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1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二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根)
嵩水 罚先告字〔2010〕第017号
韩天利 :
你因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关镇高都川陶村段河道管
理范围内采砂、取水 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
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
从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
的违法行为属于 严重 。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
一款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本机关拟对你做出1、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 2、七日内拆除
采砂设备和取水设施;3、罚款壹拾万元整 的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
之日起三日内到 嵩县水利局 进行陈述、申辩,逾期
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机关印章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