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北执字第87号
申请执行人赵忠兵,男,19xx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
被执行人赵永富,男,19xx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忠兵与被执行人赵永富道路通行一案中,于20xx年7月5日作出(2007)北执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2006)北民权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现因该民事裁定书在适用法律上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xx年7月5日我院作出的(2007)北执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第二篇: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北执字第87号
申请执行人赵忠兵,男,19xx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
被执行人赵永富,男,19xx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住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
申请执行人赵忠兵与被执行人赵永富相邻防免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0日作出(2006)北民权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宣判后,被执行人赵永富不服,提出上诉。此案经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17日作出(2006)朝中民二权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一审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忠兵与20xx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xx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赵永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此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北民权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建议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