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4.4.5

交城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严格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白条或预领条抵库。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外,村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均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或挪用、多头存款和大额现金支付等,严禁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用集体资金参加商业保险、购买股票、期货或基金等,严禁为任何人或单位提供担保。

2、制订和完善村干部报酬、补贴、出差、用车、通讯等支出的标准和程序,规范和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二)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经站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①经营收入;②发包及上交收入;③经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④“四荒地”、机动地等闲置固定资产拍卖、租赁、承包及有偿使用收入;⑤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⑥转移支付资金;⑦土地补偿费;⑧上级部门拨付专款(救济扶贫款、其它专项资金);⑨集体统一收

取的谁受益谁负担资金;⑩其它收入(清收历年欠款、各种代收款、利息收入等)。

3、村级收入必须使用交城县统一制定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收取的资金必须在7日内缴存农经中心统管资金专户。对不及时缴存的村委会、自然村、村民小组,镇财政所、农经中心暂停划拔村委会所有工作经费及项目经费。

4、各村所收各种款项,由村报账员收取和报账,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收取。乡镇农经中心与村报账员要定期核对银行存款、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级开支实行严格审批程序,小额开支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般开支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大额开支由村两委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研究同意后(附会议录),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重大投资、开支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附会议录),报乡镇农经站和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村两委负责人共同审批。

2、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属于购入性支出的,必须取得税务部门正规#5@p或其他统一规范票据;属于劳务性支出的,必须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印制规范凭证;所有支出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经民主理财组审核签字,经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由村报账员报账,经乡镇财务运行监管中心主任审核把关后,由会计人员

记账。

3、村级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确需为村级经济发展而发生的招待费,控制在村自营纯收入的10%以内。严禁在专项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中开支招待费。

(四)财务预(决)算制度

1、年初各村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财务预决算方案,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报乡镇农经站审核批准。

2、编制收入预算时要深入分析,对能够实现的各项收入全面摸排,分项列明,要不重不漏。编制支出预算时要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和农民群众的意愿。只有财政转移支付的村,支出范围控制在行政办公费、村(组)干部报酬和误工补贴三项,有自营和其他收入的村,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宜安排公益性和生产性等支出。任何村都不得举债办事业,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不得将资产、资金外借。

3、各村财务预决算方案要报乡镇农经站备案。每月报账时,乡镇农经站要对村级财务收支实施监督管理。财务预决算方案可合并编制。

(五)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1、中心主任岗位职责。全面负责乡镇“三资”的管理、监督、指导等各项服务工作;负责宣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

“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度;负责制定乡镇“三资”管理的办法、制度;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培训、检查、审核、审计等工作;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

2、中心会计人员岗位职责。负责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分村编制记账凭证,分村登记会计账簿,分村编制会计报表,撰写会计分析,核对银行存款,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各村报账员的业务指导、监督,按时进行账务交接工作。加强固定资产、资源总数和分账登记,做到归类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及时提出资产处置意见。

3、中心出纳人员岗位职责。把好现金收付关,保证资金安全,禁止坐收坐支,严格控制库存资金限额,及时分村登记现金日记账,定期与会计做好对账工作;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票据,一律不得给予报账和进行财务处理。

4、村报账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记好村级现金日记账,按时结账、报账,严格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做好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具体工作。按时编制、上报本村集体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的收缴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相关财务知识的业务学习。

5、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6、乡镇村在“三资”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六)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①各项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收益分配计划。②各项收入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资款、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③各项支出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支出、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事业支出、村组干部报酬、公务费支出、招待费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及其他支出。④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财产。⑤债权债务包括:农户往来、内部单位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和其他债权债务。⑥收益分配包括:收益总额、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投资分利数额和其他分配。

2、财务公开的时间:村级经济组织应在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每季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平时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3、财务公开的形式:以公开栏公开为主,也可通过广播、“明白纸”、会议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村规模较大或居

住分散的村,要按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进行公开。

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经站要及时记账结账,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完成账务处理后编制财务公开资料,监督各村报账员进行财务公开。并实行财务公开回执制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加盖村务监督专用章。

5、财务公开后,对群众提出的问题,乡镇农经站和村报账员应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凡是公开的资料,乡镇村都必须装订成册,集中归档保管。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资产清查制度

1、要把资产清查作为常规性工作,每年的年底要组织对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实,重点清查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对外、对内投资三方面,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程序处理到位。

2、资产清查时要对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农用水利设备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等进行清查核实,做到账实相符。

3、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清查,将资产增值或减少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清查结果上报乡镇农经站。

(二)资产台账制度

1、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账包括固定资产、内部往来、债权债务、对外、对内投资、低值易耗品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要签订合同,要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要及时核销。

(三)资产评估制度

1、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公开。

2、乡镇农经站要全程参与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指导和监督,评估资料要分村归档保管。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要分别制定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程序发包。

2、集体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形式流转的,必须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严防集体资产流失。

3、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要依法签订书面承包、租赁、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村民公开。对时间较长、数额较大的要经司法部门进行合同公正。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经站备案,纳入档案管理。

4、合同的变更、转包、转让,必须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否则视为无效。

(五)资产经营制度

1、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2、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3、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4、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一)资源登记簿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进行基础性登

记和流动性登记。

2、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二)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等流转要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要依法、民主、公平、公开、有偿,并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出让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方案要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经站备案。

(三)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等流转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

同文本要规范,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经中心备案。

3、要加强对集体资源承包、租赁的监督管理,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防止掠夺式经营。要建立源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四)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统一规划,少占耕地,节约用地。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交城县农村经济管理中心

二○一○年三月七日


第二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帐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帐户,实行一个漏斗向下。

4、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报账员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取一定数量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付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后预支。

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大额开支,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5、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后方

可实施。

2、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审批。

4、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四、财务公开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1)财务预算;(2)各项收入;

(3)各项支出;(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5)债权债务;(6)收益分配;

(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3、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6、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五、资产清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

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3、资产清查中心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六、资产台帐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七、资产评估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公议确认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备案、

归档。

九、资产经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

4、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资源登记簿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十一、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

5、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4、承包、租凭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5、承包、租凭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十三、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语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帐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十四、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度

1、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受村委托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同时承担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中心日常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

2、中心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资金会计、资产资源管理人员等岗位。

3、中心主任岗位职责(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2)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3)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服务中心的管理,保证政策运转和高效工作;(6)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7)负责对服务中心人员及村级报帐员的考查、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4、副主任岗位职责(1)协助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2)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3)协助主任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协助主任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完成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5、总会计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如实反映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

(2)负责对村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审核同意章予以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予盖章并拒付;(3)按规定设置各类账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按时完成会计月报、年报及其他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集体资金的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4)负责监督资金会计资金领、核、销工作;(5)对村各类经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与资金会计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6)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7)加强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

6、资金会计职责(1)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种现金收付业务;(2)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3)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总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

(4)增强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5)按规定做好收据的领、核、销工作;(6)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7、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2)负责建立各村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3)指导各村按照民主程序处置各类资产和资源,负责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的审核与监督。

8、村报账员的职责(1)积极配合镇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2)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坚决制止和抵制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支现金;(4)及时地将本村集体各项收入上交代理服务中心账户;(5)定期到镇服务中心进行报帐;(6)定期向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汇报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7)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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