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书
报案人:××××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31-××
公司地址:××市××大道××号;
犯罪嫌疑人:××,男,汉族,19××年9月12日出生;
身份证号:43xxxxxxxxxxxx
原系××××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现住××省××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
事实与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涉案事实与行为:
犯罪嫌疑人××系××××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的业务员。经公司授权委托,自20xx年6月2日入职以来一直负责××地区公司药品销售与代为公司接收客户货款,但犯罪嫌疑人××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违背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财务制度和自身岗位职责,涉嫌以下犯罪事实与行为:
20xx年03月09日商××应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将价值875.62元的货物通过公司物流渠道发往客户岳麓区济仁堂大药房。经公司与客户核实:该货款客户于20xx年03月15日前已经支付给犯罪嫌疑人××。然而,犯罪嫌疑人××一直将该笔货款侵占、挪用,未上缴公司;
20xx年03月28日商××应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将价值2689.09元的货物通过公司物流渠道发往客户岳麓同心××大药号。经公司与客户核实:该货款客户于20xx年03月30日前已经支付给犯罪嫌疑人××。然而,犯罪嫌疑人××一直将该笔货款侵占、挪用,未上缴公司;
20xx年11月22日商××应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将价值27577.6元的货物通过公司物流渠道发往岳麓货运站,由犯罪嫌疑人××先行提走,转发给客户××市岳麓区中南药号。经公司与客户核实:客户从未从商××进货。该笔交易系犯罪嫌疑人××采用虚拟客户、欺诈公司的手段以达到侵占、挪用公司财物的目的的行为;
20xx年03月09日商××应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将价值875.62元的货物
通过公司物流渠道发往货运站,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先行提走,转发给客户岳麓区济仁堂大药号。经公司与客户核实:客户××_从商××进货________元,该货款客户于_____年__月__日已经支付给犯罪嫌疑人_________。然而,犯罪嫌疑人_________一直将该笔货款侵占、挪用,未上缴公司;
二、本案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十、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依照本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论处。
十三、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犯本决定规定之罪,被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案人认为:
犯罪嫌疑人________在商××公司利用业务员的身份和职权与公司客户进行药品交易,商××公司累计向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发货价值________元货物,经公司多次催告,截止_____年__月__日犯罪嫌疑人_________仍未将货款交回公司或作合理解释;经公司与客户核实,客户已经支付给犯罪嫌疑人_________货款_______元,其余价值________元货物犯罪嫌疑人_________提走后去向不明。
以上情况表明犯罪嫌疑人_________主观上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公司采取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业务员代公司从客户处收款)恶意侵占、挪用公司货款的嫌疑,事实上已经侵占、挪用公司货款三个月以上没有归还,且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免遭非法侵害,报案人恳请贵所对该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此报案!
此致
××市××派出所
××××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附:
1._________证据来源及目录;
2._________证据明细(编号1—编号23);
第二篇:房屋买卖诈骗报案材料样本
报案材料
***公安局:
你好,我叫***,男,肥城市*******人,身份证号370983***********,现就*******通过诈骗手段诈骗我8.5万人民币向你处报案,请依法对***利用诈骗手段给我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男,家住肥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370983**********
事实如下:
20##年8月12日,***以卖房为由收取我人民币一万元作为定金,同意将位于肥城********小区**号楼**单**楼西户出售给我,当时商议总房款为17万元整,首付款为8.5万元,剩下8.5万元等产权过户后用房产抵押贷款还清。***在隐瞒妻子死亡的事实下,签订购房合同时,书面承诺会和妻子一起将房子过户给我(另附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作为依据)。同年8月20日,我将首付款剩余的8.5万(一万元定金转为首付款)支付给***并商议同年9月24日进行过户,但9月24日,***逃跑。
事后得知,***在8月20日在我将首付款给他以后,将房子通过房产证变更,做公正等手段转移至***和***名下(***和***系父子关系)使其不能过户并拒绝过户,并拒绝退还首付款。
***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侵占我8.5万人民币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诈骗手段如下:
***隐瞒妻子死亡情况并承诺会和妻子一起将房子过户给我并收取我8.5万人民币,事后拒绝过户拒绝还款,并变更房产证产权人姓名,使其法院不能封房,已有转移财产的嫌疑。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写此报案材料,恳求肥城市公安局对***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肥城市公安局
报案人:***
20##年9月26日
现附:
①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
②8.5万元首付款借条复印件一份
③一万元定金收据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