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时间:2024.3.11

1、目的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1.1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为使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和患职业病后得到及时的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病康复的权利,保护员工生命健康,预防重特大伤害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所有人员,岗位。

3、管理职责

3 .1 炼钢厂成立工伤事故管理小组,厂长为组长,各车间(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管理小组常务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科。具体职责如下:

3.2事故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后,发生工伤事故的车间(科室)负责进行工伤事故现场的保护,报告,参与对事故的分析,负责本单位伤员的陪护。

3.3安全科:负责分厂工伤事故的分析、调查、处理、考核和起草工伤事故报告以及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协助公司 安全管理部和保卫部对炼钢厂区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3.4设备科:负责调查、处理和起草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并协调安全科制定设备安全防护措施。

3.5厂办公室:协助安全科办理伤员入院手续及医疗费用结算,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对伤者评残、家属接待等善后处理工作。

4、工伤的界定和工伤事故分类

4.1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发生的伤害经查证属实,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4.1.1生产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进行劳动和工作时所发生的事故伤害。

4.1.2为保护企业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抢险、救灾、救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造成的伤害。

4.1.3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的规定时间内,在必经的路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遭受伤害的。(驾驶机动车必须照、证、险齐全,否则不予认定) 4.1.4员工外出执行公务,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经抢救治疗后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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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的死亡或抢救48小时内无效的。

4.1.6患职业病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2下列情况不按工伤处理:

4.2.1工作时间内在本生产岗位,从事与工作无直接关系的私事或离开本岗位做私事时发生的伤害。

4.2.2虽经领导指派,但做与生产无关的私事而发生的伤害。

4.2.3犯罪或违法,酗酒,自杀或自残。

4.2.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4.3按伤害程度工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

4.3.1轻伤:凡因工负伤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4.3.2重伤:指损失等于或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具体标准执行国家标准(GB/T1681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4.3.3死亡:指当时死亡或负伤一个月内的死亡事故。

5、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5.1发生轻、重伤事故:事故所在单位的主要现场领导负责组织现场人员,首先抢救伤者,在第一时间通知调度室,并保护好现场。调度室遵循安-24号文件要求,进行处理,安全科依据《炼钢厂事故管理办法》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存档。事故报告表一式四份,事故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登记表必须按规定填写,不按规定填写或情况不属实的,按无效处理。

5.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现场人员首先抢救受伤者,并通知调度室,保护好现场。调度室立即通知安全科、厂值班领导以及厂长。安全科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安全管理部报告。安全科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填写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厂部领导批准后上报公司相关部门。事故报告应有如下内容:

5.2.1发生事故的单位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

5.2.2事故发生的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2.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

5.2.4事故抢救情况和处理采取的措施。

5.2.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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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人。

5.3事故车间(科室)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安全科或厂办公室的调查处理,包括经济处罚。

5.4安全科必须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档案,并对事故档案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5.5对工伤性质的确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办理,如存在分歧意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裁决。

5.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5.6.1对一般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为加强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执行“四不放过”原则,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员工得到教育,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因个人违章(包括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或劳保穿戴不全)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的,考核事故主要责任者200元;连带考核车间(科室)正副职各10分;作业长或班组长200元;事故其他责任人、共同作业人员、联保对子成员各100元;安全科长正副职10分;安全员200元。

5.6.2对重大伤害事故的处理: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造成他人死亡或一次性重伤三人以上的责任者,考核当月工资总额的50%,事故车间(科室)正副职各考核当月工资总额的50%;考核两名安全科长当月工资总额的30%,考核安全员当月工资1000元,考核作业长当月工资总额的50%,考核班组长当月工资总额的50%,事故其他责任人连带考核工资总额30%。发生重伤一人,考核事故车间(科室)正副职各10分,作业长500元,班组长300元,两名安全科长各10分,安全员500元,事故其他责任人连带考核200-500元。执行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部门主管领导免职。

5.6.3对险兆事故的处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先兆事故,依据事故情况可定性为一般未遂事故和死亡未遂事故两种,一般未遂事故按一般工伤事故减半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死亡未遂事故比照一般工伤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严惩不贷。

6、工伤救治以及善后处理方法

6.1工伤事故救治以及职业病治疗程序: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后,为使伤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首先由事故现场负责人立即启动炼钢厂《工伤事故救援预案》组织抢救伤者,并及时送往就近医疗机构,并办理住院手续,费用由公司补入。

6.2自发生工伤之日起,安全科三十日内需协助安全管理部将事故报告、工伤认 3 / 5

定申请表、劳动合同书、医疗诊断证明以及收费单据、现场证明人材料(两人以上)等分别报港口安监局、社保局,需评残的,由社保局负责。

6.3工伤员工以及职业病患者,属危重伤者,符合陪床护理条件的可安排家属护理,无家属护理的由事故车间(科室)派人进行护理。

6.4工伤员工以及职业病患者的医疗费、工资等相关标准如下:

6.4.1工伤员工治疗和职业病治疗所需的挂号费,抢救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往返路费除按规定由社保中心报销外,剩余部分由企业全额给予报销。

6.4.2工伤员工在医院进行治疗者,不予以任何补助;特殊情况需报公司领导批准方可。

6.4.3工伤员工在离岗治疗的次日起执行工伤工资,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员工岗位工资受伤前岗位工资的100%。所在单位已补缺员的,工伤津贴由公司支付;未补缺员的,由所在厂支付;管理部门人员工伤津贴由公司支付。

6.4.4工伤医疗期:应当按轻伤或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原则上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及职业病或特殊情况,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2个月。治疗期内执行工伤工资标准。

6.5工伤员工的评残处理:

6.5.1工伤员工经救治后,对于造成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办公室上交人力资源部管理。在未经地方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伤残等级评定前,照发工伤津贴。

6.5.2工伤员工具备评残条件(经本人申请),由安全科向人力资源部上交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及评残申请。工伤员工申请进行伤残鉴定时,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6.5.2.1伤者本人工伤事故发生时的详细经过,现场两人以上旁证人的证明材料和初步认定意见书面证明材料(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6.5.2.2初次工伤治疗时的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鉴定报告书(提供原件)、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两张、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6.5.2.3安全管理部对因公负伤员工的事故调查报告、工伤事故上报材料以及评残材料等(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6.5.3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内按照伤残等级标准支付所需费用。

6.6员工因公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内 4 / 5

按照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

6.6.1因工死亡善后处理的原则和招待标准:

6.6.1.1坚持先火化后处理的原则,火化期限不得超过三天(企业负责三天的停尸费用)。

6.6.1.2企业负责第一天工亡员工直系亲属的接送和食宿招待,工亡员工直系亲属按20人包干测算。

6.6.1.3协商善后处理的时间按7天进行计算,从工亡事故发生的第2天开始计算并一次性支付给直系亲属,采取费用包干的形式,其食宿等招待费用标准按工亡员工直系亲属每人每天60元标准计算,每天20人×60×7天=8400元,别无其他。

6.6.1.4企业负责工亡者最后一次的遗体告别费用(包括整容、火化、寿衣、骨灰盒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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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职工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社保处和综治安全保卫处负责工伤事故管理工作。公司制定、调整工伤政策、标准时应当征求公司工会意见。

第四条 工伤认定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伤的申报、调查及认定

第五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保护好现场,积极组织救治受伤职工,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社保处和综治安全保卫处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受伤职工姓名、事故经过、受伤部位及程度、现治疗情况等。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工伤事故。

第七条 综治安全保卫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程序上报国家相关 1

部门。

第八条 综治安全保卫部在事故单位配合下,自发生工伤之日起1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将《事故调查报告》送人力资源社保处。

造成重伤、死亡事故的应由综治安全保卫处牵头,联合人力资源社保处和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保处接事故单位报告后应立即向遵义市社保局报送工伤事故快报,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是否为工伤。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保处应根据事故单位报告,自发生工伤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按工伤处理的初步意见,并将《工伤意见书》通知公司相关部门,以便公司及时支付各项待遇。如《工伤意见书》的工伤认定意见与遵义市人力资源社保局《工伤认定书》工伤认定结果不一致,以《工伤认定书》为准。

第十一条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

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人力资源社保处收到《工伤认定书后》应立即通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公司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事故单位未按规定时效、程序申报工伤事故的,公司不作为工伤处理,后果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三章 工伤职工医疗及护理

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工伤,应当在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

未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擅自转市外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护理、交通及食宿等费用不予报销,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应向接诊医师表明为工伤职工。职工所在单位或家属应在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持本人身份证及疾病证明书,到人力资源社保处开具《工伤病人住院通知书》,交工伤保险定点医院,以便医院按工伤病人管理。

第十五条 《工伤认定书》下达前需要借款治疗的,职工所在单位凭《工伤意见书》,填写借款单,人力资源社保处签字盖章,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到相应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所借款项报销后归还。

第十六条 《工伤认定书》下达后,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持相应#5@p、疾病证明书、病历、门诊处方、费用清单和《工伤认定书》等到人力资源社保处报销工伤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确实需要护理的,报经人力资源社保处同意后,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可根据伤情安排适当人员护理。但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第三人已安排护理的,公司不再安排护理。

在公司工作的工伤职工配偶或子女优先安排为护理人员,护理期间护理人员的原工资待遇不变;公司确实无法安排护理的,公司根据需要护理的天数,按遵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月30日)计算支付护理费。护理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人力资源社保处应及时撤回护理 3

人员。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经遵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四章 停工留薪期及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保处按照《**市工伤职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根据受伤部位及程度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遵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进行内固定取出术的,届时另行增加15-30天停工留薪期。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对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在遵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交通费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保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一周通知工伤职工按时回公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不含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应到人力资源社保处报到。人力资源社保处原则上安排工伤职工回原单位工作,确实不能从事原单位工作的,可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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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如公司确实难以安排工作,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事故责任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由职工违反操作规章、劳动纪律等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公司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工伤事故发生情况列为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由综治安全保卫部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考核,兑现奖惩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定事宜按照国家关于工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前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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