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告知书(一)

时间:2024.4.20

质量安全管理事项告知书(一)

各建设、监理、施工参建单位:

为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携有关资料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报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工程如有单独招投标的分部工程,应单独办理报监手续。)

①市政监督站服务大厅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现服务大厅已和总部一同搬至河西典雅居附近,但我主城分站尚在原办公地坚守)

②建设单位应在报监前向服务大厅领取《建设工程监督申报表》。

③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监督申报表》(一式三份);

(2)项目立项批文;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6)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7)施工、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签订的检测合同(依据《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质【2004】372号)(建议到南京市市政工程检测中心站送检);

(8)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及审查报告;

(9)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批准书;

(10)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取样方案。

2、按照《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按照《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按照《建筑法》第三十一条条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5、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末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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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水、排水、燃气、道路、桥隧、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须进行设计文件审查

6、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7、第一次质量行为检查中,建设单位备查内容(主要依据《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4.0.2条)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②岩土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批准书(依据《条例》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③单位法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④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建设单位对于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包括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设置、人员配备、工作职责、组织管理及主要工作事项等)

⑤建设单位对于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程序和措施,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计划、项目档案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奖惩等

8、第一次安全行为中,建设单位备查内容

(1)建设单位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情况。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

(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4)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5)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情况;

(6)拆除工程相关资料备案情况;

(7)实施爆破作业的,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情况;

(8)其它行为。

9、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维护管理责任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0号要求,履行好维护管理的责任:

(1)对因故停工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维护管理责任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0号要求,负责组织对工程已完部分作出阶段性验收评价,形成书面验收评价意见报我站备案;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落实工程维护单位,明确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并将与维护单位签订的维护合同报我站备案;工程复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已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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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质量状况进行重新评估,对工程质量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报我站备案后,方可复工。

(2)对工程已完工尚未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维护管理责任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0号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前,建设单位应落实工程维护单位,明确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并将与维护单位签订的维护合同报我站备案;工程若因前期基本建设程序不完善,短期无法进行正式竣工验收,应于工程实体完工后30日内组织工程实体质量初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工程若基本建设程序完善时,实体质量符合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工程停工或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维护管理责任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0号要求,按规定对施工作业场地封闭管理,与社会通道隔离;加强施工工地安全监测,防范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施工工地维护管理,保证施工区域的社会通道安全通行。

10、按照南京市《关于巩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实施长效管理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建设单位为工地现场执行长效管理工作标准的牵头责任单位,现场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11、按照《关于实施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和材料合同备案的通知》(宁市管字〔2008〕25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

进入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的材料供应单位必须到我处(站)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并取得《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手册》

(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选择材料供应单位必须查验《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手册》。

(2)材料使用前,建设或施工单位须与材料供应单位签订材料供应合同;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须将合同报我处(站)备案。

(3)材料合同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参加优质工程评选。

二、监理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1、按照《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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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7、第一次行为检查中,监理单位备查内容(主要依据《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以下简称“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旁站管理办法”,《导则》第4.0.5条)

①单位资质证书。(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②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依据《监理规范》第3.1.1、3.1.2条)(需提供项目组织机构及部门设置,项目、部门负责人及工作权限;各施工区域、各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工作内容)

③监理人员证书原件

总监理工程师持有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监理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专业监理工程师持有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省建设厅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持有的省建设厅颁发的监理员岗位证书;见证员持有市建委颁发的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依据《监理规范》第3.1.4条)

④《监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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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依据《监理规范》第4.1.2条)

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概况;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依据;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设施。(依据《监理规范》第4.1.3条)

⑤《监理实施细则》

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依据《监理规范》第4.2.1条、4.2.2条)(需包括施工现场巡视、关键工序及重要部位旁站、平行检验、见证取样等工作内容、责任人和记录要求;重要分部工程的专项监理细则)。

主要内容应包括:专业工程的特点;监理工作的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依据《监理规范》第4.2.3条

⑥《监理旁站方案》

应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市政监督站。(依据《旁站管理办法》第三条)

⑦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和分包单位资质,审定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等工作。(依据《监理规范》第3.2.2、5.2.3、5.2.4、5.2.5、

5.2.6条)

⑧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依据《监理规范》第3.2.2、3.2.3、3.2.4、3.2.5、3.2.6条) ⑨ 是否对材料设备进场检查验收(含见证取样)、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工序文件签认、(子)分部和(子)单位工程验收、施工组织保证体系审查、施工方案审查等工作程序、责任人与管理内容

8、第一次安全行为中,监理单位备查内容

(1)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2)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现场机构设置情况;

(3)专职安全监理人员配备情况;

(4)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5)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和落实情况;

(6)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7)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机械等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检查验收情况;

(8)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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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安全问题通知单签发及安全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及上报情况;

9、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监理单位应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维护管理责任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0号要求,履行好维护管理的责任:

工程停工或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维护管理责任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0号要求,对施工作业场地封闭管理情况,与社会通道隔离情况,加强施工工地安全监测情况,防范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情况、施工工地维护管理情况,保证施工区域的社会通道安全通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应责成维护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我站。

10、按照南京市《关于巩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实施长效管理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监理单位为工地现场执行长效管理工作标准的监督责任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凡造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文明工地创建规划,确保现场管理措施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建设标准,实现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目标,争创省级文明工地。

11、按照《关于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条件审查和动态监管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17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如不符合开工要求,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工程开工报告

三、施工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1、按照《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按照《建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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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7、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8、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9、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每周书面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1、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2、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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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3、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4、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5、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6、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7、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8、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9、第一次质量行为检查中,施工单位备查内容(主要依据《条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以下简称“文件管理规定”,《导则》第4.0.4条,《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监督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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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单位资质证书;(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②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

③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原件

项目经理应持有建设部项目经理岗位证书,质量检查员应持有省、市颁发的岗位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岗位证书(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项目经理与中标通知书不符时,必须具有经建设单位签子盖章认可的变更手续。

④分包管理

总承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报经监理单位审查。(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监理规范》第3.2.2条)

⑤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依据《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⑥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施工技术交底

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按单位工程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依据《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及工序施工交底,交底记录应有双方签认手续。(依据《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五)

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公章,出现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手续;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部署和管理体系,质量目标设计,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环保措施,节能降耗措施,模板及支架、地下沟槽基坑支护、降水、施工便桥便线、构筑物推进、沉井、软基处理、预应力筋张拉工艺、大型构件吊运、混凝土浇注、设备安装、管道吹洗等专项设计。(依据《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20、第一次安全行为中,

(1)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现场机构设置情况;

(2)项目管理人员配备、资格及到位情况;特殊专业工种人员配备、上岗资格及到位情况,“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3)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落实情况;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和落实情况;

(5)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和列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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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测、检验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情况,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情况;

(7)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8)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

(9)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10)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划、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11)安全问题的整改和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

(12)安全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13)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20、按照南京市《关于巩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实施长效管理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施工单位为工地现场执行长效管理工作标准的实施责任单位,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凡造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文明工地创建规划,确保现场管理措施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建设标准,实现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目标,争创省级文明工地。

21、按照《关于实施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和材料合同备案的通知》(宁市管字〔2008〕25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

进入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的材料供应单位必须到我处(站)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并取得《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手册》

(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选择材料供应单位必须查验《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手册》。

(2)材料使用前,建设或施工单位须与材料供应单位签订材料供应合同;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须将合同报我处(站)备案。

(3)材料合同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参加优质工程评选。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各参建单位应与我站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质量安全联络员制度,根据工程进度定期和我站联系人沟通工程进展情况和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施工现场一旦出现一切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或问题,都必须第一时间向我站报告。

2、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死亡、重伤、机械设备事故等,施工单位必须在一小时内电话报告我站,并保护好现场,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报我站备案,对迟报、瞒报、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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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我站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下达《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我站将对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现场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对相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5、对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置为质量监督控制点。当工程施工到质量监督控制点时,总监(或总监代表)须提前48小时通知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需参照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DGJ32/J66-2008)、《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宁公综字[2006]12号) 以及我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7、请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严格按照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暂行)〉的通知》(宁建基字[2008]866号,宁公综字[2008]451号)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企业内部培训和宣贯,建设、监理单位应按照导则要求加强现场通病防治组织领导、实施与验收工作,规范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8、施工现场需按照南京市《关于巩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实施长效管理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格落实“四有两不”(工地有围挡、有硬化、有洗车台、有保洁员;出场车辆后挡板不超高、车轮不带泥),确保场内整洁有序,无堆积渣土和杂物;现场控制积尘、扬尘措施到位;按照《市政府通告》的要求实行100%车辆进出场冲洗保洁;按照《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挡、洗车台、标识牌设置及管理的通知》(宁公综字[2008]83号)要求,100%全封闭围挡。

9、对今后可能遇到的施工程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维护管理责任的通知》宁市质监字〔2008〕50号要求,落实工程停工、完工未验收移交期间维护管理责任,防范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工程质量和现场安全。

10、建设、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实施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和材料合同备案的通知》(宁市管字〔2008〕25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材料供应单位基本信息登记和材料合同备案

11、建设、监理应按照《关于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条件审查和动态监管的通知》要求(宁市质监字〔2008〕17号),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条件进行审查

工程施工质量条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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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总分包手续、企业资质与承接工程对应情况;

(2)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机构、制度等建立情况;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资料员、试验员、测量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和到岗履职情况;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含需专家论证的意见)、检测取样方案、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工程创优方案编制和审批情况;

(5)材料合同、出厂证明书和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试报告及报验手续等情况;

(6)工序交底、工序和隐蔽部位报验手续情况等;

(7)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石灰、粉煤灰、水泥类无机混合料实行厂拌情况;石灰土、二灰土铺筑采用机械施工情况;二灰碎石、水泥稳定土、沥青混凝土机械摊铺情况;施工沟槽禁止使用米砂、建筑垃圾或原状土回填情况;主城、新市区工程使用水泥、沥青预拌混凝土情况,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的预拌砂浆使用情况。

12、建设、监理应按照《关于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动态监管的通知》(宁市安监字〔2008〕13号)的要求,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条件进行审查。

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

(2)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机构、制度等建立情况;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及保证措施;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情况;

(5)安全隐患排查方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

(6)现场平面布置、围挡、社会通道、冲洗台、各类标识牌、临时用电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等设置情况;

(7)民工学校建立情况;

(8)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13、施工单位应按照《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创优工作意见》(宁公综字[2008]82号)的要求,积极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创优工作

14、其他有关事项告知:

(1)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工序划分表报监理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报验资料需及时、有效、真实

(2)大型机械设备、材料、半成品使用前建设、施工单位须至南京市市政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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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办理登记手续

(3)如有分包工程(包括劳务分包)、施工单位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签订合法分包合同,

并及时提供至监理处审批备案;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程违反违规分包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要求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我站,否则视为认可期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应对监理单位监理情况进行督察;如今后被检举且经我站核实违法情况后,我站将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按相关法律条文严肃处理。

(4)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职业人员持证上岗;

(5)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三级教育、岗前培训,监理单位应定

期组织检查,建设单位督察。

(6)施工单位开工前应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及时报监理审批通过后组织演练,监理应对演练过程

进行监督,并留有文字性记录。

(7)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程进行监理,如发现任何质量、安全问题或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到位,并书面告知我站备案;如未及时书面告知我站,发生任何安全、质量事故,我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切后果由监理单位自行承担。

(8)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监理、施工、设计单位进行有效监管,如发现任

何质量、安全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书面告知我站;如未及时书面告知我站,发生任何安全、质量事故,我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告知人(南京市市政质量安全监督站主城分站):

被告知人:

建设单位: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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