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报告
标签:消费维权
某日家庭主妇刘某在小区门口的小超市看到某牌纯牛奶买一箱送一箱,见临近中秋家中需要,当即买下三箱,共计六箱。回家之后发现牛奶还有三个月过期,于是来到超市要求退货。超市以纯牛奶保质期共有六个月,还有三个月过期并无问题,不支持刘某的退货请求。刘某则认为在购买时超市没有声明牛奶在中秋节之前就已经过期,现在买回家也喝不完。因此前来咨询我们小组。
分析如下:
1.刘某在促销活动是贪小便宜,没有看清保质期就急忙购买回家,没有索要#4@p或者收据,且牛奶的保质期只过了一半,虽然不能满足其中秋送礼的需要,但不影响其日常使用。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因此不能支持其退货的请求。
建议超市尽快进行收银改革,及时打印#4@p以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凭证。
标签 工伤的认定 工伤的赔偿及后续处理方法
19岁的李某在其舅舅张某的介绍下进入某食品厂工作,于20xx年6月2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年纪轻,操作不熟练于6月30日被机器压伤右手食指和中指。食品厂称由于李某刚刚上班,还没有来得及上工伤保险,又是因操作不当导致的伤残,不予赔偿。张某自费给李某治好手指后,李某右手食指中指第二关节仍然无法用力和正常弯曲。因此前来咨询我们小组。
分析如下.1.根据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李某不仅应当在治疗期间享受工资奖金待遇,还应当向单位索要康复期间的伙食补贴,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一系列费用。
如李某经工伤鉴定确定致残,可享受与伤残鉴定结果相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如食品厂坚持不履行赔偿义务,可向食品厂所在辖区的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标签;劳务纠纷
大学生丁某暑假为补贴家用,在某物流公司帮忙搬运建材等货物,由于人员流动大,单位没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丁某在连续上了三个夜班之后,由于光线不足,体力不够,造成双臂多处淤青,且休息不足导致白天精神恍惚,就关于调班问题和工作条件等问题来咨询我们小组。
分析如下:1.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
生保护的权利。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丁某可在工作时要求单位发放搬运工具和防护措施,要求增加工作地点亮度及拒绝在连续夜班时进行搬运工作。
2.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若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标签:侵犯公民人身安全 交通肇事的构成要件
青年王某某日在公路上正常速度骑行,与一皮卡车发生刮擦,王某摩托车无损坏,皮卡车车身有轻微擦痕。皮卡车上的三人发现车身受损,立即下车将王某的摩托车砸坏并打电话叫来帮手将王某围殴,之后上车扬长而去。在王某报警后发现皮卡车司机已经报案。经鉴定,王某为轻微伤。就此事来咨询我们小组。 分析如下:1.皮卡车虽然属于自行撤离现场,但依照法律,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肇事司机离开现场额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显然,皮卡车先行离开时并无交通肇事逃逸的意图。
2.皮卡车司机等对王某进行围殴致其轻微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但由于王某属于轻微伤,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构成皮卡车司机的故意伤害罪。
3.王某应及时报警,保留相关证据。如果不满意交警和刑警的处理结果,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及刑事诉讼。
标签 有条件的赠与 合同法 婚姻法
李某育有一子一女,李子结婚后与李某共同居住在老房子
中,李女在外租房居住。14年7月,李某的老房子因修建高架桥拆迁,分得两居室住宅两套。李女称房租到期不想续租,工作单位可以报销职工名下房屋的取暖费,李某遂将一套两居室过户到李女名下,双方口头约定,如果李女不再居住此房,李某可收取出租房屋的租金。一个星期后,李某的妻子徐某某突发心脏病去世,李某花光了积蓄,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李女不仅不同意李某归还房子的请求,也不将房屋租金给李某,甚至不支付李某的任何赡养费。李某就此事咨询我们小组。
分析如下:
1.李某将房屋过户给李女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但是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要证明赠与行为附条件十分困难。
2.如果李某想要收回房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有(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基于李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李某可以依法撤销赠与,要求李女返还房屋。
3.如果李女坚持不承担赡养义务或支付李某赡养费,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支付赡养费。
第二篇:法律咨询实习总结
班级:法学一班 学号:1040202039 姓名:马文婷
20xx年x月11~12日,我们10级法学班全体同学在魏老师的带领下,进行了两天的法律咨询实习,现已圆满结束。通过此次实习,我受益良多,现就这次的实习,发表以下看法及感想。
实习当天,在魏昕老师的组织下,我们1~4组的所有同学乘坐公交车早早地来到了城南公园。首先布置好场地,按照事先规划好的位置摆放好了活动所需的桌椅、遮阳伞等器材,把事先打印好的相关的宣传资料分好类,并发放到各成员手中。法律咨询活动刚开始时,前来咨询的市民不多,后来,在同学们的热情接待下,前来咨询的市民慢慢多了起来。我们主动向前来咨询的市民发放宣传资料,以便他们更能通俗易懂,在发放资料的同时,适当地向他们解释资料上的内容,他们渐渐很乐意向我们提出心中的疑问,还有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我们也尽我们所能去帮助他们解开心中的疑问,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解决他们的问题。
这是我第一次参加类似的法律咨询实习活动,以前在学校只是学习法律的理论知识,并没有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虽然帮助市民解答他们有关法律方面的疑问,也仅仅是把学到的理论知识用语言表达出来,并没有去真正地解决问题。但是,我觉得这是一个进步,是我在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的路途上跨出的第一步,这是一个好的开始,有了第一步做铺垫,我相信,将会有第二步,第三步,一步一步前进,到最后,一定可以用所学到的知识去帮助他们,从根本上为他们解决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
在接受市民咨询的过程中,我发现市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是很强,所了解到的法律知识相对比较薄弱,他们还不懂得一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用法律武器去解决,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应该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全民法律素质,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强化公民参加法治实践的自觉性、积极性。
同时,我也认识到了自身有很多不足,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还很薄弱,关于市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还有好多自己都不能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去解决,需要更进一步地学习新知识,好好复习和巩固已学过的知识,温故而知新,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思维,为今后从事法学方面的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有了坚实的理论知识基础,才能更好地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学校应该多多举行类似的实习活动,以更好地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公民法律素养,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进一步培养和提高我们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