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合同范本

时间:2024.3.27

团团转国内旅游服务合同

团团转校园休闲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团团转国内旅游服务合同条款

编号:

甲方: (旅游者或团体等)

乙方: 团团转校园休闲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达

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 人。分别是(人名) 。

第二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一 人成行为报价基准。

(二)行程时间共计 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计算在内)

(三)出发地点及时间:

(四)返回地点及时间:

(五)旅游路线:

(六)交通工具:

(七)住宿标准:

(八)餐饮标准:

(九)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得超过 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

要为

(十)出发前应付请全部旅游费用: 元/成人, 元/儿

童.

合计人民币(大写) 万 千 百 十 元整

¥ 元。 (十一)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

(十二)旅游意外险:甲方(同意 不同意) 委托乙方办理旅游意外险。

第三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旅游者转让合同选用第 种方式

出发前,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1、旅游者承担 2、第三人承担(需第三

人签章确认)。

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 种合同

1、出发前,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

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

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

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行者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三日(不

含)通知旅行者,双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者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改变旅游路线,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游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二)旅行社未提前三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

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调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

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 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证 照 号 码 签 约 代 表 签 订 时 间 签 订 地 点

通 用 条 款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组团社。

(二)有权要求组团社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组团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

(六)有权拒绝组团社的擅自转团行为。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实信息,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二)应当保证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的签证或签注要在行程期间内有效。

(三)应当参加行前说明会,并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自由活动期间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对组团社的服务活动或应急处置予以积极配合,在行前解约或行程结束后积极协助组团社办理销签手续。

(五)应当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遵守我国及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六)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组团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脱团,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七)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得采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等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

第三条 组团社的权利

(一)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

(三)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并安排旅游配套服务,有权在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四)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有权制止旅游者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律法令、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四条 组团社的义务

(一)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含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应当同时出示设立社和自身的《营业执照》);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书面告知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自费项目和价格,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等旅游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以及委托的境外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在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后向旅游者开具#5@p。

(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并应当将旅游者不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的情况写入《专用条款》。

(三)应当对旅游者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并向旅游者推荐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应当召开行前说明会,向旅游者提供《行程须知》,书面如实告知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惯例及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领队人员,并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行程中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八)应当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在旅游者遇到困难时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第五条 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1.代办签证等证件、手续的必要费用;2.境内口岸往返境外

的交通客票费;3.境外游览期间交通客票费;4.餐饮、住宿费(不含酒水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5.游览费:含非自费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6.旅游服务费:含组团社、境外接待社及其服务人员的服务费;7.境外机场税/费;8.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1.旅游者自行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2.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3.自费项目有关费用;4.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5.护照费;6.境内地面服务费;7.出境机场税;8.境内段交通费;9.境外小费;10.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11.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费用;12.“(一)”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2)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由此给组团社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明确表示放弃某一旅游项目后又要求组团社安排相应服务的,或超出合同约定要求组团社增加服务的,相应费用和可能无法安排相应服务的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2.组团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行程中,组团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组团社过错存在瑕疵的,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组团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擅自将旅游者转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还有权在出发前解除合同。

(3)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第六条(五)3”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游览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未能补救或超过三分之一的团队成员不同意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5)无正当理由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承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6)组团社委托的境外接待社在受托范围内享有组团社的权利并承担组团社的义务。接待社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承担责任。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或故意扩大损失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行前解约责任

1.旅游者的行前解约责任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本日)通知组团社,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

(2)未提前15日通知组团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约,应当按照“(2)”的规定承担责任。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违约金和损失后,应当一次性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组团社的行前解约责任

(1)应当提前7日(不含本日)通知旅游者,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

组团社应当一次性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行程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

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出团或更改行程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四)行程中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约、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或脱团的,组团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按照领队或导游规定的时间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

2.组团社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约,否则应当按照“第六条(一)2(5)”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五)其他责任

1.旅游者因其自行提供的材料存在问题等自身原因,或政策调整等其他非组团社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限制出入境或扣留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组团社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组团社代订的航空客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载有客票限制使用条件的《行程单》等书面资料。客票限制使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不可退票的,行前解约后客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3.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响旅游行程或服务标准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补救措施应当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组团社决定,但应当就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情况以及据以做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或证据。因采取补救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

第七条 合同生效与组成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合同中印刷字体确定的应当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的,仍以合同印刷字体为准。

经组团社盖章的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二篇:旅游公司合同范本


团团转国内旅游服务合同

团团转校园休闲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团团转国内旅游服务合同条款

编号:

甲方: (旅游者或团体等)

乙方: 团团转校园休闲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 人。分别是(人名) 。

第二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一 人成行为报价基准。

(二)行程时间共计 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计算在内)

(三)出发地点及时间:

(四)返回地点及时间:

(五)旅游路线:

(六)交通工具:

(七)住宿标准:

(八)餐饮标准:

(九)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得超过 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

(十)出发前应付请全部旅游费用: 元/成人, 元/儿童.

合计人民币(大写) 万 千 百 十 元整¥ 元。 (十一)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

(十二)旅游意外险:甲方(同意 不同意) 委托乙方办理旅游意外险。

第三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旅游者转让合同选用第 种方式

出发前,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1、旅游者承担

2、第三人承担(需第三人签章确认)。

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 种合同

1、出发前,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行者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三日(不含)通知旅行者,双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者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改变旅游路线,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游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二)旅行社未提前三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调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 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证 照 号 码 签 约 代 表

签 订 时 间 签 订 地 点

通 用 条 款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组团社。

(二)有权要求组团社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组团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

(六)有权拒绝组团社的擅自转团行为。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实信息,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二)应当保证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的签证或签注要在行程期间内有效。

(三)应当参加行前说明会,并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自由活动期间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对组团社的服务活动或应急处置予以积极配合,在行前解约或行程结束后积极协助组团社办理销签手续。

(五)应当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遵守我国及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六)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组团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脱团,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七)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得采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等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

第三条 组团社的权利

(一)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

(三)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并安排旅游配套服务,有权在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四)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有权制止旅游者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律法令、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四条 组团社的义务

(一)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含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应当同时出示设立社和自身的《营业执照》);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书面告知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自费项目和价格,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等旅游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以及委托的境外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在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后向旅游者开具#5@p。

(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并应当将旅游者不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的情况写入《专用条款》。

(三)应当对旅游者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并向旅游者推荐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应当召开行前说明会,向旅游者提供《行程须知》,书面如实告知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惯例及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领队人员,并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行程中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八)应当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在旅游者遇到困难时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第五条 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1.代办签证等证件、手续的必要费用;2.境内口岸往返境外的交通客票费;

3.境外游览期间交通客票费;4.餐饮、住宿费(不含酒水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5.游览费:含非自费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6.旅游服务费:含组团社、境外接待社及其服务人员的服务费;7.境外机场税/费;8.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1.旅游者自行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2.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3.自费项目有关费用;4.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5.护照费;6.境内地面服务费;7.出境机场税;8.境内段交通费;

9.境外小费;10.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11.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费用;12.“(一)”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2)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由此给组团社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明确表示放弃某一旅游项目后又要求组团社安排相应服务的,或超出合同约定要求组团社增加服务的,相应费用和可能无法安排相应服务的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2.组团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行程中,组团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组团社过错存在瑕疵的,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组团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擅自将旅游者转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还有权在出发前解除合同。

(3)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第六条(五)3”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游览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未能补救或超过三分之一的团队成员不同意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5)无正当理由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承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6)组团社委托的境外接待社在受托范围内享有组团社的权利并承担组团社的义务。接待社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承担责任。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或故意扩大损失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行前解约责任

1.旅游者的行前解约责任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本日)通知组团社,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

(2)未提前15日通知组团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约,应当按照“(2)”的规定承担责任。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违约金和损失后,应当一次性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组团社的行前解约责任

(1)应当提前7日(不含本日)通知旅游者,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

组团社应当一次性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行程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出团或更改行程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四)行程中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约、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或脱团的,组团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按照领队或导游规定的时间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

2.组团社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约,否则应当按照“第六条(一)2(5)”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五)其他责任

1.旅游者因其自行提供的材料存在问题等自身原因,或政策调整等其他非组团社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限制出入境或扣留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组团社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组团社代订的航空客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载有客票限制使用条件的《行程单》等书面资料。客票限制使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不可退票的,行前解约后客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3.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响旅游行程或服务标准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补救措施应当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组团社决定,但应当就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情况以及据以做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或证据。因采取补救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

第七条 合同生效与组成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合同中印刷字体确定的应当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的,仍以合同印刷字体为准。

经组团社盖章的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旅客在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用尽可能详细的文字将旅游过程中的吃、住、行、购物、娱乐等加以说明,在合同的附件中,要列明行程、景点、时间及包含项目等。

签订旅游合同签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自己所要去的旅游线路以及该地区各种有关消费的价格常识。签的时候要先看合同内容是否齐全,应包括旅游行程、旅游价格和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

签合同时要注意以下细节:

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如果是火车,应注明车次及软、硬座卧铺位情况;如果是客运汽车,应就其产地、车型、有无空调、座位数等内容明确描述。

游览景点一项,应包括您在旅行社所做广告中所见的所有旅游点,并明确开始与结束参观时间。必要时,可将旅行社所做的广告日程约定为合同的附件。

住宿标准中应注意对“标准间”一词的理解。一般旅馆、招待所的“标准间”是没有具体意义的,只有旅游

涉外星级饭店的“标准间”才有特定的内涵。

购物一项,应明确购物次数、购物点名称及在每个购物点所逗留的时间。

旅游价格一项,应尽可能地细化,明确到各项交通费、各住宿点的食宿费用、游览参观点门票费、导游费、保险费等费用。

违约责任一项,应包含纠纷处理方法、投诉机构等。

此外,签完合同后,一定要看清合同是否加盖了旅行社公章,经办人是否签了真实姓名。

关于行程

在旅行中导游在原规定的行程之外临时增加节目时,旅行者首先要确定自己是否对此感兴趣,然后要问明此项安排是否要另付费用,最后还要了解清楚新的安排会不会影响下一个景点的参观。只要有以上任何一项觉得不妥,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拒绝新的安排。

遇到导游减少景点的情况,理应要求退钱,甚至投诉赔偿。当然,因为自己不去和不可抗外力因素而取消景点的情况可另行解决。

对购物不感兴趣,导游却不断带团进商店的情况,最行之有效的对策就是坚决不买。如果所有团员都不感兴趣,可以向全陪和导游提出。

关于导游

对当地旅游景点的讲解介绍通常由旅游地接待社的导游担任,如果导游不讲解,可直接去投诉他,因为团费当中包含导游费的。

解决纠纷

在旅游时应多向导游了解行程安排并对照计划。在旅行途中,一旦发生旅行社擅自减少旅游景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娱乐项目、擅自改变住宿饭店等情况,游客都可以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如旅行社擅自减少旅游景点,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票价。

还要注意慎用表决权。有些导游会以增加景点或品尝风味餐等名义来增加额外收费,实施前都会征求游客意见,须在自愿且全团旅游者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方可实施。

此外,如果游客报名后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时,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游客。如果在确定了出团日期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按时出团,旅行社应与游客协商选择改期出团或与其它旅行社并团出发,协商不成,旅行社应退回全部团费并赔偿团费总额10%。

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应注意事项:

国内合同:

旅行社在跟旅游的客人签订旅游合同时,为了规避风险,我社要求在填写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旅游者情况

要写清参团人数、客人身体状况(由客人自述并签字),或写“身体均健康,无继往病史”,由客人亲笔签名。为了防范旅游风险,老年人参团时,最好要求客人提供医院体检证明。

儿童(18岁以下未成年人报名签合同,需在监护人的监督下签订合同),不能单独与未成年人签订旅游合同。

二、旅游内容安排

1、以(?)人成行为基准(如网上报名,可查公司行程中标明的人数),如不能成行,需在违约到期前通知客人(短信或书面通知,要留底,备查)

2、如需转到其他旅行社,需告知客人所转至的旅行社名称,并书面通知客人。

3、成行团号:见公司网上团号,独立成团的可自编团号

4、行程时间共计( ),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5、出发(返回)地点及时间:在没有拿到大交通的票之前,在合同中不要约定死车次及时间,可含糊一些。

6、旅游线路:(注明线路中的主要景点及游览时间,或见行程)

7、旅游费用可按与客人的约定填写。

8、单房差的解决办法要写清,拼房,住三人间,补单房差及金额

9、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可写明旅游意外保险团费内是否包含(特殊人群另外增加的费用,不能写在合同里,不得单独提出)

10、团费支付方式及时间(注明团款金额,支付方式,支票,现金,汇款。团队应约定好收尾款时间)

11、交通工具:所乘坐的主要交通工具。火车、飞机、旅游大巴。(如为汽车团,注意避免出现豪华车等字样,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12、住宿标准:不要写相当于什么标准或准什么星标准的,如果是挂牌就直接写挂牌几星,如果不挂牌,就直接写双人标准间。

13、餐饮安排:几正餐,几早餐,正餐的标准金额最好注明。(团队餐,十人一桌,八菜一汤,如不足十人一桌,菜品数量依人数酌情增加或减少)。

14、购物安排:要约定好购物次数及购物场所经营的主要品种。

注意:

一、判断与您签订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首先要对旅行社的资格进行认证,看它是否“四证”齐全。“四证”是指旅游经营许可证、质保金交纳证明、旅游保险保证书、营业执照。出国旅游的游客,还要查看旅行社是否具有经营出境游资格。此外,还要多观察旅行社内工作人员以及旅行社办理程序是否规范。

二是要特别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性。签订合同后要看清合同上是否加盖旅行社的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旅行社名称与合同抬头的旅行社名称是否相符,经办人是否签署真实姓名等,以避免因合同主体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是如果合同上有需要修改的地方,要谨记两份合同都要修改,并且在修改的地方一定让对方签字确认。

二、认真完整地签订旅游合同。

新的《旅行社条例》对合同约定的事项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首先,旅游者应在合同中对所要求的服务项目及标准做出明确约定,如乘坐的交通工具、住宿标准、每日的具体行程等项目。当住宿设施是一般的旅馆、招待所时,应明确约定住宿房间内的床位数、有无卫生间等。

对于旅行社提出的所谓“自费”或“推荐”的旅游项目,其内容和价格应在合同中明示,对于行程计划安排之外的购物活动,游客有权拒绝参加。这些容易出现纠纷和损害游客权益的内容都应在合同中明确。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游客,可就特别事项与旅行社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对于旅游费用外的各项费用,如燃油附加费、机场建设费、签证费等也应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示。

其次,合同中还应包括旅游行程表。需注意的是,对于旅行社在各种媒体上广告的行程,不能作为合同的正式内容,其意义只是旅行社做出的要约。还有,对于双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要认真阅读,不要等出现纠纷和争议时,才发现自己不愿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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