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X民初字第034号
原 告:张XX,女,汉,19xx年9月7日出生,X省X县人,
大学在读,XXXX大学09级学生,住XXXX大学X栋xxx
号寝室。
委托代理人:李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王XX,男,汉,19xx年6月10日出生,X省X县人,
在校大学生,XXXX大学09级学生,现住XXXX大学XX
栋XXX号寝室。
辩 护 人: 吴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人身伤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李XX,
被告王XX,辩护人吴XX,证人韩XX、韦XX、王XX、罗XX到庭参加
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因感情纠纷,在XXXX大
学人工湖凉亭处发生争执,原告以用水果刀自杀威胁被告不要与其分
手,被告夺过水果刀,阻止其自杀,但是在过后的争斗中,原告身体
失去平衡时向被告倒去时,故意制造过失与意外,将原告腹部刺伤,
造成原告轻微伤害,住院治疗一个多月,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住院费
3000.00元,医疗费3600.00元,营养费800.00元,交通费300.00
1
元,精神损失费6000.00元,共计137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被水果刀刺伤,纯属意外事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承担原告的上述费用,但是出于道义,愿意给予原告4000.00元的慰问费用。
经审理查明:20xx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因感情纠纷,在XXXX大学人工湖凉亭处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夺下原告欲用来自杀的水果刀,阻止其自杀,在后面的争执中,原告脚下一滑,身体失去平衡,倒向被告,被告忙去撑扶,被告由于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手中的水果刀会将原告刺伤,导致原告的腹部被水果刀刺伤,造成原告轻微伤害,住院一个多月,从而产生住院费3000.00元,医疗费3600.00元,营养费800.00元,交通费300.00元,精神损失费6000.00元,共计13700.00元。后因赔偿费用发生争执,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辩称,证人证言,水果刀等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因过失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理应赔偿,原告之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意外事件不应承担责任之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受到伤害,被告应负全部责任,由于是原告自己不小心滑到,被告出于好心,过失导致原告受伤的,所以原告之精神损失费用40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后赔偿原告住院费住院费住院费3000.00元,医疗费3600.00元,营养费800.00元,交通费300.00 2
元,精神损失费6000.00元,共计13700.00元
2、 本案诉讼费5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第二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上交上诉状1份,副本2份。
(本卷与原本核对无异议)
2010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韩XX 审判员:鸣XX 年11月19日 (院印) 书记员:仲XX 3
第二篇:民事判决书范文
民事判决书范文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X民初字第XX号。
原告赵小林,男,50岁,XX市人,汉族,XXX大学教师,XX市XX区XX胡同X号。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小芸,女,40岁,XX市人,汉族,XX市XX医院护士,住XX市XX区XX街XX号。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④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开庭审理过程。应写为:原告赵小林诉被告赵小芸遗嘱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2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小林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赵小芸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正文 ①事实。应写为:原告赵小林诉称,其父赵文天生前立有遗嘱,将两套二居室的单元房分给原告、被告二人各一套;因被告已经居住着其中一套很多年,故不再变更;只将其自住的一套分给原告。在留下的10万元存款中,分给被告3万元,作为补偿。所余7万元捐献给希望工程。该遗嘱已于20xx年12月在XX市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出示了经公证的遗嘱。被告赵小芸辨称,被继承人赵文天去世前5天又有签字的遗嘱,具体内容是:被继承人去世后原自住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由被告赵小芸继承,被告赵小芸居住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由原告赵小林继承,存款10万元由原告、被告二人平分。并声称这是被继承人赵文天最后的遗嘱,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法院出示了被继承人去世前5天签字的遗嘱。经审查查明:被继承人赵文天生前有两套二居室的单元房及现金存款10万元,立有遗嘱将两套二居室的单元房分给原、被告二人各一套,因被告已经居住着其中一套很多年,故不再变更,只将自己住的一套分给原告赵小林;留下的10万元存款中,分给被告3万元,作为补偿。所余7万元捐献给希望工程。该遗嘱已于20xx年12月在XX市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出示了经公证的遗嘱。被告赵小芸辨称,被继承人赵文天去世前5天又有签字的遗嘱,具体内容是:被继承人去世后原自住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由被告赵小芸继承,被告赵小芸居住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由原告赵小林继承,存款10万元由原告、被告二人平分。并声称这是被继承人赵文天最后的遗嘱,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临终之前已有一周处于半昏迷状态,不可能再立遗嘱,且所立遗嘱既未再次公证,又非本人亲自书写,也没有见正人在场。②理由和法律依据。应写为:本院认为:被告赵小芸所示被继承人赵文天的最后遗嘱对其20xx年12月所立遗嘱内容有重大改变,非本人书写,未进行公证,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赵小林出示的遗嘱真实有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第3款、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小林所出示的遗嘱合法有效,被告赵小芸所持被继承人赵文天的最后遗嘱无效。二、被继承人赵文天的遗产应按其20xx年12月所立遗嘱进行分割。三、驳回原告赵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3)尾部 应写为: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元,由被告赵小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直小林预交,被告赵小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赵小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 X 20xx年12月X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