须经本组织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三、实名举报信访件、工作台帐等涉及信访内容的材料应列入密级妥善存放保管。信访件不得随意让他人翻阅;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或个人擅自携带外出。使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处理信访的单位,应采取加密措施,无关人员不得随意使用。应明确专人管理微机,不得随意上网和使用无关软件。
四、被检举控告对象是信访工作人员亲属、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应主动报告领导,申请回避。举报人要求承办人员回避的,承办组织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五、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要区别情况严格手续,防止有关保密的内容在传递过程中泄密,或提供给不该提供的对象。
六、要切实保护举报人,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在办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中,对举报的有关情况不得泄露外传,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报道举报人姓名和单位。需要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处理结果的,不得使用标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
七、对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各纪检监察组织应当对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或人身伤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篇:信访调查报告工作制度
且末公路管理分局信访调查报告工作制度
1、信访登记。
凡有群众信访,来信要及时拆阅,并按照被举报人的职务层次和信访内容分类登记,注明来源、内容摘要、承办去向和办理结果等。来访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做好记录,并按规定的信访程序办理。
2、信访调查。
对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需要调查的重要信访件,信访干部要及时组织、协调、协助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分局领导。对提供线索比较具体、反映问题比较严重的信访件,报库尔勒公路管理局,由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转分局办理,并上报办理结果。信访调查上级可专门进行,也可结合干部考察进行。
3、信访督办
对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需由分局党支部调查并上报结果的信访件,信访办要抓紧督办,及时报告调查的情况和结果。
4、信访约谈
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不构成违纪,但需要组织提醒被举报的领导干部加以注意和改进的,经向上级领导请示同意,可进行信访约谈。
5、信访办结
重要信访办理完毕后,要将重要信访的办理结果,如调查报告、访谈纪录、函询答复等,及时由信访办备案。
6、信访分析
信访办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的信息收集、分析、整理和综合工作,对信访反映的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信访情况应半年一分析,一年一总结。
7、信访纪律
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不准私下谈论或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工作的秘密;不准未经批准将举报材料转给或通知被举报人;不准泄露真实署名举报人的情况;不准将领导批示、信件办理进度等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不准压报、滞报及瞒报信访件。
8、信访立卷归档
要做好每年来信来访立卷建档工作。对结案报告、信访工作总结、信访综合材料及有关文件,按规定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