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5@p遗失证明报告
深圳xxxxxx有限公司:
于20xx年11月12日xxxx有限公司给我公司(东莞x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xxxxxxxx1),开具的两张深圳增值税专用#5@p,#5@p详情如下:
购货单位: 东莞x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900742960211) #5@p代码: xxxxxx
#5@p张数: 两张
#5@p号为: 04852424, #5@p总额:100000元。
#5@p号为: 04852425, #5@p总额:100000元。
由于快递公司原因,不小心将#5@p遗失,增值税#5@p尚未认证和尚未抵扣,望贵公司提供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便于我公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特此证明!
东莞xxx有限公司
20xx年11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